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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冷战后军事干涉的正义依据(1)

在前文的论述中,按照参与军事行动主体的性质,我们已经把军事干涉分为两类,一类是辅助性的,另一类是主导性的,由于辅助性的军事行动更多的是出于对条约义务的履行,而不包含明确的干涉意图和行动计划,因此,笔者把本书所要讨论的对象定位在后一类属性之下的军事干涉。

不管是介入一场正在进行中的冲突还是先发式地采取军事行动,任何主体都不会无缘无故地使用自己的武装力量。使用武装力量是一项理性的决策选择,因此,从一个非必然的决策取向到采取实质性的军事行动,是需要经过诸多中间环节的,期间既要分析判断各种利害得失的情势和因素,又要衡量自身的军事力量和能力是否足以控制局面,与此同时,具备理论上的必要性和操作中的可行性则是作出决策的前提条件和军事行动的重要基础。在这一章里,笔者设想从正义和利益两个角度来探讨冷战后军事干涉的依据,并把实施军事干涉的重要先决条件——实力因素归人到利益的实现途径之中进行分析。笔者还希望通过对军事干涉的依据——实现正义和实现利益之间关系的系统分析,建立起评估军事干涉的法律和伦理地位的框架。

在人类历史发展的不同时期,关于战争有众多的视角和观点,有从民族国家的自然权利出发鼓吹或肯定战争的,也有从战争所引发的灾难出发怀疑或否定战争的,但从古希腊、罗马时期起,理性的分析家们开始广泛地用正义或非正义的性质来评判战争。在希罗多德、奥古斯丁、托马斯·阿奎那那里,划分的标准是:进行侵略是非正义的,为自由而战是正义的。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注重从战争的社会效果进行评论,认为促进社会进步的战争是正义的,而阻碍社会进步的战争是非正义的。这些思考以及后来形成的《非战公约》《国际联盟盟约》《联合国宪章》等都体现了在历史的发展中人类对于战争的认识在不断前进。

一、关于正义的理论探讨

国际社会一般是从法律和伦理两个层面对军事行动进行正义分析的。从法理上说,合法性与正义性是相一致的,具备合法性的事物势必能在某一层面上体现正义。而合法性和正义性并不是一个凭空的概念或主观的臆断,其核心问题是需要确立某一标准,并且这一标准能得到人们的认同,而且这两者是缺一不可的。在现有的体现国际法原则的相关文件中已对正义的有关方面作出了一些规定,根据《非战公约》《国际联盟盟约》《联合国宪章》以及联合国大会的相关决议,国际法认定侵略战争是非正义的。而反侵略战争是正义的。结合联合国大会《关于侵略定义的决议》(相关的条文在第一章中已经提到)和《联合国宪章》第39条、42条、51条之规定,反对他国武装进攻的自卫战争和争取民族独立和解放的战争是合法的,在联合国安理会授权之下组织力量履行集体安全的职责也是合法的。上述条约以及自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以来确立的原则,基本构成了国际社会认定正义战争的规范和标准。因此,除了前文中提及的法律本身的可变因素之外,在现实中能从合法性角度获得正义的战争是有限的。

在对战争进行伦理分析的基础上形成的“正义战争理论”与西方的宗教传统、法哲学思想有着深厚的渊源关系。在西方国际关系思想史上,对战争作正义与否的判断是从对战争所涉及的社会问题和道德问题的探讨中体现的,因为战争往往引发灾难,灾难又引发社会的动荡与混乱,而人为的灾难是可以明显被提出道德质疑的,但在各派学者的观点之间却也存在明显的差异。

现实主义认为权力支配着国与国之间的关系,战争是维护和实现自身利益的必要手段,现代战争虽然从结果上看存在非道德性,但是它在本质上与道德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摩根索虽然承认“技术上非人道化的战争一定在道德上也是非人道化的”,但他同时又说“对毁灭生命的行为不加道德限制的现象,是同战争的总体性质相伴随的”,并认为“在战争观念根本改变的影响下,道德限制作为行为准则已呈衰微和完全消失之势”。对现实主义者而言,国家的行为很少受道义的束缚,更重要的是主权国家间的无政府状态以及在无政府状态下国家对于利益与均势的追求。

与现实主义者截然相反的是和平主义者的立场,他们认为战争是对现代工业文明和经济繁荣的最大威胁,“正义战争”不过是用来掩饰帝王们侵略野心的宣传,他们从《圣经》以及其他的宗教教义出发,反对任何形式的战争,认为理性、博爱及普世的道德原则要求人们任何情况下都应该避免使用武力。在他们看来,对战争作正义与非正义、防御或侵略之区分毫无意义。

