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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章 行政征收(2)

3.行政征税设定的原则。行政征税设定应遵循下列几个原则:第一,公平税负原则:这就是行政征税的公平性原则。公平税负原则是行政征税的一个重要的基本原则,它要求在相同条件下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被平等地对待,反对在相同条件下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受到不同的待遇。一般地,公平税负原则包括两层含义:普遍征税和平等征税。所谓普遍征税是指国家税收作为国家运转的基本经济来源,所有有纳税能力的人都应普遍承担;而所谓平等征税是指国家征税与纳税人的负担能力比例相当,即意味着在不同条件下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缴纳不同的税收,即应以不同的方式对待不同条件下的人。公平税负原则在具体的征税操作中显得十分复杂,因为在国家介入的分配过程中,不仅要考虑到因纳税人的能力的不同而造成的纳税人的分配差距,还要通过纳税手段减少纳税收入上的差距,以避免社会出现两极分化。从这一角度而言,公平税负问题是一个经济和社会问题,它在实际中能够有效地执行,则会对社会的发展产生良性影响。

第二,效率原则:在行政征税中的“效率原则”是指符合“效率原则”的税收应该是导致市场经济效率损失最小的税收。追求行政征税的效率,首先要看设定行政征税时对其所作的程序规定的效率性;其次也取决于诸如在如何设定税务机关,怎样选择征税方法,如何让纳税人进行纳税登记、纳税申报等方面,这些都决定了行政征税的效率。一方面,税收的效率对经济运行的效率有很大的影响,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的有效率操作,能对经济进行有效地管理;另一方面,税收的效率又受着经济运行的影响,即税收设定时所要考虑的效率原则应对其本身和市场经济的运行进行兼顾考虑,对不同税种的设置应有一个总体上的把握。

第三,统一税法、合理分权原则:这里的“统一税法”是指全国都要统一执行国家颁发的税法,未经法律、法规的授权,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变更税法或自定有关税收的规定。所谓“合理分权”主要是指在统一税法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地方税收入的规模,建立地方税收体系;同时进一步赋予地方相应的税权,具体包括税法规定的税目、税率的调整权和税种的开征、停征权等。贯彻这一原则,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方向,合理地明确了中央和地方在行政征税上的分权,有利于保证行政征税的合理运作,有利于调动地方的积极性。自从1994年的税制改革以来,我国的税收管理一直遵循着此原则推进税制改革的深化。

(三)行政收费的设定

1.行政收费的设定概述。行政收费的设定,与行政征税的设定一样,是行政收费中最核心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行政机关不是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进行收费,就是依据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要求对行政相对人征收费用。这关系到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否则,一些行政机关就可以擅自设定名目繁多的行政收费使得行政相对人承担各种不法的费用,侵害其合法权益。行政收费的设定关系到行政收费的规范化、法律化,即如何对行政收费的实施、收费的监督管理、行政收费争议的解决等各种问题作出法律规范。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完整和统一的有关行政收费的法律文件,而在现实生活中很多的行政收费是由征收机关自定的规范性文件加以规定的,因此,尽快以法律形式规范行政收费的设定就显得非常必要和紧迫。

我国目前行政收费的设定主要有以下的几种情况:第一,法律对行政收费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授权国务院或其他的行政机关作出具体的实施办法。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28条第1款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后来,国务院于1992年2月5日颁布了《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从而落实了《环境保护法》第28条规定所称的“国家规定”。

第二,行政法规对行政收费的具体规定。这主要集中在国务院制定的一些行政法规中,对某一具体管理事项中的收费作出的规定。例如,国务院于1994年颁布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对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作出了专门的规定。

第三,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是由规章进行规范。这是国务院各部门进行行政管理的惯用方式,在其制定的规章中作出收费的管理规定。例如:颇受争议的公路养路费的征收,就是依据几个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公路养路费征收和使用的规定》。又如各种名目繁多的诸如证照费、年检费、绿化管理费等等。

