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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过去的丈夫与妻子(1)

配 偶

1670年11月10日,加拿大魁北克城地方督察吉恩·泰伦给法国的财政部长写了一封信:“被送到新法兰西的年轻妇女(所谓的‘国王之女’)都结了婚,并且几乎都已怀孕或育有子女,此事证明该地区具备充分的人口繁育条件。本人强烈建议那些准备(明年)到该地区来的妇女具有可观的相貌且身强体壮,适应当地的劳作,或者至少具备一些操持家务的技能……最好由其教区牧师或原籍法官开具证明,确保她们是自由之身并适合婚配。”

信中所描述的这一野心勃勃的“配种”计划成功地招募到了737位妇女,人称“国王之女”,她们远离故土法国,来到以毛皮贸易闻名的新殖民地——新法兰西,那儿的男人数目远超女人,所以无论是士兵、移民还是毛皮贸易商都渴望娶到老婆。大部分“国王之女”出身贫寒,半数以上的人是孤儿,除了姿容可观与善于持家之外,不少人还能识文断字甚至计算账目,另外,国王还给她们每人至少50里弗的嫁妆(国库空虚的时候例外),很快她们便找到了丈夫。

其中,19岁的凯瑟琳?保罗是法国拉罗谢尔人,嫁给了26岁的石匠兼农夫艾蒂安?坎波,两人生了15个孩子。来到新法兰西时,29岁的马杜丽娜·蒂博尔与刚刚丧偶的吉恩?米洛结婚,他是个制作精密工具的专家,与蒂博尔生了6个孩子。只有极少数的妇女做出的一些不端行为,让计划的赞助人失望。例如凯瑟琳·桂茜冷,其生活方式令时人不齿,还曾经被法庭以****罪判刑。她有好几个私生子女,却连自己与丈夫合法的婚生子女都不愿抚养,任由别的家庭前来收养。然而,声名狼藉如凯瑟琳,也不难觅得配偶,她一共离婚两次,并很快有了第三次婚姻。

如泰伦和其他法国官员所愿,身强体壮的“国王之女”们生养众多,甚至连现代的法裔加拿大人皆是她们的直系后裔。凭借其个人品质与技能,她们在17世纪阳盛阴衰的法属加拿大殖民地婚姻市场上证明了自己的价值,同时也行使了选择未来丈夫的权力。“国王之女”的监护人、乌尔苏拉修道会高级监事玛丽·德·兰卡纳斯嬷嬷认为,选择夫婿之时,她们首先考虑的问题是男方是否拥有房产。根据较早来到新法兰西的妇女的经验,没有合适的住处,会给婚后生活造成极大的不便,直到宜居的新房建造完成之后,情况才会有所改观。

如同历史上的新法兰西殖民地一样,社会中的各个阶层都有其特定的择偶标准,而且,无论何时何处,想要确定一段婚姻,都应从考察配偶双方本身开始:他们是怎样的人?两人有哪些共同点?双方对婚姻有何期望?他们为什么要选择对方作为结婚对象?

首先,新郎和新娘必须是活人——这一条似乎应是天经地义的标准,而且顺理成章到被人们忽略的程度。但是,在一些罕见的例子中却并非如此——处于绝望和痛苦之中的人甚至可以克服生与死的障碍。例如,中国的“冥婚”,做父母的会为已经死去的儿子或女儿举行婚礼,希望这样可以使他们摆脱因生前独身而导致死后变成“孤魂野鬼”的命运。甚至在现代的法国,总统依然拥有将生者与死者的婚姻合法化的大权。

婚姻必须发生在异性之间的所谓“规矩”也早已被打破。以古罗马为例,埃拉加巴卢斯(Elagabalus)皇帝与来自士麦那(Smyrna)的男性运动员佐提库斯结为连理;他还与自己金发碧眼的奴隶希洛克勒斯以“夫夫”相称。古罗马历史学家、传记作家苏维托尼乌斯曾经描写尼禄皇帝“阉割了少年斯波罗斯并试图把他变成自己的女人;尼禄按照一切传统的典仪与斯波罗斯举行婚礼,甚至为他准备了嫁妆和新娘佩戴的面纱……而且把他当成妻子一样对待”。与苏维托尼乌斯同时的文献作品也记载了一些女同性恋的行为,但是,或许由于当时的妇女社会地位低下,不具备与同性恋人成婚的能力,所以并没有女性之间的婚姻记载。

同性联姻并不是古代才有,早期来到北美大陆的欧洲探险家们惊讶地发现,北美土著中也存在同性婚姻。例如,克罗族印第安人便承认“第三性”(即异装癖或同性恋)的存在,他们认为这种人同时拥有“两种灵魂”——兼具阳刚与阴柔之气,当地的许多部落都允许同性结婚。奉行一夫多妻制的阿留申人和夏延族人则允许一个男人同时娶几个男人与女人为“妻子”。但即使是同性恋者,无论他们拥有一个或多个配偶,也都必须恪守传统的姻亲规则。1833年,来到美洲的毛皮商人埃德温·T.德尼格对此评论道:“在这个奇怪的地方,男人穿起女装,履行主妇的职责,而女人变成了男人,与同性结婚!”当时的欧洲本土与北美殖民地,同性恋者是受到主流社会漠视或者压制的群体,甚至被判有罪,法律也规定婚姻必须是异性之间的结合。

