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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从林权制度改革看生态文明建设

一、“迟到的改革”

在本书导论中已经提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本节将展开论述。

中国的经济改革最早是1978—1982年进行的农村土地承包制改革。这一改革的开始和推广,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促使农业增产,在此基础上,实施多年凭票证供应生活必需品的制度终于取消了。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按照改革的逻辑,本应当同时推出。有些地方先走一步,把集体林地承包给农民。但由于当时改革开放刚开始,不少农民对党的政策不信任,他们根据过去的经验,认为党的政策多变,所以林地承包给自己,就砍树成风,哪怕砍完树再种树都行。否则一旦政策变了,岂不是空欢喜一场。在这种情况下,中央紧急制止了集体林地分户承包的做法。停滞了20年才又启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所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被称为“迟到的改革”。

2003年,《****中央******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颁布和实施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试点随即开始。福建、江西、辽宁、云南等省相继进行试验,为集体林权制度的改革探路。在积累试点改革经验的基础上,2008年6月8日,****中央******颁布了《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意味着一场意义深远的重大改革已经启动。

尽管相对于农田承包制来说,集体林地的承包晚了20多年,但不能不承认集体林地的承包同1979年开始的农田承包一样,是关系到国民经济全局的经济体制改革,因为中国集体林地的面积初步估算约有25亿~27亿亩,而且林业资源90%在山区,贫困人口集中在山区,全国592个国家级贫困县中有496个分布在山区。仅通过这几组数字就可以了解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性。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仿照农田承包制而进行的。农田承包制的核心问题是明确承包土地的使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土地依然是集体所有的,但农民的使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明确了,农民从此可以安心地耕种和收获。收益权的重要性在于明确了在这块承包土地上的农作物的主人是耕种者,他人不得侵占。集体林地承包后同样如此:承包后的林地上的树木归承包者所有,承包户可以经营所承包林地上的树木并获得收益,他人不得侵占。承包户实际上成为家庭林场的经营主体,也就是家庭林场主。

然而,林地的承包毕竟比农田的承包晚实行20多年,在推行集体林地承包时,可以充分汲取农田承包制实施过程中的经验教训,所以集体林地的承包制在仿照农田承包制的同时,正如本书导论中所指出的,在三个方面突破了对农田承包的某些限制,即超越了农田承包制。

第一,与农田承包制较短不同,集体林地承包在全国范围推广时一开始就定为承包期70年不变。虽然后来农田承包年限改为“长久不变”,但“长久不变”究竟是多少年不变,农田承包户心中依旧没有明确的年限,他们心里仍不踏实。集体林地承包户却明确了“70年不变”的年限,盘算70年不变,第三代都长大了,还有什么可顾虑的呢?于是“爷爷种树,让孙子来砍”成了林区农民的一句口头禅。承包户上山植树造林的积极性大增,爱林护林的热情也大大被激发出来了。

第二,所承包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树木,可以作为抵押物,用以取得贷款。这样一来,林地承包户的经济就活跃了。这又是一大突破。要知道,在农田承包时,承包的农田和农作物是不能用于抵押的,大约20年以后,在一些改革试验区才实行农田和农作物的抵押制。在其他地区这项限制或禁令尚未取消。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开始时,文件中就规定了可以把承包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树木用于抵押,以取得贷款。这就使金融机构的融资作用在林区得到了发挥。抵押的特点在于,抵押人在林地抵押期间仍可继续经营林地,只有在贷款已到期而抵押人不履行抵押债务时,抵押权人才可以依法处置抵押物。这既可以提高林地经营效率,又可以防范金融风险,林地承包户和金融机构双方都感到满意。

第三,林地承包“一竿子插到底”,直接承包到农户。这种做法当初是有争论的。在一些学术讨论会上,有些人认为,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一定要考虑林地的特点。比如说,农业地区人多而农田较少,农田承包给农户个人经营是可行的;而林区则不同,让林农个人承包,俗话说“包山到户”,那么一个人承包上千亩山林,至少也有上百亩山林,那不就会使贫富差距扩大了吗?再说,农田一年就可收成,而山地要让幼树长大成材,少说也要十年八年,多则几十年甚至上百年,个人承包,行吗?所以有人主张承包到乡,承包到村,或承包给农民组成的林业合作社。而中央的决定却是同农田承包制一样,落实到户。事实证明,中央的决策是正确的。林地承包到户,林权证发给每个承包集体林地的承包户,大大调动了林业承包户的积极性。林业合作社是承包到户之后由承包户自愿组织起来建立的。这是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决定。农民欢迎林地承包的这种做法。

