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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西夏文书写作研究(6)

第六节 西夏契约再研究

近些年,随着西夏文献资料和文物的不断出现,有关西夏社会的汉、夏文资料也逐渐显露出来,而且日趋丰富,并被西夏学专家考证和翻译公布,这为探析西夏社会的相关问题提供了坚实的资料基础。为此,本文主要借助于出土的大量契约以及西夏相关法律典籍,对迄今发现的西夏契约资料、契约的格式及签字画押特点、借贷(典当)的计息方式、借贷(典当)不还的处罚方法等方面内容作比较具体而全面的探讨,希望能为西夏研究有所裨益。

一、迄今发现的西夏契约资料

西夏对于一些价值较昂贵的商品,特别是固定资产像人口、房产、土地等重大交易,必须签订契约。《天盛改旧新定律令》(以下简称《天盛律令》)规定,“诸人将使军、奴仆、田地、房舍等典当、出卖于他处时,当为契约”,而且规定了订立契约的具体条款。

根据西夏学专家的考释公布,迄今发现的西夏契约已经有几百件之多,按照这些契约所反映的内容,西夏的契约主要有买卖契约、借贷契约、典当契约等几种。

(一)买卖契约主要出土于西夏故地黑水城和武威1.买卖人口契约。黑水城出土的西夏文文书中有多件买卖人口契约,如,“乾祐甲辰二十七年(公元1196年)(注:老百姓可能不知年号已改顺延而来)三月二十日买卖人口契约”“天庆乙丑年(公元1205年)二月卖人口契约”等。西夏买卖人口契约反映了西夏社会特殊的政治制度,即使军和奴仆作为一种商品可以出卖:“诸人所属使军不问头监,不取契据,不许将子女、媳、姑、姐妹妇人等自行卖与他人。”使军和奴仆是西夏社会中半奴隶阶层,本身并没有完全的人身自由,其家属子女更属于主人的固定财产,若卖与他人必须征得头监的同意,并取得契据,否则就会受到惩罚。这反映出西夏封建社会内部仍然保留着奴隶制的残余。

2.买卖房地产契约。黑水城出土的买卖房地产契约的数量比较多,如4193号文书,“天庆戊午五年(公元1198年)正月五日买卖房地产契约”;编号为5010号“天盛廿二年(公元1170年)卖地文契”;还有“天庆寅年(公元1194年)卖地契约”“编号为5124号多件卖地契约”等。甘肃敦煌研究院藏有一汉文卖地契,编号为“G11·031[B59:1]%嵬名法宝达残卖地契残页”。土地买卖契约反映出:一是西夏土地可以自由买卖,且有相当完备的手续。《番汉合时掌中珠》中有“财产无数,更卖田地”的记载。《天盛律令·地水杂罪门》规定:“诸人互相卖租地,卖者地名中注销,买者‘我求自己名下注册’,则当告转运司注册,买者当依租傭草法为之。”不仅如此,“诸人互相卖租地,买地者曰我求丈量,告转运司者,当遣人丈量,买凭据上有顷亩数不足者,卖地者其地原是甚多,另二三种已卖,余持自种,则皆当丈量,超地所在处当承租傭草事,空顷亩上当减之,价当还买地者”。二是土地买卖的主人即有普通的小土地占有者,还有寺院道观,如编号为5124号的多件土地买卖契约,记载了当地普渡寺在正月、二月时,陆续从农民手中购买到了土地,反映了寺院在青黄不接之时购买兼并土地的状况,从另一面也反映了老百姓被剥削和压迫的情况。