第四,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只是依据某些规范性文件进行行政收费。这种情况非常普遍又很混乱,随意性极大。各行政机关在各自部门和地方利益的驱动下,往往把行政收费作为经济创收的一种形式,违法违纪的情况相当严重。

综上所述,我国目前的行政收费的设定情况同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的要求相悖,不规范的行政收费比较严重地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法律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之前,应该把行政收费的授权控制得更严格,对行政收费的范围、条件、标准、幅度以及救济方式等等都应作出明确的规定。

2.行政收费设定的原则。由于行政收费是一项强制性的、无偿的剥夺行政相对人财产的行政征收行为,因此,行政收费应该严格按照设定原则进行操作。同时,由于目前行政收费中存在的违法现象,坚持设定的原则显得特别地重要。行政收费设定的原则主要包括:

第一,适当原则。是指有权机关在设定行政收费时,必须考虑行政收费作为行政征收的一种,它合法地剥夺了行政相对人的财产,因此必须非常慎重。对于不需要特别支出的事项,就不应该设定行政收费。在设定行政收费的幅度时,不仅要考虑国家在收费上的需要,更要着重考虑行政收费缴纳人的承受能力,特别要避免重复征收费用而导致行政相对人负担过重,从而导致影响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第二,公开、公正原则。公开原则是行政征收必须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公开,就意味着行政收费的依据公开,即行政收费是由法律、法规规定,还是由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必须让当事人知晓;公开还意味着行政收费的程序必须公开,包括行政收费工作人员的身份、收费的理由依据、收费的凭据等。公正原则强调在明确的行政收费范围内每个人都是平等的,不存在收费上的特权。

第三,收支分离原则。它又称为“收支两条线”原则,其主要的做法是收费机关和支出机关的分离,即收费机关不能直接支出行政收费所收到的款项。这是杜绝腐败,铲除部门保护主义的有效方法。例如,现在各地都逐步规定许多行政收费都由当事人直接交到有关指定银行的指定账户,该账户只能收入,不能支出,当事人不需要再向行政机关缴付。

三、行政征税与行政收费

(一)行政征税

1.行政征税的构成要素。行政征税中的构成要素如下:第一,纳税人,又称为课税主体,是纳税义务人的简称,指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从民法的角度看,纳税人分为自然人和法人,前者即公民个人,后者指依法成立并能独立履行法定权利和承担法定义务的社会组织,如企业、社团等。每一种税都要规定各自的纳税人。例如,增值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与纳税人相关的有:负税人,他是税款的实际承担者或负担税款的经济主体,而纳税人只是负担税款的法律主体。代扣代缴义务人,是指税法规定有义务从持有的纳税人收入中扣除其应纳税额并代为缴纳的单位和个人。确定代扣代缴义务人,有利于加强税收源泉的控制,简化征收手续。代收代缴义务人,是指与纳税人有经济往来关系并借助经济往来关系向纳税人收取应纳税款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征税对象,又称课税客体,也有人把征税对象称为税源,它是税法规定的征税所指向的标的物,即征税的客观对象。它解决对什么征税的问题。征税对象可以是商品、货物、所得、财产,也可以是资源、行为、目的等。每一种税都有其特定的征税对象。例如,营业税的征税对象是应税劳务,印花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书立领受的应税凭证。课税对象是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的主要标志之一。

第三,税率,税率是应征税额与征税对象的比例,是对征税对象计算税额的尺度,是税收制度的中心环节。在税基一定的情况下,税率的高低同政府征税的数量和纳税对象人的负担水平成正比。税率是衡量税收负担的主要标志,也是体现国家政策的重要手段。一般地,我国目前采用的税率主要有三种:(1)比例税率,即对同一征税对象,不论数额大小,均按同样的比例形式进行征税的税率。其主要特点是对同类对象实行等比负担,有利于鼓励规模经营和平等竞争。(2)累进税率,是随征税对象的数额增大,税额的征收比例随之提高的税率,不同等级适用不同的由低到高的税率。累进税率主要适用于所得课税,适用税率越高,税收负担也就越重,它是政府调节收入、财富分配,体现税收负担纵向均衡的手段。(3)定额税率,又叫做单位税额或固定税额,是指征税对象计量单位直接规定应征税额,而不采用百分比的形式的税率,它适用于从量计征的税种。另外,还有一种是税率的延伸即税收加征,是国家通过对一定税率基础上的征税进行加征从而加重征税对象负担的一种形式。

