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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章 医疗卫生(3)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应为职工工资总额。对于工资总额,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明确规定,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个部分组成。刘某在该物流公司工作,其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提成工资,该公司在为刘某缴存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时仅以刘某的基本工资为基数,是错误的,应以刘某总工资为基数。

政策来源:《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特别提示: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基数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收入统计口径为基数,即以全部工资收入,包括各类奖金、劳动收入和实物收入等所有工资性收入为基数,乘以规定的个人缴费率(一般为工资收入的2%),即为本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一般不需个人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去缴纳,而是由单位从工资中代扣代缴。

18生育保险费应当由员工个人缴纳吗?

某公司要给女职工办生育保险,但是,公司宣称保险费除了公司负担一部分外,职工自己也要负担一部分,比例为每个职工月工资的1%。该公司的做法正确吗?生育保险费是否应由员工个人缴纳?

公司的做法是不正确的,生育保险费不同于其他社会保险,员工个人不必缴纳。

原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中规定,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确定,并可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作为期间费用处理,列入企业管理费用。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该公司向职工征收生育保险费,显然违反国家规定,应该予以纠正。

政策来源:原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特别提示:

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部门办理。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部门办理待遇结算。

19城镇居民如何申请医疗救助?

残疾人石某因病情严重住院治疗半年,每个月大约需要6000元,其母亲失业,父亲收入不高,这笔数额巨大的支出成了石某一家最大的难处。石某作为城镇居民,应如何申请医疗救助?

石某应当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申请医疗救助。

民政部、卫生部、原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规定,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救助对象主要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众。具体条件由地方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卫生、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制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救助标准是对救助对象在扣除各项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单位应报销部分及社会互助帮困等后,个人负担超过一定金额的医疗费用或特殊病种医疗费用给予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量的补助。救助对象本人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城市医疗救助的书面材料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街道办事处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批。救助金由街道办事处发放,也可以由县级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发放,有条件的地方要实行社会化发放。石某向社区居委会申请医疗救助,救助金由街道办事处发放。

政策来源:民政部、卫生部、原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

特别提示:

大病医疗救助对象包括城镇“三无人员”、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享受民政部门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等。在他们遇到大病时,不仅应对其伸出援手,也要帮助他们申请医疗救助,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

20农村居民如何申请医疗救助?

任某是某村五保户,现年42岁,全家两口人(本人和其父亲),共有土地19亩。任某患有强直性脊柱炎,卧床不起,丧失劳动能力,并患有老寒腿疾病;其父亲年迈并患脑中风后遗症、半身不遂,也无劳动能力。任某曾经多次致信上级反映家庭生活困难、要求救助。

任某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提起医疗救助申请,以解决他以及其父亲的生存困难。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规定,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年人均标准10元),从财政预算的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中支付,由乡镇、区合作医疗管理工作站配合乡镇(区)民政部门统一办理有关手续。农村低保人员申请医疗救助由户主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农村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提供必要材料,经调查核实和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公示无异议的,报乡镇人民政府。任某是农村五保户,他患有强直性脊柱炎,老父亲年迈并患脑中风后遗症、半身不遂,对此他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

政策来源: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

特别提示:

农村医疗救助按年度实施,对已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村低保人员,当年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合作医疗补助范围内的费用,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自负费用超过一定限额并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按标准给予医疗救助。对农村低保人员中的五保户、残疾人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应适当提高医疗救助标准。

21不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治疗费用能否报销?

周某家住北京市市区,因此其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都在市区。周末周某与朋友到郊区游玩,突发意外而去郊区某医院急救。周某在该医院急救花费近6000元,这笔治疗费用能否报销?

周某持有医院开具的急救证明,是可以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其医药费用的。

根据原劳动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参保人员应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可自主决定在定点医疗机构购药或持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除急诊和急救外,参保人员在非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费用,不得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由此可知,一般情况下不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治疗费用是不由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但是急诊和急救除外。周某到郊区游玩时突发意外而到郊区医院急救,他持该医院开具的急诊证明,可以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其医药费用。

政策来源:原劳动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特别提示:

参保人员应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但职工患急病确实来不及到选定的医院医治,可以自行到附近的医院诊治。参保人员如要报销此笔开支就应具备合法的急诊、急救证明,否则不能报销。

22医科大学毕业生如何办理执业医师注册许可证?

杨某是某医科大学毕业班的学生,她在某医院实习时表现很不错,该医院决定与她签订劳动合同。杨某毕业后在该医院工作,她如何办理医师执业证件?

杨某应当向批准该医院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医师注册。

卫生部《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规定,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医疗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核发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师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等情形不予注册。杨某医科大学毕业后,在某医院工作,她应向批准医院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医师许可登记注册。

政策来源:卫生部《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特别提示:

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凡就医者可以查看医生的医师执业许可证,以防止未取得许可证的人非法行医,以此保障就医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23省卫生厅可以撤销医师资格证书吗?

樊某参加医师资格考试时提供虚假的报名材料,并且对相关人员进行贿赂。樊某顺利“通过”考试,并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后经省卫生厅查明情况,向樊某送达了《行政许可撤销告知书》,撤销了樊某的医师资格证书。省卫生厅有权撤销樊某的医师资格证书吗?

省卫生厅有权撤销樊某的医师资格证书。

卫生机关给符合资格的人员颁发医师资格证书,是一种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规定,考试成绩合格的,授予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卫生部同意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樊某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就是获得了从医的行政许可。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樊某采取“提供虚假材料,对相关人员进行贿赂”的方式“通过”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其授予机关省卫生厅有权撤销其医师资格证书。

政策来源: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特别提示:

对违法的行政许可事项,基于保护公共利益的需要,该撤销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撤销;撤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既可撤销也可不撤销的,行政机关应当衡量各种利益后决定是否行使撤销权。

24乙肝病原携带者能否报考公务员?

贾某上大学时体检确定其为乙肝病原携带者,但是一直没有引发肝炎,对其生活、学习没有影响。贾某大学本科毕业后在北京某公司工作,面对北京巨大的生活压力他决定回湖南老家报考公务员。贾某可以报考公务员吗?

贾某是乙肝病原携带者,如果经检查排除肝炎,身体就是合格的;如果其他条件符合,他可以报考公务员。

中国国家公务员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中行使国家行政权利、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我国公务员正规统一都叫国家公务员,具体才分为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和地方国家公务员。原人事部、卫生部《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规定,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由此可知,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可以报考公务员。贾某如果经检查排除肝炎,不影响其报考公务员。

政策来源:原人事部、卫生部《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特别提示:

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人员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人员,报考公务员可以减免考务费用。报考人员应提供相应的证明,并按各考试机构指定的日期、地点和程序进行报名确认。

相关政策链接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51号(2002年)

工伤认定办法

——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2004年)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7〕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7〕18号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发〔2007〕20号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民政部令第34号(2007年)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19号(2002年)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24号(2002年)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定办法

——卫生部令第30号(2002年)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卫生部令第32号(2002年)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

——国中医药发〔2003〕5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

——发改办价格〔2005〕1205号

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

——国发〔2006〕10号

关于促进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

——劳社部发〔2006〕23号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2006年)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卫妇社发〔2006〕239号

卫生信访工作办法

——卫生部令第54号(2007年)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国务院令第491号(2007年)

护士条例

——国务院令第517号(2008年)

全国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工作规范

——卫妇社发〔2010〕42号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卫医政发〔2010〕11号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通过,200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1986年通过,200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通过,2004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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