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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章 明代土地制度变革:一条鞭法(1)

明朝建立以后,土地制度和其他各项典章制度一样,“多因前代旧制”。从产权角度看,明朝的土地大致可分为两种:“官田”(公田)、“民田”(私田)。赋税制度,大致相当于“两税法”+“差役法”。

朱元璋在土地制度上的革新之处,在于全面推行了鱼鳞册制度。鱼鳞册,系王安石变法之方田均税法的产物。鱼鳞册制度,既是政府掌握全国土地数量的依据,也是征收田赋的基础,还是土地交易的凭证。

“靖难之役”之后,明朝定都北京。为了维持首都的防卫和营运,疏通大运河,移民,征战,都需要一笔不菲的开支;此外,防止首都的边患,军费开支浩大;官僚体制变革,导致机构臃肿。凡此种种,导致中央财政入不敷出,百姓亦不堪重负。

万历年间,张居正推行了土地制度变革。万历八年(公元1580年),张居正上疏并获准在全国陆续展开清丈土地,编制了新的鱼鳞图册,内容较之洪武时期更加精密完备。

清丈田亩的告成为全面改革赋役制度创造了条件。万历九年(公元1581年),张居正下令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一条鞭法者,总括一州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于官。”

“一条鞭法”手续简便:一条鞭法田赋、力役及杂税合并,简化了赋役名目和征收手续,使官民两便。

“一条鞭法”使百姓受惠:一条鞭法按照田亩和人丁摊分赋税,将部分力役并入田亩计算,可减轻无地或少地贫苦农民的负担。

“一条鞭法”更大的意义在于它导致了朱元璋建立的“画地为牢”的社会秩序的解体。如梁方仲所说,“一条鞭法”改变了人民与政府的关系。“一条鞭法”,不另征丁税,而力役又可纳银代替,故人民有较大的迁徙自由,可往城市另觅生计,刺激了城市工商业的发展。

今人对“一条鞭法”的批评,最大者莫过于所谓的“黄宗羲定律”,即认为将徭役杂敛合并于田粮之中征收,虽得一时效果,但其后如遇到财政上的额外用途需要,政府则不免重启役税加派的老路。到一定时候进行税制整顿或改革,又可能将这类加派纳入正税,过后又会有新的加派。“黄宗羲定律”是错误的,道理很简单:在中国历史上,农民的负担不可能无止境地增加下去,当税负高到可能侵蚀他的生存基础时,形势就会发生大变:抛荒、投献,甚至揭竿而起。拿相隔数百年好几个朝代的税目来作简单比较,说明不了问题,统计数据也不支持。

如果说,“一条鞭法”的负面影响,我想,或许为它是中国没有发生“工业革命”的原因,但这只是一个“非意图性的结果”。“一条鞭法”施行以后,田赋的缴纳才以银子为主体。由于白银的需求集中在商业流通和政府税赋分配的需要上,农业和工业的发展则受到挤压。

黄册和鱼鳞册制度

明朝建立以后,土地制度和其他各项典章制度一样,“多因前代旧制”。

例如,从产权角度看,明朝的土地大致可分为两种:“官田”、“民田”。《明史?食货志》说,“土田之制,凡二等:曰官田,曰民田。初,官田皆宋、元时入官田地。厥后有还官田,没官田,断入官田,学田,皇庄,牧马草场,城堧苜蓿地,牲地,园陵坟地,公占隙地,诸王、公主、勋戚、大臣、内监、寺观赐乞庄田,百官职田,边臣养廉田,军、民、商屯田,通谓之官田。其余为民田”。这段话,大体概括了明朝土地的种类及其归属和官田的内涵。

其中,“官田”是公田,也就是公(国)有土地,法律上禁止自由买卖;民田,是私地,为民所自有,允许互相交易。就数量而言,明代全国官田少,而民田多;在明初苏、松二府则是民田少而官田多。明中叶以后,官田逐渐私田化,其科则与民田合而为一。

