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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寡过录云。天地之德。惟在好生。律法之严。最重人命。故于始死而相验。甚至朽烂而剔骨。一之不已。而至再至三。凡以使死者得以伸其冤。而刑者足以服其辜也。至伤痕重在初报。检验不许过三。防其久则滋弊。且恐干累并戕害枯骨。故立法独详。总以敬慎民命为主。倘冒昧于出入。则足以上干天地之和。下减已身之福。明蹈降罚之 国典。幽遭鬼神之冥诛又况于公受贿赂。颠倒是非者乎。奈有等贪心昧己者。但见词属人命。无论。为真为假。一阅私喜。以为奇货可居。无论后来贪墨枉法。即此一念。神明已夺其算矣。殊不知人命一案。十有九虚。西北多触石投崖。东南每服毒自缢。实出一时愤激。以为虽不能索彼之命。必能破彼之家。以此轻生于一旦。治狱者即明知其伪。而近时秘诀以为假人命最可得钱。原告自知情虚而不抱怨。被告得蒙开释而反感恩。于是肆志咆哮。差役仵作状师帮讼光棍种种小人。乘此以明勒暗索。撞岁装风。无所不至。而其家果破矣。然上之人不惟不知自罪。且以为功。曰彼于此重网。吾出脱不致于死。即多金彼所乐从。有何冤枉。嗟乎。此又与于不仁之甚者也。夫受贿而出脱。则不行贿而坐罪可知也。即不坐罪而淹滞不决可知也。甚而肆详累驳。以致尸朽骸抛。死者不得揜土。生者不得宁家。非司民者之罪而谁罪哉。嗟乎。事有因由。不推究则不明。人有良心。日暪昧则斲丧。予以为凡枉死者。皆官死之也。彼见赵甲死而钱乙败。自然孙丙昌而李丁随。竞争鬬殴死者缘此而日多。故曰皆官致之死也。夫假令图赖。律有明条。使听讼者毅然指天矢日。绝无暧昧。按法反坐以罪。则彼见已死不足以累人。死之无益。其所全者不已多乎。若夫真正人命。虽云解网。必出哀矜。稍涉私情。终贻鬼怨。可不畏欤。可不慎欤。

佟中丞国器。人命条议七款云一告人命状。必要开明用何械。殴某处。见今某处斜伤。长阔若干。某处圆伤。横围若干。问官审讯。只于所殴之处检验伤痕。立见真伪矣。每阅招。见问官不依状检。假如原告本说耳根一下打死。而官则浑身检验。寻出无数伤痕。尽入招详申报。于是院司以伤痕不对为驳而问官随增遍殴情节为比对。不知人生一世。自少至壮。或失足磕跌。或生疮被击。或负重触坚。血不流。行轻伤着骨则红。日久而消。重伤着骨则青终身不散。问官不知其义。以致讼者数年不决。累毙甚多也。

检尸所以验伤。验伤者。验尸主所告之伤。非验所不告之伤也。犹之百姓告荒。官府踏勘。止勘所告之处。验其信否。至不告之处。则虽有灾荒。亦过而不问。又如百姓被盗递失单。至获盗之日。所开何物。止追何物。给之。其余财帛。焉知非其固有。皆可置而不论。同一理也。检尸之官。不解其意。见其伤痕。即疑争殴所致。有所凭而定罪。不为冤杀无辜。呜呼。岂不谬哉。 【 李笠翁】

一有致命之处。有致命之伤。顶心。顖门。耳根。咽喉。心坎。腰眼。小腹。肾囊。此速死之处也。脑后。额角。胸膛。背后。胁肋。此必死之处也。肉青黑。皮破。肉绽。骨裂。脑出。血流。此致命之伤也。致命之伤。当速死之处。不得过三日。当必死之处。不得过十日。若当致命之处而伤轻。或极重之伤而非致命之处。虽死于限内。当推别情。不可一槩坐死。

