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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章 元朝(1)

元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由少数民族蒙古族建立的统一王朝,如果从铁木真到元顺帝,共传15帝;如果从忽必烈改国号为“元”直到元亡,历11帝。一般意义上所讲的元朝是指在中国建立的统一王朝,开始于忽必烈1271年建立的“元”,结束于1368年朱元璋建立的明朝,前后共经历了97年。是除秦隋以外,中国古代的第三个短促统一王朝,虽然历时不长,但是在中国乃至世界历史上都有着相当的影响。

成吉思汗与大蒙古国元朝的前身是蒙古贵族铁木真于1206年所建立的蒙古汗国,它是以蒙古贵族为主体的各族地主阶级的联合政权。最初蒙古高原地区的众多蒙古部落本为金朝的臣属民族,随着金朝的逐渐衰落,蒙古的势力也开始壮大起来。1204年,蒙古族领袖铁木真通过残酷战争统一了蒙古高原各蒙古部落。1206年,铁木真被各部落推举为“成吉思汗”,建立政权于漠北,国号“大蒙古国”,即大蒙古帝国。建立大蒙古国后,铁木真继续发动征服战争扩张其疆域,1217年灭亡西辽,1219年西征花剌子模,1227年又灭西夏,建立了钦察汗国、察合台汗国、窝阔台汗国、伊尔汗国四大汗国。最后铁木真在对西夏的远征途中病逝,他领导的蒙古军队的对外战争具有征服性质,战争使蒙古部族对欧亚各国造成了空前的掠夺和杀戮,并在这些国家的废墟之上建立起了疆域空前广阔、人口规模和经济总量居世界第一、影响力空前的蒙古帝国。

汗位的争夺与忽必烈建元铁木真逝世以后,大汗蒙哥继位。当他于1259年在四川驾崩后,开始了忽必烈与阿里不哥四年的王位争夺战,直到1264年阿里不哥兵败投降,忽必烈取得王位。忽必烈的统治造成许多蒙古贵族的不满,拒绝归附忽必烈汗国,导致其他几个蒙古汗国的纷纷独立敌对。1271年,忽必烈公布《建国号诏》法令,取《易经》中“大哉乾元”之意,正式改国号为“元”,并迁都大都(今北京)。这是蒙古帝国政权由世界性大一统帝国转为中原王朝的标志,建立了以中国(非现在意义之中国)为主要占领地的王朝,“大元”由此正式建立起来。此后在1276年,元军攻陷南宋都城临安(今属浙江);1279年,元军在崖山海战中消灭了南宋最后的抵抗,陆秀夫背着9岁的小皇帝赵昺投海而死,南宋灭亡,忽必烈统一了整个中国地区。

元朝的建立结束了宋、辽、夏、金以及吐蕃、大理等众多政权长期割据的局面,建立起多民族的统一国家,各民族之间的文化交流和融合加强,基本上奠定了中华民族的版图。元朝作为草原游牧民族并建立了国家,在其统治的汉族及其他以农业文明为主的地区,进行了生产方式的过渡与变革。建立初期,统治者励精图治,进行了多方面的改革,在本身的民族特点和汉民族特色之间协调发展,最终形成了颇具色彩的元朝文明。终元一代其社会各方面表现出来的最大特色为“国俗”与“汉法”的并存。

蒙古人的汉化

元朝虽灭掉宋、金等中原王朝,但蒙古族的文明程度较之于女真、契丹、汉来说相对较低,所以元朝的胜利是相对落后的地区对相对发达地区的胜利。恩格斯说过落后地区对文明地区的征服必然导致落后的文明被先进地区的文明所征服,落后的统治者的文明必然受到被征服地区的影响,并出现过渡借鉴的趋势。元朝的统治正好证明了这个理论,从蒙古国到元朝经历了由草原本位到汉地本位政策的转换,这一过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阶段:

首先,在元朝建立前的蒙古帝国时期就开始了汉化进程,从1206年到1260年的54年中,蒙古帝国已进行了相应的汉化改革。“成吉思汗”铁木真时期主要是遵循蒙古草原习惯和社会传统创建完善统治制度。蒙哥时期就典型地反映了汉化的过程,一个主要表现是重用汉化大臣耶律楚材。耶律楚材是辽朝耶律阿保机的九世孙,在母亲的教导下博览群书,兼通天文、地理、律历、术数以及医卜学。耶律楚材深知“马上得天下,不能马上治天下”的道理,因此首先在攻占汴梁以后就派人入城求孔子后代,又召集名儒释经书,由此蒙古国开始“文治兴焉”。当蒙古国进入中原以后,耶律楚材反对将农田改为牧地,建议把蒙古诸王大臣收编的驱口(奴隶)收为国家编民(汉人的齐民齐户制),还在中原设立了十路课税所,每年为蒙古政权收取大量的财赋。该制度对中原农耕文明的保留和中原经济的恢复也起了重要作用。

第二,当忽必烈夺得王位以后,蒙古帝国分裂,以前的草原本位制度演变成汉地的本位制度。忽必烈在即位诏书中抨击其前任统治者“武功迭兴,文治多缺”,提出了自己的政治路线:“当临朝御之始、宜心宏远之规。祖述变通,正在今日。”《元史·世族纪赞》称颂忽必烈“能以夏变夷、立经陈纪,所以为一代之制者,规模宏远矣。”忽必烈推行汉法的具体内容如下:一、改元建号,定都汉地。二、建立国家机构和管制制度。他即位以后命刘秉忠、徐衡等人考订前朝制度,逐步建立健全国家机构和官职制度,中央设置中书省总政务、枢密院统军务、御史台掌监察。地方上设置十道宣抚司,主持日常军民政事。三、实行重农政策,在中央设大司农专管劝导督察农业生产,下诏招流民、鼓励垦荒、抑良为奴。这些措施都使得中原地区的农业生产有了很大的恢复。四、尊孔崇儒,重申儒户免去赋税,大力发展儒学教育,在中央设立国子监,用儒家文化教育贵族子弟。但是总的来说,忽必烈实行的汉化政策实质是在吸收了汉族历代王朝制度的基础上保留了很多蒙古旧制。在即位诏书中,他一方面提出了开始“文治”,另一方面又把王朝的制度创建定性为“祖述变通”,而非全面改革。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大量落后的蒙古旧制,如采邑制、斡脱制、蓄奴制、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制度被保留下来。忽必烈本人在即位后期也逐渐趋于保守,汉族儒臣受到猜疑、排挤,汉制革新政策完全停止,由此元朝的政治二元格局基本定型。

第三,元朝后来的皇帝也有不断采取汉制的政策,但是总体来讲大都较为保守,二元格局始终没有被打破。元朝在汉制改革方面的具体政策还有:元武宗下诏加封孔子为大成至圣文宣王,这个头衔超过了历代尊孔的规模;元仁宗在汉化道路上突出的标志是决意开科取士,1323年仁宗颁布科举诏,规定每三年开试一次,分为乡试、殿试、会试三级,蒙古、色目、汉人、南人分别出榜;元英宗在汉化改革中的主要举措是任用汉化程度较深的蒙古贵族拜柱,大规模地起用汉族地主和儒家知识分子,罢汰冗员、行助役法(使拥有大量土地的地主交纳役费),审定颁布《大元通制》,按照《唐律》编制,其基本精神沿袭了中国传统法典的精神;泰定帝在汉化政策上实行的主要政策是开经筵,即让元朝皇帝接受儒家教育,并使之成为定制保留下来;后来的顺帝是汉化程度极高的一位皇帝,在驱逐权臣伯颜以后复行科举,诏修辽、宋、金三史,开宣文阁讲儒学。不过在顺帝时期,元朝的统治已经腐朽不堪,难以振作了,顺帝的改革几乎没有发挥什么实际的效用。

