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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章 、法的精神

第三十五章、法的精神

(一)、法的精神,法代表着人民的意愿

古代中国的法家认为“权制断于君则威”,主张立法权掌握在君主手里,臣下不得行使,建立起一种“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的君主极端专制的封建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君主本人则凌驾于法之上,超越于法之外。

西方的法家认为法的精神来源于人类的主观意识对客观存在的反映。法是站在第三者的客观立场上评判当事者与被当事者的一种手段。

法的概念形成于人类之始,法通道,有人既有道,无人亦有道;有人既有法,无人也有法。法是自然规则下自然形成的法理。人类法的形成来自于人类的自然正义,来自于人类的意识形态。也就是说人类自产生之始就存在完全自觉的直观理性,也可以说是两眼看到的直观的机械理性,通过直观的理性产生完全自觉的正义感,这种感觉来自人类的本性,来自于自然法则。当然,自然法不是孤立存在的个体,需要在群体之间体现。

法不是孤立存在的单元,法必须在具体对象的参照下才能形成法的概念,这就是自然中同性排斥,异性吸引的原因。原始的理性是建立在初始阶段的直观感受,感性来源于不明白为什么会发生什么,通过直观感受得出原始的道德规范,这是自然法形成的基础。“道非道,非常道。名非名,非常名”就是这个道理。天下本无路,走的人多了就成了路。但是,法不同于道。道是自然形成的规律,道是世界形成物种的原始法理,而法则是物种形成中产生的自然法则。

法形成于物质条件之上,却又离不开意识形态的支配。法在人类原始状态下只是自觉生成的直观理性。但是自人类形成社会之后就不在是原始的理性了。人类自形成社会之始,人类对法的理解就上升了一个台阶,只是真理是在不断摸索中建立的,真理不会一步到位。

自人类社会形成一种普遍存在的群体之后,法就不在是自然法了。法的含义在扩大,法的精神在扩张,正义与邪恶的较量就以法的度量来衡量两方的力量,直至形成现代的法律法规。

法自形成之始就高于一切,法大无边,一切人的行止皆在法下运行。但是自社会形成国家,无论东方还是西方,法都是作为一种工具存在于社会等级之间的。真正将法的精神传播到世界的是西方的法学家们。西方人认为法不可以将精神领袖置于人民的最顶端,也不可以将精神领袖置于法律之外。但是东方人不这样认为,东方人认为“权制断于君则威”,法出于君则君上威。这是扭曲的法理,“刑重而必得,故民不敢试,故国无刑民”,以重刑示民,使人民感到畏惧而不敢触犯法律,以达到国中无犯罪之民的目的。

(二)、法是荣誉、权力的聚焦之地。法如庇荫,只针对全民中的少数人。

我在本书第十八章讲到“其实法律就是荫护全体人民的手段措施,法律如大树之荫,庇护树下众人,但是法只对众人中少数违法违规者采取强制制约措施,而不针对所有人。法律是至高无上的,是崇高的。法,保障全体人民的合理性诉求,只针对全民中的少数违法者施用限制措施,但对于全体人民则如慈母般的荫庇与保护,因此完全归于‘分于三’的范围,归于客观唯心主义思维的践行之地。所以说法的精神充满权力与荣誉的成分,归于意识形态。

国家之下平行着政府与法律,政府的人性体现在经济民生,政府如父亲,力图反哺在他制下的毎一位公民,而法律的人性则如庇荫,如慈母之心,力图呵护毎一位在她怀抱里的公民。

政府与法律都是针对全体公民的义务实体,但是政府是分配财富的履行机构,着力点在平富扶贫。而法律且是荫庇众人的权力机关,着重点在抑强扶弱。

政府与法律又是全民责任实体,但政府是针对全体人民的权利机构,着力点在施政惠民。而法律且只针对全民中的少数人施用校正措施,着力点在匡正治邪。

因此,政府与法治万万不可混为一谈,原因就在于政府是针对全体人民的权利机构,而法治且是只针对全民中的少数人的施法机关,如果政府与法治混为一体,针对的将是全体民众,对全体人民只存在春天般的温暖,而不可以对全民使用严冬般的专制手段。

这也是古代儒家理学思想浓厚的国家非常容易出现起义运动,而在应用哲学体系的西方国家历史上鲜有规模很大的起义运动的根本原因。”