一检验之时。检官嫌其凶秽。皆不近尸。惟听仵作喝报。或多增分寸。或乱报青红。间有犯人与尸亲争伤。而检官竟不经目。止执一笔为仵作誊录耳。及再更检官。再更仵作。或暗买尸格。约与雷同。或意欲重轻。多增疑似。以致两检不同。每驳四五。死者既以挺刃丧命于生前。又以蒸煮裂尸于身后。冤雠未雪。暴露经年。况血尸伤痕易辨。枯骨伤痕难辨。亦有蒸煮数次。真正伤痕。亦在灭没之闲。是愈检而愈讹也。凡屡检不定之案。初检官应置劣考。

检验勿嫌凶秽。定宜逼近尸所。定睛相验。生死大故。人命关天。求问官凝眸一视而不可得。即谓之草菅人命也可。劝司谳诸君子。以昏昧贻讥为秽。勿以骸骨近身为秽。以冤魂呌号为凶。勿以死尸罗列为凶。 【 李笠翁】

一众人共殴一人致死。合应检验最重伤痕以定首犯。然有昏夜醉后羣殴。而定执某人打某处者。虽殴者不能自知其所殴之处。不能自记其所殴之数。而况证人乎。大抵共殴只问殴人因由。不当刻舟求剑。致有冤情也。

一告辜限期。照手足金刃他物等类。分别二十日三十日五十日立限。律例所载详矣。但系隔月者。要大建小建。此生死出入之界。不可不慎也。

古法之至善者。莫若人命中保辜一事。辜者。罪也。保辜者。令有罪之人自保其罪。以塞他日之辨端。且求此日之覆辙。葢因被殴之人。自非慈亲孝子。鲜不利其速死。以为索诈凶人之地。故以调理之责付之凶人。凶人以一朝之忿。酿成杀身之祸。未有不悔恨求生者。救人即以自救。何金钱之足惜。是以一纸保辜。活两条生命也。倘其疗治不痊。如期殒命。则于限满发落之时。便可定罪结案。何也。以其验伤之际。先得两造口供。被殴丧命者。既以亲口诉冤于生前。殴人致毙者。难以活口赖伤于死后。若说不干己事。则从前之调理为何。无证亦可以成招。完尸亦可以定罪。较审人命于既死之后。展转推详而莫究其实。凭空摸索而不得其端。尚有就审于城隍。取决于梦寐者。其劳逸难易之相去。岂啻霄壤之分而巳哉。 【 李笠翁】

一仵作之弊。有以白矾苏木黑矾五棓茜草等物。制造青红等伤。任口喝报。检官既不经目。既看亦不精细。有诬成大狱者。此弊最要深察。

检尸之弊多端。有等奸民。惯盗新墓骸骨。造作伤痕。卖与诬告人命者。贿通仵作。以此陷害雠家。所以检尸一事。不惟伤之真假宜辨。并尸之真假亦不可不辨也。 【 李笠翁】

一人命重案。动辄经年。其中干连人犯必多。在县守候。已称苦累。至于起解。或隆冬盛夏。或老幼病人。民间疾苦。多少难言。相应止摘紧关。自正犯并徒流罪名者起解外。再尸亲一人。干证一二人对质足矣。其余人证。尽行摘发还家。

李公士桢条议云。一人命以原词为据。随告随审。即迟亦不得过三日。此为定规。尤不许于临审时。更投多词。改换情节。添减犯证。展转牵告。除凶犯应行羁禁外。见证邻佑。多不过三四人。随案质审。分别保候。不许一槩羁禁。亦不许听信经承差役株连多人。致滋诈骗。

一人命以伤痕为凭。奉禁不许转委佐贰捕员。定例印官亲临尸场检验。如但隔壁听仵作指报。则印官必须亲临尸场之为何。须将伤痕颜色分寸。某处偏左偏右。皮破骨折。红楂白楂。系某器所伤。分晰致命不致命。如金刃手足砖石木棍等器。果与伤痕相合。检验的实。审与口供无错。即填尸格。以定山案。不可听信仵作经承含糊混报。致成疑案难结。更不可迟延时日。以致尸溃难检。