3.买卖牲畜契约。买卖牲畜契约在西夏故地黑水城和武威均有出土,且数量较多。据史金波的《西夏社会》一书记载,黑水城出土的西夏文买卖牲畜契约如“天庆亥年(公元1203年)二月十四日的买卖骆驼契约”、“天庆未年(公元1199年)卖马契约”“西夏光定酉年(公元1213年)卖牛契约”;还有卖羊契约。武威也出土有买卖牲畜契约,如“西夏乾定酉年(公元1225年)卖牛契约”“西夏乾定戌年(公元1226年)买卖驴契约”等。买卖牲畜契约反映了老百姓将自属的各种大小牲畜根据需要可以自由买卖,只要向官府缴纳税收,都受到官府和法律的保护;出土的买卖牲畜契约大都在西夏晚期,并未见到前中期的牲畜买卖契约;经济发展不均衡,黑水城地区商品买卖不用钱,而是物物交换,但河西的武威却使用货币,从而证明了“武威当四冲地,车辙马迹,辐辏交会,日有千数”的记载;西夏灭亡前一两年,由于国内外形势紧张,造成了物价的飞涨,特别是在经济发达地区,如武威,在乾定酉年(公元1225年)卖一头牛的价格为65缗,而黑水城地区在光定酉年(公元1213年)卖一头牛仅合6缗—8缗钱,时间跨度只有十二三年,但物价却上涨了近10倍。

(二)借贷契约主要出土于黑水城地区

1.粮食借贷契约。粮食借贷契约是西夏借贷契约中的主体,数量最多,就黑水城地区而言,从目前出土考释的情况来看,有90多号,计300多件契约。如,编号为4762/11号的借贷契约。粮食借贷是西夏社会经常发生而且影响较大的一种经济活动。

借贷时间。从考释公布的借粮契约来看,黑水城地区的粮食借贷时间基本上集中在春夏,即春二月至夏五月。最早的粮食借贷时间是在冬腊月,如编号为4979/2-2V%的借粮契约。冬腊月借贷者并不多见,因为黑水城地区是北方典型的大陆性天气,一般都是一季种植。老百姓在青黄不接或无种下地时不得不向有粮户贷粮贷种,秋收后连本带利一并归还。

债权人与债务人。考察公布的几百件借粮契约可知,债务人既有党项人,也有汉人,而债权人却以党项人为主。从公布的借粮契约来统计,发现黑水城地区放贷的大户或主力是寺院。如,编号为5870号、7741号、4384/09号、4762/11号契约等42件契约同为普渡寺在天庆寅年(公元1194年)放贷粮食,共放贷302石9斗5升。寺院放贷的另一个怪现象是有的债权人有时又会成为债务人。如编号为4696/1-5、4696/17-33、7892号契约中的债权人为普渡寺僧人梁善势,但在编号为7741号的契约中梁善势却变成了债务人。其原因:一是梁善势是黑水城地区的梁姓大族,他的经济实力比较雄厚,在寺院也可能有一定的权力,因此,他放高利贷从中牟取暴利;二是其贪心,但家中余粮并不多,于是利用权势无息或低息向寺院借粮,再次放高利贷到民间,从中获取更大的利润。

借贷粮食品种。从借粮契约来看,借粮品种主要有小麦、大麦、荜豆、豌豆、糜、粟、谷物等,其中大麦、荜豆、豌豆、糜、粟、谷物都可归入杂粮系列。

粮食借贷造成的后果。借贷从眼前来说,缓解了缺粮压力和燃眉之急,但从长远来看,却更加重了老百姓的经济负担。“收成中的相当部分要归出贷者所有,属于自己的粮食大打折扣,会走上更贫困的道路……高利贷对借贷者无异于饮鸩止渴,结果往往走向破产,最后不得已出卖土地、房屋”。

2.货币借贷契约。货币借贷契约数量相对较少,主要出土于黑水城地区。如编号为ИHB.NO.1523的西夏文借钱契约。黑水城出土的汉文ИHB.NO.7779 A天盛癸未十五年(公元1163年)王受贷钱契。此外,还有收录在《俄藏黑水城文献》第6册中的编号为ИHB.NO.7779E的汉文贷钱契、ИHB.NO.7779%B%汉文天盛十五年(公元1163年)令胡阿典借钱账等。

(三)典当契约主要出土于黑水城和武威地区

1.典畜产品契约。畜产品范围很广,包括袄子裘、马毯、旧皮毯、旧皮裘、苦皮、白帐毡等。如英人斯坦因所得黑水城出土的西夏汉文天庆年间典当文契15件,大部分都涉及到了以上所说的畜产品。

2.%典牲畜契约。典牲畜契约的数量并不多,但这为数不多的几件典牲畜契约,就能真实地反映出西夏穷人为生活被逼无奈的情形,如史金波的《西夏社会》载,编号为“ИHB.NO.5120号典牲畜契约”,记载西夏天庆子年(公元1204年)二月二十四日酩布山囗盛以自己的牲畜典15石杂粮。

