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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章

(鉴)地浆能解诸毒。掘得黄土。有泉渗出。谓之地浆。三尺大概言也。未见黄土。皆秽土。得黄土。乃可取用。

案证类本草弘景地浆注云。此掘地作坎。深三尺。以新汲水沃入。搅浊少顷。取清用之。故曰地浆。亦曰土浆。金鉴之说。未见所本。

治六畜鸟兽肝。中毒方。(外台。引张文仲同。)水浸豆豉。绞取汁。服数升愈。

(程)豆豉。为黑大豆所造。能解六畜胎子诸毒。(案本于别录豆豉主治。)马脚无夜眼者。不可食之。

(程)夜眼。在马前两足膝上。马有此能夜行。一名附蝉尸。

(鉴)凡马皆有夜眼。若无者。其形异。故勿食之。本纲张鼎云。马生角。马无夜眼。白马青蹄。白马黑头者。并不可食。令人癫。

食酸马肉。不饮酒则杀人。(程本。酸。作骏。徐沈云。酸。当作 。出秦穆公岐下野人传。盖马肉无不酸者。外台。引张文仲。亦作骏。)(程)马肉苦冷有毒。故饮酒以解之。孟诜曰。食马肉。毒发心闷者饮清酒则解。饮浊酒则加。韩非子曰。秦穆公亡骏马。见人食之。缪公曰。食骏马肉。不饮酒者杀人。即饮之酒。居三年。食骏马肉者。出死力解缪公之围。

案穆公事。又见吕氏春秋。而巢源亦云。凡骏马肉。及马鞍下肉。皆有毒。不可食之。食之则死。程注为是。

马肉不可热食。伤人心。

(鉴)马属火。肉热火甚。恐伤心。当冷食之。

马鞍下肉。食之杀人。(外台。引文仲。千金黄帝云。白马鞍下。乌色彻肉里者。食之伤人五脏。)(程)马鞍下肉。多臭烂有毒。食之必杀人。

白马黑头者。不可食之。(外台。引肘后。下同。)白马青蹄者。不可食之。

(程)虎钤经曰。白马青蹄。皆马毛之利害者。骑之不利人。若食之。必能取害也。

马肉豚肉共食饱。醉卧。大忌。

(鉴)马肉属火。豚肉属水。共食已属不和。若醉饱即卧。则伤脾气。故曰大忌。

本纲孟诜云。马肉同豚肉食。成霍乱。

驴马肉。合猪肉食之。成霍乱。

(程)诸肉杂食。伤损肠胃。撩乱脏腑。故成霍乱。马肝。及毛。不可妄食。中毒害人。

(程)马肝及毛。皆有大毒。不可妄食。马肝。一名悬烽。

王充论衡云。马肝。气勃而毒盛。故食走马肝杀人。

治马肝毒。中人未死方。(外台。引张文仲云。仲景同。)雄鼠屎二七粒。末之。水和服。日再服。((原注)屎尖者是。是。程作雄。肘后千金外台。并作两斗尖。)(程)马禀火气而生。火不能生水。故有肝无胆。而木脏不足。故食其肝者死。汉武帝云。食肉无食马肝。又云。文成食马肝而死。韦庄云。食马留肝。则其毒可知矣。马食鼠屎。则腹胀。故用鼠屎而治马肝毒。以物性相制也。

案食肉无食马肝。见史记儒林传。景帝语。程误。又云。乃是武帝语。

又方 人垢取方寸匕。服之佳。

(程)人垢。汗所结也。味咸有毒。亦以毒解毒之意。

(鉴)人垢。即人头垢也。用方寸匕酒化下。得吐为佳。

案千金云。治食野菜马肝肉。诸脯肉毒方。取头垢。如枣核大。吞之起死人。肘后云。食六畜鸟兽。 头垢一钱匕。

外台引张文仲云。服头垢一钱匕瘥。仲景千金同。又本草附方。自死肉毒。故头巾中垢一钱。热水服取吐。

大明云。头垢中蛊毒蕈毒。米饮或酒化下。并取吐为度。根据以上诸方。

则金鉴为是。然人垢亦吐人。见儒门事亲。

治食马肉中毒。欲死方。(外台。引张文仲云。食马肉。洞下欲死者方。仲景同。案肘后亦同。)香豉(二两外台作二百粒。) 杏仁(三两外台作二十枚。)上二味。蒸一食顷。熟杵之服。日再服。(外台。作上二味。合于炊饭中蒸之。捣丸服之。立瘥。肘后作蒸之五升饭下。熟合捣之。两朝服令尽。)(程)香豉解毒。杏仁利气。则毒可除。

