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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校方责任保险(2)

某县一所幼儿园小班学生2009年4月9日下午由老师带领在室外上活动课时,该班学生李某某独自去玩跷跷板(此跷跷板已年久失修),不小心把手伸进跷跷板下边的支柱斜面里,把右手中指前端挤掉一块肉。事发后,学校及时将其送到当地人民医院诊治,随后又到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两次住院16天,共花费医药费610192元,另外,由于受伤学生年龄较小,住院期间要求有人陪护,其父母要求赔偿陪护费和伙食补助等共计2336元。出险后该学校立即向保险公司和县教育局报案,北京联合接到县教育局报案后,也立即协助调查,帮助学校整理材料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理赔结果】

根据《校方责任保险条款》第二条约定,“在被保险人的在校活动中或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因校方疏忽或过失引发的下列情况之一而导致注册学生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全部或部分直接经济损失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四)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安全标准的:(五)学校地场地、房屋、和设备等维护、管理不当的”。此次事故属校方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因此,学校承担的经济损失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并根据保险条款和当地相关政策,经协商最终赔偿744164元。

【案例评析】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此案中,该幼儿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危险的认知能力比较差,老师未对其起到看护监管的义务,同时,该幼儿园的跷跷板存在安全隐患,结果导致李某某手指受伤,因此,学校应负全部责任。

编号:101301003

【情况介绍】

某小学一年级八班的学生郝某,于2009年11月16日上午第三节课课间上厕所时,由于厕所内水管破裂水流了一地,导致郝某滑到,头磕到地上。班主任老师立即将其送到省三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颏区挫裂伤,经治疗共花费医药费5015元。

【理赔结果】

根据《校方责任保险条款》第二条约定,“在被保险人的在校活动中或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因校方疏忽或过失引发的下列情况之一而导致注册学生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全部或部分直接经济损失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四)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安全标准的:(五)学校地场地、房屋、和设备等维护、管理不当的”。此次事故属校方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应对其花费进行赔偿。

【案例评析】

根据《校方责任保险条款》第二条约定,“在被保险人的在校活动中或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因校方疏忽或过失引发的下列情况之一而导致注册学生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全部或部分直接经济损失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四)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安全标准的:(五)学校地场地、房屋、和设备等维护、管理不当的”。此次事故属校方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学校需承担全部经济赔偿责任。

编号:102201001

【情况介绍】

2009年3月5日某中学杨某某在擦玻璃时由于玻璃松动掉落,将杨某某头部砸伤,门诊治疗花费51250元。

【理赔结果】

根据《校方责任保险》条款第二条约定“被保险人在其校(园)内或由其统一组织并带领下的校(园)外活动中(限中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由于疏忽或过失造成下列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因此学校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保险公司承担全部合理医疗费用,赔偿校方398元。

理赔结束后,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向该校提出整改建议,要求校方对各项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维修,排除安全隐患。

【案例评析】

根据教育部第12号令《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因此,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编号:102201002

【情况介绍】

2009年4月8日某市中学八年级学生黄某某在参加体操比赛的时候操场地面不平摔倒骨折。共计产生医疗费用508520元。

【理赔结果】

案件发生后,家长向校方进行了高额的索赔申请,但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北京联合代表校方与家长协商多次,最后通过校方责任保险向家长赔付了421695元,校方及家长对此赔付结果非常满意。

【案例评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第四条规定“学校举办者应当为学校配备符合标准的教育教学、生活服务设施设备”。学校严格按规定为学生提供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显然,该案当中学校对于校内设施安全的维护未达到标准导致这起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学校应负相应的责任。

编号:102201003

【情况介绍】

2009年7月14日,某小学组织学生参加夏令营活动,在一所教育实验基地,三年级(1)班学生孙某由于老师管理的疏忽,在活动中被器械压伤左手中指骨折。

【理赔结果】

依照《校方责任保险》条款第二条约定被保险人在其校(园)内或由其统一组织并带领下的校(园)外活动中(限中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由于疏忽或过失造成下列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因此,学校应承担的经济损失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并根据法院判决及条款约定,最终赔偿学校109680元。

【案例评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第四条规定“学校举办者应当为学校配备符合标准的教育教学、生活服务设施设备”。因此,学校应严格按规定为学生提供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显然,该案当中学校对于校内设施安全的维护未达到标准导致这起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学校应负全部责任。

编号:102201004

【情况介绍】

2009年3月15日某中学,下午课间活动时,由于学校未及时处理操场上的垃圾,四年级(2)班曹某某在操场上活动时,其右脚不小心被垃圾里面的钉子刺伤,后到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298532元。

