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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章 就业与社会保障(10)

民政部《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规定,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立一等功的,增发25%;立二等功的,增发15%;立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潘某是烈士,生前又荣立过一次一等功,他母亲作为唯一的遗属在获得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当地民政部门应增发25%。

政策来源:民政部《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特别提示:

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都可以申请一次性抚恤金。

80军队转业干部能否要求按地方工资待遇标准发工资?

张某是1998年转业的军队干部,在转业时由部队提升了级别,并增加了工资。张某到地方工作后按军队的工资标准领取工资,后来他发现同级同事的工资比自己高很多,他应当怎么办?

张某应到现在户口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变动自己的工资,以达到与地方同级干部的工资水平。

军队转业干部是我国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按规定接收并妥善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家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颁布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和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张某作为转业军人,他到地方工作单位后发现同级别的同事工资比自己高,他可以要求按当地工资级别核算自己的工资。

政策来源: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特别提示:

无论由高工资地区调往低工资地区或由低工资地区调往高工资地区,他们的实领工资不予变动。如果地方同级干部的工资高于转业干部的实领工资时,可以改按地方干部的工资标准执行。

81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如何办理安置手续?

吕某是明年将要退役的老兵,他非常希望回到原籍云南工作。在转业时吕某被安排到河南某单位工作,吕某则要求回云南工作,部队同意了,但是吕某只能作为自主择业者回乡。作为自主择业者,吕某在找工作时能否有优待?

吕某回到云南找工作时,党政机关在招聘人员时,如果是适合转业军人的工作,他享有优先权。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颁发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吕某作为自主择业者他的户口可以安置在父母的住所地。该《暂行办法》还规定,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政府应当采取提供政策咨询、组织就业培训、拓宽就业渠道、向用人单位推荐、纳入人才市场等措施,为其就业创造条件。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社会上招聘录用人员时,对适合军队转业干部工作的岗位,应当优先录用、聘用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吕某回乡后,党政机关在招聘人员时只要是适合转业军人的工作,吕某有优先权。

政策来源: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特别提示: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团级职务和军龄满20年的营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

82军人服役期间随军家属缴存社会保险,退役时怎么办?

田某是某部队的军官,其妻子方某两年前随军来到部队,并在某部队幼儿园工作。方某到该幼儿园工作时就办理了社保,并一直缴费。去年田某转业到南方某单位工作,方某随迁到南方,方某已经办理的社保怎么办?

方某作为军队转业干部田某的随迁家属,她已经办理并缴存了社保,田某转入南方后,方某的社保关系和社保基金转入田某的安置地。

对于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随迁家属在其服役期间缴存的社会保险,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颁发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其服现役期间的医疗等社会保险费,转入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配偶、子女,已经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其社会保险关系和社会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并转移或者继续支付。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国家和安置地有关规定,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田某是军队转业干部,方某是其妻子,她在随军期间已经办理、缴存了社会保险,现方某随田某一起迁往南方,她的社保关系和社保基金也应一并转移到南方田某的安置地。

政策来源: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特别提示:

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和未参加工作的子女可以随调随迁,各地公安部门凭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通知及时办理迁移、落户手续。军队转业干部身边无子女的,可以随调一名已经工作的子女及其配偶。各地在办理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随迁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落户和转学、入学事宜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83退役伤残军人有权要求当地民政部门安置就业吗?

向某在服役期间因公致二等残疾,但具有一定的劳动能力。向某退役后因自身的残疾一直没有单位同意接收,只能待业在家。向某找当地民政部门,要求政府帮自己解决工作和生计问题,但当地民政部门却以不属于自己的职责范围为由拒绝,民政部门应该帮助向某解决安置就业问题吗?

该民政部门的说法是错误的,应当帮助向某安置就业。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规定,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原是城市户口的,由原征集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农业户口的原征集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向某虽因公致残但仍具有一定的劳动行为能力,其退役后应有权要求国家安置其就业,当地民政机关应当依据向某的具体情况给他安置合适的工作。民政机关如果拒绝向某的要求,向某可以向上一级民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政策来源:《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特别提示:

军队是国家的保卫者,往往也是一个国家、一个政权的奠基石。对伤残军人的优抚,是一国军队士气之所系。各级民政部门应尽力做好伤残军人的优抚工作,伤残军人及其家属都要和向某一样要求自己的应有权利。

84对转业安置问题上访后久拖不决,怎么办?

安某在部队服役时受伤,是三级伤残军人。安某转业回乡后一直没有得到安置,他向当地信访局反映此问题,可是信访局工作人员每次的说法都不同,问题近一年也没有得到解决。安某没有工作,生活存在困难,他应当怎么办?

安某可以向当地政府反映,要求对信访局推诿、敷衍的工作人员进行处罚。

《信访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检察机关贯彻〈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要求,对违法办案或有错不纠、推诿扯皮、久拖不决,导致当事人反复进京上访的,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办案人员和包案领导的责任。由此说明,信访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应作为不作为、推诿、敷衍、拖延办理的,可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安某向信访局反映情况后,工作人员一年多以来一直不实际解决,安某可将工作人员的具体情况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使其得到应有的处罚。

政策来源:《信访条例》、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贯彻〈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特别提示:

信访机构或工作人员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严重危害了信访人的权利。信访人可以写书面的督办申请书,要求信访机构尽快处理问题;如果还不能及时处理,信访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政策链接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国务院令第146号(1994年)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国务院令第513号(2008年)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国务院令第514号(2008年)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国务院令第271号(1999年)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2004年)

最低工资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2004年)

残疾人就业条例

——国务院令第488号(2007年)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7〕67号

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发〔2008〕5号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8〕3号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国发〔1981〕36号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2004年)

集体合同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2004年)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第423号(2004年)

关于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7〕3号

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意见

——劳社部发〔2007〕40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社部函〔2004〕256号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若干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2005年)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63号(1999年)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部发〔1995〕309号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

——GA/T521(2004年)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5〕186号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

——民政部令第35号(2008年)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国务院令中央军委第413号(2004年)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2005〕38号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

——银发〔2006〕5号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8号(2006年)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65号(2008年)

军队银行账户和存款管理规定

——总后勤部〔1992〕后财字第205号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通过,2008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年通过,200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年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2006年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1999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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