(三)法早于国家,法通道,来源于自然法则

法在人类之始就已经存在,法的原始本质是惩恶扬善,杜绝不公。法不是孤立存在的个体,法必须要有参照才能得到正反对照的立体构成。不知善无以匹恶,不知好并不会觉得坏在何处。善与恶,好与坏是对立的个体,而法正是出于平衡法则来平抑两者的关系的。

法通道,是自然形成的一种概念。但不通德,法是法,德是德,互不相干。法是匡正,德是取直。法来源于人类的主观意识对客观存在的反映,执法者当是站在第三者立场上客观评判当事者与被当事者的一种手段。而“曲则全,枉则直,洼则盈,敝则新,少则得,多则惑”是为德。德是洼地求盈,曲处理直的规则,故德不是法,德是自然规律,是两只眼看到的世界,但有通自然法之功。

法是人对事物发展进程的客观存在的反映。如民法,民法的本意是强不欺弱,善不驱恶,扶正祛邪,曲则履直,枉法取惩。

(四)、赋税法

孟德斯鸠说:“一般规律是:国民所享受的自由越多,征收的赋税便越重;国民所受的压迫越重,就越要减轻赋税。这在过去和现在始终如一,将来也会如此。这是从人的本性得出的一条规律,是永恒不变的。”所以古代中国的赋税是很低的,中国王朝政治没有反哺人民的思想,只有维护王权统治的思想,所以古代中国的皇帝们在建国初期赋税是非常低的,收取的赋税只是用来维持国家运行而已,只有两项开支,即皇家与皇家军队开支和皇家政府开支,至于民生,古代中国基本没有民生概念,只有民事概念,所以也就没有反哺人民的说词了。这种情况来源于文化,东方的文明来源于东方文化,文化背景不同必然产生不同的法制观念,中国的儒学天生缺乏反哺民生的观念,自然古代中国的立法者也忽略了民生的问题了。

(五)、儿童是国家的未来

儿童是国家的未来,对儿童的保护是共和国的重要法律,因为在这些儿童中有共和国的明日之星,有共和国的精神领袖,所以对儿童的保护就如同保护我们的眼睛一样重要,未成年人保护法是对儿童的强力保障,当然保护法不是一边倒的呵护,还应该包括惩戒,对于正义我们应该弘扬,对于邪恶就必须加以扼制。如果正义的得不到弘扬,而邪恶却遍地开花,那就是共和国对法的精神的缺失。

(六)、妇女权益的保护

妇女是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占全国人口的一半,共和国的女人与男人一样支撑着国家大厦,自然女人也一样应该得到与男人同等的权益保障。这里自然包括物质基础的与精神领域的需求。但是应该看到女人与男人的天然不可抗拒之原因,女人天生弱势于男人,因此共和国的法律在倾斜性保护女人的同时也不可以用男人的道德标准压制女人的原始价值,女人用身体条件换取适度的报酬应当受到男权社会的保护。这是女人的自然权利始终无法平等于男人权利的原因。在无法确保女人平等于男人的共和国中,适度的宽容女人用天然条件换取物质利益是应该受到法律保护的,这其中即包括婚姻关系之内的正当利益需求,也包括婚姻关系之外的正当权益。在这一点上日本做的要比美国人与欧洲人好,这也与他们的传统观念有关。

(七)、继承法的初衷

继承法,继承法的初衷是避免下一代过度的拥有不劳而获得的财富。因此,西方人在中世纪时就设定了遗产继承必须在夫妻子女间顺序进行,这其中还包括父系母系的兄弟姐。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这种中世纪的继承法则已经落后于现代社会了。比如我们以继承法的原则去分配一个拥有百亿千亿财富的富翁的财产,就必须把富翁的财富分成无数等分,分配给他以下顺序排列的继承者们。可是,大家要知道,当财富超过一定存量时,财富就不是孤立存在的黄金白银,也不是流通货币了,而是以价值形式存在的法人资产,土地储备,房产价值,股票收益等等有价资本,但是这些资产更不是孤立存在的货币存量,这些资产存在社会关系,因为在这些资产下包括一些劳动力,如果以继承法的初衷势必打乱原本的社会体系,那么这些资产如果真的平均分配,给社会带来的凤险远远超过继承法的善良的本意。

近日我看到一名法学教授的文章,他认为中国的继承法应该传承中国的传统观念,继承法应该回归过去家族长老式的传承方法中去,由父系亲属顺序得到继承权。中国现代的专家教授之所以得不到人民的尊重就在这里,这些人总是发表一些不切实际的言论。现代的中国是什么时代了,还是过去的三代、四代同堂吗?你为什么不去了解实际的家庭关系,而信口赤黄呢?

