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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婚姻家庭(2)

查询和冻结银行存款,是司法机关的侦查措施之一,任何个人都不得进行。查询和冻结不仅能为揭露、证实犯罪提供有力的证据,而且还能有效防止犯罪嫌疑人转移赃款,最大限度地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

10丈夫以个人名义借的债,债权人可以要求妻子偿还吗?

焦某与朱某结婚两年了,一直在外面租房住,没有自己的住房。焦某的一个朋友有一套二手房急于出售,价格较低,焦某当即决定购买,他向朋友陈某借款5万元,并向陈某出具了由自己签名的借条。借款到期后焦某并没有归还借款,陈某找不到焦某,于是拿着借条要求朱某归还借款。陈某的做法可行吗?

陈某的做法可行,陈某可以要求焦某的妻子朱某归还借款。二人协商不成,陈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司法解释形式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由此可知,焦某借钱买房,除非妻子朱某能出具有效证据证明其丈夫向陈某所借债务属于其个人债务,或者证明她与丈夫之间存在关于财产与债务关系的特别约定,并且债权人陈某在借钱给焦某时就已经知道此约定,否则朱某就有义务偿还丈夫所借他人的款项。

政策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特别提示:

夫妻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家庭支出包括夫妻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负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在日常生活中,主要包括: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支付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婚前一方贷款购置的住房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物的,为购置财物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由双方共同负担的债务。

11丈夫背着妻子将房产抵押,银行可以行使抵押权吗?

房某与林某婚后购买房屋一套,房屋登记在房某的名下。2007年6月房某的公司出现经济困难,他以该房屋做抵押从银行借款20万元,双方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一年后林某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在分割财产时林某发现房屋已办理了抵押登记。银行可以借款到期请求行使抵押权吗?

对房某与林某的共有房屋,银行没有共有人林某的书面同意就进行房地产抵押登记,此登记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行使抵押权。

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规定,以共有的房地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房某与林某是夫妻,也是该房屋的共有人,房某在办理抵押登记时,没有征得其妻林某的同意,也并没有出示任何证明林某同意的证据,因此抵押登记缺乏必要条件,法院应当认定该抵押登记不具有法律效力,银行不得行使抵押权。

政策来源: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特别提示:

为防止滥用权利,公民在行使财产共有权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按份共有人出售自己的份额时,应事先将卖价和相关条件告知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2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有人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3按份共有人无权任意处分整个共有财产。若违反以上几点,就有可能构成侵权。

12妻子擅自赠与妻弟2万元,该行为有效吗?

石某与黄某结婚3年一直在做生意,小有积蓄。黄某的弟弟需要买房向黄某借钱,黄某没有与丈夫石某商量,自行决定送给弟弟2万元,并告之其弟不要让石某知晓。1年后,石某、黄某二人的生意出现了困难,此时石某才知道黄某赠与其弟2万元的事。黄某擅自赠与的行为有效吗?石某能否要求妻弟归还2万元?

黄某擅自赠与的行为无效,石某可以要求妻弟归还2万元赠与款。

我国男女有平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一般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黄某自行决定赠与其弟弟2万元现金,黄某的弟弟明知姐姐送自己这笔钱没有与姐夫石某商量,因此赠与行为无效,石某可以要求黄某的弟弟归还2万元现金。

政策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特别提示:

夫妻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所得、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二人有平等的处理权。但是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像黄某这样,不征得丈夫的同意就擅自赠送金钱的行为,是无效的。

13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陈某现在40岁了,结婚也已经15年,家庭条件很好,但是夫妻二人并未生育子女。陈某知道自己不能生育,很想收养一个孩子。汶川地震后,她一直关注着汶川地震孤儿,她与丈夫如何才能收养一名地震孤儿?

陈某夫妻二人可以到汶川办理收养一名地震孤儿的手续。

收养是产生人身法律关系的行为,对此一定要慎重。民政部《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由此可知,收养孤儿可以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办理收养登记,也可以在孤儿所在地办理登记手续。陈某二人想收养一名汶川地震孤儿,他们应当到汶川了解具体情况,如条件符合,由当地民政机关办理收养登记。

政策来源:民政部《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特别提示:

汶川地震产生了一些不幸的地震孤儿,而在祖国各地,有很多人在关心着这些失去父母的孩子,并有意收养这些不幸的孤儿,准备为他们重建一个温暖的家。收养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收养关系将导致收养人、被收养人的人身和财产关系的变化。不论是收养血亲儿童还是孤儿,都应当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

14继父收养继女,需要提供收养申请书吗?

刘某离婚后又同离异后的张女士结婚,张某身边带有一女儿,随其生父姓。刘某想通过法律手段收养继女,该如何办理手续?

刘某携带自己的户口簿、身份证,以及与张某的结婚证,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

我国对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收养继子女的条件规定得很宽,基本上没有限制性规定,只要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生父或生母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即可。民政部《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由此可知,继父母收养继子女只要提供合法证件即可,不需要像其他收养那样提交收养人申请书。刘某作为继父想收养张某的女儿,他准备好合法的证件到当地民政局办理收养即可。

政策来源:民政部《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特别提示:

收养人申请书内容应包括:收养人年龄,婚姻状况,何原因无子女;婴儿性别,出生时间;收养人身体状况,家庭经济状况,有无抚养教育小孩能力,收养目的;收养后保证视如亲生儿女对待,不虐待、不遗弃,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等。

15妻子可以单独决定收养子女吗?

