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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4)

(3)国家的财政负担能力有限,在国家赔偿制度确立初期也不宜于将赔偿范围规定得过宽。

(4)精神损害是一种可复原性损害。造成此种损害的国家机关可以通过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形式,恢复受害人的名誉和荣誉,使其精神损害得以复原。

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侵犯,该如何赔偿?

《国家赔偿法》在第四章对国家赔偿的赔偿标准作了明确规定。对于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侵犯的赔偿标准,《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作了详细规定: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采用金钱赔偿方式。结合我国具体国情,由于我国经济发展还相对落后,国家财力有限,所以《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其具体换算是: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每年度国家职工有效工作日(244天)一日平均工资。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标准:侵犯生命健康权的赔偿包括侵犯健康权致公民身体伤害和侵犯生命权致公民死亡的赔偿。这两种赔偿均以金钱赔偿方式进行。其具体标准如下:

(1)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这里的医疗费主要是指受害人为恢复健康进行治疗的费用,包括药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及住院费等。误工收入是指由于受伤治疗,受害人无法继续正常工作或生产而损失的收入。

(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3)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两项中规定的生活费是指由于国家机关的职务违法行为造成公民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时,对其(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支付的生活救助费用。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18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3.侵犯财产权的赔偿标准:《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侵犯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1)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按下面第三种或者第四种办法处理。

(3)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4)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5)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6)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所谓经常性费用是指停产停业期间维持停产停业状态下的房屋租金、企业租赁生产设备闲置的开支费用等。这排除了受害人在停产停业期间的一切可得利益,从而大大降低了受害人的受赔额。

(7)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是否需要缴纳费用?对于依法获得的赔偿金是否需要纳税?

与参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不同,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是由于其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而造成的损害所引起的。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以确认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为前提,既然行为的违法性已被确认,赔偿义务机关就应当给予赔偿。国家为了切实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纠正国家机关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防止个别国家机关以收费的手段剥夺或限制受害人赔偿请求权,同时也鼓励受害人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

同样道理,在国家赔偿中,赔偿请求人从国家取得的赔偿金是受国家机关违法行使职权行为损害的受害人所受损害的补救,而不是取得的新的收入,国家对这种损害承担责任而支付赔偿金后,理所当然不应对此征税,因而《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哪些“国家赔偿”案件?

答:依照《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下列案件。

1.行使侦查、检查、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经依法确认应予赔偿,赔偿请求人经依法申请赔偿和申请复议,因对复议决定不服或者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在法定期间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2.人民法院是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人经申请赔偿,因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在法定期间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

法律对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有何规定?

答:《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法律对国家赔偿的方式和计算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答:《国家赔偿法》对国家赔偿的方式和计算标准作了如下规定:

“第二十五条国家赔偿以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第二十六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七条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收入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被抚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支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止。

“第十八条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失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四)项的规定赔偿;

(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五)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七)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另外,《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三条(一)、(二)项、第十五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犯权行为影响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请求国家赔偿要不要缴纳费用?赔偿后征不征税?

答:请求国家赔偿程序的发生是因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损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赔偿请求人对此并无责任,本来就处于不利的地位,如果还要像打一般官司一样缴纳费用,请求人就会受到新的损失,这是不公平的。而且,国家赔偿金是国家支付的,请求赔偿如果要缴纳费用,就要交给国家,就会使国家的赔偿金实际上没有法律规定的那么多,不符合我国实行国家赔偿的目的。所以,法律禁止国家赔偿机关在国家赔偿过程中的任何阶段收取任何费用。

同样,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国家赔偿金也不予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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