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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5章 搜查

谓搜索有无犯罪,但知其犯罪则收拾现证、旁证或搜寻犯身所在,为起诉次序耳,非探侦隐情、推问证人、勒押物件之谓。

检察官缘告诉告发各原由,或识认或推测有现行犯罪者,要搜查其罪状、证凭及犯人踪迹,照依第百七条以下规贝行起诉次序。谓九十二条,谓检察官除现犯准现犯情状紧急之外,其他验检证凭、推问搜索等事非其主职。

第一节告诉及告发

告诉谓被害者诉其罪。告发谓非被害者发其罪。有犯重罪或轻罪,受害者不论何人得就所犯之地及犯人所在之地诉之于预审判事、检事或司法警察官。受告诉者不止犯处官司,而被告人所居住之官司亦受之。不止判事、检事,而警察官亦受之。所以广言路、密方法。然其告诉与否任从被害者主意,故日得,不日要。预审判事受告诉,要照第百十四条以下规则区处。检事受告诉,要照第百七条规则区处。司法警察官受告诉,要将其文书速移送检事。谓警察官无取舍之权,又无审查之权,要特移送主管。其系违警罪者,得告诉犯处该管之裁判所检察官。若司法警察官受告诉,要移之该管检察官。第九十三条,违警罪犯情轻微,不虑逃亡,故以犯处为其主管。告诉人要将其足为证凭及可备参考者申告。谓犯名、犯处、时目、事实,并检察官所必须。倘不知之,不得搜查,故要与告诉一并申告。又告诉人得照第百十条以下规则,为民事原告人。第九十四条,告诉止申告罪犯为搜查根柢耳,为民事原告人乃得起公诉、私诉。告诉人要于书面署名捺印,呈之。告诉人亦得用口陈,但官吏受告诉者须面造文案,朗读讫,证明所录是实,方偕署名捺印。若告诉人不能署名捺印,要附记其由,官吏要将受理凭单交付告诉人。第九十五条。官吏行职务时,因识认或推测有犯重罪或轻罪者,要速告发于该处检事,官吏当职有所告发,固属分内,与常人殊,故曰要,不日得。然其在职外所发见者亦与常人无殊。其为告发要用署名捺印之文书,务将其足为证凭及可备参考者附歹申告。官吏告发必须文书,不许口陈,不欲其离职役也。其系违警罪,要告发于违警罪裁判所检察官。第九十六条。不分何人,或认识或推测有犯重罪或轻罪者,得照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规则,于所犯之地或犯人所在之地告发于预审判事、检事及司法警察官。官吏受告发者,要依第九十三条规则区处。第九十七条。告诉、告发得令代人,但若九十六条所云者不在此限。谓官吏告发系其分内,不得委之他人。无能为力者,令法律所定代人为之,谓稚之父母、或后见人、痴癫之保管人之类。亦成为告诉。第九十八条。告诉、告发得降其请或更其词,然照第十六条规则不得拒辞被告人要尝之诉。第九十九条,降其请、更其词谓先告重罪,后降轻罪,先告轻罪后降违警罪之类。然嫌于起灭自由,故被告人以要偿为诉不得拒绝。

第二节 现行犯罪

现行犯罪谓现方犯罪及现既犯讫即发觉者。第百条,犯罪有现行、非现行之分,现行犯显证明白、无有冤枉之恐,若缓之则事情稍晦,又有逃亡之虞。故不分何人得直行逮捕。若非现行之犯,必须检事及民事原告人之请始为审查。有犯重罪、轻罪如左项者准现行犯:一,被一人或数人以罪名追呼者。二,携带凶器赃物及其余疑有犯事物件者。三,家长向官吏请求,验检其家宅内犯罪或逮捕其疑似该犯者。第百一条,谓宅内之事为家主所应知.以其知之亲切,故得准现行犯。司法警察官及巡查当行职务时,认识有现犯重罪或轻罪之人,不待令状与命令要将犯人逮捕。若现犯系违警罪,要问明其人名氏、居处,告之该管裁判所检察官。倘其名氏、居处不明白,又恐其逃亡者,得引致之违警罪裁判所。第百二条。巡查逮捕现犯人要速交付于司法警察官。巡查无造作文案之权,故所逮捕者要直行交付上司。其司法警察官受交付者要造作逮捕及告发文案。第百三条。司法警察官逮捕现犯人或收受巡查交付之现犯人,得权为推问及检证。第百四条,谓现犯以事要急速姑许推问检证,然以非其固有之权,不得令证人宣誓或起发令状。有现犯重罪或轻罪,不分何人得直行逮捕。第百五条,常人虽有应捕之权.不得责以逮捕,故日得,不曰要。如前项逮捕犯人者要送交司法警察官,若不能送交,可将自己名氏、职业、居处及逮捕事由陈述,权且交付巡查。其交付犯人于巡查者,要速为告诉及告发,但犯人及巡查得求逮捕人偕诣官署,逮捕人非有切要事故不得拒绝。第百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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