初婚年龄

还有一个影响到所有婚姻的问题便是结婚者的年龄,特别是女性初婚的年龄。历史学家布伦特·D.肖认为,新娘的年龄是“决定某个群体的整体人口繁育能力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因此是一个重要的人口统计学数据。所有与人口繁殖有关的社会习俗和惯例都受到它的影响,包括家庭的‘形态’、母亲与孩子的关系、夫妻关系、财产与物权的继承方式等等”。初婚年龄是女性现状的一个指标,折射出社会希望女性扮演何种角色。

在世界大多数地方,甚至连婴儿都可以成为许婚的对象。中国历史上便有“童养媳”之说——把未来的儿媳从小养大,或者将只有数周或几个月大的女婴卖给愿意收养她的家庭,将来给这家的儿子做老婆。人们相信,这样做可以培养唯命是从、任劳任怨的儿媳妇,使其熟悉婆家的规矩和需要,而且不会像年纪大一点才嫁过来的女人那样有逃婚的危险。“童养媳”至少在中国宋代(960—1279)的时候就已经出现,到20世纪末,中国社会中大约20%的婚姻都采取了这种形式。在印度,印度教教义认为婚姻是具有“超自然意义的神圣结合”,因此人们必须在神的指引下组建家庭,而且幼女是可以结婚的。4与中国一样,印度的家庭也认为从新娘小时候便由丈夫或公婆对其进行训练和定型是非常重要的。1921年到1931年这十年间,童婚在印度相当盛行,“童妻”的数量从8565357人暴增至12271595人。不过,有一种叫“过纳”(gauna)的习俗——将未进入青春期的女孩留在父母身边,待其生理成熟之后再送至丈夫家——使得许多童婚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举行婚礼。第二阶段是“过纳”仪式,仪式结束后,新娘才开始与丈夫及其家人共同生活。

西欧上层社会中的婚姻习俗与亚洲不无相似之处。为人父母者经常会把正处青春期或者青春期前的女儿嫁出去,以至于“性成熟”与“适婚”成了一对同义词。他们这样做的目的往往是希望在女儿生下私生子、令家族蒙羞之前将其稳妥地嫁出去,或许还可以借此巩固家庭的地位、荣耀门楣,甚至通过婚姻带来财富。

12世纪,教皇亚历山大三世试图通过教廷法规来保护这些年轻的新娘。他规定了最低合法婚龄——女孩12岁、男孩14岁,男女一方或双方年龄低于这个标准的,婚姻可以不算数。有些精明的父母想方设法钻这条法规的空子,他们将“12岁”曲解为“第12年”,结果在女儿11岁的时候便将其嫁了出去。有的父母则直接无视该条法律或者想通过申请教皇特许让远低于12岁的女儿成婚。

12世纪的欧洲,尽管教廷规定的最低订婚(这里的“订婚”与“结婚”差不多是同义词,区别在于,若一方死亡,另一方不算寡妇或鳏夫)年龄7岁,但还是有很多男孩女孩在低于这个年龄的时候被父母指婚。法国国王路易七世的女儿玛格丽特年仅两岁时,父亲就代她与英王亨利二世5岁的儿子小亨利订了婚。两年后,玛格丽特的母亲康斯坦斯因难产去世,路易七世五周后便再婚,出于外交目的的考虑,亨利二世立刻为小玛格丽特与亨利举行婚礼予以响应。

大多数已经订婚的女孩都会住在家里,等到年龄够了再举行婚礼。但是在中国和印度,有的女孩是由未来的公公婆婆养大的。这些女孩在丈夫家学习各种风俗、文化、语言和惯例。埃塞克斯女伯爵艾格尼丝,3岁时与杰弗里·德·维尔订婚,6岁就被交给杰弗里的哥哥牛津伯爵抚养。英王亨利一世的女儿玛蒂尔达7岁时与大她21岁的神圣罗马帝国皇帝亨利五世订婚,随即进入亨利的宫廷,“从幼年起便开始学习该国的语言、习俗、法律等作为皇后应该知道的东西”。为了确保她融入日耳曼宫廷,皇帝还遣散了她的英国保姆。

就初婚而言,新郎的年龄一般会接近新娘或者比她们稍大几岁,不过,60岁的老头子迎娶比自己小四五十岁的女孩的情况既不少见,也不违法。例如,16世纪英国翻译家安格尔·德伊曾经指责一位贪婪的父亲打算把他“幼小娇弱的”女儿嫁给一个令人厌恶的吝啬鬼,这人“肮脏猥琐……卑鄙丑陋”,而且“丧心病狂,毫不体贴”。