总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给人们最大的启示是:民间蕴藏着极大的创业积极性,通过林地承包,这种积极性被充分调动起来了。也就是说,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人力资本尽管一直存在,但人力资本却长期是呆滞的,没有活力,人力资本作用的发挥完全是被动的,从而未能呈现自身的力量。唯有实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建立了适宜于人力资本充分发挥作用的体制机制,人力资本才会产生活力,民间的创业积极性才会迸发出来。不仅如此,林区人力资本的存量也大大增加了。人力资本存量的增加,在林业经济中主要反映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从事林业劳动和经营的人数增多了。林业成为吸引劳动力的领域。据调查,在2009—2011年间,出现了一些林区外出务工的青壮年劳动力返乡从事林业劳动和经营的现象。由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推进,林地承包户感到家庭劳动力不足,因此纷纷把讯息传递给外出务工的家庭成员或亲戚,要他们辞去务工职务,回乡创业,而且这些务工人员返乡从事林业劳动和经营时,还带来一些同事、朋友,一起返回林区工作。2011年,我们在珠江三角洲一些城镇调研农民工为何出现供给不足现象时发现,集体林权制度的改革居然是附近省份农民工供给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是由于农民一心投入创建自己的家庭林场等工作,以及为了开展林副产品经营的业务,他们积极学习林业和林下养殖等知识,学习与林副产品营销相关的知识等等,大大增加了自己的知识、技能和才干。要知道,劳动者、经营者的知识、技能、才干的增长,同样是林区人力资本增加的内容,这将有利于家庭林场的发展和财富的积聚。

三是林地承包户和他们的家庭成员积极性高涨,意味着人力资本的质量提高了。这可以被看做是在既定人力资本存量条件下,人力资本得以发挥更大能量的体现。在贵州省毕节市调研时发现这样一种情况:最近一些年,云南、贵州两省接壤之处春旱严重,春季经常有山火;过去,农民并不急于上山扑灭山火,他们常说“这是村干部的任务”,因为烧的是集体林,除非县乡两级政府组织民兵上山灭火,他们才奉命上山去扑灭火灾。现在,情况大不一样了。农民的资产关切度激增。在毕节市的集体林地上可以看到,农民知道,每一块林地都是乡亲、邻居、熟人所承包的林地,一有山火,村里人发现火情,便呼叫上山救火,家家都上山去灭火,因为烧的或者是自己家里的林木,或者是亲戚家、邻居家的林木,一呼百应,不用县乡政府下令,他们就自动上山灭火了。这是一种自救性的、互助性的灭火行动,根本不需要县乡政府下令后再上山扑灭火灾。从这件事可以了解到,资产关切度的提高,充分反映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林区农民积极性的提高,这是完全符合林区实际的。

二、林下经济的发展

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之前,山是集体的山,林是集体的林,农民对林下经济是不关心的。这是因为,农民想到,既然山林归于集体,那与我何干?自己在林下饲养鸡,岂不是占了公家的便宜?自己在林子里发展药材种植业,一旦被集体知道了,岂不是会被指责,会被没收?有些地方,集体山林也办过集体林下养鸡场、集体木耳生产基地等,但多数效率低,不赚钱,农民也不关心它们,所以一段时间后就无声无息了。正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后,林下经济才有了新的生机。关键在于:从这时起,林下经济的经营体制变了,不再是集体养殖场、集体种植场,而成为家庭林场不可分离的一部分,由家庭投资、家庭经营。在许多地方,林区金融机构的贷款(包括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对家庭林下经济的发展给予了不少支持。

家庭林下经济活动的特点是因地制宜,没有既定的模式,都有很大的灵活性,宜则继续发展,规模逐渐扩大;不宜则收缩,甚至停止生产和经营,直到转向适宜的养殖业或种植业。这就是家庭林场灵活机制的作用。在皖南一些县域考察时发现,一些集体林地的承包户,在细心经营家庭林场的过程中,为了适应旅游者的需求,还办起“农家乐”,经营餐饮业和供游客住宿的小旅店;同时,家庭经营的林下养鸡、养鸭、养鹅场,林下蘑菇、木耳种植场,既供应“农家乐”餐饮的需要,还出售自家生产的蘑菇、木耳等土特产。有的承包户经营竹业,有自家生产的鲜笋、笋干供应顾客。

这样,家庭林下经济的发展使农民收入增长了,农民对财富的增加更有信心了。他们越来越重视树林的维护,因为树林的维护是他们财富的源泉。他们懂得,只有增加林地的收益,才能维护好林地;只有发展林下经济,才能确确实实地发家致富。这种情况被称做“绿色致富之路”。“绿色致富”是林区出现的可喜的现象。靠滥砍树木,虽然短时期可能增加一些收入,但决非长久之计,生态破坏了,农民发家致富的通道破坏了,还谈什么可持续发展、可持续财产性收入呢?