明初的土地税制,也因循旧制,内容如下。

(1)征收税额:税分两等,官田每亩课税五升三合,民田每亩课税三升二合。

(2)征收次数:分夏秋两季征收。夏税无过八月,秋粮无过明年二月。

(3)征收形式:以缴纳实物为主,夏税所纳是麦,秋粮所纳是米,称为“本色”。如将应缴纳的食粮折算为银钞,称为“折色”。赋税直接缴纳金银货币者很少(明初禁止民间使用银子,发行的大明宝钞和洪武通宝由于兑换混乱,没有流行,反映明代前期商品经济尚不发达)。明代前期土地买卖契约使用货币很少,实物交易多。

除了土地税,明初还征收“力役”。内容如下。

(1)服役年龄:明初规定,民年十六岁为成丁,即须服役,年六十免役。

(2)力役种类:分里甲、均徭、杂役三种。里甲以户为单位,负责管治本里的事务;均徭以丁为单位,为官府工作;杂役是临时征役。

(3)以银代役:明代容许出钱代役。凡亲身服役的叫“力差”,纳银雇人代替服役的叫“银差”。

由上述内容看,明初的赋税制度,大致相当于“两税法”+“差役法”。

朱元璋在土地制度上的革新之处,在于全面推行了鱼鳞册制度。

鱼鳞册原系王安石变法的产物。王安石变法中的一项内容是方田均税。当时,丈量各地土地时,有些州为了防止漏报、瞒报,有司将各户的土地、山塘一块一块地核实,标明其面积、坐落,绘成图样。因为把这种图连接起来,形状类似鱼鳞,所以叫“鱼鳞图”;“鱼鳞图”按户集结成册,叫“鱼鳞图册”。宋代婺州、漳州等地曾经编造,虽未广泛推行,但为明代鱼鳞图册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元末明初,朱元璋用战争的形式,一统天下。可惜,无情的战火,也同时把事关军国大计的户籍、田籍,或者化为灰烬,或者残缺不全。“版籍多亡,田赋无准”,这种情况,不能不使朱元璋深感忧虑。

为了尽快改变“田赋无准”的局面,使税粮征收有所依据,赋役均平,减少矛盾,唯有立即制定田籍。

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明太祖朱元璋令户部核实天下土田。于时,江、浙等地豪民富户极力与朝廷争夺人口与土地,为了逃避赋役,他们往往将自己的田产隐瞒起来,诡寄于亲邻、佃仆之家,谓之“铁脚诡寄”。久而久之,相沿成风,乡里欺州县,州县欺骗府,奸弊百出,称为“通天诡寄”。结果是平民百姓赋役负担越来越重,富者愈富,贫者益贫,社会矛盾更为尖锐,拖欠税粮的现象日益严重,皇权的物质基础受到威胁。明太祖及时采取果断措施,以赋役不均,命令户部编造“赋役黄册”。

洪武十四年(公元1381年)正月,赋役黄册造成。二月,明太祖命户部复核天下官田。赋役黄册对于加强户口管制,健全基层政权组织,维护社会秩序,完成赋役任务等都起了不小作用。但它也存在许多问题,例如,“丁粮之数,类多错误”,尤其是因偏重于户口,那些田产多者便经常从中钻空子,搞名堂,减轻自己的赋役负担。由于当时赋役是按照人丁、事产佥派,丁、田都必须负担。所以,单有赋役黄册仍然有缺陷。对于这一点,明太祖说得清清楚楚:“赋役必验民之丁粮多寡,产业厚薄,以均其力。赋役均,则民无怨。”又说:“民有田则有租,有身则有役,历代相承,皆循其旧。今民愚无知,乃诡名欺隐,以避差役。互相仿效,为弊益甚”,以致“一里之内,贫富异等”。欲验“丁粮多寡,产业厚薄,以均其力”,使民无怨,就必须同时弄清户口和田地。既要在普查人口的基础上建立户籍,又要在清丈土地的基础上建立田籍,并使之互相发挥作用,相辅相成。洪武十九年(公元1386年)开始,明太祖便先后派遣国子监生武淳等人,到各地监督绘制土地册籍。土地丈量的重点是江南地区和北方各省,因为这些地方的土地册籍,散失最甚,土地占有情况也变动最多。

