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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司法制度(2)

“大人,我没有打外国人啊。”那人说道,“我当时并不在那儿。还有,我是个老实本分的老百姓。我保证,我从来没有打过那个美国人。”

“哦,是的,我们都已经知道了。”法官接着说,“像你这样的良善百姓是连小孩子都不会伤害的;但是,是什么促使你去攻击美国人呢?难道你不知道孔老夫子曾经说过,四海之内皆兄弟吗?为什么你要伤害自己的兄弟呢?当然了,我们知道你并没有这么做;事实上,当案子发生的时候,你正在床上睡觉。同时我们也知道,你的确做了这事;如果你供认了这事,会给我们省去大麻烦。当然了,你并没有伤害他人;我们对此非常清楚。你只是想找点乐子。你可能被人教唆说只要在大街上,你只要打了外国人或者给他惹上麻烦,外国人就会离开我们这里,再也不会回来了。所以你就信了,并试着去做。自然,你不在那里,但是你还是打了那个美国人,就像你在那里一样。现在,你看看坐在我旁边的这位大人。他从遥远的京城专门为此案而来。他是个美国老爷,我得按照他要求的对你进行惩罚。他早就了解了全部实情,告诉我你的名字,并要求我将你逮起来;但是你可以从他的脸上看出,他是位好心肠的老爷。你赶快把全部实情告诉我,他就不会为难你了,还会将你无罪开释。同时,他还急着赶回北京。这位美国大人还答应,如果我们能在今天将这件案子处理完了,他明天就请我吃饭。你不会耽误他的事情,让他不方便吧?你会吗?他对所有的事情都了解了。不要让他不高兴,现在,你就赶快招了吧。”

就这样,这位老法官喋喋不休地说了一个多小时,对被告矿工反复盘问、观察、说服。而被告在整个过程中,一有机会就插话重申自己是无辜的,只是语气越来越微弱,越来越缺乏底气。

最后,那矿工说:“但是我并不像其他人那样重重地打了那人。”

清末的北京“新式监狱”

一闪念间,老法官立即发问道:“就是说你的确打了美国人!好了,现在,告诉我们实情。”

现在那矿工像用针扎老师的坐椅恶作剧被抓住的小学生一样,耷拉着脑袋,说:“好的,我交代,我全都交代。也许我猛力推了他一把。”

“这就对了。”法官说,“我们就知道是你干的,但是老实交代总是好事。”他转向我,问道:“我应该怎么处罚这个人呢?”我向他说明了一条比较适当的刑罚,并马上得到了执行。

其他被告也随即供认了自己的罪行。整个宣判过程没有超过十分钟。

如果美国监狱改革协会英文原文为:Prison Reform Society--译者。的成员有机会考察中国的监狱,那么毫无疑问,即使是中华帝国最好的模范监狱也会使他们感到震惊。他们所能看到的完全超出了他们的想象之外。这些监狱令人作呕,极端恐怖。里面发生的残忍与野蛮是如此惊人恐怖,以至于无法用语言描述。其中有两点是必须向读者说明的。第一,每一座监狱都要服务于建造者的目的。它们必须对所在地的下等人和犯罪团体有威胁、震慑作用。进入高墙内的犯人必须要受到相应的惩罚。同时任何人只要了解中国贫困阶层的生活状况和他们的住所,那么他们一定同意这片土地上的监狱如果想起到限制犯罪作用的话,必须要把自己建造成恐怖的魔窟。事实上,如果美国最差最受批评的监狱被搬到中国的话,那么会有一半以上的罪犯和潜在的犯罪人口急不可耐地作奸犯科,以便能进入高墙内获得一席之地。同时,里面的犯人也会一再强调自己的罪行,要求加重处罚,以便在这座“最差”监狱内延长居留时间。第二,在中国拘留监禁并不是法律所规定的对犯罪的惩罚措施。监狱仅仅是用来关押证人、嫌疑犯和等待判决的犯人的场所,所有这些人都在监狱内等待法庭对他们的处置。入监服刑并不是中国法律规定的刑罚,法庭从来没有对某人判处过监禁。这一事实使得监狱内存在恐惧和惨无人道的私刑令人更加不可接受。它是对那些无辜的证人、受到指控但实质清白的嫌疑犯的严重犯罪。而这一切只是这些中国的“死亡高墙”内发生了恐怖内容的一部分。有一个中国人在北京的一座监狱大门上用汉字写了两个大字“地狱”。对于这两个字所描述的对象来说,这样的描写还是相对温和的。