林下经济发展实际上扩大了林地的可使用面积。因为所承包的林地面积是固定的,如果大力发展林下经济,如林下养鸡、林下种蘑菇、林下发展中药材生产等等,岂不是等于增加了林地面积?林下是一块未被充分利用的土地,经过家庭林场的经营,林下土地被充分利用了,这不是扩大了林地又是什么?

进一步说,林下经济的发展是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因为,传统的经济发展方式将环境保护和经济增长对立起来,似乎二者天生就是不可协调的,即认为要做到保护环境,经济就不可能持续增长,要实现经济的持续增长,环境就必然会遭到破坏,于是就只能是“两利相衡取其重,两害相衡取其轻”。结果往往是:认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应当把经济增长放在首位,GDP目标比什么都重要,所以只可能循着“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道路前进。不少发展中国家正是这样走过来的。

实践清楚地告诉人们,传统发展方式带来的损失是严重的。生态的破坏造成了许多不可弥补的损失。要知道,在发展中不顾资源的枯竭和环境的破坏,强调GDP压倒一切,必然是这种后果。

因此,经济增长质量比经济增长速度更重要。经济增长必须同生态文明建设结合起来,二者必须协调,必须兼顾,这就是需要迫切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最大理由。不仅如此,近些年来,社会对环境保护的看法已经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过去,在人类生存方面,人们关心的重点是生产或生活过程中不能排放有毒的废气、废水和废渣,因为这些排放物会损害人们的健康,会污染环境,甚至会导致人的死亡,所以要清洁生产,清洁环境。现在,环境保护的要点不仅仅是不准许排放有毒的废气、废水和废渣了。比如说,二氧化碳并没有毒,但也不能无限制地排放,因为二氧化碳排放过多,会引发气候变化,从而也会使人类生存环境受到破坏。经济低碳化成为世界各国应当共同遵守的一个排放规则。这对于仍处于发展中国家行列内的中国是一个必须面对的新问题。

具体地说,为了适应国际社会的经济低碳化要求,中国除了应当采取措施关闭一些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工厂、在工艺设计和新产品设计方面有新的突破、抓紧清洁能源和新材料的研究开发等等而外,还必须大力发展环保产业。环保产业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环保产业主要指环保设备、仪器、各种监测手段以及净化环境的各种物品的制造业,也 包括运用环保设备等从事净化环境、恢复受破坏的环境的有关行业。广义的环保产业,则把绿化造林、发展林下经济、土壤改良、治理沙化、治理石漠化、净化江河湖泊和海岸滩涂、资源回收和利用等都包括在内。由此可以清楚地看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意义,因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把集体林地的生产关系理顺了,把广大林地承包户的积极性调动起来了,有利于经济低碳化的植树造林、维护林地、发展林下经济等成为农民的自觉行动。

在这里,林业、林下经济和经济低碳化之间还存在一种良性互动关系。森林是重要的碳汇资源。森林质量越好,林下经济发展的基础就越扎实,林下经济的收入也越多。“不砍树也能过上好生活”,这已成为林农们的共识。据了解,林下种植蘑菇需要有良好的植被条件,以帮助蘑菇生长,而由此产生的菌丝既能增加土壤固碳能力,同时也为森林的成长提供更多的养分。林下养鸡也如此。鸡的护林作用在于鸡能帮助树林除草、除虫、松土、施肥,有利于树木生长,树木又为鸡提供适宜的生长环境。这是一种典型的循环经济模式。