又方 煮芦根汁饮之。良。(千金云。芦根汁。饮以浴即解。)(鉴)芦根味甘性寒。解诸肉毒。

疫死牛。或目赤或黄。食之大忌。

(程)牛疫死而目赤黄者。疫厉之毒不去也。食之大忌。

牛肉共猪肉食之。必作寸白虫。(千金黄帝云。)(程)牛肉性滞。猪肉动风。入胃不消。酿成湿热。则虫生也。亦有共食而不生虫者。视人之胃气何如耳。

青牛肠。不可合犬肉食之。

(程)青牛。水牛也。其肠性温。犬肉性热。温热之物。不可合食。

牛肺。从三月至五月。其中有虫。如马尾。割去勿食。食则损人。

(程)春夏之交。湿热蒸郁。牛感草之湿热。则虫生于胃。而缘入肺窍。故勿食之。

牛羊猪肉。皆不得以楮木桑木。蒸炙食之。令人腹内生虫。

(鉴)古人炼药。多用桑柴火。楮实子。能健脾消水。楮木亦可烧用。何以蒸炙诸肉食之。即生虫乎。其或物性相反也。

啖蛇牛肉杀人。何以知之。啖蛇者。毛发向后顺者是也。

巢源云。凡食牛肉有毒者。由毒蛇在草。牛食因误啖蛇则死。亦有蛇吐毒着草。牛食其草亦死。

此牛肉有大毒。

治啖蛇牛肉。食之欲死方。饮人乳汁一升。立愈。

又方 以泔洗头。饮一升愈。牛肚细切。以水一斗。煮取一升。暖饮之。大汗出者愈。

(程)藏器曰。北人牛瘦。多以蛇从鼻灌之。其肝则独。乳汁能解独肝牛肉毒。啖蛇牛。当是独肝牛也。

以泔洗头饮者。取头垢能吐所毒也。以牛肚煮服者。取其同类相亲。同气相求。大发其汗。以出其毒也。

(鉴)用牛肚不甚善。

本草人乳条别录云。解独肝牛肉毒。合浓豉汁服之神效。案牛肚即牛胃。本纲牛胃附方。引本方。

治食牛肉中毒方。甘草。煮汁饮之。即解。(肘后云。饮一二升)(程)甘草。能解百毒。

羊肉。其有宿热者。不可食之。

(程)羊之五脏皆平温。唯肉属火而大热。人宿有热者。不可食之。

时珍云。羊肉大热。热病及夭行病。疟疾病后。食之必发热致危。

羊肉不可共生鱼酪食之。害人。(千金黄帝云。)(程)生鱼。 之属。酪。乳之属。生鱼与酪。食尚成内瘕。加以羊肉食之。必不益也。

羊蹄甲中。有珠子白者。名羊悬筋。食之令人癫。(徐沈悬上。无羊字。千金黄帝云。)(程)(鉴)此义未详。

白羊黑头。食其脑。作肠痈。(千金黄帝云。下同。)(程)羊脑有毒。食之发风疾。损精气。不唯作肠痈也。方书只用为外敷药。

羊肝。共生椒食之。破人五脏。

(鉴)羊肝生椒。皆属于火。共食恐损伤人五脏。

猪肉。共羊肝和食之。令人心闷。

(程)猪肉能闭血脉。与羊肝合食。则滞气。故令人心闷。猪肉。以生胡荽同食。烂人脐。

(程)胡荽。损精神发痼疾。猪肉。令人乏气少精。发痼疾。宜其不可共食。若烂脐则不可解。

猪脂。不可合梅子食之。

(鉴)猪脂滑利。梅子酸涩。性相反也。故不可合食。

猪肉。和葵食之少气。

(程)葵性冷利。生痰动风。猪肉令人乏气。合食之。非止于少气也。(鉴)此义未详。

鹿肉。不可和蒲白作羹食之。发恶疮。(肉。原本作人。今根据徐程沈金鉴改。和。金鉴。作合。千金黄帝云)(程)鹿肉。九月以后。至正月以前堪食。他月食之。则发冷痛。蒲白。想是蒲笋之类。当详之。

