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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导言 (2)

从某个角度来对克什米尔问题进行界定和分析,这是无可厚非的。但实际上,克什米尔问题具有双层属性,正如伊法特所说:“它既是一个国际问题,也是一个国内问题,它是双重的长期争端。其最初且历史更悠久的那个维向,显而易见是印巴之间从1947年次大陆分裂开始就存在的领土争端;而更晚出现的这个维向则发生在印控克什米尔内部,它在本质上是一场克什米尔邦内不同族群与印度政府之间的族裔冲突。……这两种性质不同的矛盾虽然相对独立,但并非相互隔绝,它们具有许多平行线和重叠处,彼此影响和相互决定。”Malik, Iffat, Kashmir: ethnic conflict, international dispute, Karachi: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2

1949年7月27日,印度和巴基斯坦签署《卡拉奇协议》,这标志着第一次克什米尔战争正式结束。停战协议的签署并没有解决克什米尔问题,它只是表示印巴两国同意在克什米尔维持现状,查谟和克什米尔土邦因此被正式地分裂成印控克什米尔和巴控克什米尔,相应地使此后的克什米尔问题具有双重含义。基于克什米尔问题的这种特性,本文试图用克什米尔问题(Kashmir Question)、克什米尔争端(Kashmir Dispute)和克什米尔危机(Kashmir Crisis)来界定和分析它们之间的关系和性质。

问题意指困难的事情;争端指引起争执的事端,通常指两者或多者之间的争执;危机指事件的危急时刻或状态,一般指内部所发生的“危机”一词的含义,参见阎梁、翟昆《社会危机事件处理的理论与实践》,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3年,第3页。争端和危机都是问题的下义词,问题是它们的上义词,也就是说争端和危机是不同类型的两种问题。并且,争端一般指外联性的问题,而危机多指内在性的问题,故分别用来界定印巴之间关于克什米尔的冲突和印度与印控克什米尔之间的矛盾。

克什米尔争端指的是,印度和巴基斯坦独立之后争夺查谟和克什米尔土邦而带来的问题,这是两国的领土之争,是一场旷日持久的国际争端;克什米尔危机指的是,查谟和克什米尔土邦分裂之后,印度对印控查谟和克什米尔邦进行改造和整合过程中所产生的问题,这是印度与印控查谟和克什米尔邦之间的矛盾克什米尔问题不仅是一个复杂的学术问题,还是一个严肃的政治问题,涉及印巴两国的领土之争。本书无意对查谟和克什米尔土邦或其中某一部分的归属作判断,只是从纯学术的角度对既存现象作客观的分析。印控克什米尔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政治实体,在1947年10月26日以后就一直处在印度的掌控之下;反过来,巴控克什米尔也处在巴基斯坦的控制之下。本文在论述克什米尔危机时,并不意味着笔者认为印控克什米尔是印度的一部分。因此,克什米尔争端和克什米尔危机是两种不同类型的克什米尔冲突。

(三)国家

地缘政治是基于地理因素的国家之间的关系。国家或许是含义最为丰富的学术概念之一。凯尔森认为:“‘国家’的定义由于这一术语所指对象的多样化而弄得很难界定。这个词有时在很广的意义上用来指‘社会’本身,或社会的某种形式。但这个词也很经常在狭得多的意义上用来指社会的一个特殊机关,例如政府或政府的主体,民族或其居住的领土。”[

经典的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无非是一个阶级镇压另一个阶级的机器。”马克思、恩格斯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336页。列宁和斯大林都继承了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这一观点,对国家的性质有类似的阐述。列宁认为,国家是维护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统治的机器。(列宁着,《列宁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48页。)斯大林也说,国家是统治阶级用来镇压其阶级敌人的反抗的机器。(斯大林着,《列宁主问题》,人民出版社,1964年,第33页。)贾恩弗兰科?波齐对国家下的定义是:“近代国家或许最好被看作是担任官职的个人通过连续的有条理的活动来进行统治的一套综合的机构设施。作为这些官职总和的国家,它自己保留了对一个有领土疆界的社会的统治工作;它在法律上并且尽可能在事实上垄断了与这种事务相关的一切权能和机构。而且它在原则上根据对自己特殊利益和管理规则的领会独自处理上述事务。”[美]贾恩弗兰科?波齐着,《近代国家的发展:社会学导论》,沈汉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6页。

弗兰茨?奥本海则认为:“各种国家理论之间不可调和的矛盾说明,它们之中没有一种理论是从社会学观点派生出来的。国家是世界史研究的对象,只有用世界史的观点广泛而周密地研究它的本质才能认识它。”[德]弗兰茨?奥本海着,《论国家》,沈蕴芳、王燕生译,商务印书馆,1994年,第4页。通过细致的考察,他得出的结论是:“国家”是通过政治手段而联系起来的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总和;“社会”则是通过经济手段而联系起来的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总和。但是,迄今为止,国家和社会始终都是交织在一起的,可是在未来的“自由民联合体”社会中将不再有“国家”,而只有“社会”。

与上述从某种角度对国家进行定义不同,凯尔森在对前人观点进行分析之后,从法学的角度对国家的本质提出了独到的见解,他说:

