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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章 国民党:大陆土改的失败与台湾土改的成功(2)

蒋介石南京政府成立后,通过制定具体的土地决议来实现“平均地权,耕者有其田”的纲要目标,内容涉及地政机关的建设、地籍整理等。1928年7月,国民党三届二中全会决议规定,要求内政部培养土地行政及技术人才,农矿部设立垦殖银行,进行垦殖事业。1934—1935年,国民党四届四中全会、四届六中全会分别提出“土地陈报”决议案和“利用荒废土地办法”的规定。1935年11月,国民党“五大”通过“积极推行本党土地政策案”,提出了“实行土地统制、迅速规定地价、实现耕者有其田、促进垦殖事业、活动土地金融”五项措施。1936年7月,国民党五届二中全会提出“改革租佃制度案”,要求迅速改革现有租佃制度,实现耕者有其田。

抗日战争期间,为增加抗战力量,及时调整土地政策。“自民族抗战发动后,所有本党对内对外政策,均因新环境之要求,不得不重新考虑,予以适当之变更修正”。1938年3月,国民党临时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战时土地政策决议案》,提出了战时土地政策之目的,拟定战时土地政策大纲九点,并规定非常时期的土地分配“应逐步改进,不能操之过急,积渐施行、稳健推进”。1940年7月,国民党五届七中全会提出“设立土地银行决议案”。1941年4月,国民党五届八中全会提出“为实现本党土地政策,应从速举办地价申报决议案”。1941年12月,国民党五届九中全会提出“土地政策战时实施纲要”和“设置地政署案”。

抗日战争胜利以后,国民党政府的土地政策逐渐转向“扶植自耕农、实现耕者有其田”的最终目标上来。事实上,在抗战胜利前夕的国民党“六大”就已经提出了“土地政策纲领”、“农民政策纲领”、“土地资金化方案”和“战士授田案”等一系列方案来调整土地政策。1945年10月,地政署修订《扶植自耕农实施办法草案》。1946年4月,国民党政府修正《土地法》,规定“私有农地所有权之转移,承受人以承受后能自耕者为限;省或院辖市政府得限制每一自耕农之耕地负担最高额”等。1946年10月公布《国民政府绥靖区土地处理办法》。1947年3月,国民党六届三中全会通过“农民运动实施纲领”,要求制定新的实施纲要,改进土地制度,如“迅办地籍整理及土地估价、发行土地债券、倡办合作农场、清理荒地、保障佃权”等。1948年,中华民国的中国地政学会又拟定《农地改革法草案》。

二、试行“土地改革”

从1927年至1937年,国民党按照孙中山的遗愿,第一次试行土地改革,命令“二五减租”,使地租减低至不过总收获的37.5%。

不过,只有广东、湖南、湖北、江苏、浙江五省政府发布这样的命令。这五省之中只有浙江真正试行过。

1928年,由国民党浙江省党部和省政府联席会议通过《浙江省十七年佃农缴租章程》(以下简称《章程》),规定“正产物全收获百分之五十为最高租额”,“佃农依最高租额减百分之二十五缴租”。这样,佃农只需向地主缴纳收获量的百分之二十五,自己则可得百分之七十五。《章程》同时规定:“副产业之收入,概归佃农所有。”《章程》一方面对地主撤佃作了比较严格的规定,另一方面也限制佃农“不缴租”。同时颁布的还有《工业理事局暂行章程》,规定省、县两级设佃业理事局,由省县党部、省县政府、省县农民协会等三方组成,处理农民和地主之间出现的纠纷。省党部在处理佃业纠纷决议案中声称:“浙江省本年佃农缴租实施条例,绝对不含妥协性。”“土豪劣绅、恶田主及农人中之地棍、流氓,仍其本来面目,而有挟制压迫他人之行为者,治以反革命罪。”既反对土豪劣绅、恶霸地主,也反对农民中的“地棍、流氓”。

1929年2月,国民党浙江全省代表大会通过的宣言及决议案,继续声称实行减租。会后举行常务委员会,决定会同省政府成立缴租章程讨论委员会,讨论施行办法。

浙江省的“二五减租”幅度较大,佃农实际所得远大于地主,因此,自始即受到城乡地主阶层的强烈反对。

1928年10月,董士钧等以永嘉城乡全体等众名义上书,指责减租之举“苦乐不均,倒置主佃名义”。11月,董松溪等以浙江全省公民代表名义上书,指责浙江省党政两方“高坐堂皇,罔知民间情状”,“自党部至处理佃业各机关,以逮于各农协会,均为恶化、腐化、无产暴民所占据”,“中小地主生平千辛万苦、粗衣恶食、齿积蝇头,购得薄田数亩或数十亩,藉为一家数口或数十口养生之资者,莫不俯首帖耳。”同月,永嘉城区业主上书,指责佃业理事局“每袒于佃方,致业主所得不及佃农十之二三,不平太甚,众怨沸腾”。

