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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校方责任保险(4)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能力的不同,采取相应的内容和防护措施。此案发生在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学生之间发生争执打斗,并致人死亡,学校应承担对限制行为能力学生教育、监管不力的民事责任。

【校内斗殴致死案例评析】

经分析发现,学校(尤其是初高中)经常发生斗殴事件的主要原因为:

1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学校把工作重心放在学习上,对学生的安全管理较少。因此,学校应在抓教育质量时加强对学生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的同时,要实现学校安全责任负责制,安排学校工作人员对教室、寝室等地进行严格的巡逻,以保证校园的安全。

2学生缺乏法治意识和控制能力。处于青春期的学生性情一般较暴躁,思考问题也较简单,往往容易用武力去解决问题,从而发生冲突,甚至是流血事件。本案例中,就是因为马某和李某发生了矛盾,后来升级成为严重的暴力案件。他们没有想到暴力事件发生后的法律后果,只是一味地运用暴力,消除心中的怨恨或委屈,其实很多事件都只是因为鸡毛蒜皮的小事而起,或根本就是一个误会,如果彼此能谅解一下,惨案就不会发生了。

3学生不会用正确的渠道去解决矛盾。大部分在校学生与他人发生矛盾时,不是向老师或家长求助,寻求解决问题的正确方法,而是私下用暴力解决。这种情况往往导致事情闹大后无法收拾时,学校和家长才知道,反映了在校学生纪律观念、法制观念普遍比较淡薄,学校法制教育和校规校纪教育严重滞后的问题。

总之,学校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实行安全责任负责制,安排学校工作人员随时对校园进行巡逻,保障校园安全,防止学生之间或外来人员对学生的侵害。同时,对学生开展安全防范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护技能,应对不法侵害。

编号:101201001

【情况介绍】

2010年6月2日,下午5点钟,学生王某课间去三楼厕所,而厕所因为门把手坏了,所以一直都是用一根绳子拴住。当王某进去后,厕所门刚好关上了,从里面根本拉不开,王某就打算从厕所窗户跳到楼道窗户,返回教室。厕所窗户和楼道窗户成直角,跨度大约为一米二左右,当王某踩到楼道窗户后,脚一滑不慎摔倒楼下。摔伤后王某先是被送往总医院,之后又被送往儿童医院。被送往医院后,四肢及脾脏全部粉碎,已不适合做手术,该生死亡。

【理赔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中也明确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二)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该案件的赔偿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收入二十年计算,南开区人均收入21430元,按20年计算,共计428600元。另外精神损害赔偿参照2009~2010年度校方责任险合作协议(3万元),学生前期的住院费用21000元,丧葬费用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收入的6个月计算,某市职工平均收入为2793,按6个月计算,共计16758元,再加上其他各项费用,保险公司总计赔付53万元。

【案例评析】

此次事故发生在校园内,主要是由于教学设施存在问题而导致学生坠楼事件,在案件的调查了解过程中,此类情况在校内也曾发生过,但由于没有出现重大事故,并没有引起学校的高度重视,才导致了这起事故的发生。

编号:105201001

【情况介绍】

2009年10月16日下午放学后,二年级学生岑某某在学校组织打扫卫生时,在厕所散气口上方的平台上触电身亡。

此事故发生后,在当地影响很大,县政府为了维护稳定,尽快作出赔偿,确定由学校承担全部责任,一次性赔偿学生家长178万元,由于学校经费紧张,该笔费用由教育局垫付。后学校向北京联合报案。

【理赔结果】

北京联合接到报案后,立即与保险公司一同到学校进行现场查勘,发现电力部门的线路搭建存在不安全因素,应对该起事故负主要责任,学校负次要责任,可赔付金额约5万元,通过北京联合与教育局、学校多次协商及沟通,保险公司最终支付赔款9万元。

【案例评析】

根据《学生安全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约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此案中,事故是由于电力部门的线路搭建存在不安全因素造成的,但学校也存在管理疏漏问题,应承担部分责任。此赔案的处理充分体现了北京联合作为教育部门风险管理顾问的作用,北京联合的专业服务得到了当地教育部门的肯定和赞扬。

编号:105201002

【情况介绍】

2009年9月3日中午,姚某在午休时,对面床的同学向她递东西,她便伸手去接,因身体重心不稳,从床上摔下来。由于她睡上铺,头部受伤导致颅内出血。学校闻讯后,立即将其送往医院。当天便做了CT检查,第二天又进行了CT复查后发现颅内出血,血量在40~50毫升。由于该医院医疗条件有限,经学校、医院、家长三方共同协商,将该生转送到了当地一所医院进行治疗。

【理赔结果】

事故发生后,北京联合立即安排当地服务人员到医院看望受伤小孩,送上慰问金500元,向家长表示慰问。并立即与保险公司进行联系,就此案件进行了协商和沟通,判定该案属于校方责任保险内责任,确认立案。

该学生治疗期间的费用,暂由学校进行支付。但在支付一定费用后,学校经费出现困难,无法再继续支付以后的治疗费用。故向北京联合进行求助,接到求助后公司立即先行为学校垫付了10000元的治疗费。