政治社会学关于国家的理论之不能令人满意的情况,多半是由于不同作者以同一名义对待很不同的问题,甚至同一作者不自觉地在几个意义上使用着同一个词。当我们从纯粹法学观点出发来研究国家时,情况就显得比较简单了。那时国家只是作为一个法律现象,作为一个法人社团来加以考虑。唯一剩下的问题是国家如何不同于其他社团。其区别一定在于构成国家社团的那个规范性秩序。国家是由国内的(不同于国际的)法律秩序创造的共同体。国家作为法人是这一共同体的国内法律秩序的人格化。从法学观点来看,国家问题因而就是国内法律秩序的问题。

凯尔森认为,

根据传统的观点,除非人们预定国家是基本的社会现实,否则就不可能理解国内法律秩序的实质,它的principium individuationis(基本的不同点)。根据这个观点,规范体系之所以拥有使它值得被称为国内法律秩序的那种统一性的个别性,正是因为它以这样或那样方式同一个作为实际社会事实的国家相关联;它“为”一个国家所创造或“对”一个国家有效力。人们假设法国法律是以作为社会实体而不是法律实体的一个法兰西国家的存在为基础的。法律与国家之间的关系被认为类似于法律与个人之间的关系。人们假定,法律(虽然为国家所创造)调整被设想为人或超人的国家的行为,就像法律要调整人们的行为一样。正如在生物-物理学上关于人的概念旁边,还有法律上关于人格者的概念一样,所以人们相信在法学上关于国家的概念旁边,还存在一个社会学上关于国家的概念,甚至在逻辑上和历史上,先于前一个概念而存在。作为社会现实的国家属于社会范畴,它是一个共同体。法律属于规范的范畴,它是一个规范体系、一个规范性的秩序。根据这个观点,国家和法律是两个不同的事物。

国家和法律的二元性,事实上是现代政治科学和法学的基石之一。然而,这种二元性在理论上是站不住脚的。国家作为一个法律上的共同体不是一个和它的法律秩序分开的东西,正如社团并非不同于它的构成秩序一样。若干人之所以形成一个共同体,只是因为一个规范性秩序在调整着他们的相互行为,共同体不过是调整个人相互的那个规范性秩序而已。“共同体”一词所指的只是某些个人的相互行为被一个规范性秩序所调整这一事实。……既然我们没有理由假定有两个不同的规范性秩序——国家秩序与国家的法律秩序,那么,我们就必须承认我们称为“国家”的那个共同体就是“它的”法律秩序。……作为共同体的国家与法律的关系,并不像人与法律的关系那样,是自然现实或类似自然现实的社会现实。如果有一个和我们称为“国家”的现象相关联的社会现实,因而除法学外还有一个社会学上关于国家的概念,那么,优先地位是属于法学概念,而不是社会学概念。社会学概念预定要有法学概念,而不是反过来也是这样。[奥]凯尔森着,《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第204-205页。

凯尔森由此得出自己的结论:“国家领土的统一体,以及因而国家的领土统一体,是法学上的统一体,而不是地理、自然的统一体。因为国家的领土事实上不过是名为国家的那个法律秩序的属地效力范围而已。”上引书,第233-234页。凯尔森认为,法律秩序是一种强制秩序,国家的法律秩序属地效力范围的意思是:由该秩序规定的强制措施、制裁,只是为这一领土而必须建立并且也只是在这一领土内才必须执行。某一国家的法律秩序的一般或个别规范居然规定强制行为应在另一国领土内实行,并且前一国的一个机关居然执行这一规范,这在实际上并不是不可能的。但万一这样一个规范被制定或执行,该规范的制定及其执行,即强制行为在别国领土内的实行会是非法的。这些行为所侵犯的法律秩序就是国际法。因为正是国际法,才决定着不同国内法律秩序的属地效力范围并从而划定它们相互之间的界限。

如果它们的属地效力范围在法律上不划定界限的话,如果各国并没有任何固定的疆界,那么不同国内法律秩序,即许多国家,就不可能无冲突地共处。……国家领土就是国家的行为以及特别是其强制行为在其中可被容许实行的空间,就是国家,即其机关,由国际法授权在其执行国内法律秩序的空间。国际法律秩序决定国内法律秩序的效力如何局限于一定空间以及什么是这一空间的界限。(《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第234页。)接着,他又顺势断言:“狭义的国家领土(即公海和无主土地之外的领土)在原则上就是,一个国家,即该领土所属国有权在其中实现强制行为的那种空间,其他所有国家均被排除在外的一个空间。根据一般国际法,它是只有一个特定的国内法律秩序才有权规定强制行为的空间,也就是只有由这一秩序所规定的强制行为才可能执行的空间。它就是在国家的所谓疆界之内的空间。”[奥]凯尔森着,《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第236页。

(四)地缘政治 地缘政治学又称地理政治学,是政治地理学中的重要流派,它的基本观点是全球或地区政治格局的形成和发展受地理条件的影响甚至制约。地缘政治论与达尔文的进化论、亚当?斯密的国富论、马尔萨斯的人口论、潘恩的人权论和马克思的资本论等学说,被看成是改变了世界发展进程的学说。地缘政治一词源自希腊语,“Ge”或“Gaia”原意是地球之神,“polis”指的是古希腊的城邦国家。“Ge”的含义所指的是各种类型的人类家园,而“polis”的意思是人的统治和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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