我们可以不看继承法的初衷,只看物质基础决定意识形态,从唯物的观点来论述继承权的真实含义。确保物质基础的再生性与延续性是保证社会发展的原始动力。这是唯物论的观点。从这一点出发继承权的设立并非仅仅是为了分配遗产,保护遗产的再生性与延续性比分辖成不同的等分分配继承更加重要。继承法的设立并不仅仅是为了财富分的公平,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看,中国传统的家族式传承方法已经不切实际了。不合时宜的观念无论如何不可以搬进民法中去,这有背法的精神。

即便是放弃继承法的初衷,也不能接受无关紧要的人获得不当得利的权力。如果继承法回归中国人的世俗观念,势必造成不当得利的情况发生,这就违背了法的精神。原因是当今中国的家庭结构已经不是旧时代的家庭结构,很多家庭是单元直系结构的家庭模式,即年轻人在成年后各自组成的家庭是夫妻两人世界,通常情况是绝大多数的家庭经济是独立的,并不存在大家庭的混合模式。一对夫妻从组成家庭到生老病死,经济结构上都是以夫妻关系存在与发展的,与父母以及兄弟姐妹并没有太大关系,即便是在农村地区,兄弟姐妹之间也保持各自独立的经济基础,也就是说兄弟姐妹之间并没有经济往来,那么为什么没有经济互利的兄弟姐妹的关系在今天的法律中却要支持其兄弟姐妹拥有继承权呢?

继承法的精神就来自避免下一代过度的拥有不劳而获的财富,继承法的初衷是为了避免儿女过度的获得不劳而获的财富,那么,打烂分配就能避免一些人获得不劳而获的财富了吗?不尽然吧。呵呵,如果继承法准许兄弟姐妹有权获得继承权,那么本来就不相关联的经济个体是不是同样也在打破继承法的初衷,让不相干的人获得不当得利了呢?

如果按照这个教授的意识去行使继承权,那么同族中生前没有任何经济关系的人员都可以获得继承权,这个法体现的公平两字又到哪里去了呢?

最近看到一篇报道,说是在一个大城市里有一个独生子女,父亲于十年前过世,母亲之后没有再婚,母亲过逝后独生女去房产部门过户其父母亲名下的房产,但是,房管局告知她必须将父母亲的兄弟姐妹全部叫来并当面写出放弃继承遗产的权力文书,或拿出父母的遗嘱,否则不于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看到这篇报道或许很多的中国人都懵圈了吧,很多人会无数理解房产部门的这项要求,不知道遗产继承权会遇到这样的尴尬,同时也给一些居心叵测的人带来了一丝笑意。如果按照这个规定,也就是说父母亲的兄弟姐妹都因为血缘关系而拥有主张继承这份遗产的权利,那么这项规定依据的是什么样的法的精神呢?

如果以继承法的初衷是避免儿女过度的拥有父母遗存的财富,那么父母亲的兄弟姐妹来分享这份遗产是不是有不当得利之嫌呢?如果父母亲的兄弟姐妹都不放弃这份遗产权,今后的法院恐怕就要只为办理遗产继承的案件而被挤破门槛了,这是不是有失公平呢?

法的精神是客观公正的对待现实存在的已有事物,以公平发展总揽社会文明的精神,当然真理不是一步到位的,但是最不应该伤害的就是八零、九零、零零后这些孩子,因为这些孩子因为计划生育政策而失去拥有兄弟姐妹的亲情,而当他们拥有父母亲的那点遗产的时候,却要招受来自父母亲的兄弟姐妹的摧残,这样的法,法的精神在哪里呢?

