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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章 “治人”与“治法”(1)

在司马光《上体要疏》之前,其实只颁布了一个新法,即熙宁二年(1069)七月颁布的均输法。案《宋史·食货志下八·均输》:过去各地所收的实物税全部输送京师,改为以朝廷支出所需决定调运的数量,未调用的物资可“徙贵就贱,用近易远”,“从便变易蓄买”,达到“便转输,省劳费,去重敛,宽农民”的目的。显然这是汉代桑弘羊均输法的翻版。

王安石变法的策略是先易后难。均输法好处明显,只是对倒买倒卖的商人利益有所影响,所以推行得比较顺利。但接下来准备实行的青苗法一开头就遇到重重阻力。

试行青苗法,朝堂炸了锅

青苗法因以农户田里的青苗做抵押向国家贷款,故名;又因以常平仓和广惠仓的钱粮做资本,故又称常平法或常平新法。常平仓类似如今国家粮食储备库,丰年谷贱,国家以高于市场价的价格收购粮食;灾年谷贵,国家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售粮食。这本是一项千年惠政,但只有遇到大灾经朝廷批准才能平粜,以至于粮食陈腐浪费。且平粜实际上只能惠及坊郭户(市民),因为农村灾民根本无钱购买,只能向富户借高利贷,以至于土地被兼并,儿女卖为奴。更有官仓硕鼠与奸商勾结,平价卖给奸商,再让奸商高价出售,甚至粮不出库就能做成售旧购新的假账,赚取差价。广惠仓是仁宗朝根据宰相韩琦提议建立的,因各地均有地主死亡后无继承人的无主土地,便收归政府,雇人耕种,所得租子放入广惠仓,用于救济穷人。但与常平仓一样,很快就成了官商勾结牟利的工具。王安石曾任知县、知府,对此中弊端了如指掌,在任鄞县令时就成功推行了青苗法(时称“和买”)。在他之前,有个县令叫王丝,景祐初年(1034)歉收,他贷给贫家每户一千文,约定次年夏以一匹绢还清,让贫民渡过了难关,人称德政。现在,王安石想将这种贷款的办法逐步推行全国,以各路常平仓、广惠仓所存之一千七百万钱、谷做本钱,在正月、五月,按自愿原则,向困难农户放贷钱、谷,在夏收、秋收时分两次偿还,加利息二分,遇重大灾害允许延期偿还。其目的是:“广储积,平物价,使农人有以赴时趋事,而兼并不得乘其急。”

尽管有成功的先例,但王安石推行青苗法是相当谨慎的。在一个县可行,推广于一州、一路可行吗?一州、一路可行,推广于全国能行吗?他有点拿不准。在征求条例司检详文字苏辙的意见时,苏辙说:“以钱贷民,使出息二分,本为救民,非为利也。然出纳之际,吏缘为奸,法不能禁。钱入民手,虽良民不免妄用,及其纳钱,虽富民不免逾限,恐鞭箠必用,州县之事不胜烦矣。唐刘宴掌国计,未尝有所假贷,有尤(批评)之者,宴曰:‘使民侥幸得钱,非国之福;使吏倚法督责,非民之便。吾虽未尝假贷,而四方丰凶贵贱,知之未尝逾时,有贱必籴,有贵必粜,以此四方无甚贵甚贱之病,安用贷为?’宴之所言,汉常平法耳。今此法俱在,而患不修;公诚有意于民,举而行之,宴之功可立俟也。”听了苏辙的意见,王安石说:“君言诚有理,当徐思之。”他觉得苏辙说得很有道理,他要慢慢考虑,因而有近一个月不谈青苗法的事。

但有两份材料促使他打消了顾虑。第一份材料讲陕西转运使李参为解决陕西历来粮储不足问题,实行青苗法后数年,仓廪丰实,有了余粮。第二份是京东路转运使王广渊打的一个报告,说每到春天青黄不接之时,农民苦乏,兼并之家乘机放高利贷,请求从上缴税费中留下钱、帛共五十万,贷给贫民,一年可获利息二十五万。这个利息达到五分,与王安石设想的二分大多了,且本钱的来源也不一样。在召他进京面议后,王安石决定先在河北、京东、淮南三路试行青苗法,每路派一名官员专督此事,各州由通判、幕职官一员具体负责,待三路见效后再逐步推开。

与试行青苗法几乎同时实行的是农田水利法,奖励各地“开垦荒田,兴修水利”,由受益农户按户等出工出料,不足部分依照青苗法借贷,再不足则向富户借贷,到时由官府负责催还。对农田水利,王安石在鄞县做得卓有成效,有现存的经验,所以对此法的推行颇为自信。

然而,青苗法的试点刚一开始,朝堂就炸了锅。保守派慷慨激昂,众口一词:朝廷言利,非社稷之福。苏轼上了一篇洋洋七千言的奏章,批评神宗不该“以万乘之主而言利”,“国家之所以存亡者,在道德之浅深,不在乎强与弱;历数之所以长短者,在风俗之厚薄,不在乎富与贫。陛下应崇道德而厚风俗,不当急功利而贪富强”[1]。神宗支持王安石变法的目的是“修吾政刑,使将吏称职,财谷富,兵强而已”,苏轼的观点正好与之相反,可称之为“道德风俗决定论”,与司马光的人治、德治理论是完全一致的。

