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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订立劳动合同时女职工的权益保护(6)

法律、行政法规包含强制性规定和任意性规定。强制性规定排除了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即当事人在合同中不得随意排除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适用,如果当事人约定排除了强制性规定,则构成本项规定的无效情形。这里主要指国家制定的关于劳动者最基本劳动条件的法律、法规,包括最低工资、社会保险、工作时间、结婚生育权利、休息权、劳动安全与卫生法等,其目的是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避免伤亡事故的发生。另外,还要理解“法律、行政法规”的含义,这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制定的行政法规,不包括地方性和部门性的法规和行政规章,比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省级制定的法规和规章。《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本案中的公交公司已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社保、最低工资、结婚生育、休息等权利,这些合同内容都违法无效。

维权指南:

劳动合同部分条款无效的,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部分无效的条款可以由双方当事人重新协商或者根据法律规定来确定。劳动合同的无效是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的,因无效的条款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

维权35:劳动合同效力谁来定

案例链接:

小龙女与天山派服装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因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而双方起争议,现在就劳动合同效力问题,公司认为:我是公司,我负责你的工资,所以有效与否由我决定。小龙女不服,于是咨询陈律师。

律师点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的无效,经仲裁未引起诉讼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经仲裁引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认定。《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七条规定,无效劳动合同是指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劳动合同。因此,劳动合同的无效由人民法院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不能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决定。

维权指南:

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其他任何部门或者个人都无权认定。因此,要确认劳动合同有无效力,必须要经过劳动仲裁或法院处理后才能得出结果。

维权36: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已付出,有劳动报酬吗

案例链接:

林黛玉与某影视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由劳动争议仲裁委仲裁为无效合同,造成合同无效是由于林黛玉提供虚假的资格证书入职造成的,用人单位并无过错。林黛玉在公司上了半年班,担任技术员,林黛玉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8000元,但同单位技术员的工资一般都在每月6000元左右,为此她想要回工资8000元,但公司不愿意给。她向陈律师咨询,因个人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无效时,工资是不是还按合同约定给?

律师点评:

实践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不一定都有效,当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时,包括劳动报酬条款在内的条款都会归于无效,那么,劳动者已经付出了劳动,这个劳动报酬应该如何来确定呢?《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这些规定都明确了用人单位负有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且明确了劳动报酬是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因此,本案中林黛玉的薪酬按每月6000元计算没有多大的问题。但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如果合同是用人单位造成无效的,劳动者是用人单位高薪聘请过来的,如某高薪劳动者薪酬为2万元,同单位同工种的其他劳动者为5000元,由于合同无效,参照本单位类似的岗位来发薪酬的话,即只需发5000元,不用发2万元,那么对这些高薪的劳动者不公平,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反而能降低用工成本,不用按约定劳动报酬来支付给高薪劳动者。这样的规定是不完善的,其实是提供机会给用人单位钻空子。如果劳动合同无效是用人单位的过错造成的,应该尽量按约定来执行才公平合理,国家或地方应该出台相关的解释完善这方面的规定。

维权指南:

如果是高薪的劳动者,在求职时,应注意劳动合同的条款和成立的条件,尽量避免劳动合同成了无效合同,从而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这种情形较多出现在外国人或者港澳台地区的就业人群,如果他们没有取得相关的就业许可证,将因签订的主体无效而视为非法就业,其权益很难得到保障。

维权37:用人单位有过错员工有损失,合同判无效,怎样赔偿呢

案例链接:

崔静静没有会计师资格,但某外贸公司利用廉价劳动力而特意招聘她,在签订劳动合同中约定无需为崔静静买社保、两个月休息一天,每天上班12小时,等等。履行合同期间,崔静静患了一场大病,用了医疗费3000元,因公司没为其购买医保而独自承担了全部医疗费。在工作的过程中,公司的领导觉得崔静静不听话,解除了与崔静静的劳动合同。双方诉至仲裁庭,经查,崔静静因没有会计师资格而不能执业且劳动合同被劳动仲裁委确认为无效合同。崔静静认为合同无效就无效,也不想在公司做了,但她想得到公司的赔偿。她能拿到赔偿吗?

律师点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标准该如何确定呢?原劳动部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这种情形下,劳动者能不能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四条规定,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比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因此根据最高法院的规定,劳动者可按实际工龄,按每一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要求用人单位赔偿。

本案中,公司应为崔静静提供医疗待遇,并支付医疗费用的25%的赔偿金,崔静静还可以要求公司承担相当于1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费用。

维权指南:

建议谈判能力较强的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与用人单位约定其他赔偿费用,比如约定合同无效,用人单位应该赔偿多少钱或者约定用人单位违约,用人单位应该赔偿多少钱。在此提醒劳动者,法律限制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约定违约金(仅限于两种情形可约定),但法律不限制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约定违约金的情形。如果出现问题时,可以直接依据约定的内容追究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这样做的好处是赔偿数额清楚明确,容易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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