洪武二十年(公元1387年)二月,浙江布政司、南直隶苏州府等府县,首先编成“鱼鳞图册”,进呈朝廷。随后各地陆续编制完毕。编造田籍的工作随之结束。

黄册以户为主,详列旧管(原来登记的户口数)、新收(新出生或迁入的户口)、开除(迁出或死亡者的户口)、实在(现在实有的户口)之数为“四柱式”,也就是四项主要内容。“鱼鳞图册”与之不同的是,它以田土为主,各类田土及各种田质,如平原、山地、低洼地、新开田土、田地肥沃与贫瘠、沙荒地、盐碱地等之差异,均列入其中。

“鱼鳞册为经,土田之讼质焉。黄册为纬,赋役之法定焉。”凡是典卖田土,备书税粮科则,由官府记录在籍,有案可查。田土纠纷因此减少。隐瞒田土、转嫁税粮、产去税存的现象也有所改变。

鱼鳞册与黄册互相配套,经纬结合,户口制度与土地制度并行不悖。朱元璋从此既控制了全国户口,又掌握了全国土地,立法可谓完备。

关于鱼鳞册制度,20世纪50年代以来,美籍学者何炳棣先生多次发表论著,称“六百年来最为传统及当代史家称道的明初全国各地履亩丈量绘制的《鱼鳞图册》根本不是史实而是‘传奇’”。

其实,早期的鱼鳞册的质量是有保障的。为了确保黄册和鱼鳞册的质量,也为了以后的政权稳固,朱元璋创建了基层组织。这一点非常重要。我在前面的章节中介绍过,在汉朝的时候,地方有自治组织“三老”,都代表地方,协助政府。到了隋唐,这种制度有名无实。五代以来,则征调力役。宋朝则因循这一制度,结果百姓深感“害农之弊,无甚差役之法”。王安石变法时,采取了免役法规定,改无偿劳役为用钱雇役,但这不是长久之计。税赋主要来自农业的社会,要让财税等来源有保障,作为一个新政权,就需要有一个自己的、可控的基层组织。

为了保证黄册的质量,朱元璋建立了里甲制,从内容看,它脱胎于“三老”制度。它以一百一十户为一里,其中十户为里长,推选丁粮多者十人充任。里以下每十户为一甲,设甲首一人。里长也是一种差役,轮流充当。服役期间,所有追征钱粮、勾摄公事、祭祀鬼神、接应宾旅以及官府征求、民间争斗等都在职责之内。乡村里长还要经常督课农事。里中德高望重者,被推为“老人”。“老人”职在导民向善,平息民间各种纠纷,剖决是非。里中建有旌善亭,张榜公布民间善事,申明亭张榜公布恶行,以示奖惩。里长与“老人”有政绩者,可被皇帝召见。“老人”甚至可以会同村众逮解不法官吏。

为了确保编制鱼鳞册工作,朱元璋建立了粮长制。粮长制,于公元1386年设定,即随税粮多寡定区,设立粮长。以税粮一万石为一区,每区设粮长四人,“以田多者为之,督其乡赋税”。这一点,与大造赋役黄册时编民为里实行里甲之制,设立里长、甲首完全一样,也是先抓组织落实,责任到人。这样朝廷就可以少为征纳税粮之事操心。

在编制田籍的过程中,朱元璋还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从实际出发,在土地分配与开发上实行不同政策,既有原则又灵活多样。如针对中原地区田地荒芜数多的特点,命中书省臣议定土地分配办法,计民授田。并于洪武三年(公元1370年)五月设立司农司,专门经管河南各处垦田事务。临濠地区,以地多闲弃,故验民丁力,计亩给田,以尽地利。又令富者不得兼并。北方近城地区,因地广人稀,“地多不治”,召民耕种,每人给田十五亩、菜地二亩,三年免纳税粮。

制定田籍,清理出一些漏脱、欺隐的土地,有利于局部调整生产关系,缓解社会矛盾,促进农村安定,生产发展。而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在不同的地区实行不同的土地政策和税收政策,又有利于加速土地开发。当时明确规定:凡由官府资给耕牛、农具者,收其租税;凡额外垦荒者,“永不起科”(永远不纳税粮),各地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得到比较充分的调动。