处决死刑犯人的版画

中国的法律正式规定了五种刑罚:笞刑、枷刑、烙刑、流刑、死刑五刑简单地说,分别是打板子、戴枷锁、打烙印、流放和死刑(千刀万剐、斩首或者绞死)--译者。。这些刑罚中只有第二种需要详细描述一下。按照大清刑律的规定,枷锁这样的刑具由方形干木头制作而成,它有三英尺长,两英尺零九英寸宽,通常有三十三磅重。根据犯人罪行的轻重,枷锁的重量可以增减,最高可达到一百二十五磅重。枷锁由两部分组成,由锁链连接在一起,在其中一边有一把锁。在枷锁的中央被挖成和人的头颈一样大小的圆圈。它的用途就不言自明了。使用的时候,枷锁被打开,按照犯人的头颈尺寸比画好,再严密合起来锁上。戴枷犯人的脑袋两边还被贴上封条。其中一张写着犯人的姓名、年龄和家庭住址;另一张写着犯人的罪行和判处他戴枷示众的时间。在服刑的日日夜夜中,犯人都不能将枷锁解下。戴枷的犯人手嘴不能相碰,连饮食都得求助于他人。白天,他们要戴着枷锁在大街小巷游行示众;晚上,就蹲在监狱里过夜。枷锁使得他们不能正常躺下,只得别扭地度过夜晚。

执行死刑有三种方式。绞刑被认为是最体面最荣誉的死法;其次是斩首;最耻辱的死法是凌迟处死,就是将犯人千刀万剐,剁成一段段的。凌迟处死的死刑只针对重大的谋逆罪和在中国人思想观念中所认为的有违人文礼法的重罪,比如杀害祖父母或者父母的罪行。绞刑的执行方法是先将一个宽松的绳套套在犯人的脖子上,然后一根木棒绑着绳索的一头。刽子手逐渐转动木棒,缩紧绳索,直到死刑犯气绝。斩首执行时使用的是一把双头鬼头刀。行刑时,犯人跪在地上,双手被反绑在背后,脑袋向前绷得直直的。鬼头刀对着犯人的脖子猛力砍下,啪嗒一声,脑袋应声落地。

孔夫子教导人们说,每个人的首要责任就是死时保持身体完整,去见先人,将精血毛发交还先人。很多时候,被斩首的犯人的朋友们要花费一大笔钱,打通关节,将犯人的身体缝合起来再行安葬。这样的特例是被社会允许的,但是必须附带上一个条件。死囚的脑袋必须转过来缝合,也就是就头朝背后缝合。可以说,正是因为孔夫子的这个学说,多数中国人宁愿死去,也不愿意接受外科手术,失去身体的任何部分而保全生命。

当高级官员,尤其是那些皇亲国戚被判处死刑的时候,能获得一个特权。皇帝会赐他们自裁。相对于在公共场合被刽子手杀死,自杀是体面又荣誉的死法。牺牲者会收到一个油漆得非常精美、包装着皇帝特用的黄色丝绸的盒子。打开盒子,里面是紧密盘着的白绢。这是一道无言而严峻的命令,接受者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用白绢结束自己的生命。如果他没有这么做,那么刽子手就会公开造访。

外国人在观察了中国法庭的审判后,都会认为它完全与外国的情形相反。法官是唯一一个坐着的人。其他法庭官员和旁观者都必须站着。而嫌疑犯和证人必须双手与膝盖着地,跪在地上。只要审判没有结束,他们就必须保持匍匐跪地的姿势。这个规矩常常导致尴尬、有趣的争论。

1873年冬天,居住在北京的两位美国人与一个中国建筑商陷入了纠纷。那个中国建筑商在提前拿到一笔可观的报酬之后,拒绝按照合同的规定完成建筑工程。美国公使馆和总理衙门交涉的结果是由总理衙门的一位大臣和我一同来审判这件案子。当建筑商和两名美国人被传讯的时候,马上出现了一个严重的问题。在法庭上,所有当事人应该保持怎么样的姿态?虽然没有正式的规定,但是我建议所有人都进来法庭,坐着审判。我的中国同事对我的建议感到极其震惊。他要求中国人必须手脚着地跪在地上,并且所有当事人都要同等对待。因此美国人也必须保持同样的跪姿。如果所有的人都大摇大摆地走进法庭,所有人都平等对待,那么法庭的威严何在?那位中国官员告诉我,如果允许中国当事人坐在法庭上,他会遭到讥讽弹劾,不得不去职返乡;如果只有美国人享有特权的话,整个审判就进行不下去了。

