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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0章 预审上诉

如左项,预审未及终结之间,检事及被告人得不分时日为上诉:一,弃却非其所管申陈者。二,违法律发令状及不发令状者。三,违法律行保释责付及不行者。四,有越权处分者。若民事原告人惟于第四项得就私诉翻控,第二百三十四条,谓民事原告人止要赔偿,无关公诉之权,故除私诉处分之外不许翻控。欲翻控者要向该管裁判所书记局纳词状,有翻控者,书记将其词状誊本送达对手人,对手人得限三日内纳答辩书。预审处分不因翻控停止施行,但因保释责付而检事不合者,即停止其施行。第二三十五条,因人情难测,翻控不必出于公正,故不停处分。但保释责付则停止处分,以待会议局判决。其翻控者要于该管裁判所会议局会判事三名以上,依词状答辩及其余诉讼文书与检事意见书判决。谓向公判、阀席裁判翻控者,虽令前官管理,而预审翻控不许前官干预。然预审固无原、被告对辩之法,故会议局判决亦专据文书。会议局宣告须速施行,但待经预审终结宣告之后方得向之为上告。第二百三十六条,谓非经预审终结宣告,不能辨终判之是否非理,故不许半涂上告。如左项,当预审终结,检事、被告人及民事原告人得请预审判事回避:一,预审判事及其伉俪,与被告人、被害者及其伉俪系属亲姻者。二,预审判事为被告人及民事原告人之后见人者。三,预审判事及其伉俪收受民事原告人、被告人与其亲属赠遗及听许者。第二百三十七条。回避要陈之预审判事,但其所陈须将词状二通纳书记局,书记要将词状送交预审判事,预审判事要自受状日起限二十四时内将其是否附记词状纸尾,一通收藏书记局,一通还本人。第二百三十八条。预审判事拒绝回避之请,陈请人得为翻控,会议局要依翻控词状及预审判事辩明状依理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预审判事虽有人请其回避者,及拒绝所请致起翻控者,预审次序尚要继续循办,但不得行终结宣告。若事件不须急速者,可停止预审次序。第二百四十条,、会议局不理回避,翻控者得为上告,但非经预审终结之后不得上告。第二百四十一条。预审判事自认有第二百三十七条内所定原由,及自揣应行回避者,要向会议局陈请回避。回避陈请要于会议局判决。第二百四十二条。在会议局允其回避,裁判所长要更令他判事为预审。该判事虽有前判事处分,得因检事及其余诉讼关系人之求请,或以其职权更为审查。第二百四十三条。书记得自行回避,或由检事与其余诉讼关系人陈请,会议局令其回避。第二百四十四条。检察官不得因被告人及民事原告人回避、但自揣应行回避者,得向会议局陈请。谓检察官须要证明罪犯的用其刑,原被告原无回避之理,且事系亲故不得不回避,然其可否尚仰之会议局。检事补自揣应行回避者,要陈之检事,检事要允其请。第二百四十五条。检事得向预审终结宣告再行翻控,民事原告人就私诉上有越权处分,得向预审终结宣告翻控,被告人得向移转重罪裁判所宣告翻控,而移转轻罪及违警罪裁判所宣告,自非预审判事非管越权及移转裁判所为非其所管,不得翻控。第二百四十六条,谓重罪利害,所关甚巨,故不问原由得以翻控。轻罪以下差薄,故立之限制,,翻控者限一日间,自宣告状到达之时起算。第二百四十七条。检事、民事原告人及被告人翻控者,要将词状纳书记局,书记须速通报于对手人。翻控者要限三Lt间将词状纳书记局,书记将词状速交对手人,对手人得限三日内纳答辩书。第二百四十八条。有翻控者、对手人经其判决,不分时日得起附带翻控。附带翻控谓赖他翻控,对手亦附带而起他件不服之诉。有起附带翻控者,书记要将其词状送与对手人,对手人得限三日内纳答辩书。第二百四十九条。预审终结宣告之翻控期限内有翻控者,其翻控之诉未及判决时,所有宣告之事即应停止施行。谓宣告移转重轻罪裁判所之类,不得移转宣告无罪免诉之类,不得放免。但于拘留被告人及注消保释责付,宣告不得停止施行。第二百五十条,谓向宣告起翻控由宣告或有不确当者耳,但因恐在逃而为拘留,由轻罪移重罪勾消保释责付者不拘此限。书记要将翻控词状答辩书及其余诉讼文书纳会议局。第二百五十一条。会议局要照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则行其判决。于预审判事宣告,或依其宣告或全行注消、或将其多少勾消更行宣告,又得行将被告人保释责付及拘留宣告。第二百五十二条。会议局以翻控为紧要,要令判事一名更为预审,及就其所指条件更行审查,发其报告状。第二百五十三条。会议局于审查之际,发见非管越权及公诉不合受理等项,得以职权注消预审笋事宣告。第二百五十四条,谓凡为裁判官者不诉不理为原则,然事情重大有系公益者,法律中特立变则,此条即其一也。会议局于翻控审查之际,发见有共同犯罪或附带罪未经预审等项,要因检事求请或以其职权令判事一名为预审,发其报告状。谓正、从犯符同犯罪,若彼此罪情相缠结者合并审理,则易于判决,故虽无检事请求要为预审。检事要纳意见书,会议局要凭报告状及其余诉讼文书并行判决。第二百五十五耙已经判决,要速将其宣告誊本发付于检事、民事原告人及被告人。第二百五十六条。检事及其余诉讼关系人得向会议局宣告再为上告。第二百五十七条,,发付被告人终结宣告状,要将应得上诉之期限载明,其无登记者非照规则再付宣告状,被告人虽逾限仍不失上诉之权。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三百十一条至第三百十三条规则,预审上诉者亦适用之。第二百五十7t条。移转重罪裁判所宣告一定,检事要将一切文书附其宣告状速送交控诉裁判所检事长,检事长要将一切文书、证据、物件及将被告人移交重罪裁判所等处分,命之检事。除重罪裁判所以外,所有移交各裁判所之宣告一定,检事要速为施行。第二百六十条。被告人于预审得免诉宣告,或宣告已定,虽有变更罪名者,但系同一事件,则不更受诉。惟别有新发证凭者不在此限。其有新发证凭者,检事送之会议局,会议局要判决应否再准起诉。第二百六十一条,必定之会议局,所以慎重其事也。

第四编公判

由预审判事送到罪案,直旬唤于裁判所推问辩论而行判决,名曰公判。公之云者,稠人环听中以公导判决方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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