目前,集体山林的林下经济活动才刚刚开始,已发展的林下经济所占面积只占集体山林面积的4%左右。林下种植、养殖都还没有实现规模化、科技化和集约化。加之,林区的基础设施比较落后,这是继续扩大林下经济的障碍之一;林农发展林下经济的资金投入不足,是另一个障碍;经营林下经济的劳动者,一般说来还缺少足够的知识、技能和才干,对市场也不熟悉,这是继续扩大林下经济的第三个障碍。如果政府、金融机构和职业技术培训部门能加大对林区的支持和帮助,相信林业(包括林下经济)一定能在“绿色增长”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还应当提到,经济低碳化的实现,一方面有赖于各种节能减排措施的积极推行,另一方面还有赖于碳汇总量的增加,而进行林权制度改革和大力造林绿化,则是增加碳汇总量的有效途径,因为林业发展既增加碳汇总量,也为我国在国际碳排放谈判中提供助力。

三、林业合作社的前景

为了更好地发挥林业(包括林下经济)在中国经济增长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有必要从林业产业化谈起。

林业产业化就是把林业作为一个产业来经营,将生产、流通、分配和再生产各个环节统筹规划、统一安排。林业产业化的覆盖范围,既包括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形成的一个个独立经营的家庭林场,也包括尚未正式铺开国有林权制度改革的一个个国有林场单位。家庭林场和国有林场都是适应于市场的市场经营主体,产权都应当清晰,应通过界定而成为市场的积极参与者。

关于国有林场的体制及其今后的经营方式,下面再进行讨论。这里先讨论集体林权制改革以后的林地经营方式。在实行山林承包到户以后,集体林地上的经营方式大体上有三类:

第一类:家庭林场。

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家庭林场将是集体林地上的主要经营单位。它们凭承包林地后所颁发的林权证,放心地经营集体林地,从事所承包的林地上的植树造林,维护森林,开展林下养殖、种植业务,并按规定砍伐可以砍伐的树木。它们靠木材销售和果林、油树的产品(水果、坚果、茶油、橄榄油、棕榈油等)销售而获得收入,再加上自己所经营的林下养殖场和种植场的收入,生活水平将会逐渐提高。由于承包后的林地是可以流转的,所以它们有可能通过租赁、转包等形式把那些打算进城务工、经商的林地承包者的林地接管下来,从而扩大自己的林地经营面积。其中有些家庭经营林场会成为林业承包大户。但林业承包大户依然属于家庭林场的范畴,性质未变。它们有条件进行规模经营、规模生产,提高效率,增加林副产品的产量,从而增加收入。

第二类:林业合作社。

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前,在集体林地上不可能成立真正意义上的林业合作社,即使有的地方成立了“林业合作社”,也不过是集体经济的一种形式,如同农田承包制以前所成立的队办企业、社办企业一样,可能挂上“合作社”的牌子,实际上不具有合作社的性质,因为农民并没有产权,不可能成为合作社的投资者。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山林由农户承包了,于是就可以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建立林业合作社,这样的林业合作社的投资者是集体林地上的承包户,也就是家庭林场主,他们自愿参加林业合作社,而且这样组成的林业合作社是独立的市场经营主体,具有法人资格。在不同地方,新组成的林业合作社往往多种形式并存,有由各个投资者(林地承包者)把自己承包的林地入股组成的,也有各个投资者(林地承包者)所承包的林地并不入股于林业合作社,而是以现金折成股份组建而成的。还有一种,即各个投资者(林地承包者)既把自己承包的林地折成股份投入林业合作社,另外还投资若干现金,折成一定的股份投入林业合作社。这样的林业合作社的总股本是混合型的:既有林地折成的股份,又有现金折成的股份。

不管哪一种形式的林业合作社,都必须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组建。股东大会(或称社员大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的理事会是执行机构,社长等同于经理,受股东大会和理事会的委托,主持林业合作社的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账目公开,理事会到期改选,管理民主,这是必须遵守的规章制度。林业合作社最大的好处是取得了规模效益,有利于投资者收入的增长和合作社业务的发展。

林业合作社的存在和发展同家庭林场的存在和发展并不矛盾,二者之间不仅有合作关系,彼此成为伙伴,也有竞争关系,各自发挥自己在机制方面的优势,开展业务活动。

第三类:林业企业。

通常被称为林业企业的企业,可能有如下四类:

一是以经营林业,包括种树、维护林木、砍树销售为主要业务的企业。例如,有的森林工业企业就兼有这些业务。它们把林地作为自身的林业基地,而主要业务则是木材加工业,生产各种以木材为材料的产品。

