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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如何冷静处理合同纠纷(2)

【问题】合同纠纷的产生,往往很大一部分是因为合同生效后。相关内容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所致。请问:合同生效后,相关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如何处理?

【解答】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通过上述方式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3.如何理解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问题】现实中,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为达到自己的目的,违反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采用欺诈、胁迫的手段迫使对方接受合同中的条款,订立合同。请问:如何理解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之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这就从法律上对欺诈作出了准确的定义。

胁迫是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以直接加以损害相威胁,使对方产生恐惧并因此订立的合同。胁迫行为实际上包括两种情况:

(1)将要发生的损害相威胁,涉及生命、身体、财产、名誉、自由、健康、信用等方面的损害;

(2)以直接面临的损害相威胁,形成对对方当事人及其亲友的损害和财产的损害,而迫使对方订立合同。不管是欺诈,还是胁迫,都必须是在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下,才能使合同无效。如果当事人一方采用欺诈或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来处理,而应该作为一种效力未定的合同来处理。在此情形下,当事人一方如果并不想使合同无效,而是想通过变更合同的某些条款而使合同符合双方当事人的本意从而使合同有效,该当事人一方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该合同,在合同已经履行生效时,也可请求撤销该合同,从而使该合同的法律效果归于消灭。《合同法》第54条规定了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的后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

14.委托合同及其与代理制度的区别有哪些?

【问题】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代为办理委托事项,由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请问:委托合同及其代理制度有何区别?

【解答】委托合同与代理制度有点相像,两者的区别是:

(1)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而委托合同中,委托人可以自己名义,也可以委托人名义处理事务,且不必与第三人发生关系,如委托他人为自己抄写文稿,也不必都是民事法律行为。

(2)适用范围不相同。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而委托合同仅仅是产生委托代理关系的基础,而与法定代理、指定代理无关。

(3)代理关系的成立,被代理人授予代理人代理权属于单方法律行为;而委托合同则是双方法律行为,没有受托人的承诺,委托合同就不成立。

(4)代理关系涉及代理人、被代理人、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委托合同法律拘束力仅限于委托人和受托人,与第三人毫无关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5.居间合同及其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问题】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请问:居间合同及其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解答】居间合同及其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居间人的义务和责任主要是:①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2)委托人的义务和责任。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协议不成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如何签订买卖合同

16.什么叫买卖合同?《合同法》对此有何规定?

【问题】买卖合同是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的一种。请问:什么是买卖合同?《合同法》对此有何规定?

【解答】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向买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而买卖人向出卖人支付价金的一种合同。

《合同法》第131条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12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当事人还可根据实际需要,在买卖合同中作出其他约定。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131条

17.订立买卖合同时要注意哪些事项?

【问题】合同订立直接关系到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在订立合同前先对此种合同有一定的了解,依法办事才能避免受骗上当。请问:订立买卖合同时要注意哪些事项?

【解答】订立买卖合同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关于合同的形式问题

从种类上分,可以将买卖合同分为口头形式、书面形式。

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用语言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而不是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合同形式。

书面形式是人以书面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方式,它的表现可以是合同书以及任何记载当事人要约、承诺和权利、义务内容的文件。

书面形式是当事人最为普遍采用一种合同约定形式。合同采取书面形式,虽然比较复杂,但优点在于权利、义务记载清楚,便于履行,发生纠纷时也容易举证和分清责任,有据可查。因此对于关系复杂的买卖合同,重要的合同,最好采取书面形式。

(2)合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问题

合同的成立指合同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协议。合同的生效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约束力。

合同成立的要件如下:①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订约主体是实际订立合同的,他们既可以是未来的合同当事人,也可是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②对合同的标的数量等内容协商一致;③需具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合同生效的要件如下: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④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8.签订产品质量条款应注意哪些方面?

【问题】产品质量划分为国家标准(简称国标)、行业标准(简称部标)、企业标准(简称企标)三种。合同双方当事人在采用产品质量标准时,如果有国标或部标的,按照国标或部标;没有国标或部标的按企标签订。如果合同双方还有特殊要求的,可以协商签订。请问:签订产品质量条款应该注意哪些方面?

【解答】签订产品质量条款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写明供方在什么条件和多长时间内对产品质量负责。

(2)对成套产品质量要求,不仅要写明主件的质量要求,而且要写明附件的质量要求。

(3)对一些需要安装运转后才能知道其质量缺陷的产品,在合同中必须写明产品在安装运行后,在什么条件下和多长时间内,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可以向供方要求承担责任,如果过了期限后提出,供方则不负责任。

(4)质量按照样品的,必须对样品的质量标准作出明确的说明。最好把样品封存保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9.怎样填写产品数量和计量单位的条款?

【问题】产品的数量必须由双方协商决定,写得准确、清楚,不能含糊不清。请问:怎样填写产品数量和计量单位的条款?

【解答】对成套供应的产品,应明确写明成套供应的范围。如对成套产品的供应除应写明主件数量外,还应写明配套的附件数量。

计量单位必须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即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如长度用米(m)、厘米(cm)、毫米(mm)。绝对不能用含糊不清的计量概念,如一车、一瓶、一包、一桶、一箱、一筐等,必须按照法定计量单位与规定的符号填写。对以车、袋、箱为单位的货物,必须明确规定每车、每袋、每箱的具体数量或件数。

20.怎样填写产品的合理损耗条款?