一谋杀。故杀。情律甚重。如果有阴谋诡计。或有意欲杀。须依律坐罪。若无谋故实迹。证口有据。自认无辞者。不得轻议强引。至鬬殴杀。误杀。戏杀。过失杀。以及威逼等项。各有一定律例。亦各有不同之情节。如鬬杀者。以一人而敌一人者也。有两人则为共殴。非鬬杀矣。鬬出一人之手。又不可以从论。言故杀者。故意杀人。意动于心。掷物毒打致命。当时身死。是有心害命也。此为故杀。隔日身死为鬬杀。若意欲杀人。先告于为从者。使随我而杀之。则为谋杀。非故杀矣。故杀者。出于一人之意。不可以从论也。若人不知故杀之意。而卒然相遇共殴。则亦共殴余人而已。同谋共殴。有分有合。分而言之。有同谋而不共殴。有共殴而不同谋。合而言之。始既同谋。终又共殴。究其下手殴伤致命之处之人。坐以绞罪。原谋者不论其共殴与否。并杖百流三。以其为祸端之所起。若共殴之人。虽有别处重伤。亦止杖一百。以其下手致命者抵偿矣。故不深罪。若原谋自行下手致命。或混打不知何人下手。俱问原谋绞。其它俱余人。若同行之人。既不与谋。又不助力。乃是不行劝阻。只问不应。如议甲乙丙俱依同谋共殴人因而致死者。以致命伤为重。乙下手。律绞。甲原谋。律杖一百流三千里。丙余人。律杖一百是也。

一共殴者。惟有凶器。又殴有致命重伤者。方引充军。其虽有凶器而无重伤。及虽有重伤而无凶器。皆不得剪摘例文妄引矣。如审系某情。即定某罪。其口供参看引律。务须一意到底。不许口供牵混。参看与引律舛错。如共殴致死者。须悉某人持某器。某处有致命伤。口供务与伤痕凶器相合。独重者议抵。不得揣摩悬坐以滋辩窦。或有自尽身死者。随即询明。无真正威逼情形。即便赶释不究。仍差人押令限三日掩埋。则轻生刁恶之风自息矣。

从来辨人命未能精悉至此。非寝食坐卧于律例者不能道。非视人之性命。若己之性命者亦不能道。此刑名第一书。为官必先熟读。 【 李笠翁】

慎狱刍言云。人命中疑狱最多。有黑夜被杀。见证无人者。有尸无下落。求检不得者。有众口齐证一人。而此人夹死不招者。有共见打死是实。及吊尸检验。并无致命重伤者。凡遇此等人命。只宜案候密访。慎毌自恃摘伏之明。炼成附会之狱。书曰罪疑惟轻。又曰宁失不经。夫以皋陶为士。安有疑罪不经之人。岂可失出。明断如古人。犹慎重若此。况其它乎。今之为官者。苟能阙疑慎狱。即是窃比皋陶。其自命正复不小。彼鍜炼成狱者。不及古人远矣。何聪明之足恃哉。

人命不同他狱。谳者不厌精详。上司数批检问。正谓恐有冤抑。欲与下僚商酌。为平反计耳。要知一人之聪明有限。同官之思虑无穷。从前承问者岂事事皆能自决。亦知重狱非一审可定。未必不留余地以俟后人。即上司批讯之法。亦自不同。有词与意合者。有词在此而意在彼者。又有欲轻其罪。而故张大其词。以示国法之重者。此虽宪体宜然。亦以试问官之决断何如耳。承委诸公。须出己见成招。慎勿雷同附和。若观望上司之批语。以定从违。或摹写厯来之成案。以了故事。其中倘有毫发冤情。罪孽比初审者更重。何也。天下之事。一误尚可挽回。再误则永难救正。狱情不始于我。而死刑实成于我也。