(鉴)发恶疮。此义未详。

案本草苏敬云。香蒲可作荐者。春初生取白为菹。又苏颂云。其中心入地。白 大如匕柄者。生啖之。

知是蒲白。乃蒲 。一名蒲笋。

麋脂。及梅李子。若妊妇食之。令子青盲。男子伤精。(外台。引肘后云。麋脂不可合梅李食。)(程)麋脂忌梅李。故不可合食。按麋蹄下有二窍。为夜目。淮南子曰。孕女见麋而子四目。今食麋脂而令子青盲。物类相感。了不可知。其于胎教。不可不慎也。

又麋脂能痿阳伤精。麋角能兴阳益髓。何一体中。而性治顿异耶。

案李时珍云。麋似鹿而色青黑。大如小牛。肉蹄。目下有二窍为夜目。程云。蹄下有二窍恐误。

獐肉。不可合虾及生菜梅李果食之。皆病患。

(程)獐肉。十二月。至七月食之。动气。虾能动风热。生菜梅李。动痰。合食之。皆令人病。

痼疾人。不可食熊肉。令终身不愈。

(程)张鼎云。腹中有积聚寒热者。食熊肉。永不除。白犬。自死不出舌者。食之害人。

(鉴)凡犬死。必吐舌。惟中毒而死。其舌不吐。毒在内也。故食之害人。

食狗鼠余。令人发 疮。

(程)余。狗鼠之剩食也。其涎毒在食中。人食之则毒散于筋络。令发 疮。

巢源。养生方云。正月勿食鼠残食。作鼠 。发于颈项。或毒入腹。下血不止。或口生疮。如有虫食。

治食犬肉不消。心下坚。或腹胀口干大渴。心急发热。妄语如狂。或洞下方。(千金同)杏仁(一升合皮熟研用。)以沸汤三升。和取汁。分三服。利下肉片。大验。

(程)犬肉。畏杏仁。故能治犬肉不消。近人以之治狂犬咬。皆此意。

妇人妊娠。不可食兔肉山羊肉。及鳖鸡鸭。令子无声音。

(程)妊娠食兔肉。则令子缺唇。食羊肉。则令子多热。

食鳖肉。则令子项短。不令无声音也。若食犬肉。则令子无声音。鸡鸭肉。胎产需以补益。二者不必忌之。

(鉴)此数者。妊妇皆不当食也。

案二说未详孰是。故两存之。

兔肉。不可合白鸡肉食之。令人面发黄。(外台引肘后云。兔肉。不可杂獭肉及白鸡心食。)(鉴)二物合食。动脾气而发黄。故不可合食。

千金黄帝云。兔肉和獭肝食之。三日必成遁尸。共白鸡肝心食之。令人而失色。一年成疸黄。

兔肉。着干姜食之。成霍乱。

(程)兔肉味酸。干姜味辛。辛能胜酸。故合食之。成霍乱。陶弘景曰。并不可与橘芥同食。二味亦辛物也。

凡鸟自死。口不闭。翅不合者。不可食之。(外台。引肘后。闭作开。)(程)鸟自死。必敛翅闭口。若张翅开口。其死也异。其肉也必毒。不可食之。

诸禽肉。肝青者。食之杀人。

(程)青者。必毒物所伤。故食之能杀人。

鸡有六翮四距者。不可食之。(千金。引黄帝。作六距。本草。引食疗。作六指。)(鉴)距。鸡脚爪也。形有怪异者。有毒。故不可食。

乌鸡白首者。不可食之。

(鉴)色有不相合者。有毒。不可食。

鸡不可共葫蒜食之。滞气。((原注)一云。鸡子。案葫蒜。即大蒜。)(程)鸡。能动风。蒜。能动痰。风痰发动。则气壅滞。

山鸡。不可合鸟兽肉食之。

(程)山鸡。 鸡也。小于雉而尾长。人多畜之樊中。性食虫蚁而有毒。非唯不可共鸟兽肉同食。即单食亦在所忌也。

雉肉。久食之。令人瘦。

(程)雉肉。有小毒。发疮疥。生诸虫。以此则令人瘦。