无论是继承法还是婚姻法,无论是西方还是东方都在践行以利益共存为目的,以平抑人类本性的欲望为目的,以公平的原则建立稳定的家庭单元,形成社会发展的基层结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达成妥协性的契约性协议精神,以保障国家之内社会之中最基层的单元保持和谐稳定,以确保国家社会长治久安。孟德斯鸠说:“家庭越是失去单一性,法律就越应该把各个分散的部分集中在一个中心,利益越是分散,法律就越应该引导这些分散的利益走向一个共同的利益。”

(八)、私有权法

在共和国中,国家对私有产权的保护是必须的。但在社会主义共和国,共和国的目标是实现全民共享的平等的和谐社会,对于私有权并不是社会主义共和国主导下的主体思想,社会主义的目的是最终消灭私有制而达成共产主义社会的目的。那么为什么“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呢?

为了在现有机制下调和人类的心理愿望与人类自然欲望的矛盾冲突,在愿望无法立刻达成的情况下,国家出于平衡的考量,妥协人类自私的天然本性而确立对私有权的法律保护。但是,大家应该理解,在社会主义共和国中,共享的理想将永远凌驾于自然的私欲之上,最终消灭私欲,以实现全体人民共享的理想国度。

(九)、法律与道德

直白的说,直白的道德说教不足以作为立法的依据,道德的考量只是曲正的说词,并不能作为惩戒的依据。因此,道德标准完全不同于法律精神。法的精神是天地之正气,浩然而长存。

法以正义性可以直奔主体,承担责任与义务。而道德只是说教而已,叫嚣到天昏地暗,也只是不负责任的道貌岸然的伪君子罢了,由于毋须负责,伪君子才会拿着道德的尺子到处丈量别人的缺点,把道德量化在他以为的标准之上,去抹杀正义的力量。

徳与法的本质区别是德毋须负责,而法是责任主体,有法必依,违法必惩。而德只是个标准,你可以选择取用,也可以选择不取用,没有责任风险,毋须以德匡直。是故国家当以法治国,而不可以德治国。

道德只是机械的理性而已。

大家不要以为机器人时代将是最科学最理性最道德最法治的时代,如果有一天人类真的进入机器人时代,那将是非常恐怖的世界。因为机器人不关心法律与道德,只会对来自外部的伤害感到敏感,并且机器人对安全的敏感性万分强烈,这是出于机械的理性都存在恐惧心理的原因,这是铁定的自然法理,凡是机械的直观的理性都是恐惧自己与恐吓他人并存的。这种的恐惧的感觉会分布于机器人的每一个细微的部件中,一旦他感觉你有可能是他的威胁,你有可能伤害到他,那么,他会直接干掉你,而不会搞什么公正的审判,这就是机械的理性都存在暴力倾向的原因。

但法的精神不是这样的,法以匡正之精神,为扼制邪恶力量而产生的。法站在客观第三者的角度审视人世间的辛辣苦酸,公正的评判主观当事者的切实利益,以达成公正公平的法的世界。

(十)、法的的长效机制

共和制社会主义国家的土地是国有的,既然是国有的就不应该以任何形式的税收手段征收公民在国家土地上的财产赋税,更不能以设置期限的方式征收私有产权的土地税款。城市土地高额的土地出让金制度,将一个个城市如同悬壁筑楼般的高悬于共和国的土地上,这样做只会引发恶性通货膨胀的概率,消耗掉公民长期持久的在城市中生活发展的心理追求,公民的权益在得不到长期契约保障的情况下,人民便失去了身为公民应得的权利,也消耗掉公民持恒的耐心,这样的法会危及国家根本。

城市是年轻工业化国家经济发展的根本,所以应该设立长效的法律机制,长效法制是年轻的城市化国家规避大萧条、破产潮、老龄化、滞胀、产业转移、阶级固化等等风险考验的必须手段。重要的法必须坚持一贯性原则,而不可随意改变。悬壁筑楼式的法律法规无法抗拒经济发展的周期性自然灾害。因此,有关经济的法就必须是能够长期持久使用的法律制度。

经济有周期性,存在不变的循环机制。经济的周期性决定着经济法是四季循环往复的经济法理,因此,凡涉及经济发展的法都应该是长期有效的法理,而不可以随着政意而增减,这种精神也来源于“社会契约”原理。

(十一)、儒学与哲学

近年来不断有人提出探讨“推动儒学融入现代社会”,这说明很多中国人还是没有深入了解儒学的真实性,甚至有人提出“当代新儒学思潮”的概念。诸不知儒学就是理学,理学就是二元论,并不会得出什么新旧儒学之说,只要是儒学你就逃不出二元论的金箍圈,你就逃不出简单、粗放、直白、机械的儒学礼教说词,逃不出理性的讲说规矩的说词。