3.典房屋契约。由《天盛律令·当铺门》可知,西夏有典当房舍契约,但目前并未见到出土的典当房屋契约,因此,很难了解典当房屋的相关内容,待后再论。

4.典土地契约。黑水城出土的一件编号为ИHB.NO.7779%C%典田地汉文文书就是最典型的典土地契约。这份契约由于是残片,所以文字残缺不全,只能零星地看到只言片语,上有“地为界”“前项田地”“同典人等”“所有典田地”“恐人无信”等字样。土地、房舍是老百姓最为宝贵的财富,一般情况下是绝不会典当或买卖的。若一旦典当或买卖,可见其穷苦程度。

5.典工契约。据史金波《西夏社会》记载,黑水城出土的文书中就有一份编号为ИHB.NO.5949的西夏光定卯年(公元1219年)典工契约,记载一人典工9个月工价5石粮,另还有少许衣布等。据《天盛律令》可知,大人、小孩、男人、女人出工的日工价是不同的,大男人一日出价70钱,小男及大妇等一日出价50钱,小妇一日30钱算偿还。从上述典工契约来看,每天的工价不足2升粮,每升粮合15至20钱,2升粮合30至40钱,这一典工的工价相当于或约高于小妇的日工价。当然,这一典工契约并未告诉是什么人,若是大男或小男大妇的话,那么,这个工价与法律规定相比也就太低了,就可谓明目张胆的剥削。

二、西夏契约的格式及签字画押的特点

1.西夏契约的格式。西夏契约有固定格式,如黑水城出土疑为西夏文“乙亥年二月五日借贷粮食契约”。从粮食借贷契约的结构模式来看,其内容顺序也是比较固定的,主要包括立契时间、债务人姓名、立契缘由、债权人姓名、借贷粮食(买卖、典当某物)种类和数额、(借贷和典当)的偿付期限及利率、违约处罚措施和种类、当事人和关系人姓名、画押等主要内容。契约正文各行皆顶格书写,契尾当事人和关系人签字画押均降格书写,底部大约与正文齐。这与中原王朝传统的契约形式相似。

2.签字画押的特点。在契约末尾有当事人与相关人的签字画押,它标志着契约的正式确立和法律效力的形成,是履行契约的保证。西夏契约同样学习、借鉴和继承了中原的画押传统。画押是在名字下写画出表示认可、特殊的专用文字或符号。西夏契约中的画押形形色色,多在名字下画一个繁简不同的符号,有的类似汉字的“一”,有的类似汉字的“二”“工”“天”“田”“日”“井”“五”,有的则形体复杂,难以描绘,如ИHB.NO.%4597、ИHB.NO.5124、ИHB.NO.6377等契约都是如此。

所有契约中契尾第一个签字画押的是借贷者、典当者或卖者,与契约开头相似,写“立契约者×××”。姓名可以是全名,也可以只用名而省略姓。第二个签字画押的是连带责任人。为了保证本利的归还,债权人除要求债务人签字画押外,还要家属或至亲人签字画押。在契约中,连带责任人的签字名义是“相接状借者”“接状借者”“接状者”“相借者”“同典人”“取亲人”等等。这些人类似担保人,当直接责任人发生无力还债、死亡、逃亡等意外时负有偿还债务的责任。其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而且一般都是包括妻子、儿子等在内的家属,如5870号第十三份契尾有“状相接妻子梁氏宝善乐”;上引“乙亥年二月五日借贷粮食契约”的契尾有“相借者子功合犬巴”。有的连带责任人可能并不是一家人,如5147/1—3号立契约者“梁寿长势”后有“相接状契罗阿势子、相接状契罗禅定宝”。

“知人”,即见证人、证明人。“知人”数量不等,最多的可达到6人,如西夏文“天盛廿二年卖地文契”。“知人”签字画押时居于连带责任人之后,因此其签字画押在性质上与连带责任人有本质的区别,“知人”仅仅是证明契约行为,不负契约实施的连带责任。

