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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章 消除生产上的法律隐患

经理人难逃安全之责

管理现场

2004年10月20日,河南省某煤矿发生一起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48人死亡。事故发生后,国务院派出调查组,聘请专家协助调查。后查明,这是一起特大型煤与瓦斯突出后引发瓦斯爆炸的责任事故。

为了严肃法纪,对国家和人民负责,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亲自主持召开了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决定,给予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时任河南省副省长史济春行政警告处分,同意对事故涉及的其他23名责任人作出处理。其中移交司法机关处理5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及组织处理18人。

法理沉思

史济春作为主管领导人员,其安全生产责任是无法推脱的。同样,在企业中,身为管理人员,经理人在安全生产方面也有一定的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追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三种: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由有关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一种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在安全生产的责任运用中最常用到,《安全生产法》针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的行政处罚一共有11种: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停止使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证照、行政拘留、关闭。

民事责任,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造成民事损害,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法律强制其进行民事赔偿的一种法律责任。民事责任能够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受到民事损害时,享有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安全生产法》也是我国众多的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中唯一设定民事责任的法律。

刑事责任,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照刑事法律给予刑罚的一种法律责任。为了制裁严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生产法》设定了刑事责任,这是三种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刑法》有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罪名,主要有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以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等。

实践指导

在整个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中,《安全生产法》是其中的重点。企业要实现安全生产管理,需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办事,其中有六件事值得经理人特别注意:

第一,要贯彻党和国务院安全生产方针,即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要能够结合行业、企业的特点,制定符合本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方针、原则。还可根据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安全生产的新思路、新措施。

第二,要层层落实责任制。企业的安全责任制要一级一级落实,不仅管理人员,包括所有的从业人员都要有明确的责任,从而形成企业全员的责任。

第三,将《安全生产法》作为企业规章制度的出发点。企业生产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应该是《安全生产法》的延续,规章制度的合理性与否,主要看其是否符合法的要求。

第四,对隐患治理的重视。隐患是企业发展的绊脚石,只有将隐患尽早除掉,企业的安全生产才能得以有效实行。

第五,安全生产要做到“三同时”,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兑现,这样才能体现出安全生产的优越性。

第六,发生重大事故要及时处理。提前做好应急预案,一旦发生重大事故,经理人要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理。

产品质量的唯一出路是合格,不存在侥幸

管理现场

2004年,安徽阜阳爆出了黑心奶粉案。这之后,红心鸭蛋、毒饺子事件接踵而至。2008年9月,三鹿奶粉的三聚氰氨事件成为街头巷尾议论的主要话题。不仅在食品安全问题上,其他行业,比如房产、汽车等产品的质量问题也越来越受人们关注。

这些重大的案件涉及不同的行业,却都有一个共同点: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人身与财产遭受重大损害。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企业,往往会因责任的重大,从此一蹶不振。因此,作为企业的管理人员,经理人必须重视产品质量问题,承担应有的产品责任。

法理沉思

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导致消费者出现损害时,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中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违反《产品质量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产品质量的赔偿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售出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因为消费者通常只与销售者接触,因而消费者可先要求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2.生产者、销售者的行政责任。行政处罚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拥有行政处罚权的质量监督部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具体情节决定处罚的种类及单处还是并处。罚款的幅度最高可达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的三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其他相关人的违法行为及责任。已知或应知属于该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提供制假技术的,应没收其收入,并处罚款。服务业经营者将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应当知道该产品是禁止销售的产品的,依该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产品质量是企业赢得消费者信赖的基础,在企业的生产过程中,不放松对产品质量的要求,是经理人杜绝企业遭遇质量危机的根本所在。

实践指导

产品质量是企业的命脉之所在,产品质量关系着企业的形象和经济效益。任何经理人要想使自己的产品质量过硬,在产品质量上不留隐患,就必须做到以下三点:

一是要强化制度,加强生产管理,增强员工的职业道德意识和自我行为的约束能力,使员工成为有高度责任感的人;二是要做好培训工作,不断提升人员素质,使产品质量随着从业人员素质的提升而提升;三是要保持技术、设备的先进性,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保持技术和设备的先进性,是保证和提升产品质量的重要途径。

用工环境出问题永远是硬伤

管理现场

2009年7月,北京市劳动部门出台规定,为了保证劳动者的权益,将针对高温作业人员发放高温补贴。根据规定,每年的6月至8月,对于在高温天气下露天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需要支付高温补贴。

补贴分为两档: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的,按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标准发放;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室内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按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的标准发放。

此类补贴主要针对建筑工人、露天环卫工人等高温工作岗位人员,无空调的公交车司机、售票员等室内工作人员也包括在内。

法理沉思

这一规定的出台,足以说明国家对生产活动中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在企业的生产过程中,劳动者的安全保护是不能掉以轻心的。所谓的劳动安全保护,是指为了达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避免和减少伤亡事故,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获得适宜的劳动条件和安全而采取的各项保护措施。

劳动安全保护是公民劳动权的重要内容之一,劳动者在安全的条件下进行劳动是生存权利的基本要求。对于劳动者的保护,国际社会有统一的要求。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1981年通过的155号公约《关于职业安全、健康和工作环境公约》,其中第十六条中明确规定:在合理和可行情况下,雇主必须保证:其管理下的工作环境、机器、设备与工作流程是安全的,并且对健康没有危害;当采取了适当的保护措施时,其管理下的化学、物理、生物物质和制品,对健康没有危害;有需要时,雇主必须提供足够的防护服装和防护用品,以期在合理和可行的情况下,防止发生事故或对健康产生有害影响。

除国际公约外,我国《劳动法》第五十二条中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在《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十条中又有对劳动安全保护问题的补充规定。

实践指导

注重安全生产,使企业收益良多。首先,企业抓好安全生产工作,能够有效防止事故对企业造成大的冲击与破坏;其次,通过紧抓安全生产工作,可以在企业内部营造出安全、舒适的生产环境,从而增强企业员工的凝聚力;最后,企业对安全生产的重视,能够全面提高企业的安全素质,使安全生产成为企业竞争力的核心,从而在市场竞争中获胜。

从短期投入来看,企业的经济效益与安全生产的投入会存在一定矛盾。不过,从企业的长远发展来看,安全生产和经济效益是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忽视安全生产,忽视生产活动中劳动权益的保护,企业的生产将很难持续、稳健地发展,长期的经济效益更是无从谈起。

对于经理人来说,安全生产和劳动权益的保护并不与企业经济效益相冲突。在企业安全生产中,经理人需要做到的是:在保障劳动权益、安全生产优先的基础上,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与安全保护的平衡,以实现经济利益可持续性发展的最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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