自由主义者似乎处于中间立场,他们以“道德要求”和“民主原则”为核心,把一国的外交政策与其国内的政体结合起来,认为政治体制决定了一国是否好战,影响政治体制和决策体系可以改变一国在战争问题上的倾向。因而他们主张恢复规范,健全对各国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法准则,建立国际性的机构和组织,通过形成国际集体安全机制来防止战争的发生。约翰·默里认为,政治权力必须在道德的原则下确定是否必须使用、有选择地使用、限制使用或禁止使用,并提出两条判断战争正义与否的标准:一是看战争是否给人类带来更大的灾难,二是看权力的使用是不是有限的,是不是为了法律的目的。托马斯·博格所提出的全球性制度方案和肯·布思提出的21世纪的全球伦理学都可以看作是自由主义者对于新的国际制度和机构的期望,他们认为这些新的国际制度和机构能够更好地规范国家的行为或改变其行为倾向。

在西方学者对于正义战争原则的研究中,沃尔泽的观点是简洁而鲜明的,他在著名的《正义与非正义的战争——一种历史事例的道德论证》一书中提出,可以从发起战争的理由和战争中使用的手段两个层面对战争进行道德分析,前者用来描述战争性质的正义性,而后者则用来表明战争进程中的正义性状态。沃尔泽还认为,只要遵从正义、遵从道德上的合法性,那么正义是独立于联合国的决策之外的。学者埃里克·海因茨则提出了与沃尔泽商榷的观点,他指出现实中的人道主义干涉和军事行动可能太放任和随意,甚至很多与人权无关的问题也付诸军事行动来解决,并认为以武力作为维护人权的手段本身就是不和谐的,而且使用武力的事件需要限定在仅适合于对人的伤害到达极点的侵权事件才是符合道义和正义的,他还认为要真正弄清人道主义危害和人道主义干涉之间的关系必须首先关注人权概念本身。

而如果我们综合科特斯、理查德·米勒、汉德逊、戴维·费舍、莫奈·费斯戴尔、丹·史密斯以及约翰·罗尔斯等学者的观点,那么可以发现,在与战争和使用武力有关的问题上符合以下几点被认为是具有正义性质的:不义行为的存在可以成为使用武力的正当理由,但是,不能将战争视作简单的政策工具,战争的意图必须是为了更好地推行和平与秩序;应该由合法的权威(合法的统治者或国际组织)决定何时使用武力;使用武力应该有一定的管理和监督程序,武力使用的目的只能是针对不义的行为,当不义行为停止时武力应该可以及时收回;使用武力应该能取得合理的效果和前景(即有成功的可能性),并且战争可能造成的伤害应该小于战争所能实现的善;使用武力的成本和收益之间应该是相称的,战争应该在最短的时间内以最小的代价结束;使用武力应该是在用尽所有和平手段情况下的最后选择;应该注意战争中的基本道德,战争过程应该体现区分的原则,打击目标应该有区别性,既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破坏和过高的代价,又要注意避免打击民用目标而伤害非战斗人员的生命和财产,非战斗人员应该具有战争豁免权,或者对于非战斗人员的伤害应该在最低限度上;使用武力过程中应该注意在手段上的节制性,一切核战争都是非正义的。

可见西方学术界是重视战争的道德尺度的,科特斯甚至认为战争中的道德目标是高于和平目标的。“正义战争理论”以及对战争正义性的相关论述对冷战以后出现的局部战争起到了一定的规范作用。然而现实的问题是,理论及其争论尽管能帮助我们从多方面理解和认识现实问题,也能表明至少在国际关系理论研究和政策咨询的领域,正义的意识在不断加强,但这些却都没有能够起到避免战争的作用。而且,任何学派或理论主张都必须承认战争(或军事行动)的前因后果是客观存在的,也必须承认战争从起因、目标、过程直到结束的每一个环节都存在着伦理与法律的问题,而战争的决策者、参与者以及外部世界也正是根据这些原因和结果的性质来评论战争的。

由于军事干涉从形式上主要表现为武力的使用和介入,因此它与战争是很接近的,我们也可以把对于战争性质的认识迁移到对于军事干涉性质的认识上,以合法与非法、合乎正义与非正义的特征给军事干涉定性。通常情况下,我们都认定法律是用来弘扬正义的,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具有正义的性质,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则具有非正义性,而在国际法的原则中确实存在着一些可以使用武力的例外规定,也即只要在符合这些规定的情况之下使用武力,其行为就应当被认为具有正义的特性。这样,接下来的问题是,如果说在国际法原则许可下的武力使用具有一定的正义性质的话,那么国际法原则之外的军事干涉是否同样具有正义性?它又是怎样获得实施的依据的呢?如果说军事干涉有别于侵略战争的话,那么它是通过什么来体现正义的?或者说它所体现的是什么样的正义呢?