在目前发现的契约中,有一个特殊现象即当事人和关系人签署名字的笔体特别相似,有的还与契约正文的笔体雷同。据推测,这些契约可能是同一书写者所写,因为在西夏文献中多次出现“书手”这一称呼。

西夏契约还有一个特殊现象就是有红契和白契之分。中国到了到了东晋南渡之初,由于封建国家的财政困难,开始实行税契的政策,官府在契约上加盖官印,以为税据之事。盖印之契叫红契。“人多惮费,隐不告官,谓之白契”。封建国家为了保证契税的征收,一再宣布白契为非法。在黑水城发现的大量西夏文契约中,就有很多红契。如,编号为ИHB.NO.4193号土地买卖契约。在这张契约上还盖有一朱印,印为长方形,上覆荷叶,下托莲花,莲花下有西夏文4字“买卖税院”。证明这份契约为缴纳了买卖税、并经官家认可、加盖买卖税院印章的红契。西夏契约中也有白契,如上引ИHB.NO.7779 A“天盛癸未十五年(公元1163年)王受贷钱契”,后3行为当事人署名,“立文家人王受,同立文家人小受,同立文人周遇僧”。从这份契约的署名来看,人名下无画押,更看不到官印,可知此契尚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契约,即白契。西夏严禁白契的产生,法律规定,“上有相关语,于买卖、钱量及语情等当计量,自相等数至全部所定为多少,官私交取者当令明白,记于文书上”。

三、西夏借贷(典当)的计息方式

根据法律可知,西夏有按年、按月和按日三种计息方式,从契约实物来看,按年计息的相对多一些,而按月、按日计息的契约少一些。

1.按年计息:从借贷(典当)之日起到还贷之时止,不论利息有多少,债务人要一次性还本付息。如,黑水城出土的天庆年间汉文典当残契第三契。这份典当契约典当之日是五月五日,还本付息时间是同年八月一日,不到3个月,利息达30%,即本利共九斗一升。再如,黑水城出土西夏文借谷物契也是如此,立契者耶和小狗山四月二十六日借贷,同年八月一日还贷,共3个多月,其利息就达50%,计还本三石,付息一石五斗。

西夏法律规定按年计息,但实际上借贷或典当很少有整年的,一般都是春夏借或典当而秋后一次性还账,因此,史金波在《西夏社会》一书中称为“总和计息”应是科学的。

2.按月计息:是借贷或典当时除本粮或本物外,每月向债权人计息。如史金波《西夏社会》一书中记载的黑水城出土的西夏文“乙亥年借麦契”,这一契约记载债务人向阿俄借一石五斗麦,每月一石中有一斗半利,即月息为15%,月月付息。该契并未写明还贷时间,只是在契约中记载“所说囗需要时”,要“按本利汇集当偿还”,这对债权人是有利的,但债务人却负担更大。

3.按日计息:是借贷或典当时除本粮或本物外,按天向债权人计息。如史金波《西夏社会》一书中记载的黑水城出土的西夏文5812/1号契约借粮1石5斗,“每石日一升利”,即日息为1%。

综上所述,不论哪种计息方式,都是对老百姓的高额盘剥,而且按月和按日计息的借贷或典当利率更高。

四、西夏借贷(典当)不还的处罚方法

在借贷典当契约的履行过程中经常会出现违约行为,这种行为的存在,对未违约一方以及整个西夏经济秩序都是不利的。因此,西夏制定法律来处罚违约者,其处罚方法主要有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

在中国传统契约中,违约首先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西夏法律对违反契约条款所应负的民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即借债不还或无力偿还者,不仅从经济方面要给以惩罚,而且还可以“役身抵债”。违反契约分债权人和债务人两个方面的民事责任。

