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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章 官司慎打需循法(2)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的特殊的权利,这些权利的行使对于当事人的实体权利的维护具有相当的意义,因为程序权利的价值就在于为实体权利服务。概括地说,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有: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有权收集、提供证据,有权进行辩论,有权请求调解,有权提起上诉,有权申请执行,有权提出再审申请,当事人有权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并可以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和法律文书,双方当事人有权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并有权提起反诉等。而当事人的诉讼义务则包括: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即不仅应当行使其诉讼权利,而且应当依法行使权利,不得滥用诉讼权利;当事人应当遵守诉讼秩序,包括法庭秩序,不得扰乱、违反庭审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生效法律文书体现着法律的权威性,不履行这些文书是对法律的对抗,对当事人有弊而无利。

敬请参考:《民事诉讼法》第50条

第12日提醒

诉讼程序是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行使审判权解决纠纷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当事人不是被动的,应当学会运用自己的诉讼权利。

依法提起上诉和申请再审,就是当事人在法院行使国家赋予其的审判权时,可以行使的上诉权和审判监督权。提起上诉,是当事人不服一审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或者裁定,依法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的要求,与起诉不同,上诉中当事人行使的是上诉权,诉讼请求针对的是法院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而起诉中,当事人行使的是起诉权,诉讼请求针对的是当事人认为被侵犯的合法权益。提起上诉时,应当注意:上诉要在收到裁判文书起的一定期限内提出,即对判决不服的应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对裁定不服的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提起上诉;上诉人需要预交上诉费;上诉状和上诉费要向原审人民法院递交,之后再由该院转上级法院,即使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也应在5日内把上诉状移交给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是当事人不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或者裁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再审的要求。在申请再审时应注意:只有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才能提出申请再审;提出再审申请要写好再审申请书,并附上有关法律文书副本,交有关人民法院;要注意诉讼时效,即应在裁判文书生效后两年内提出,而且,当事人的申请再审不影响原判的执行。

敬请参考:《民事诉讼法》第147-159条

第13日提醒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法律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应当利用对自己有利的证据,通过专门机构的鉴定维护自己的权利。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就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因为人民法院裁决是非,依据的就是证据和法律。所以要想打赢“官司”,无论原告还是被告,都要有充足的证据,一切靠证据说话。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有以下七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不过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即使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也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对于需要专门机关做鉴定的问题,人民法院对特定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当事人应当注意不能以非法手段搜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搜集的证据法律不予承认,所以也起不到证据的作用。另外,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敬请参考:《民事诉讼法》第63-74条

第14日提醒

法律为解决某些特定问题而设定了特殊的程序,在面对这些特定问题时,当事人应当注意运用特殊的诉讼程序。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一些特殊的诉讼程序,与人们的日常生活联系密切的如: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等。督促程序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时,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等的程序。运用督促程序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支付令必须能够送达债务人的。人民法院收到支付令申请后,对符合要求的,在一定期限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应当注意的是,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可以提出异议,如果债务人不提出异议也不履行,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公示催告程序是发生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时,持有人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的程序。该程序包括催告和除权判决两个阶段,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催告程序完成而没有人主张权利的经过除权判决,即宣告丢失的票据为无效后,申请人可以要求票据的支付人给予支付。

敬请参考:《民事诉讼法》第189-198条

第15日提醒

虽然对某些特定问题法律并没有设定特殊的程序,但对这些特定问题的处理在程序上也有特殊之处,当事人应当注意其中的特殊性。

随着社会的发展,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程序也成为人们关注的程序,对此法律虽然没有像设定督促程序等那样设定特殊程序,但是在程序上也有其特殊性,如: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有两种情况,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做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而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做出的离婚判决,则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受理申请的法院是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如果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提出书面申请书,还必须附有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及有关材料。还应当注意的是申请书应当记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判决由何国法院做出及判决结果、时间、申请理由及请求、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敬请参考:《民事诉讼法》第267、268条

第16日提醒

执行程序对于当事人格外重要,因为通过执行程序,判决才能落到实处,当事人的权益才能得到切实的保障。

在执行程序中,首先应当解决的问题仍然是执行案件的管辖。根据法律的规定,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都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对于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居住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申请执行还应当注意期限问题。由于当事人不同申请执行的期限可能不同,即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由于客观情况的复杂多变,执行中可能出现执行中止、执行终结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的情形,如: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等。至于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情形,如: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等情形。

敬请参考:《民事诉讼法》第234、235、236条

第17日提醒

选择以诉讼作为解决纠纷的方式,就应当对诉讼文书的形式、内容有所了解,因为提起诉讼必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文书。

起诉状应当写明以下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名称或所在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与地址。民事诉状的格式由四部分组成:(1)首部:标题写明民事诉状。当事人如系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应写明它们的名称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2)请求事项:主要写明请求法院依法解决原告人一方要求的有关民事权益的具体问题,应写得明确、具体。(3)事实:事实部分主要写明被告侵权行为的具体事实或当事人双方权益争执具体内容,以及被告一方所应承担的责任。要注意把双方发生权益争执的时间、地点、原因、情节、事实经过以及基本能说明问题的内容写明,还要提供能证明所控事实的各种证据,证人的姓名、职业、住址等。(4)理由:主要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写明认定被告人侵犯行为或违法行为的性质,所造成的后果以及应承担的具体责任,说明理由,然后还要写明请求的法律依据。

敬请参考:《民事诉讼法》第110条

第18日提醒

刑事诉讼中的辩护是维护当事人权利的重要手段,成功的辩护可以对当事人的定罪、量刑产生影响。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辩护的种类有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自行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辩解的行为。这种辩护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无论是在侦查阶段,还是在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可以为自己辩护。而委托辩护、指定辩护适用的情况就较为复杂。对委托辩护:法律规定了以下情形: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自案件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应当自人民检察院的刑事侦查部门将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部门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而我国的指定辩护只适用于审判阶段,被指定的辩护人只能是律师。当事人应当重视其辩护权利的行使,因为无论是自行辩护,还是及时的委托他人,都有助于对事实的认定和对法律的适用。诉讼中的各方当事人都应当注重辩护,以实现自己的主张。

敬请参考:《刑事诉讼法》第32、34条

第19日提醒

法律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即使是被告也不例外。法律中所规定指定辩护就是对被告权益的一种保护。

如果被告因各种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但为维护其权益有需要其有辩护人时,可以通过指定辩护的方式来解决。如果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中被告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提供辩护,具体情形如:被告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被告本人确无经济来源而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本人确无经济来源而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费用的;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被告具有外国国籍的等。除规定“可以”为被告指定辩护人的情况外,法律还规定了“应当”为被告指定辩护人的情况,即如果被告人存在:盲、聋、哑或者限制行为能力,或者在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辩护。对处于上述情形的被告指定辩护,不仅体现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也体现了对特殊人群的关照。

敬请参考:《刑事诉讼法》第32、34条

第20日提醒

申请回避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权利。在侦察、检查、审判人员有法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时,当事人应及时提出回避申请。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与案件本身或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的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包括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不得参加本案处理工作的一项诉讼制度。申请上述人员回避的情形,包括:被申请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此外,法律中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和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的规定,表明曾经担任过案件某一审判阶段审判的工作人员不能再次担任该案的审判工作;应当回避。而且根据有关司法精神,曾经担任过本案侦查的人员不得再担任本案的起诉、审判工作;曾经担任过本案起诉工作的人员不得再担任本案的审判工作。

敬请参考:《刑事诉讼法》第28、29、31、192、20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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