我对他的要求感到异常棘手。他想让两位自由的美国公民,两位都是我的长辈,其中一位白发苍苍跪着听案。如果我能做到,那简直是“辉煌的胜利”。同时,我发现与我的中国同事争论解释也是同样困难的。但是,我还是设法向中国人解释,在美国并没有这样的习俗,在美国即使是十恶不赦的犯人也仅仅是被要求站着听取审判。我告诉他,他所坚持的方式是完全难以接受的。

经过长时间和激烈的讨论,最后每一个官员都达成一致,所有的当事人都按照各自国家的习俗来进行。也就是说,中国建筑商要跪着,而我可以要求我国的公民在法庭上站着。在此基础上,我们听取了案件并成功地做出了审判。

1877年,福州发生了一件类似但严重得多的案子。我的职责使得我和福建的按察使一起审问一大群涉及贿赂事件的中国人。在调查即将结束的时候,需要从另外一位中国人处收集证据。这名中国人是美国领事馆的官员,拥有华盛顿的美国国务卿的正式委任状。在这样的特殊情况下,他不受中国法律的管辖,除非经过、也只有经过我的同意他才能被传唤上堂在美国外交机构工作的中国人依然受中国国内司法管辖。作者这么说是凭借着近代不公平的“治外法权”的特权--译者。。在按察使的要求下,我同意传讯他,但是要求在法律上将他当做美国公民来对待。得到直接的同意后,第二天他就作为证人出庭了。

当他迈进法庭的时候,按察使就喝道:“跪下!”

“对不起。”我说,“这名证人不能跪在法庭上。”

“我不管这些。”按察使说,“他是中国人,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跪下!”

“你违背了你之前的诺言。”我说,“这名证人不能跪下。”

“跪下。”按察使坚持。

“站着。”我说。

“马上跪下!”按察使咆哮起来。

“离开法庭。”我命令。

受到惊吓、手足无措的证人听从我的命令,赶紧跑出了法庭。之后是激烈的争吵,结果是按察使道歉了,那名证人重新被传唤过来,站着听完了审讯。

这个案子说明中国的法庭是多么的不公正和腐败。其中被判决有罪的一名中国商人和美国领事馆的一名翻译。前者根本就没有经过审判。他早已经打通了中国官府的关节,在法庭上出现的时候和按察使称兄道弟。那名翻译,尽管出生在中国,却已经加入了英国国籍。因此他既不受美国法律,也不受中国法律的管辖。他仅仅是被解除了职务而已,没有受到进一步的惩罚。

此案唯一的受害者是三十名当地的愚昧无知的渔民。至少证据显示,他们都是无辜的,并没有违反法律。当时是八月份,福州城极端炎热,霍乱横行。但是这些无辜的人还是被投入了恐怖得难以描述的监狱,被毒打折磨。在被带上法庭前已经忍饥挨饿了好几个月。他们看起来都饱受摧残,而且只有二十三人能活着走上法庭。其中一个还是被四个衙役像木头一样抬上法庭的。他试图手脚着地跪在地上,但是已经奄奄一息了,结果一头栽倒在地上。最后不得不让他仰面倒在地上接受审问。他的回答非常虚弱,喃喃自语,一次只能吐出一两个字。

在审讯过程中,我留意到这个人在他破烂的衣服里摸索什么东西,拽在手里。我发现似乎是折叠的纸张,手指缝隙中露出纸张的角落。按察使的亲随立即冲上去,想夺过它。但我早已经悄悄示意我的用人。他抢先一步,抢过了纸张。纸张是向我申请帮助和保护的陈情书。它详细记录了案件背后隐藏着的黑暗。从他们当中七个伙伴的死去,到官府对他们百般折磨依然得不到他们所要的供词。但是,只要牵涉到中国当事人,我就爱莫能助了,只能厌恶而惊恐地看着这一幕对正义的亵渎。我对中方审讯任何干涉的企图都会遭到反对,从而反作用于这些呼吁帮助的无辜的可怜人。在中国,我有许多参与法庭审判的经历。但是这一次是我所知的最卑鄙无耻、残忍发指的审判。

中国法庭程序中有一条古老的法则,现在已经不普遍使用了。这条规定表面上看起来是可笑的,实质上包含着更多的智慧和理性的因素。这条规定是:无论何时,打官司的双方来找法官。一开始,法官在听取和审判双方的陈述之前,他首先要不分青红皂白地将双方打三十竹板杀威。这样做的目的是警告他们不能轻易来法庭,或经常惊动法官,除非是极其严重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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