1929年2月,永嘉李芳等上书,攻击“永嘉近日农运,已入阶级专制状况,流毒所至,中等之家立见倾覆”。同月,叶清等上书,声称“二五减租原为调剂劳资冲突,实行阶级调和民生主义,应从全民利益着想。民等弱小业主,似此横受佃农非法压迫,心何以甘”。3月,叶何氏等上书称:“受佃农之压迫,求生不得,求死不能,夫岂训政时期实现民生主义之良象!”同月,屈映光、张载阳、吕公望、周凤岐联名上书,攻击浙江所订缴租章程“尚欠平允”,“共产党乘机捣乱,勾结土匪、流氓,借减租问题向业方肆行抢掳,杀人烧屋,大祸频乘,势急倒悬。”上述四人中,屈映光是北洋政府大官僚,张载阳曾任浙江省省长、北洋政府时期的陆军上将;吕公望原为光复会会员,担任过广州军政府参谋部长;周凤岐原为孙传芳所部师长,向北伐军投诚后被任命为军长,曾任国民党浙江省政治分会临时主席。他们的联合上书,反映出浙江城乡地主、官僚、士绅对“二五减租”及其相关规定的强烈不满。

在城乡地主、官僚、士绅的强烈反对下,浙江省政府委员会召开会议,认为减租办法“洵属有弊无利”,决定暂时取消。此后田租多寡,由佃业双方根据《佃农保护法》关于租额不得超过收获总量的40%范围以内,自行协定。

这样,浙江的减租改革宣告失败。

1943年,陈诚在鄂西地区实施“二五减租”,以调动农民积极性,增加生产,也是困难重重,阻力颇多,最后也是半途而废。

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华民国行政院于1945年10月23日颁布命令实行“二五减租”,并在苏豫皖、浙赣鄂、粤桂湘等省推行“二五减租”,对各省的实施情形进行了回顾和总结,指明“推行二五减租为政府改善贫苦佃农生活之德意,亦为保障佃农,扶植自耕农,实施民生主义之国策”,但实施效果各地不一。

但同样是执行孙中山的遗愿,实行“二五减租”,中国共产党是比较成功的。1937年,中共按照民国政府规定,在陕甘宁边区实行“二五减租”。在陕甘宁边区,各个地区都颁布了减租的指示,其减少的租额各自不同。例如,在绥米地区,1937年11月,就以八路军警备区、后援会和国民党政府二区专员何绍南的名义发布减租减息布告,按上、中、下三等地,减租到三斗,二斗五,一斗。在晋察冀边区,1938年2月9日,边区政府发布《减租减息单行条例》,规定地租“一律照原租额减少25%”,利息“一律不准超过一分(即年利10%)”。晋冀鲁豫、晋东南、冀南等根据地,都发布了减租减息布告、条例和实施办法等。

三、国民党土地改革失败的原因分析

国民党没能普遍推行减租政策,一方面,是因为国民党政府控制的区域有限。1928年,蒋介石在南京建立国民政府,确立了在江南等部分地区的稳固统治,但是其余大部分地区只是名义上受其控制,所谓的“统一全国”,也只是名义上的。其真正能够掌控的只有几个省,而这又是蒋介石的“根据地”——政治和经济的“重心”。国民党政府虽然下令推行了土地改革,但遭到地主和乡绅等的反对,也就不强行推进了。

另一方面,减租政策设计不妥,缺乏政策的执行机制,也是重要原因。

(一)减租政策设计不当

由于江南经济发展,土地产权的高度分割,如何定义“地主”,谁应该减租,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

据曹树基的研究,浙江省推行“二五减租”实践过程看,尽管浙江各地区大都存在土地所有权被分为“田底”与“田面”的情况,即所谓的“一田二主”现象。但是,由于土地来源不同,“田面田”的性质亦有不同,既有欠租撤佃的“普通田面田”(原文称“相对的田面权”),也有欠租不可撤佃的“特别田面田”(原文称“公认的田面田”)。由于两种“田面田”的地租率不同,所以,在政府推动的减租过程中,拥有“普通田面田”的田主积极推动“二五减租”,而“特别田面田”的田主则反对“二五减租”。后者成为浙江“二五减租”的最大障碍。

我在前文说过,取得田面权的方式有很多种,比如垦荒得“田面田”(由于在开垦荒地过程中,佃户要投入大量工本,所以,业主常在开垦之初应允给予“田面田”)。这种田面权,就是“特别田面田”,因为“田地权”人没有权力撤佃,而购买得来的田面权,则是“普通田面田”,“田地权”人是可以撤佃的。

例如,对当时平湖县那些拥有“特别田面田”的佃农而言,在“二五减租”展开之前,他们实际承担的租率已经降至正产的37.5%,甚至更低。“及二五减租条例施行,地主以为有例可援,反而增高租额,至条例上所定限度”。例如,每亩1.2石起租之田,依旧例七成计算,仅须缴租0.84石,而依二五减租之例,则须缴租0.9石。其实浙江省减租条例已有规定,凡原定缴租数额在37.5%以下者,应仍照旧例收租,不得藉词加租,“而地主置若罔闻,纷纷增加租额”。于是,“特别田面田”人纷纷反对国民政府的减租。在以苏州、松江为中心的苏南核心区,“特别田面田”占据主导地位。在此类地区要实行二五减租几乎是不可能的。