那些被迫与陌生人订婚或结婚的小孩子的情形又是怎样的呢?7岁订婚、13岁结婚的圣雄甘地谴责童婚是“残忍的风俗”,他还补充道:“年幼的我没有想到的是,将来有一天我可以有机会严厉地批评父亲给我安排童婚的做法。”19世纪孟加拉的拉桑达里·德维生有11个孩子,也是童婚的受害者,她形容自己是“像被拉到神坛前献祭的山羊一样,无助地发出痛苦的呼号”。今天我们已经难以寻觅大部分曾经的童婚新娘和新郎的踪影,当然也不能请他们出来指证,虽然其中的有些人不在意过早结婚,但是,我们可以想见童婚风俗伤害了大批女性,禁止童婚的法律体现出人们对妇女受到的恶意对待和不幸的理解与同情,即使没有受到虐待,她们也被剥夺了童年。

一旦在新家中安顿下来,这些孩子也不会总是得到良好的照料,有的女孩甚至遭到缺乏耐心的丈夫或者冷酷无情的公爹的强暴。如果通过联姻促成的关系破裂或者新郎新娘将要继承的财产不复存在,岳父母或公婆对他们施加的报复通常是难以承受的。在她的父亲失去财产之后,埃塞克斯女伯爵艾格尼丝就被关进一座塔楼里遭受虐待。即使那些没有遭到刻薄对待的孩子也要受到其父母、亲属和家庭变故的影响。另外,人们一般希望新来者——通常总是对女孩这样要求——能够谦恭顺服、唯命是从,而且在言行方面纯洁无瑕。

然而,尽管过渡困难、要求苛刻,而且对仍是孩子的新人而言难以担当婚姻重任,大多数女孩在身体发育成熟之前就被迫有了性行为。所谓成熟通常是指月经初潮或者年满12岁到14岁,这一般也是大多数社会所认为的法定适婚年龄,至少对特权家庭的女孩而言是这样的。普通家庭的女孩男孩则会体验另一番经历。古代雅典的多数女子都在14岁到18岁之间结婚,几乎是月经初潮后不久,而她们所嫁的男人年龄通常比新娘大上十多岁。年龄的不对等引起的后果是,做父亲的在自己40岁左右的时候就要尽早安排女儿的婚姻,免得以后来不及。(但是儿子可以到了成年之后再结婚,所以在自己的婚姻大事方面有更多的发言权。)早婚避免了未婚先孕和家族蒙羞事件的发生,而且让步入夫妻性生活的年轻女子注意治疗各种妇科病,还能为其解决青春期荷尔蒙失调的问题。

为了保持崇兵尚武的社会文化,古代斯巴达人对本族的未婚少女——他们称为“parthenoi”——加以训练,以确保她们将来能够生育严格遵守纪律的强壮勇士,从而在希腊各城邦中保持军事领先的地位。身强力壮、适应性强的“parthenoi”至少要满18岁才能结婚,婚后她们无拘无束的生活也就结束了,因为要与丈夫或公婆生活在一起。不过,如果新郎不满30岁,他必须继续住在军营中,只有“在黑暗的掩护下,瞒过伙伴甚至其他家人”才能与新娘相会,即使他们想孕育下一代时也不能例外。因为家庭生活会令人松懈,所以斯巴达社会从上到下都会尽可能久地避免家庭因素对军事组织造成影响。

与古希腊一样,古罗马的大多数女孩会在20岁前后结婚。现在很多学者相信,只有来自有产阶级的女孩才能在更小的年龄嫁出去,她们的丈夫通常是25岁左右的年轻人。所以,上流社会的婚姻中,配偶间的年龄差异是相当大的,因而进一步导致配偶关系、生育、鳏寡、再婚以及财产继承方面的问题。几个世纪后的西欧,非精英阶层的女子倾向于在15岁之后或者20出头的时候成婚。这是不同国家和不同文化中存在的一个普遍现象,我们可以总结出一条有用的规律,并据此对婚姻的发展变化与本质进行学术分析,具体解析详见以下事例。

16世纪下半叶的德国,手工业者必须通过从新手到熟练工的考试才能结婚,但是经济方面的限制使得娴熟的工匠也较难承担成家立业的重担,因此出现了一个为数众多的因穷困而无力结婚的男性阶层。其婚约往往从几个月拖至几年,迫使许多未婚夫妇申请法外破例,有的是因为女方怀孕,有的申请者则声称是出于“重要原因”。尽管有批评家认为婚姻可以防止人沉迷****,对新婚夫妇而言经济问题无疑是上帝给他们的难题,所以,结婚的平均年龄不得不相应提高,许多已订婚的人仍然保持单身。

还有一些说明初婚年龄出现较大分化的例子。1864年,葡萄牙北部和南部的维亚纳堡区和法鲁区20~24岁的女性的已婚率分别是15.5%和42.7%;

50~54岁之间的单身女性比例分别为37.8%和11%。1880年,比利时蒂尔特郡50~60岁的妇女单身率达到30.5%,而沙勒罗伊只有9.2%。19世纪40~70年代,英格兰和威尔士有三分之二强的男女在25岁左右的时候尚未成婚,12%的50~60岁妇女保持单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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