1.债务人的民事责任,因违约情况不同而处罚也各异。第一,“从契约”处罚。《天盛律令·催索债利门》规定:诸人买卖及借贷都要签订契约,并将所有要素“记于文书上。以后有悔语者时,罚交于官有名则当交官,交私人有名则当私人取”。如甘肃武威出土的西夏文“乾定申年(公元1224年)典糜契约”,这是从契约处罚,其作用是催使债务人履行义务的一种促动和警示。从契约是对当事人一方违约的一种初步惩罚,这只是从经济上给以制裁的一种民事责任,因此,多出现于经济类的契约之中。第二,债务抵押。西夏的借贷更多的是以典当的形式出现,故会有抵押物或典当物。如黑水城出土的西夏文“光定未年(公元1211年)借谷物契”。债务抵押实际上是对债务的一种担保,是对债权人利益的维护和债务人义务的督促。第三,官为理索。从现实情况来看,从契约和债务抵押有时不足以惩治违约现象,因此,诉诸官府即成为债权人非常现实的一种需要。一是借债不还当催索,并告官府“当以强力搜取问讯”。二是催债之后债务人仍无力还债者,可给以宽限期,并允许其“以工力当分担”。若“已给三次宽限,不送还债,则不准再宽限,依律令实行。”三是给予宽限后仍还不上债,可以人工出力抵债。典当借贷债务后,若本利相等仍不还,则根据不同情况,由其本人、妻女、媳妇乃至同去借者等出力典债。

2.债权人的民事责任。西夏在全力维护债权人的权益,但也对债权人违约进行处罚,以保证借贷典当行业的适当公正。一是妥善保管典当物,若债权人“任意将衣物变破旧者,当取本钱,利当罚,现物归回属者”。二是不准随意出卖典当物,若随意出卖者,要受到处罚。三是盗物不许典。若典当物价值在十缗以上者,当铺“识则令典给,未识则当另寻识人,令其典给。假若无识信人而令典当,是盗物时”,不仅追究当铺的责任,同时还要“限三个月期限当还,当寻盗者”。四是不允孙寿岭《西夏乾定申年典糜契约》,《中国文物报》1993年第5期。

以势强迫债务人还债或抵债。“诸人欠他人债,索还不取囗,工价量囗,不允以强力将他人畜物、帐舍、地畴取来相抵”。五是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利律执行,不准比其增加。若超取,“所超取利多少,当归还属者”,债权人还要受到刑事处罚。

(二)刑事责任

西夏契约纠纷不但要承担民事责任,同样还会招致刑事制裁。

1.债务人违约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债务人负债不还时,根据债务数量的多少进行刑事处罚,一般情况下“十缗以下有官罚五缗钱,庶人十杖,十缗以上有官罚马一,庶人十三杖,债依法当索还,其中不准赖债”。若债务人既无法还债,又无工力抵债,则只能处以笞刑,即一缗至二十缗笞四十……百缗以上一律笞一百。二是对债务人的暴力行为进行严厉的制裁,“诸典押出力人不许殴打、对抗、辱骂押处主人”。若违律时,“押处主人是庶人,则当面辱骂相争十三杖,殴打则徒一年,伤者当比他人殴打争斗相伤罪加三等,死亡则当绞杀”。若“对有官人辱骂相争时徒一年,殴打则徒二年,伤时当比诸人殴打争斗相伤罪加五等,死则以剑斩”。三是不允许“私人”随便借债。若违律随便借债,则罚十三杖。四是“诸人有典房舍、田地于他人者,未赎,不许卖与他人。若违律卖时,有官罚马一,庶人十三杖”。如果典当者“未予本利而卖与他人,本利不至,此房舍、田地当归所典处人所有,本利纳毕而赎时方可卖”。

2.债权人违约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主要有:一是诸人当铺无权私自出卖属者物品。若“违律卖典物时,物价在十缗以内,有官罚马一,庶人十三杖,十缗以上一律徒一年”。二是不允债权人以势强迫债务人还债或抵债,“若违律时徒一年”。三是诸人放官私钱、粮食本时必须按利率规定执行,即“本利相等以后,不允取超额。若违律得多利时,有官罚马一,庶人十三杖”,且所超取者当还属者。四是“官之当铺内,诸人典当种种物时,经计量本利相抵时可使典之,不计量不许典。若违律时,受贿则以枉法贪赃论,未受贿则有官罚马一,庶人十三杖”。

以上所论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基本上都是按照债权人受损失的大小(多少)程度和债务人的经济状况等来施行的。对违约行为论错受罚,定罪量刑,但从总体上来看,还是尽力的保护债权人的权益。这一切充分说明西夏社会的民事关系,完全处于法律的约束和规范之中,使西夏的商品市场及典当借贷业处于理性的运作之中。

(原载《宁夏社会科学》2008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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