鸭卵不可合鳖肉食之。

(程)鸭卵性寒。发冷气。鳖肉性冷。亦发冷气。不可合食。

妇人妊娠。食雀肉。令子淫乱无耻。(金鉴。肉下。有饮酒二字。案此根据陶弘景注而补之。)(程)雀性最淫。周书云。季秋雀入大水为蛤。雀不入水。国多淫 。物类相感。理所必然。妊娠当戒食之。古慎胎教也。

雀肉。不可合李子食之。

(程)雀肉壮阳益气。得李子酸涩。则热性不行。故不可共食。

燕肉。勿食。入水为蛟龙所啖。

(程)淮南子曰。燕入水为蜃蛤。高诱注。谓蚊龙嗜燕。人食燕者。不可入水。而祈祷家。用燕召龙。能兴波祈雨。故名游波。雷公曰。海竭江枯。投游波而立泛。其召龙之说。似亦有之也。

鸟兽有中毒箭死者。其肉有毒。解之方。大豆煮汁。及盐汁。服之解。

(程)箭药多是射罔毒。射罔。乃乌头所熬。大豆汁。能解乌头毒故也。咸能胜热。故盐亦解其毒。

巢源云。射猎人。多用射罔药。涂箭头。以射虫鹿伤皮则死。以其有毒故也。人获此肉。除箭处。

毒肉不尽。食之则被毒致死。其不死者。所误食肉处去毒箭远。毒瓦斯不深。

其毒则轻。虽不死。犹能令人困闷吐利。身体痹不安。罔药以生乌头捣汁。用作之是也。

案肘后云。肉有箭毒。以蓝汁大豆。解射罔毒。又外台。引张文仲云。禽兽有中毒箭死者其肉有毒。

可以蓝汁大豆。解射罔也。根据此则盐是蓝之讹。字形相似也。

千金云。甘草解百药毒。方称大豆汁解百药毒。余试之大悬绝不及甘草。又能加之为甘豆汤。其验尤奇。

鱼头正白。如连珠。至脊上。食之杀人。(以下四条。外台。引肘后。)鱼头中。无鳃者。不可食之。杀人。((程)能杀人。详酉阳杂俎。)鱼无肠胆者。不可食之。三年阴不起。女子绝生。

鱼头。似有角者。不可食之。

鱼目合者。不可食之。

(鉴)以上皆怪异之形色。必有毒也。

六甲日。勿食鳞甲之物。

(程)六甲日。有六甲之神。以直日。食鳞甲。则犯其忌也。

本草思邈云。损人神。

鱼不可合鸡肉食之。(外台。引肘后。)(程)今人常合食之。亦不见为害。或飞潜之物。合食所当忌耶。或过之不消。则鱼能动火。鸡能动风。能令作病耶。

本草。弘景云。鸡同鱼汁食。成心瘕。

鱼不得合鸬 肉食之。(外台。引肘后。)(程)鸬 食鱼物。相制而相犯也。不可合食。

本草。孟诜云。鸬 性制鱼。若合食不利人。

鲤鱼 。不可合小豆藿食之。其子不可合猪肝食之。害人。

(程)鲤鱼 。小豆藿。味皆咸。咸能胜血。故陶弘景云。合食成消渴。其子合猪肝食。伤人神。

(鉴)小豆藿。即小豆叶也。

鲤鱼。不可合犬肉食之。(外台。引肘后。犬上。有白字。)(程)鲤鱼犬肉。俱令热中。不可合食。

鲫鱼。不可合猴雉肉食之。一云。不可合猪肝食。(外台。引肘后。雉肉。作猪肝。)(程)鲫鱼。同猴雉肉猪肝食。生痈疽。

鱼。合鹿肉生食。令人筋甲缩。(外台。引肘后云。 鱼不可合鹿肉食之。)(程) 鱼。 鱼也。 鱼鹿肉。皆能治风。生食反伤其筋脉。致令筋甲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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