【问题】对某些产品(如化工产品、纸张、食品等)在一定范围内会产生差额和自然增减、合理落差、正负尾差等。请问:怎样填写产品的合理损耗条款?

【解答】对于差额幅度,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下来。如主管部门有规定差额的,按规定执行;如没有规定的,当事人应自由协商确定允许差额的范围。在合同规定的正负尾差和合理落差的范围内,供方少交或需方多收部分,都是允许的,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当然,供方交付产品的数量的尾差和需方验收时的落差超过了合同规定的范围,需方有权要求供方补交少交部分或退回多交部分。自然减量也一样,在主管部门规定的损耗定额以内的,需方不能向供方索赔。超过定额损耗的部分,属于承运部门责任的,可向承运部门索赔;属于供方责任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供方索赔。

21.怎样填写产品的交货方式、运输方法、到货地点条款?

【问题】交货方式、运输方法、到贷地点务必填写明确,而不能含糊不清。请问:怎样填写产品的交货方式、运输方法、到货地点条款?

【解答】交货方式要明确写出是一次交货,还是分期分批交货;是月交货,还是按季度交货;是供方送货或由供方代办托运,还是需方自提;需不需要派人押运等。

运输方式要明确用火车还是汽车还是船或飞机运输,或者联合运输。

产品的到货地点,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并且必须写明详细地址。应在地名前冠以省、市、县名称。实践中往往有些地点写得不明确,如笼统写北京站,不明确是火车站还是飞机站,如果是站必须分清是东站、南站还是西站、北站。

需方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前40天通知对方。迟于这个期限,供需方也可另行协商。

22.怎样填写产品交(提)货期限条款?

【问题】产品交(提)货期限关系到合同的有效期。请问:怎样填写产品交(提)货期限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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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产品的交(提)货期限必须明确写明在什么时间或什么期间内交(提)货,如果分批交(提),还必须写明每次交(提)货时间。

如果合同中的履行期限不明确,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23.怎样填写产品验收方法条款?

【问题】对产品的验收主要是对产品数量的清点和对质量的查验。请问:怎样填写产品验收方法条款?

【解答】产品的验收条款必须写明:

(1)验收标准。如果质量标准有国家标准、行业(部)标准、企业标准的,那么就分别按国家标准、行业(部)标准、企业标准验收;如果质量标准是供需方约定的,按约定的标准验收。供方必须对产品的质量和包装质量负责,提供据以验收的必要的技术资料或实样;如果质量标准是按样品的,双方要共同封存样品,分别保管,按封存的样品进行验收。其他项目的验收标准,则以合同为准。

(2)验收方式。要写明是全面验收还是抽样验收;是感官验收,还是理化验收、安装运行后验收、破坏性验收等。如果是抽样验收,还要明确抽样的比例(如百分之几、千分之几、万分之几)和时间。

(3)验收期限。验收一定要有时间限制,如果不及时验收一旦发生质量缺陷,就难以区分责任。认定责任的一般原则为:在验收期限内发生货物质量、数量等问题,就由供方或承运方负责;验收期限过后发现问题,则由需方自负。

(4)验收地点。必须在合同中写明是在供方所在地,还是在需方的所在地或其他地方验收。一般供方送货,以需方所在地为验收地;需方自提,则以供方所在地为验收地。

此外,在必要时,还要写明产品由谁检验和复验。

24.怎样填写产品的价格条款?

【问题】产品的价格可能会因为种种原因在合同履行中出现较大误差。请问:怎样填写产品的价格条款?

【解答】产品的价格凡是有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执行;没有国家定价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议定。

商品的供应价格,属于国家或国家授权的各级主管机关定价的,以开发票之日的价格为准。在合同执行期间,遇有国家或国家授权机关调整价格的,凡合同规定由供方负责代运的商品,如供方是按调价前的价格开出发票,商品也在执行调价日的当日及以前运出,并取得了承运部门的运单、提单的,仍按原开货票的价格执行;如商品在执行调价日期以后运出的,应按调价后价格执行。逾期交货的,遇有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凡合同规定由需方自提的商品,逾期付款或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

25.怎样填写结算期限条款?

【问题】合同中必须明确定明结算期限,这样才不致于让付款方拖延。请问:怎样填写结算期限条款?

【解答】结算期限必须写明,使对方受其制约。如是验货付款,要确定在验货后多长期限内贯彻付款。用托收承付方式,承付期限一般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收货(付款)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算。凡收付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缩短或延长验货期的,应在托收凭证上写明。

在合同中双方还必须写结算单位及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和帐号的,一般就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前30天通知供方。

26.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应注意哪些条款?

【问题】购销合同往往因其产品种类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请问: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应注意哪些条款?

【解答】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应注意以下条款:

(1)产品的名称(注明牌号或商标)、品种、型号、规格、等级、花色;

(2)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要求);

(3)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

(4)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5)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

(6)接(提)货单位或接(提)货人;

(7)交(提)货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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