去年的一场车祸使小小没有了妈妈,爸爸也在车祸中受伤。小小只有8岁,面对以后漫长的人生路,她爸爸决定将她送给他人收养。陈女士一家经商,经济条件比较好,因身体原因一直没有生育,现在想收养一个孩子。陈某看到小小长得可爱,家庭又如此不幸,她可以不与丈夫商量单独决定收养小小吗?

陈女士应当与丈夫商量,夫妻二人共同决定收养小小才是合乎规定的。

收养关系成立后,被收养人就成为新家庭中合法的一员,不仅享受家庭给予的温暖,也要和普通家庭成员一样履行义务。在收养时一定要履行合法的收养程序,确保收养合法。民政部《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由此可知,夫妻共同收养时要双方共同决定,夫妻双方共同办理手续。陈某一家如果符合收养条件,他们可以收养小小,但陈某应当征得丈夫的同意,二人共同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才能使收养小小的行为合法,确保陈某二人和小小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政策来源:民政部《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特别提示:

收养人有配偶者需双方共同收养才有利于建立和睦的家庭关系,保障养子女身心健康成长,否则以后会矛盾重重。而且收养后夫妻二人就不能自己生了,并相应地要医院出具不能生育的证明或者不想生育的保证。

16收养人因生活困难不能继续抚养被收养人,怎么办?

小娟的妹妹和妹夫因公出差时遇到车祸,双方丧命,儿子强强成为孤儿。小娟收养强强后就没有生育,把所有的爱都给了他。后来小娟的丈夫生病住院,家里的生活条件急速下降,小娟无力承担强强的生活开支,她应当怎么办?

小娟可以作为送养人将强强送养给他人。

对于收养人因生活困难不能继续抚养被收养人的问题,民政部《关于收养人因生活困难不能继续抚养被收养人有关问题的复函》有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因此,已经建立了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具有和被收养人原生父母同等的权利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五条规定,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可以作为送养人,故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养父母也可以作为送养人送养其子女。养父母送养子女应当严格按照生父母送养的登记程序办理。由此政策可知,收养人在收养关系成立后可以行使与父母同样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收养人不能继续抚养被收养人时可以将其送养。小娟收养强强后,因为丈夫患病无力抚养强强,他们可以作为送养人将强强送养。

政策来源:民政部《关于收养人因生活困难不能继续抚养被收养人有关问题的复函》、《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特别提示: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可以作为送养人,故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养父母也可以作为送养人送养其子女。养父母送养子女应当严格按照生父母送养的登记程序办理。

17养子虐待年老的养母,怎么办?

身材瘦弱、面色蜡黄的孤寡老人李某,25年前收养了一个养子方某。因李某不同意将房子过户给方某,方某很生气,从此开始虐待李某,缺衣少吃是常事,有时还会打李某。面对如此不孝顺的养子,李某应当怎么办?

李某可以解除与方某之间的收养关系,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即可。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的除外。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民政部《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程序为:收养登记机关收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的,为当事人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回收养登记证,发给解除收养关系证明。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有关规定准予登记的,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需亲自到场签名领取《解除收养关系证明》。李某收养方某,方某成年后虐待李某,李某可以到当地民政部门要求解除与方某的收养关系。

政策来源:民政部《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特别提示:

养子女应当如同亲生子女一样孝敬父母,对家庭尽自己的责任。如果养子女虐待养父母,可以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的同时,养子女应支付养父母一定的经济补偿。如果收养双方同意,可直接到民政部门办理相应的解除收养的手续。如果一方不同意解除收养关系,就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

18有名无实的“过继”子女有继承权吗?

林某是家中长子,他只有一个女儿,并无男孩。按照村子里的习俗,长子必须生下长孙。在林氏长辈的主张下,林某弟弟将儿子林小某过继给林某,仅在祭祀、婚庆等场合,林小某才以林某儿子的名义出现,平时并没有共同生活。林某去世后,林小某能作为继子享有继承权吗?

林小某过继给林某后只是在一些礼仪性场合中出现,并没有和林某一起生活,并不是真正的过继,属于有名无实的“过继”子,林某去世后林小某不能享有继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的,即为养子女,互有继承权;如系封建性的‘过继’、‘立嗣’,没有形成扶养关系的,不能享有继承权。”林小某过继给林某只是封建性质的“过继”、“立嗣”,没有形成实际上的抚养关系,不能互有继承权。林某去世后,林小某不能以继子的身份享有继承权。

政策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特别提示:

立嗣是没有儿子的人以别人,通常是本家族的同辈人的儿子立为自己的继承人。嗣子在封建时代有很高的法律地位,不仅能够继承所嗣者的财产,而且更重要的是能够继承所嗣者在家族中的身份和地位。但嗣子与所嗣者并不一起生活,嗣子更不尽自己的义务,依据现在的法律、政策的规定,不能享有继承人的权利、义务。

19资助者去世后,受资助的儿童可以要求分得遗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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