【理赔结果】

根据《校方责任保险》条款第二条约定“被保险人在其校(园)内或由其统一组织并带领下的校(园)外活动中(限中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由于疏忽或过失造成下列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因此学校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保险公司承担全部合理医疗费用,赔偿校方1986元。

理赔结束后,北京联合向该校提出整改建议,要求校方对各项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维修,排除安全隐患。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12号令《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因此校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编号:101401001

【情况介绍】

2009年9月25日上午,某中学高二年级学生王某某在课间时间,下楼梯时不慎滑倒,导致左臂骨折。后经医院确诊为左尺骨双骨折合并神经损伤,入住医院治疗。

【理赔结果】

根据校方责任保险责任第四条约定:“学校教师或者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由学校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共发生医院治疗费用25000元,全部由保险公司赔偿。

【案例评析】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第九条规定:“(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案件发生在学校期间,学校有承担对学生进行管理,保障其人身安全的义务,应对该案件负有责任,应该对学生进行赔偿。

编号:101401002

【情况介绍】

2009年10月11日晚上九点,某小学学生高某某在学生宿舍,不慎从上铺摔倒在地上,学校及时把学生送往医院检查治疗,发现大腿胯部骨折,需住院治疗。

【理赔结果】

根据校方责任保险责任第四条约定:学校教师或者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由学校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共发生医院治疗费用552280元,全部由保险公司赔偿。

【案例评析】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第九条规定: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案件发生在学校期间,学校有承担对学生进行管理,保障其人身安全的义务,应对该案件负有责任。

编号:093701001

【情况介绍】

2007年10月8日,某高中晚自习结束后,一名男生回到宿舍洗漱。该生在前往宿舍楼四楼洗漱间时,因管道漏水,地面有大量积水,最终导致其不慎摔倒,造成头部严重受伤,被学校老师紧急送往医院,并与其家长及时联系。后经医生诊断,需住院治疗,共计医疗费用1151289元,治愈后,该学生家长要求学校进行赔偿。

【理赔结果】

此案件既属于校方责任保险事故,也属于学生平安保险的理赔范围。因此依据《校方责任保险》中保险责任的规定,“在被保险人的在校活动中或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因校方疏忽或过失引发的下列情况之一而导致注册学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全部或部分直接经济损失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四)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安全标准的”,以及《中小学及幼儿园学生平安保险》保险责任规定,“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者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因疾病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应按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者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超过免赔额以上部分,本公司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合同规定分级累进、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该生在北京联合的建议下,先到承保学平险的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得到638180元的赔款。然后,由承保学平险的保险公司开具分割单,到承保校方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理赔,根据当地《校方责任保险》相关规定,承保校责险的保险公司共赔付532609元(包括医药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交通费等)。

【案例评析】

经调查了解,并依据当地《中小学及幼儿园校方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北京联合判定由校方承担全部责任,承保校方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同意此裁定。同时,多项保险赔付的顺序本着学生家长自愿原则,该生家长先进行的学平险理赔,剩余金额再由学校到校方责任保险理赔。

编号:101101001

【情况介绍】

2007年4月26日上午,某小学的一节体育课上,安排一名实习教师组织学生活动,学生牛某在活动过程中被绳子绊倒,一颗门牙当场被磕掉。事发后,学校将牛某送至口腔医院进行诊治,诊断结果为四颗上门牙受损,其中一颗脱落。在治疗过程中,学校为牛某垫付医疗费用111374元,其余医疗费由牛某监护人自行支付。治愈后,牛某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索赔,要求医药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3万余元,学校认为索赔数额不合理,不予承认,牛某监护人遂将学校起诉至法院。北京联合接到报案后,详细了解了事故发生经过,并为学校安排了法律顾问,免费提供诉讼代理服务。

【理赔结果】

经法院判决,认为牛某提出的索赔要求过高,最终判定学校赔付医药费用94456元,误工费720元,交通费54元,精神损失费2000元,合计赔付371856元。最后通过校方责任保险进行了赔付。

【案例评析】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其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这起事故中,学校对牛某负有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因体育课与其他课程相比存在一定的危险性,故作为具有管理保护责任的学校应对学生负有更多的义务,但学校却仅安排一名无授课经验、无教师资格的未毕业大学生单独授课,且该校操场的水泥地面不符合国家标准,客观上加重了牛某的损伤后果,故对于牛某在体育课上致伤,该小学校要承担主要责任,但因牛某在活动中注意力不集中,也要承担部分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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