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7911100000005

第5章 危害公共安全类(2)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对两被告人判处了刑罚,这是非常低级的法律适用错误。再如,本案一审庭审程序存在违法情况,一审法院适用两高一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对本案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却没有遵守该《意见》的具体规定,一审的审判活动明显违反该《意见》的第二条第五项、第三条第二款、第四条、第五条和第七条的关于适用该《意见》审理案件的程序规定,在本案被告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适用该《意见》,既没有书面通知被告人及辩护人,也没有征求他们的意见,同时也没有告知被告人适用该《意见》审理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确认被告人自愿同意适用该《意见》审理。

正是由于辩护人的这些辩护观点,能够紧紧围绕案件争议焦点,抓住一审判决存在的学理、法律适用等关键问题,说理充分,论证严密,才使得案件最终得到公正处理,使行为人免受刑罚追究的后果,保护了他们的合法权利。

(作者单位: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

【专家评析】

本案是一起比较典型的一审辩护人对案件事实把握不够,没有抓住案件的焦点,只是以最简单的思路进行辩护,而二审辩护律师却抓住了案件的焦点,成功“翻盘”的实例。

本案二审辩护人抓住了公诉机关对案件定性错误的明显不足,从学理上详尽地分析了危险物品肇事罪的成立条件,特别是从犯罪客观要件的内容出发,指出行为人的行为不符合危险物品肇事罪的成立要件。

另外,二审辩护律师还就一审判决存在许多严重错误,特别是在事实认定、共同犯罪构成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理解上的一系列错误一一进行了分析,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后公诉机关撤诉、侦查机关撤案,被告人无罪释放,达到了预期的辩护效果。

(评析专家:王幽深,北方民族大学教授,宁夏天盛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案情简介】

2005年9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许某为防止他人家的羊吃自家地里的玉米,将拌有“3911”农药的玉米粒投放到玉米地里,且未设任何警示标志。玉米收割完毕后,许某未将所投放毒药妥善处理,致使次日王某、杨某、潘某驱赶的羊在该处放牧时,48只绵羊被毒死,共造成经济损失9100余元。案发后,许某与受害方就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受害方经济损失1280元。

公诉机关认为,许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案件争议焦点】

庭审中,围绕玉米地是否为公共场所,受害方是否有违反国家封山禁牧政策的偷牧违法行为,是否构成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还是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成为本案争议焦点。

【律师辩护观点】

控方出示的证据有:被告人许某的供述、受害方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拍照、毒物检验鉴定书、议价笔录(证明死亡羊只的市场价格)等,这些证据证明被告人许某在自家的玉米地投放了农药,并毒死受害人羊只的案件事实。本案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律师对一审认定的这一事实无异议。

玉米地里撒农药前告知他人主观心态应属过失非故意

——许某投放危险物质案辩护纪实

马勇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许某“将拌有3911农药的玉米片投放到玉米地里,只给本村村民打了招呼”的认定不准确。事实上,被告人不仅告知本村村民,同时也告知了受害人王某。被告人供述及受害人陈述均证明受害人之一的王某当时放羊路过被告人玉米地时,被告人也曾给其告知过玉米地要撒农药的事。

被告人许某事先将要在玉米地里撒农药的事告知同村及本案其中的一名受害人,其这一主观心态究竟是故意还是过失,结合案卷证据,律师分析如下:

《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二者在行为人意志因素上的重要区别就在于对危害结果的态度不同。直接故意是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虽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但也并不反对或不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听之任之结果的发生。

被告人许某供述其放农药的目的就是“为了看玉米,不使他人的羊吃到玉米”。被告人许某供述放农药前已事先告知他人,有证人证言可以印证。一审法院对此也认定为“给本村村民打了招呼”。由此看出,被告人事先向村民打招呼的告知行为反映出其在实施危害行为时的主观心态是并不希望羊只被毒死这一危害结果发生,并采取了事先告知的措施予以防止,因此其心态不属于故意的范畴。但被告人显然过高地估计了可以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有利因素,他认为告知后就不敢有人在他的玉米地里放羊了,而过低地估计了告知的消息范围。正是这种“轻信”心理支配着被告人投放农药,并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被告人许某的主观方面应属过失,且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根据上述分析,二审辩护人坚定了辩护思路,即从案件定性入手,以一审定性不当,应按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定性展开辩护;在此基础上根据被告人事后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情形,提出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具体思路是:

一、就一审遗漏的事实向二审法院据理力争。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向本村村民打过招呼,但未认定被告人还曾向受害人之一的王某事先也告知过的事实。这一事实对改变定性至关重要。庆幸的是,一审卷宗中已有相关证据足以认定,现需要向二审法院提出此证据,力争获得采纳。

二、补充收集证据。一审案卷中对当地正在实行“退耕还林,封山禁牧,羊只圈养”的政策,虽有涉及但还需收集这方面的证据。

三、对核心的辩护观点详尽论证。对被告人系过失犯罪应从多方面、多层次论述,形成多靶点论证。即从法律规定以及事先向村民告知两个方面论证被告人的主观心态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而非故意。

根据上述办案思路,在二审庭审时,辩护人的主要辩护观点为:

1.一审定性不当,本案应为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被告人事先向村民告知过投放农药的事实,可证明其投放农药的目的。受害人是在偷牧的情况下羊只被毒死等情形可证明,被告人主观心态属于过失而非故意。

2.一审法院认定的部分事实不当。被告人许某不是只给本村村民打了招呼,事实上,受害人王某并非被告人的同村人,但也事先被告知投放农药的事实。

3.一审量刑不当

受害人的羊系偷牧过程中被毒死,具有一定过错。同时,被告人与受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减少了社会危害性,体现出被告人悔罪认罪的态度,理应从轻处罚,宣告缓刑。

【法院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明知收割后的玉米地里随时都有他人进入放牧的可能,属公共场所,仍将具有毒害性的物质投放地里,且未作任何警示标志,致使他人羊只被毒死,造成经济损失9100元,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2006年11月,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许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许某不服,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委托律师为其二审辩护。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了被告人许某事先向受害人告知的事实。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的行为构成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终审判决:一、撤销一审人民法院判决;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某犯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律师办案札记】

此案的成功办理主要取决于对一审案件定性失误的准确分析。本案的确不同于其他一般在农田果园里投放农药的案件,其区别就在于行为人事先将要在玉米地里撒农药的事告知包括受害人在内的其他人,对这一情节在一审法院审理时未被司法机关注意到。办案律师在会见被告人许某时,他只是反复说一审判得太重了,羊只损失已经赔偿了。显然,被告人因为法律知识的欠缺不能准确提出辩解意见。在这种情况下,辩护律师就应当见微知着,从细节出发,依法提出准确的辩护意见。

(作者单位: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

【专家评析】

本案辩护成功,主要在于律师对法院一审判决对案件定性失误作出了准确分析。律师从被告人事先向相关人告知这一事实所反映出的独特心态分析入手,见微知着,从细节着手,并提出相关证据予以佐证,从而得出被告人主观心态属于过失而非故意的结论,依法提出准确的辩护意见,最终使法院采纳了其辩护意见,取得辩护成功。从辩护思路看,律师办理此案思维缜密,从中可体现出良好的法律理论思维和素养,值得称道。

(评析专家:熊桂林,宁夏回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副秘书长、公职律师)

同类推荐
  • 工伤保险与劳动争议

    工伤保险与劳动争议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个组成部分,是指劳动者由于工作原因并在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或因接触粉尘、放射线、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引起职业病后,由国家或社会给负伤、致残者以及死亡者生前供养亲属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法律制度研究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法律制度研究

    国家行政学院副院长唐铁汉研究员承担了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中国公共管理的重大理论问题与政府管理创新的对策研究》。应松年教授主编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法律制度研究》是其中一个子课题的研究
  • 校方责任保险理赔案例汇编

    校方责任保险理赔案例汇编

    校方责任保险是指学校在意外伤害事故中负有责任,并承担与其责任相应的经济赔偿,转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的保险产品。2008年4月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对校方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操作要求、经费来源都提出了明确要求,此后,校方责任保险在全国范围内迅速推广,在保障学校和师生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创造和谐校园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积极作用。
  • 商标显著性研究

    商标显著性研究

    本书为知识产权法中商标权方面的理论著作,共分七章。第一章为商标显著性的立法地位。第二章是商标显著性的分类及其意义。第三章是商标的固有显著性。第四章是商标的获得显著性。第五章是商标显著性与商标专用权的取得。第六章是商标显著性与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第七章是我国商标显著性制度的完善与创新,该章在总结上述章节观点的基础上,分别从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层面对我国商标显著性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以解决实践中涉及商标显著性的相关问题。
  • 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