对于“普通田面田”人而言,减租对他们有利,但对地主很不利。据当时的有关人士的研究,在杭县、富阳、余杭、临安、于潜、新登、昌化7县发生的49起佃业纠纷中,撤佃纠纷占71%。这一区域是普通租田为主的地区,地主有充分的理由撤佃他召或“自耕”。

看来,“普通田面田”人推动着“二五减租”的实行,而“特别田面田”人却阻碍着减租的推行。

那么,可以说,浙江省1927年开始的“二五减租”,是主事者对于农村租佃制度没有经过详细调查,对于改革方案没有经过精心设计的背景下仓促展开的。站在事后诸葛亮的立场上看,我认为,即便经过详细调查与精心设计,只要主事者不忽略“田面权”的存在,减租也是难以取得全面成功的。

白凯讲了一个问题,我觉得只能算是策略上的问题。清朝时期,在灾荒之年等特别情况下,政府劝勉地主减租。譬如建议地主三七开。假设一亩地税额为0.1石,实租为1石,对其减税三分之一,那么,地主应该纳税额减少0.033石,而佃农的应缴纳的地租减少0.011石(=0.033×30%)。因此,最后,地主减税33%,而佃农减租1%。白凯:《长江下游地区的地租、赋税与农民的反抗斗争》第252页。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5年。

但是,国民党政府的土地改革,则只是命令地主减租,甚至加税减租。20世纪30年代,地主不得不将地租收入的1/5~2/3向政府纳税。1945年到1949年,地主的经营每况愈下,税负高达一季稻米收成的17%。同时,佃户广泛欠租,政府还在命令减租。白凯:《长江下游地区的地租、赋税与农民的反抗斗争》第330页。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5年。

(二)基层机构不健全

政府的施政一般要经过立法程序,通过行政机构来进行,土地改革的实施不仅要有政策法律的指导,更要有实际的行政推动力。因为,土地改革牵涉到从中央到基层的很多人,特别是基层行政机构与乡村组织。国民党政府在这两个方面做得均非常欠缺。

一是基层地政机构不健全。市县地政机关作为地政主管机关,为地政机关的基本组织,其建设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地政事业的开展。但是整个民国时期,这个至关重要的执行机构却没有普遍建立,使得地政机关职责难以发挥,最终影响施政效果。据1935年的资料,共计21个省设有县地政机关,但名称各异,除江苏、广东等少数省份设有县土地局外,其余各省大都无县一级常设的专管地政机关。作为地政学者和地政官员的吴文晖曾表示:“今除少数省市外,皆已有地政局之组织。故中央及省市地政机关,已甚完备。唯县级方面,截至1946年12月,在全国2129县市中,设有临时地政机构者仅367县市,有经常机构者仅399县市,且名称互异,系统不明,故县级地政机构亟宜加以调整,并逐渐普设。”也正因为如此,使得市县地政业务,直到民国末期还是局限于地籍整理、地价申报等基础性业务。正如1948年地政部次长汤惠荪所提到的,“现在地政部的工作还只是在做这个开征土地税的准备工作,大部分的经费都花在土地测量上面,中国的面积太大了,土地测量实在是一个巨大的工作,据估计全国农地约有20万万亩,而进行了二十年的土地测量现在尚只测到1万万余亩”,可见,“执政二十年,连测量清丈还没有弄好,遑论其他?”

二是乡村组织问题多。1934年,国民党政府通过《改进地方自治原则》,明确规定县地方制度采用两级制,即县,县以下为乡。1939年又颁布了《县各级组织纲要》;1941年颁布了《乡组织条例》。根据这一系列制度安排规定,乡正式成为国家的基层政权。按照规定,乡设立乡代表会议,为决策和议事机构;另设立乡公所,为办事机构,其下又分设民政、警察、经济、文化四股。乡公所同时“受县政府之监督指导,办理本乡自治事宜,及执行县政府委办事项”。其功能主要是编查户口、整理财政、规定地价、设立学校、推行合作,办理警卫、“四权”训练、推进卫生、实行造产、开辟交通、实行救恤等。

可以看出,国民党政府是试图强化乡村基层政权,并通过它来稳定乡村秩序、推进乡村发展的。

但是,两个基本问题却没有解决,即上述乡村机构所需要解决的财权和干部队伍建设。

在办事经费方面,国民党政府由于军费开支浩大,同时又要大力发展经济,加上收入受到战争和经济落后的制约,财政收入本身已经是入不敷出。这样不仅不能给农村基层政权提供财政转移支付,还要从经济落后的农村提取大量收入。

在农村政权的干部队伍建设方面,国民党政府同样是非常失败的。清末民初,因科举废、军阀兴,士绅阶层面临断层的危险,地方豪杰、不法商人、土匪等各色人物就纷纷登场,参与地方性公共事务,以填补权力链条断裂所产生的权力真空。贺耀夫:《民国时期的绅权与乡村社会控制》,香港《二十一世纪》1994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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