尸当速相而不可轻检。骸可详检而不可轻拆。拆骸蒸骨。此人命中尽头道路。有一线余地。尚不可行。若使人命是真。典偿可必。则死者受此劫磨。尚能瞑目。万一典偿不果。枉遭此难。令彼何以甘心请于轻拆不如详检。详检不如速验之后再下一转语曰。速验不如细审。果能审出真情。则不但无事检拆。并相验亦可不行矣。尝思片言折狱之人。不知存活多少性命。完全多少尸骸。故人乐有贤父母也。

凡奉上司批驳。情节不明者。止审情节。尸伤欠确者。方检尸伤。慎勿一槩烦扰。以致生死俱累。

呈报命案。非尸亲。即地保。宜立刻研问衅由。及鬬殴之状。受伤之处。细细诘问。察看供情虚实。自可得其要领。盖尸亲等甫至县城。未暇受讼师指挥。代书写词。不敢大改情节。且乡民初见官长。尚有惧心。立时细鞫。真情易露。一面讯供。即一面佥役传验。无论寒暑远近。讯毕即往。以免犯证入城。先投讼师商榷。中途犯到。即择可息足处所提犯鞫问。使其猝不及备得情自易。

刁悍尸亲。或妇女泼横。竟有不可口舌争者。执发变为伤据。指旧痕为新殴。毫厘千里。非当场诘正。事后更难折服。宜将洗冤录逐条检出。与之明白讲解。令遵录细辨。终能省悟。切不可惮半日之烦。贻无穷之累。

开检之时。折骨洗蒸。最为惨毒。疑似之间。出入重大。遇有尸亲翻控。先检原详图格。逐一精研。实有枉抑疑窦。然后详检。则问心无愧。倘系尸亲妄听误告。须细细开导。果能悔悟。自可陈情上官。提审取结免检。盖检而无伤。不惟死者增冤。复令生者坐罪。而曰我依律办也。是耶非耶。必有能辨之者。昔有强干太守。号称吏才。每逢发审命案。辄以详检塞责。半年之间骨殖多提省垣。而太守以暴病死。家属仳■〈亻离〉官所。遗榇难归。论者谓有鬼祸。其或然欤。

盗贼

自来言弭盗者。弭之于既为盗贼之后。不若弭之于未为盗贼之先。此最上策也。然而猛以济宽。使郑国中无萑苻之警。圣人犹称子产为遗爱。后世如虞诩之缝衣为志。李崇之村置鼓楼皆称善法。为牧令者。欲使地方安谧。必先遏绝盗风。遏绝之法。与其责铺汛之巡拏。不若令乡邻之举首。与其责捕差之追缉。不若令守望之先防。与其获盗者十。不若获窝者一。与其搜山林匿迹之区。不若清坊肆藏匪之所。至于辨赃物。慎诬扳。在在皆当留意。乃或讳盗为窃。讳窃为无。殊不知两害相形。则取其轻。盗案四参限满。止于降调。且公罪例准捐复。一涉讳盗。则一蹶不起矣。总之。先事预防。临事尽力。诘奸禁暴。法莫善于保甲。有守土之职者。宜以实心实政举行之。则盗源清矣。

事迹

格言

事迹

后汉虞诩。临终时谓其子恭曰。吾所悔者。为朝歌长时。杀贼数百人。其中那得不冤。自此二十余年来。家门不增一口。应获罪于天也。尔曹当佩斯语。慎毌再任此职。

明项襄毅公。为广东副史。按部高州。有兵卒报贼掳男妇数百。流劫村落。部将请发兵收之。公曰。贼无携家理。慎勿妄杀。后讯其俘。果皆良家被掠者。尽释之。未几拜陕西廉宪。适陕西饥。公不待奏报。发仓赈济。全活者万计。后公为相。簪缨累世不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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