作为一种处理国家之间关系的方式和对于国家之间所处关系状态的表达,军事干涉是由诸多要素组成的,而其中行动的正义性(特别是在对军事干涉定性时)是具有重要意义的。只有为了弘扬正义的行动才能被认定为正当的行动,从而为行动的合法性提供依据。在实践中,军事干涉的理论依据也正是从“正义性”中寻找的,或者可以更直接地说,在与正义相关的问题上,军事干涉是以武力推行正义的行动,或者说是强制正义出现的行动,不管这是名副其实的正义,还是仅仅用来作为幌子的正义。

就使用武力而言,正义性往往需要对下列因素进行鉴定:在哪些特定的情况下使用武力是合理的、如何合理地使用武力以及如何对此加以限制等,这里包含着对动机与行为的综合考察,政治学家称之为“开战正义”和“交战正义”。与此同时,使用武力事件的形成过程以及事件形成后对外界的影响,即事件的程序和结果两方面也是衡量正义时通常需要考虑的问题。可见,军事行动在伦理、道德上的可接受性、在实践上的必要性和在实施结果上的无害性都是构成其正义性的重要因素。

在社会历史发展的任何阶段和任何社会历史事件中,正义都不是孤立存在的,正义可以说是伦理、道德领域一个较为笼统的概念,它往往还需要通过其他的现象来体现,比如对于社会政治生活中国家基本利益的尊重,对于民主、自由和人权的尊重都是正义的体现。正义在社会生活中的表现是多方面的,在民族国家内建立民主制度以及民主制度跨越国界走向全球被认为是正义的;作为人类社会中的一员,每个人都享有基本人权,在国家不能保护国民的基本人权或存在危害人权的状况下,制裁违反人权的行为和保障人权原则在世界范围内的普遍贯彻被认为是正义的;拥有强大的经济和军事实力的国家藉此向其他国家施加政治压力是不正义的,制止对于强权的无限度使用以保障弱者的基本权利被认为是正义的;救援处于灾难中的民众是人道与正义的,人为地挑起战争引发灾难则是不正义的,如此等等。

此外,正义还是一个历史的、相对的概念,一方面,法律和规范在历史的发展中存在不断变迁的可能,它们都需要体现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正义的内涵也需要在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中得到不断的补充;另一方面,军事行动的要件——武器技术是不断进步的,这种进步对军事行动的正义性和合理性提出了许多挑战。现代武器越来越强的精确性和越来越巨大的杀伤力使得使用武力所造成的破坏性越来越大,加之核武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出现,使军事行动很容易偏离原先设定的方向和目标而造成大面积的对无辜的伤害,精确制导的常规武器则使军事行动的破坏力不可估量,干涉在这些新技术下很有可能从武装力量的介入演变成对被干涉方毁灭性的打击。因此,对于某些具体行为而言,其在历史上的正义性并不表明在现实中还继续具备正义性。

同时,正义也是一个具体的概念,在特定的领域内它都可以通过具体的内容和要素来体现。我们至少需要从两方面来认识军事干涉中对于正义的判断,一是判断在军事行动之前作为行动依据的正义性来源,即军事行动是不是具有充分合理的理由;二是判断在军事行动进程中具体操作上的正义性体现。前者决定了会不会有军事干涉出现,后者决定出现的是什么样的军事干涉,相对而言,前者更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在现代军事干涉的具体实践中,还需要对上述两方面的判断进行认识的细化,一一是判断和认识军事干涉的具体原因,虽然每一次干涉的实际原因并不相同,但是对于民主、自由、人权等问题的关注是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因素,冷战结束以后,国际反恐也开始成为军事干涉的实际需要和新因素;二是与军事干涉行动本身相关的因素,包括干涉主体的资格条件、主体所设定的行动目标、军事行动以怎样的方式进行以及军事行动可能造成的实际后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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