朱元璋的土地政策,效果很明显。一是土地面积大大增加。明初,农民垦荒的结果,是使耕地面积明显扩大。洪武时,各州县每年垦田少者以千亩计,多者达20万亩。洪武二十四年(公元1391年),除军屯、牧马草场和永不起科地,全国纳税土田总数达387.4万余顷。洪熙年间,更增加到416万余顷。

二是粮食产量增加。随着耕地面积的扩大,粮食和经济作物总产量也提高了。这从田赋收入的增加上反映出来。公元1381年,全国征收麦、米、豆、谷261005251石,到公元1393年,增至327898000石,12年间,增加了600多万石。棉花的种植比宋元时更加普遍。不仅闽、粤、赣、江南、湖广,就连山东、河南、河北等地也开始大量种棉。

靖难之役

自秦始皇统一之后,郡县制成为行政区划与管理的主要形式。但是,一些朝代建立之初,却短暂地采用封建制。西汉、西晋等朝代都曾在建立之初搞过封建制。

朱元璋建立明朝之后,因为担心属下篡位,通过蓝玉案、胡惟庸案等,清洗了功臣和巨家大户,此后又陆续把诸王分封到边境要塞以及重要城市。分封目的有二:一是加强对北部蒙古的防御;二是防止朝廷奸佞篡夺皇位,“屏藩王室”。

朱元璋总共分封了二十五王。他们一部分镇守着东起辽东,西至甘肃的各个军事要点,保卫北方边防,防止蒙古南下。其余者分驻内地,星罗棋布。

诸王权力很大。一是拥有军事指挥权。所谓护卫甲士,少则3000人,多则19000人。二是诸王均设置有文官武将。三是朱元璋还赋予诸王特权。如面对中央奸臣,诸王必要时可以“奉天子诏”,领兵“靖难”。

朱元璋或许忘记了西汉的“七国之乱”,也忘记了西晋的“八王之乱”。他以为分封宗藩可以使得朱氏天下高枕无忧。哪知他去世之后,就发生了“靖难之役”。

洪武三十一年(公元1398年),朱元璋死,皇太孙朱允炆继位,年号建文。因为手握重兵的藩王存在,与中央集权大趋势逆流而动,建文削藩势在必行。削亦反,不削亦难说不反。建文首先削除了势力较小的藩王。

随着建文削藩政策的推行,公元1399年,燕王朱棣公开反叛,以清君侧为名,率军南下,号称“靖难之师”。战争历时四年,结果朱棣取胜。建文四年(公元1402年)六月,朱棣在南京登位,年号永乐,是为明成祖。史称的“靖难之役”,实质上是一场皇权争夺斗争。

明成祖即位后,接着削藩。北边诸王,有的被迁至南方(如军事势力大的宁王被徙南昌);有的被废为庶人;有的被削去护卫。诸王势力大大削弱,军政大权更加集中于皇帝了。

朱棣长期经营北边,北京是其兴起的根据地。建文帝的支持者,多半是江南士族,朱棣对他们大开杀戒,因此结怨于江南。再继续待在南京做皇帝,已经失去执政基础。朱棣即位后即决定营建和迁都北京。

但是,在北京建都,面临两个难题:一是边患。为此他增设北京周围卫所,大量从南方迁移人口到北京。为巩固边防,朱棣亲自率兵五次北征。此外,对其他边疆地区也发动多次军事行动。

二是给养。修建都城,维持北京的都城地位,以及开展军事行动,都需要给养。

为此,朱棣命人疏浚南北大运河。一切就绪后,公元1421年正式迁都北京,改称京师,南京作为留都,二者并称“南北两直隶”。南京诸司设置继续存在——称“留守”诸司。北京从此成为明朝政治、经济、文化、军事中心。

疏通南北大运河,不是一个小工程。隋炀帝修筑大运河,劳民伤财,加上其他因素,导致了隋朝的灭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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