儒学二元说教式的礼教说词,已经形式定义化了,无论你如何发展你也逃不掉儒学两只眼看世界的理性视野,无法将思想上升到客观反映的唯心三观世界,无法体会客观唯心世界的辛酸苦辣,无法进入多彩的客观唯心世界,否则,你就不是儒学,更没有新旧儒学之说。如果你跳出二元结构理论,你就不在是儒学了,根本不存在新旧儒学之说。如果把儒学上升到第三只眼看到的客观世界,那就不是儒学而是哲学了,哪来的新儒学思潮呢?否则,你只有重走回头路,回到“宗教、法律、风俗、礼仪都混合在一起”的道德世界里去。

在东方,一切思想都是在孔子之下行走的躯壳而已。在西方,一切哲理都是跟随着苏格拉底的思想而延伸的理论罢了。如果你想拥有儒学,你就只能是孔子的影子,而无法超越孔子。同样道理,如果你想拥有哲学,你也一样只能是苏格拉底航灯下的行舟者罢了。也就是说你想拥有儒学你就不能拥有哲学,你想拥有哲学你就必须放弃儒学,即想拥有羊又想拥有狼是不能的事情,即便是你把他们放一起,早晚狼也是吃掉羊了事。

自汉代之后至今,异族人统治汉民族的时间多达整个过程的三分之二时间段,也就是说在汉后至今的一千八百多年间,有一千多年汉民族是受异族人统治的。为什么?我们不是有伟大的儒学吗?为什么汉民族却不能摆脱异族人的欺凌与统治呢?

恐怕深层次的原因还是思想方法上的问题,这一节看似无关于法的精神,其实行政法中很多的思想来源于文化背景。因此,法的精神也无法摆脱政治环境的影响而独善其身。

(十二)、法的精神同样存在狼性精神与羊性精神

由于气候以及生存环境等多方面的原因,法的精神也存在狼性精神与羊性精神,也有人叫鸽派精神与鹰派精神。热带地区的人多具有羊性精神,而寒冷地区的人则多具有狼性精神。

鸽与羊追求的是和谐相处,安静共存,但是羊群与鸽群只适宜安静和谐,供应充足的环境,环境一旦受到破坏,就必然形成分散混乱的结果,分散、自私、怯弱、恐惧与缺乏团结的特性在这一刻得到了充分的体现,羊群四散而逃。

而狼性的精神却恰恰相反,在内部安定的环境中,狼性是自我独立的个体。但是一旦狼群受到威胁,甚至是攻击,狼性的团结与共求生存的本性会在瞬间激发出来,共同抵御外敌的团结精神便会发挥到极致,狼群会首尾相赴,视死如归。

故法有羊性法与狼性法之分,羊性法求得和平共处,共同发展。而狼性法则取物竞天择,优胜劣汰;弱肉强食,适者生存。

(十三)、法是有精神有灵魂的

灵魂与精神寄托于人的肉体之上,并存于物质基础而不会独立存在。如果精神与灵魂离开人的肉身,人也就不复存在了。因此,法的精神与灵魂同样是依附于人的存在而存在的意识形态。也就是说,没有人也就不会有有关于人的法的精神存在。正是基于人的存在,法的精神与灵魂才应该以人为本,建立人性化的法理制度。

所谓人性化的法理精神,就是站在客观的角度来考量现实存在。因此,立法者与执法者的目光都不应该是两眼直视的,立法者与执法者目光都应该用第三只眼客观的考量世界冷暖,用全方位的视野来评判正义与邪恶,传递给人民正义的正能量。

(十四)、立法者与执法者当是阅历深厚者担当

立法与执法皆是极其严肃的事情,因此立法者与执法者的年龄应当有所限制,通常未满四十五周岁,或从事法律工作未满二十年者不宜当法官。原因很简单,法官不单要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还应该拥有丰富的人生阅历,因为你站在客观的角度从事审判工作,就必须具备第三者冷静的目光,心中充满公平公正的法理,敢于藐视一切,坚守法的精神,捍卫法的尊严,为法贡献一生。法官可以终身制,法官年龄越大越能客观的决断问题。县以下十名法官足已,至于为什么法官不能滥用,这与法的精神无关,与法的规律有关,这里不作详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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