二是为林业生产服务的企业,如向林业提供专用机器设备的企业、林地所需要的其他各种生产资料的企业,也包括由林地向外运送砍伐下来的树干和木材的交通运输的企业。

三是为林区居民和林业劳动者提供各种生活资料,包括为林区居民和林业劳动者提供各种生活服务的企业。

四是为林区居民和林业劳动者,以及林区小城镇建设服务的企业,包括建筑业、道路建设、公用设施建设的企业。

这四类企业都有可能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后扩大自己的业务范围,介入林业本身的生产和经营,而以不同形式同家庭林场林业合作社合作。比如说,这些林业企业有可能同家庭林场尤其是林业承包大户合作,以提供资金或提供林业机械等方式进行合作,从而介入林业和林下经济活动。又如,这些林业企业还有可能同林业合作社合作,以参股的形式介入林业和林下经济活动。当然,也不能绝对地说这些林业企业完全没有可能以收购或转租转包等方式取得集体林地的承包权,从事林地的经营,尽管这种收购行为是违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规定的。尽管林业企业对家庭林场(包括承包大户)现有承包林地的接管或直接经营受到限制,但这些有可能被本地的林业企业所忽视或有意违规,或突破限制。总的说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后,还是尽可能保留家庭林场或林业合作社的经营方式,不提倡林业企业转租转包集体林地,更应限制林业企业收购家庭林场或林业合作社的承包林地。

但林业企业(不管哪一类林业企业)依然可以通过多种形式进入集体林区,同家庭林场、承包大户、林业合作社分别建立合作关系,并用合同把这种合作关系巩固下来。“林业企业—家庭林场和承包大户”、“林业企业—林业合作社—家庭林场和承包大户”的合作形式仍是大有作为的。这既可增加家庭林场、承包大户、林业合作社的收入,又有利于林业产业化的推进。

四、国有林场改革的一种探索:“一场两制”

迄今为止,国有林权制度改革仍在探索阶段。国有林场究竟如何改制?大体上已有以下几种方式正在试验。比如,森林工业企业承包经营、国家森林公园经营、国有林场改为事业单位编制、“一场两制”等,各有各的适用范围。这些试验都还有待于总结,试点的成果也有待于进一步实践的检验。

从实践来看,“一场两制”可能有较大的适用性。这里所说的“一场两制”是指,在一个国有林场内,两种体制并存,一是国有林场直接经营体制,二是国有林场职工承包经营体制。

国有林场直接经营体制经营的是大片生态林、公益林。它们由国有林场直接管理和经营,包括植树造林、维护林地。同时要严格控制砍伐量,砍伐的宗旨不在于靠此取得收入,而是出于更好地保护林地生态的目的。在国有林场直接经营体制下,经常费用由财政拨付。林下经济同样可以开展,林下经济的发展旨在既有利于维护国有林地,也可以增加一些收入,使国有林场在财政拨付经费之外多一些经费,以及使职工能改善生活,更安心地在国有林场工作。

国有林场职工承包经营体制主要是参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经验而试行的。这种做法的要点是把一部分国有林地分块承包给国有林场的全体职工,由个人承包经营,包括在这部分国有林地上直接工作的职工,以及在国有林场经营体制下的所有在林地上工作的职工,人人有份;否则会造成国有林场职工之间的矛盾、隔阂,并会因收入差距的形成而引发在国有林场经营体制之下工作的职工的不满。

实行“一场两制”后,在国有林场职工承包经营体制下,按林地承包制分配到林地的职工都可以建成家庭林场,他们所承包经营的林地是国有林地,但职工取得了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这样,有可能产生以下三个问题。

一是,这部分林地上的家庭林场的国有林场职工是否继续领取工资?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是:他们仍然是国有林场的职工,照理说,由于身份未变,而且还要完成国有林场职工的一些任务,如植树造林、保护林地生态、采伐树木等工作,所以应照常领取工资;另一种意见是:工资仍照常领取,但由于他们所承包的林地是国有林地,而不像集体林权改革之后农民承包的是集体林地,所以国有林场职工承包者(家庭林场主)仍是国有林场职工,应当向国有林场管理部门缴纳一定的承包费,承包费占他们领取的工资的多大比例,可以协商,但多多少少应缴纳一定的承包费,这是合情合理的。

二是,在国有林场职工承包体制下,职工所承包的林地能不能转包转租?能不能转让?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家庭林场所承包的林地是可以这样做的,但国有林场的土地在承包经营后对此应有所限制。限制是:如果职工需要转包出去或转租出去,应以本国有林场的其他愿意接受转包或转租的职工为对象,而不宜转包转租给非本国有林场的职工,因为那样做的结果就改变了国有林场林地的性质,与现行法律规定不符。至于国有林场职工能否把承包的林地转让出去,应当说,不管转让给谁,都是不妥的。