    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

    本书以现实生活中出现的真实案例、问题为出发点,有机结合《土地管理法》等与其相关条例、司法解释,采取了“宣讲要点”“典型案例”“专家评析”和“法条指引”的结构编写而成。既可以让读者了解一般的案件审判知识,又可以了解有一定深度的相关法理,内容层次循序渐进,易于理解和掌握。
热门推荐
  • 我和明星谈恋爱

    我和明星谈恋爱

    她是言情界的知名写手。他是娱乐圈的当红偶像。他演着他戏中的故事。她爱着戏外的那个他。人生如戏,戏如人生。真真假假,谁有能分得清。
  • 火影千手夜

    火影千手夜

    新书已发,请看作者其他作品,新书已肥,三十万字待宰。新书《超级动漫召唤系统》,求票票收藏打赏!
  • 冰封神陨

    冰封神陨

    神陨大陆万年前经历亡灵族的入侵,出现亡灵元素。百年前种族大战,人族统一大陆。十年前大陆霸主之争,却不想危险已经靠近。在大陆上横行的人族已然忘却,万年前的亡灵族。云迪,猎人之子,火属性印记,却意外融合黑暗元素。为了父母的安宁,为了心爱之人的安危。灵魂傀儡的袭击,大陆的剧变……危险令他一步步前进,直到勘破世界!秘境联盟崩解,亡灵法师崛起。精灵邪,恶魔出。大陆移,海域乱。一副炼箭图,魔法之奥秘。一柄黑火剑,灵魂之颤抖。一支兄弟团,命置于背后。一群亡命徒,义字在心头。冰封之主复苏,大陆危在旦夕!
  • 七者预言者

    七者预言者

    《七者》系列之第一部《七者—预言者》作为‘七者计划’的楔子书,讲述了主角罗曼尼与生俱来的预言能力与他少年时期所经历的故事,并未后部作一个开端。未知的大陆,对于这个刚刚逃离黑暗组织的罗曼尼来说,一切,既是好奇,也是危险,恐惧,不安,可又那么的温暖。家人的力量,背负的使命力量,还是个少的他,到底要经历怎样的故事。如果这片大陆,只需要一个王,那么,我将成为王永久的忠臣,用我的能力,守护,我该守护的国度,人民,和我的至爱—罗曼尼。
  • 恶魔校草:丫头吃了你

    恶魔校草:丫头吃了你

    “你这个死小子是不是跟踪狂?!从法国到台北,居然都能遇见你!”乔以心抬起小手,指着面前这个气焰嚣张的帅小子。“啊!你这个死变态!居然……摸我的胸!要死啦!”而面前的男生却好像什么都没发生一样,坦然的坐上了他的玛莎拉蒂扬长而去……“你等着!我一定不放过你!”乔以心指天发誓,却没想到他居然是……
  • EXO之甜蜜蜜

    EXO之甜蜜蜜

    “早知道边伯贤会伤害之雅,我当初就不该放手。”吴亦凡“之雅,Kris...对不起。”边伯贤“我不会放弃之雅,除非她选择的是你们。”朴灿烈“你们让之雅自己选择。”张艺兴“对不起xxx,对不起xxx。”安之雅
  • 创世无悔

    创世无悔

    万世轮回,创世无悔。度九劫成神,为万物之尊—名曰:创世
  • 猎魔传

    猎魔传

    【起点第二编辑组签约作品】这是一个恶魔横行的时代,猎魔正当时!这是一个精彩纷呈的故事,正在讲述中……彪悍的猎魔人生不需要理由!————喜欢的书友加:37125446
  • 《志同道异》

    《志同道异》

    也许年轻时人人都一样,曾怀揣梦想,激情四射,妄图改变社会。可一旦踏入社会,久经挫折,激情退去,往往大都是被社会所改变,只有少数人不曾动摇。故事讲述这些脱颖而出的少数人,他们艰苦创业,把各行各业带向新的格局,成就各自的金融帝国,演义着一场前所未有的战争……如果说他们算是成功者,那么通往成功的路就有很多条。一样的梦想不一样的思路,一样的目标不一样的手段。看似相同却又不同,准确的说是志同道异。
  • 叶选医衡

    叶选医衡

    本书为公版书,为不受著作权法限制的作家、艺术家及其它人士发布的作品,供广大读者阅读交流。汇聚授权电子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