神宗对苏轼相当器重,尤喜其文章,虽然不赞成他“不在乎强与弱”、“不在乎富与贫”的观点,但他的观点在朝臣中受到一片喝彩,神宗不能不认真考虑。

司马光没有上疏直接反对青苗法,但按照他的“体要论”,不仅青苗法要废,一切变法的想法都不该有。他拿着历史的武器参加了战斗。

讲萧规曹随,说守成之道

十一月十七日,迩英殿开经筵,读到曹参代萧何为相[2]:

(曹)参代(萧)何为相,举事无所变更,一遵何约束。择郡国吏木讷于文辞,重厚长者,即召除为丞相史;吏之言文刻深,欲务声名者,辄斥之去。日夜饮醇酒,卿、大夫以下吏及宾客见参不事事,来者皆欲有言,参辄饮以醇酒,间欲有所言,复饮之,醉而后去,终莫得开说,以为常。见人有细过,专掩匿覆盖之,府中无事。

参子窋为中大夫,帝(刘盈)怪相国不治事,以为“岂少朕与?”(难道是嫌我年轻吗?)使窋归,以其私问参。参怒,笞窋二百,曰:“趣入侍!天下事非若所当言也!”至朝时,帝让(责备)参曰:“乃者我使谏君也。”参免冠谢曰:“陛下自察圣武孰与高帝?”上曰:“朕乃安敢望先帝!”又曰:“陛下观臣能孰与萧何贤?”上曰:“君似不及也。”参曰:“陛下言之是也,高帝与萧何定天下,法令既明。今陛下垂拱(袖手),参等守职,遵而勿失,不亦可乎?”帝曰:“善。”

参为相国,出入三年,百姓歌之曰:“萧何为法,较若画一;曹参代之,守而勿失;载其清净,民以宁壹。”

这就是萧规曹随的典故。源自《史记》卷五十四《曹相国世家》和《汉书》卷三十九《萧何曹参列传》,只是文字稍有删节。司马光读罢,评论道:“曹参不变萧何之法,深得守成之道,所以在惠帝、高后(吕雉)时天下晏然,衣食滋殖。”[3]这一评论没有用“臣光曰”的形式写在《通鉴》中,完全是有感而发,与司马迁和班固的相关评论区别甚大。

《史记》之“太史公曰”:“(曹)参为汉相国,清净极言合道。然百姓离秦之酷后,参与休息无为,故天下极称其美矣。”

《汉书》之“赞曰”:“天下既定,因民之疾秦法,顺流与之更始,(萧何与曹参)二人同心,遂安海内。”

司马迁和班固是说萧何、曹参顺应人心,改变秦朝酷法,清净无为,与民休息,故受到人民高度赞扬。他们的着重点显然不在萧规曹随上,更没有像司马光这样把它上升到普遍规律,提高到“深得守成之道”的地位。曹参当丞相只有三年。三年不变成法比较正常,百年不变能行吗?此时,宋朝建国已一百零一年了。正在积极推行变法的神宗听了司马光的评论,问道:“汉常守萧何之法不变,可乎?”

司马光回答说:“何独汉也!使三代(夏商周)之君常守禹、汤、文、武之法,虽至今存可也。”他解释说,武王灭商,“乃反(返回)商政,政由旧”。《(尚)书》曰:“无作聪明,乱旧章。”《诗(经)》曰:“不愆不忘(不缺不漏,可理解为不折不扣),率由旧章。”祖宗旧法,如何可废?汉武帝听了张汤的,多改旧法,汲黯面斥张汤说,高祖成法,你竟敢纷更?汉武帝晚年,盗贼蜂起,即因法令繁苛。汉宣帝沿用高祖旧法,只选良吏治民,天下大治。汉元帝采纳臣僚建议,大改宣帝旧政,丞相匡衡说:此乃舍国家之大好功业,做徒劳之变更。在陛下看来,宣帝与元帝治国,哪个更好?不等神宗回答,他做出结论:荀子曰:“有治人,无治法。”治国在于得人,而不在变法。

但司马光并没有说服神宗,神宗说:人与法也互为表里。

司马光说:若得其人,不愁法不好;不得其人,即使有好法,实行起来也会颠倒变形。因此,应急于求人,缓于立法。[4]

吕惠卿叫板司马光

司马光这一课借古讽今,以萧规曹随的典故,暗批王安石变法。朝廷之中,有人喝彩,有人愤怒。年轻气盛的吕惠卿感到忍无可忍,决定与司马光来一场公开辩论。他前不久被王安石推荐为崇政殿说书,也有了上经筵讲课的权力。于是在迩英殿上,一场激烈的辩论当着神宗的面展开了。司马光的《日记·吕惠卿讲“咸有一德”录》对此有比较详细的记录。

十一月十九日,吕惠卿、王珪、司马光,三人侍讲。吕惠卿首先讲《尚书》“咸有一德”,讲着讲着,矛头直对司马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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