第四,税目,它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体现某一种具体的征税范围和广度。确定税目对于那些征税对象范围较广、项目较为复杂的税种来说,便于明确征税对象的征税界限,也便于依据不同项目涉及差别税率,体现国家政策。

第五,计税依据,它是计算纳税额的根据。计税依据从量的方面对征税作了规定。以从价税和从量税的角度来看,计税依据分为两类:从价税的计税依据是计税金额,如销售额、营业额、所得额、收益额;从量税的计税依据是计税数量,如重量、数量、体积、容积等。第六,纳税环节,是指征税对象在商品流转过程中应当征税的环节,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是指征税对象的课税点是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分布;狭义的是指一个商品从生产开始,经过分配、交换最后到消费,其间税法规定的征税的环节。合理设置纳税环节,有助于科学设计税制结构,加速资金周转,促进商品流通和保证国家及时取得财政收入。

第七,纳税地点,是指纳税人依法缴纳税款的地点,主要有以下的五种形式:(1)就地纳税;(2)营业行为所在地纳税;(3)外出经营纳税;(4)汇总缴库;(5)口岸纳税。

第八,纳税期限,是指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税法规定其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时限。纳税期限的长短和形式是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状况和课税对象的特点来确定的。纳税期限一般分为两种形式:一是按期纳税,即以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的一定时间作为纳税期限;二是按次纳税,即以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的次数作为纳税期限。

第九,减税免税,是国家对某些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的优惠措施。其中,所谓减税是指对应征税额减少征收一部分税款;所谓免税是指对应税额全部给予免除。

第十,起征点和免征额,应该说,起征点和免征额也是一种税收优惠形式。起征点是指税法规定的对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数额。课税对象没有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免征额是指税法规定征税对象总额中的免税数额。

第十一,违法处理,指对纳税人违反税法的行为,如漏税、欠税、偷税、抗税等违法行为,但未构成犯罪,或未履行纳税等级、申报义务的行为,税务机关所采取的惩戒措施。

2.行政征税的管理。行政征税的管理,也叫做税收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中对征纳过程实施的基础性的管理制度和管理行为。税务机关对税务工作的全过程自觉地进行计划、组织、协调和监督,使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征纳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税务管理与税款收征、税务检查共同构成了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整个行政征税工作的基础环节。

一般地,行政征税的管理中有以下几个组成部分:其一,税收管理体制。

税收管理体制是指划分中央与地方税收管理权限的制度,其总的原则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我国现行的税收管理体制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确定的。首先,《征管法》中明确了税收立法权和税收执法权。该法第3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执行。”这就是说税收的立法权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只有在其授权的情况下才能对税收问题作出规定。重要的是《征管法》第5条规定:“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完成税收征收任务。”这一规定明确了税法的执行机关只能是国家税务主管机关,在中央一级是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地方是指地方各级税务机关。

经过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现在的税收管理体制是中央和地方并存的两条税收体系。中央税务部门负责中央税收的管理,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地方税收的管理。推行分税制,能够合理地确定中央财政收入和地方财政收入,充分调动中央与地方的积极性,通过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工作,防止财源流失,增加财政收入。

同时,《征管法》明确了税务机关的级别构成以及各级税务机关的职责权限。该法明确了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和税务所,并且规定了各自的职责权限,特别是对延期纳税的审批权、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和行政处罚权等。为了保证税务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全国税务系统实行上级税务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税务机关垂直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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