三是,正如前面已经提到的,实行国有林场职工承包体制之时,全体国有林场职工都有林地承包权。职工承包林地以距离自己的住所较近为宜。如果其中有些林地距住所较远,家属成员年老、年幼或有病,没有足够的劳动力,也可以转包或转租给其他职工,收取转包费或租金。特别是那些仍在国有林场直接经营体制下工作的职工,或由于工作忙碌,或由于家庭劳动力不足,或由于距离住所较远,也可以转包或转租给其他职工,同样有权收取转包费或租金。

总之,国有林场的“一场两制”改革仍需继续试验,以便取得经验。尽管“一场两制”的试验具有较大的适用性,但不能因此否定其他各种改革探索和试验在某种情况下的适用性。不同的试验模式,各有适用范围,实际上表明了各有各的优势。

例如,森林工业企业承包经营方式,可能适用于某些以商品林为主、公益林和生态林为辅的国有林场,某些森林工业企业已在这里有多年的业务实践,它们对这里的情况已经比较熟悉,企业本身的效益也比较好,因此由它们承包经营是可行的。国有林场作为发包方,森林工业企业作为承包方,双方协定的条件都写入承包合同之中。承包有一定年限,到期重新签订合同,如果发包方感到承包方履行合同有不足之处,可以修改合同,或另选承包方。

又如,国家森林公园经营方式,可能适用于某些风景区。风景区虽然只占国家森林公园面积的一小部分,但由于有旅游收入,所以有助于国家森林公园的维护。无论如何,国家森林公园应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经济效益也很重要,但不应放在生态效益、社会效益之上。

再如,把国有林场改为事业单位编制的做法,可能适用于国有林地面积较小的一些地级市。从行政管理的角度来看,这是一种比较简便的方式,尽管国有林地面积不大,又比较分散,但由于经费有保证,人员稳定,管理是有效率的。需要注意的问题是:今后如何发展林下经济,这样,既可提高职工的积极性和收入,又可运用集体的力量把国有林地维护得更好。

国有林场的经营方式是多样化的,不可能只有一种方式。一切都要通过实践的检验,而实践的检验往往是滞后的,要有耐心,并且需要时间,现在不必急于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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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凉微一直满足于自己平静而温馨的幸福生活。有一份薪水不高但足以温饱的工作,一个温文尔雅且对她呵护备至的男友,还有个疼她爱她却从不过多干涉她的老爸,她曾以为自己会这样幸福直到老去,然而世事变化总是让人始料不及。男友劈腿,伤心买醉时遇到的男人竟然是新老板,一夜之间,凉微的身份陡然改变。妖娆妩媚的情敌,阳光帅气的追求者,阴谋暗算的同行,带给她一切的人又对她若即若离。手足无措的凉微突然发现,她被人领进了一个光怪陆离的新圈子,从前的世界轰然崩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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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君临天下若还要等

    如果,可以舍弃一颗让神佛惧怕的剑心换来一个愿望……我愿祈祷,下一次,她别再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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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宋王朝之赵家天下

    宋代没有宦官之祸,没有宗室之祸,没有外戚之祸,没有强藩之祸,从治理国家来说,赵氏家族确是人才辈出、科技文化发展都达到了封建社会的顶峰,如此强大而且得到良好治理的一个国家却因昌文偃武而变得孱弱,以致被远远落后于自己的北方游牧民族打得无还手之力。 本书为读者描述了赵氏家族历代君主是如何处理家族以及社会各个阶层的矛盾,以实现家族的长久统治的故事。书中全面刻画了宋十八帝的性格、命运,从中勾勒出了宋代320年的风云变幻、喜剧悲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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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慧心巧思大赛场

    我们青少年处于兴趣爱好非常浓厚的阶段,同时也处于提高智力和学习知识的重要时期,兴趣爱好直接影响到各科学习成绩,同时还会影响到今后职业选择和能力发展。总之,兴趣是智力的火种,是求知的源泉,是成长的动力,我们青少年应该把智力、知识和兴趣培养很好地结合起来,使自己处于最佳的成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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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阴阳斗天

    遂古之初,谁传道之?上下未形,何由考之?冥昭瞢闇,谁能极之?冯翼惟像,何以识之?明明闇闇,惟时何为?阴阳三合,何本何化?猪脚卓凡因为一本他不知道的阴阳决被莫名屠家,因而在浮屠门开始了修行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