社会制度

元朝的二元立法元朝是一个由少数民族——蒙古族在中原地区建立的统一国家政权。元朝统治时期,中原传统的儒家法律思想受到以草原游牧文化为背景的蒙古法律文化的冲击和影响。蒙、汉两种法律文化相互激荡、融合,形成了元朝独具特色的二元法律体制。即一方面沿袭中国传统的封建法制,另一方面仍然保留蒙古汗国时期的“本国(蒙古国)旧俗(习惯法、习俗常规)”。

中原传统法律文化是建立在华夏自耕自足的农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在中国的历史长河中,以农耕为中心的生产方式始终居于主导地位。中原大地培育了“亲亲”的宗法社会,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了宗法家族社会。在中原社会的意识形态领域里,农耕宗法的伦理观念处于支配地位,自汉以来儒家法律思想就被确立为正统思想。而元朝的大汗们是来自于漠北高原马背上的游牧民族,这是一个经济、生活、文化都与汉族农业社会迥异且较为纯粹的草原游牧民族。他们以狩猎和游牧作为基本生产方式,形成了不同于中原法律文化的蒙古法律文化传统。蒙古民族自古就有许多世代相传的习惯和习俗,逐渐地他们形成了一整套用以约束人们行为的习俗惯例。

成吉思汗在1225年颁布的“札萨”为蒙古国最初的法律形式,“札萨”蒙语意为法律、法令、纠正。元朝早期,最高统治者汗的言行就是法律,对于汗的话只能照办,不可违背。《大札撒》中有许多条文实际上是以法令形式对习惯法的重新颁布,它在元朝第一部成文法《至元新格》颁布之前适用了近百年。忽必烈统一中国建立元王朝,其政治、法律体制逐渐向历代中原王朝看齐。在法律的制定上也由执行成吉思汗的《大札撒》逐渐转变为编纂新法,开始根据唐宋法律进行法典编纂。元朝先后颁布了《至元新格》《大元通制》和《至正条格》等,元朝成文法的颁布是元朝统治者适应社会生活的变化,融合吸收汉族先进法律文化的结果。元朝继承了前代优秀的法律成果,又保留自己独特的特点:在立法技术方面形成了简易质朴的固定风格,推崇简约宽缓的法律内容,不追求繁杂严苛的法律形式。这使得元朝刑罚的规定宽缓粗疏,刑罚的制定往往任意性非常大;在纠纷解决方面同样保留了蒙古族习惯法的痕迹,蒙古族双方发生纠纷时请长者、头人出面调解的传统得以保持;在婚姻、继承法律制度方面,尽管受到汉以来儒家所倡导的封建礼教伦常的影响,但仍保持了一些蒙古族习惯法。如法律允许各民族依各自的风俗与习惯行事,“诸色人同类自相婚姻者,各从本俗法”。“子收父妾”、“弟收兄嫂”、“兄收弟妇”的婚姻现象是比较普遍的。元朝时期法律制度的实施主流是以蒙古族为主的各少数民族对“汉制”的吸收,不过各少数民族的法律制度仍然存在,并且有着对汉族法制产生影响的情况存在。

典型的蒙古旧制蒙古族统治中国时期,在吸收借鉴汉族传统的同时也保留了很多自身的传统,这种二元政治格局下的典型的蒙古族本身的传统有以下一些:

第一,“忽里台”制度的保存。这是元朝保留蒙古传统的一个典型表现,此乃蒙古王公贵族、大臣军将的聚会,通过大会选举产生新帝。整个元朝各位皇帝的即位,不论通过哪种手段和形式登基,都必须经过“忽里台”大会选举的程序。这种“民主选举”外衣下的“忽里台”是源于蒙古社会“在先体例”和惯例的制度,民众们认为只有在“忽里台”大会上得到诸位蒙古王公贵族和大臣军将拥护的人,才能被认为是合法的皇帝。这种忽里台大会制度对召集会议者应具备的资格,参加会议者应拥有的权利和义务等重大问题都设有严格的限制和规定,所以事实上不存在真正的“民主”,这仅仅是习俗、惯例而已。元朝第一任皇帝忽必烈于1260年召集“忽里台”选汗大会,凭借自身的强权被诸王“选举”为大汗,被蒙古贵族尊之为“薛禅汗”,是为元世祖。此后元朝各位皇帝即位均沿用召开“忽里台”大会选汗之制,一律延用蒙古称“汗”的尊号和传统王朝称“宗”称“帝”的庙号。

第二,怯薛制度的保留。“怯薛”为蒙语轮流宿卫之意,指大汗身边的护卫亲军,成员大部分是从贵族子弟中选择。入元以后,怯薛组织依旧保留,并成为元朝高级军政官员的主要来源,在整个元朝一代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怯薛成员参与御前奏议决策,他们与皇帝接近的程度远远高于省、院、台,他们以内驭外,挟制朝臣。他们可以直接奏准皇帝,越过中书省颁发“内降书”,同时可以随时对朝臣进行弹劾。怯薛因为深入宫廷要害,所以经常涉足于元朝皇帝的更迭即位。怯薛干政是当时政治中的一个突出表现,既是皇权集权专制的产物,也是蒙古旧制遗留的结果。

第三,达鲁花赤和投下制度的保留。“达鲁花赤”是蒙语“镇守者”的音译,最初是指蒙古征服各地后在该地设立的最大监治长官。入元以后,达鲁花赤制度得到更广泛的设置,在路府州县各级地方政府、蒙古军队、管理皇室诸王的总官府等地方都有。他们属于皇帝特派员的性质,品秩从正二品到正八品不等,一般由蒙古人或色目人担任。“投下”意为封地、采邑,成吉思汗建国以后,大封采邑,诸王将领往往将俘虏的人安置在自己的封地上,设置官吏管理,成为自己的私属。虽然后来忽必烈对“投下”进行了若干整顿,但是此制度的根本没有被触及,“投下”的独立性很强,封主专擅自恣,无视地方官府和国家法律。该制度对元朝政治的影响十分深远。

此外还有帝师制度、扎鲁花赤制度等都是原蒙古族旧制的遗留,他们在整个元朝一代都存在着,并且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四等人制度元朝按种族以及归属元朝统治的先后顺序,将全国所有居民强制划分为四个社会等级,即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四等人在基本权利、法律责任、政治地位、入仕途径等方面存在许多差别,而且元朝的统治者运用法律的形式把这种差别待遇固定下来,使其

分别指中书省、枢密院、御史台这三大中央结构。忽必烈时封八思巴为国师,后加封他为帝师,“皇天之下,一人之上”。后来元朝的每个在形式上合法化,于是便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元朝四等人制。

第一等人是蒙古人,即蒙古皇族。他们或与蒙古皇族有最悠久之共存关系,或有血族姻缘,它们的语言、习惯、经济文化生活程度皆互相统一,而与其四邻殊异。第二等是色目人,包括康里、畏兀儿、回回、乃蛮等。之所以是第二等人,是因为他们居于西域或者西藏甚至欧洲,对内地不构成威胁,正为元朝统治集团所需要。但是真正被信赖重用并享有特权的色目人,也只是其中的一些上层分子。第三等人是汉人,汉人指的是淮河以北原金朝统辖区内的汉族人,以及被较早征服的云南、四川两省人,此外还包括契丹、女真、高丽等族人。因其较早归附,且被统治多年,虽不是很驯服,但至少是接受统治的,所以划为第三等级。第四等人是南人。南人是指最后被蒙古军征服的南宋境内的各族人,包括江浙、江西、湖广三行省和河南南部的汉人及其他少数民族。这些地区的汉人和少数民族因为被统治的时间不长,统治者很是防范,对其进行严格的军事管制、政治统治以及经济掠夺等职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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