学生出院后,学生家长与学校开始就理赔问题展开讨论。学生家长首先提出60万元的高额索赔,后又将索赔额降到8万元。但学校对学生家长提出的索赔额无法接受,故寻求北京联合帮助。公司接到求助后根据该事故情况向学校提出建议,让学校请学生家长提供伤残鉴定书。学校按照公司建议找学生家长进行商谈,在要求学生家长提供伤残鉴定书时,学生家长与学校就赔款额达成一致,赔付金额46000元整。接得学校提供与学生家长签订的协议书后,公司立即与保险公司进行协商,要求保险公司尽快赔款,2010年9月27日保险公司交46000元整,支付到学生家长手中。

【案例评析】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第九条约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此案中,学校对设备使用的安全疏于考虑,教师巡视时未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故校方具有一定责任。该案发生后,北京联合立即安排人员到医院送上500元慰问金,向家属表示慰问。并预先行垫付10000元赔款,帮助学校度过困难期。通过北京联合从中协调,让学校与学生家长最终达成赔付协议,保险公司也在最快的时间作出46000元的赔付。

通过对这次事故处理,当地教育部门对校方责任保险有了更深的认识,也充分体现了北京联合作为教育部门风险管理顾问的实际作用。

编号:104201003

【情况介绍】

张某,男,12岁,系某某乡一所小学在校学生。2009年5月16日,张某中午放学回家,走到该乡一条河过河时被水冲走,溺水身亡。当日下午在出事地点下游一公里处打捞上尸体。家人于2009年5月17日将其安葬。事发后,某保险公司对此案件也进行了核实。

【理赔结果】

依据当地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该小学尽管采取采取了安全措施,但是学校的管理未到位,在此次意外事故中付60%责任,应赔付张某家长死亡赔偿金617511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保险公司同意赔付该小学4930088元。

【案例评析】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当相应的责任:(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第26条规定:“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校对安全问题不仅要有合理及时的措施,而且要保证这些安全措施落实到位,任何时候都不能掉以轻心。

编号:103501003

【情况介绍】

刘三(化名),系某中学高中一年级学生。2009年4月8日下午第三节课,是该班级的体育课时间,按照体育老师的安排组织学生进行篮球训练,两个人一小组,学生刘三和陈某某被分到一个小组,刘三在防守陈某某同学时,陈某某做了一个跳投假动作,刘三跳起封盖的同时陈某某向右侧突破,这时已跳在空中的刘三腿部碰到陈某某身体,刘三身体失去平衡后倒地,左肩部着地后,由于惯性的原因致使他的左侧脑部碰到地上。由于当时没有不舒服的症状,并没有引起体育老师的注意,继续进行体育训练。体育课结束后,刘三感觉身体不适,随被学校送到医院进行检查,CT诊断是脑硬膜外血肿,需住院手术治疗。经过近一个月的治疗,该生才脱离危险并出院,但现在仍有头晕等不适症状出现。由于该学生父母均为下岗工人,家境比较困难,学校为他先行垫付了医疗费用30000多元,然后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

【理赔结果】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认为此案不属于保险责任。后经北京联合对案情进行分析,并与保险公司进行多次沟通、协调,根据《校方责任保险》条款规定,“事故发生后,学校未采取措施及时救护致使损害扩大的”,依法应由学校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负责承担,因此,学校负有一定的责任。同时考虑到该学生家庭比较困难,保险公司最终承担医疗费用29950元,为学校和学生家庭送去一份温暖。

【案例评析】

本案中,学校在组织学生参加各种各样的体育活动中,难免会存在一些风险,刘三作为一名高中生,对进行的篮球训练存在的风险应具有一定的认识,由于其在防守过程中,不小心碰到陈某某,而导致其重心不稳,摔倒在地,因此应对其造成的后果承担部分责任。刘三受伤后,由于体育老师的麻痹大意,延误了送往医院治疗的时间,导致病症加重,产生了高额的医疗费用,因此,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编号:103501004

【情况介绍】

2008年5月28日,某经济技术学校被保险人蒋某某在学校组织的实习工作时不慎伤及拇指,在当地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左拇指刀伤并伸肌腱断裂,产生医疗费用535595元。在被保险人治愈后,就医疗费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理赔结果】

北京联合接到报案后,陪同保险公司到学校查勘,并指导学校办理索赔申请等工作,本次事故属于《校方责任保险》约定的保险责任,“(四)学校安排学生集体活动,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的;(六)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的”,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依法应由学校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经核实,此次事故与学校在安排学生实习时,未对学生安排相关的安全操作培训,因此,学校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经过北京联合协调,保险公司承担医疗费用535595元。

【案例评析】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况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该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为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学生实习是学校教育工作的一项具体内容,是学生在校课堂学习内容的延伸,因而学校应对实习学生承担一定的管理和保护的义务,这次事故中学校并未安排安全操作培训,学校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学校对学生的人身损害存在一定的过失,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编号:103501005

【情况介绍】

王某某,系某高级技工学校06机电06班学生。2008年7月28日,该学校统一组织学生到一家机器有限公司进行实习,在实习之前,该学校要求这家公司对学生进行了实习安全方面的知识培训,培训结束后,学生们被分到不同的岗位进行实际造作。学生王某某在操作过程中不慎被机器砸伤右手掌,被立即送当当地人民医院进行检查,经检查诊断为右手手指第2、3、5掌骨开放性骨折,需要进行住院治疗。最后,累计发生医疗费用1447257元。一年后需进行第二次手术将手掌的钛钢板取出。

【理赔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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