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分三六九等,分治以安天下
该俑为灰陶质。头顶光秃,脑后留发,前额突出,双目深邃,阔嘴,嘴角下撇,络腮胡须,双手前举,呈站立姿。身穿小方领窄袖短袄,腰系编织状粗带,带在身后打结,下着束腿长裤,足登靴。
元朝统一中国后,为了加强其统治,在政治上有意将国人分为四等:第一等为蒙古人;第二等为色目人;第三等为汉人,包括金朝统治下的汉人、契丹人、女真人、高丽人、云南人和四川人等;第四等为南人,即南宋统治下的汉人以及西南各少数民族。
从该俑的形象来看,应该是元代所谓的色目人。色目人是元朝对除蒙古以外的西北各少数民族、西域以至欧洲各族人的概称。“色目”一词,唐代已流行,有“种类”“诸色名目”等义。有时也把“姓氏稀僻”的人称为“色目人”。元人使用“色目人”之名,就是指其种类繁多。当时色目人有多少种,说法不一。元末陶宗仪在《南村辍耕录》中列举了31种,清人钱大昕的《元史氏族表》则列为23种。常见于元人记载的色目人,有唐兀、乃蛮、汪古、回回、畏兀儿、康里、钦察、阿速、哈剌鲁、吐蕃等等。色目人在元朝的建立和统一全国的过程中大量进入汉族居住地区,受到元朝的重视,被列为全国四等人中的第二等人,待遇仅次于蒙古人。色目的上层人物,有的是军队将领,有的是政府官员,有的大商人。色目官员在元朝各级政府机构中占有一定地位,他们可以担任汉族官员不能担任的职务,如地方政府的达鲁花赤,一般则规定蒙古人任达鲁花赤,汉人任总管,色目人任同知,以便互相监督。在科举考试和入仕方面,色目人享有的优遇几乎与蒙古人相同。色目人犯重刑,与蒙古人一样由大宗正府处置。但是,元朝给予色目人的优遇只能使他们的上层人物受益,下层色目人则像普通的汉人那样,处于无权地位,有不少贫苦的色目人沦为奴婢。色目人进出汉族居住区,对促进汉族与西北各族之间以及中国与西方各国之间的经济、文化交流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这件色目人俑的出土,成为我们研究元代政治、文化等方面弥足珍贵的实物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