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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临床诊疗的医学伦理原则(5)

公益论的提出,克服了义务论的某些不足和局限,成为现代医学伦理学不可缺少的部分。杜治政在《医学伦理学的义务、价值与公益》一文中将公益论之所以在现代医学伦理学中处于十分重要地位的原因归结为三个方面:一是由于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得许多医疗行为产生了长远的后果,这就要求人们不仅注意眼前的问题,而且还应考虑长远的社会道德责任。二是由于医学已经从只发生于医生与患者个体关系上的技术应用,发展成为一种庞大的社会性事业,发展成为“在特定的物质环境里,专业人员和辅助人员与公众在情报、经济和职业方面的复杂的相互作用。”医生个人医疗行为的道德水平,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取决于医疗社会性事业所奉行的方针、政策,同时也带来了医疗行为影响的广泛性。三是由于上述两个因素导致的医疗费用惊人的增长。不仅使整个医疗费用在整个社会支出中的比例增高,而且更重要的是一些危重、奇特患者费用的巨额开支。有限的费用常常耗费在一些危重、奇特患者身上,而他们又常常很难对社会做出贡献,而更多的人则由于费用的占用,难以享受必需的应当的医疗保健。因此,公益问题必然地提到人们的面前。

公益论的实质是如何使利益分配更合理,更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它体现了更大意义和范围上的公正。公益论认为,医务人员应该从社会、人类和后代的利益出发,公正合理地解决医疗活动中出现的各种利益矛盾,使医疗活动不仅有利于患者,而且有利于社会、人类和后代。因此,它包括社会公益、人类公益、后代公益和医患群体的公益。

公益思想引入的目的就是要建立公正的医学、道德的医学。公益原则要求在制定卫生政策时就以公众的利益为出发点,卫生经费分配使大多数人受益。必须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设法控制先进的医疗技术在治疗个人时对社会和经济的负面影响;使因医学知识得到的好处更为公平合理的分配;利用医学知识来推进有利于这一代或下一代的集体利益和理想目标;使有限的费用和资源得到最合理的分配。我国卫生政策中的“预防为主”的方针,可以说是从根本上体现了公益原则。以预防为主,使疾病发生下降,有利于人们健康,同时实际上也使包括患者在内的人均可受益。公益原则要求在具体医疗实践中,医生在对患者负责的同时,也应尽社会义务,必须将对患者的义务与对社会、人类、后代的义务统一起来。

知情同意与公正、公益是医学伦理的重要观念和原则,也是目前医疗实践中很缺乏的观念。在医疗实践中,知情同意与公正、公益原则是互补的。知情同意原则强调的是患者个人的自主,公正、公益原则强调的是社会的利益。因此,在医疗实践中,医生既要尊重患者的自主权,做到知情同意,又不能损害社会的利益,必须做到公正,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

(3)基本原则

①尊重与自主的原则

尊重原则是一条基本的道德原则。在医疗实践过程中,患者有获得尊重人的医疗服务的权利,医生有尊重患者的义务。医生必须把患者作为一个人,作为医生的人类“同胞”来尊重,同时还必须尊重患者的自主权。尊重原则是患者绝对的无条件的道德权利,也是医生绝对的无条件的道德义务。

尊重原则是人与人之间的相互联系的重要基础,也是医患关系建立的必要条件。这是因为,第一“,天地之性,人为贵。”人是世界上最宝贵的东西。每个人都是独特的,不可重复的。因此,无论是健康人还是患者都应该受到尊重。第二,尊重人有助于人建立自尊、自重。尊重别人的同时,别人也会尊重你,在别人的尊重中你才能更好地发挥自己的才能和作用。在医疗实践中,只有尊重患者,医生才能取得信任,才能建立真诚的医患关系,保证医疗活动的正常进行。第三,社会成员之间相互尊重,社会才能长治久安,才能有长期的稳固的安定团结。医疗纠纷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由于医生对患者的不尊重导致的。设施先进,产品先进,但是更重要的是对人的尊重。尊重原则要求在医疗实践中,医生必须将患者作为自己工作的目的,不能仅仅当作手段。医生服务的对象是患者,医疗实践活动就是服务于患者。尽管有时患者不得不充当手段,但是患者在充当手段的同时也是为了他自身。医生不能把患者仅仅当作自己获得名利的手段,应该把患者当作工作目的本身。患者自愿参与研究,并不是仅仅把自己当作手段,因为他看到了自己的行为对自己的意义,或者这正是他的生活目的所在。如果患者不认同参与研究对自身的价值,任何人无权要求或以欺骗、强迫的办法让患者作出牺牲,否则,就是把患者当作手段来对待。

尊重原则还要求在医疗实践中,对患者服务态度的好坏,不仅仅是指表面的面部表情和身体动作,还应该以发自内心对患者的尊重为基础,体现出对患者人格和尊严的尊重。过度的“热情”同样也会让患者产生不信任感。

自主原则是建立在尊重原则基础上的,没有尊重谈不上自主,尊重是自主实现的前提,自主是体现对自主的人的和他的自主性的尊重。

自主原则是指在医疗活动中患者有独立的、自愿的决定权利。患者有权根据自己的考虑对其自身的医疗问题作出合乎理性的决定。知情同意、知情选择、保守秘密和隐私等均是患者自主权利的体现。

患者的自主权利不是自由权,它是有范围的,是受限制的。患者自主权利实现的条件是:

第一,患者必须有一定的自主能力。这是患者自主权利存在的基本条件。对于自主能力缺失的患者(如婴幼儿、少年患者、先天严重智力低下的患者以及精神障碍者、处于昏迷状态和植物状态的患者等)就无自主权利可言。他们的自主权利只能由家属、监护人或代理人代替。此外,对有自主能力的正常成年患者由于一时的感情冲动、失去自制或性格变态,其自主权利也应受限制。

第二,患者必须处于医疗关系之中。患者要获得医疗中的自主权利,必须进入医疗关系的时效范围内,只有这样,患者的自主权利才是有意义的、有效的。患者未进入医疗关系中也就不存在患者自主权利问题。

第三,充分的医患交流。患者在作出决定时,必须知道自己面前的种种可供选择的办法,以及这些选择的种种可能的后果,才能根据评价和对种种选择的利弊得失权衡后作出选择。这就需要充分的医患交流。尤其是医生向患者就其疾病、治疗和愈后等有关医疗情况作客观的说明和解释。没有充分的医患交流,仅凭患者的医学知识,没有办法作出合理的决定,患者的自主权的行使也就失去意义。

第四,必须是理性的判断和负责的决定。患者作出的决定或采取的行动,必须与他的一贯态度和价值观念相一致,必须与有利于患者的自身健康相一致。同时,患者作出的决定或采取的行动不但要对自己负责,还要对他人、社会负责,承担对他人、社会的责任和义务,不能与他人、社会的利益发生严重冲突。当患者的自主权利对他人、社会利益构成严重危害时,也要受到必要的限制。

自主原则是医学伦理学的重要原则。它使患者感到了自身的价值,因而能够调动患者参与医疗决策的主观能动性,也会增强患者对医生的尊重和信任,从而有利于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这不仅有助于医生医疗决策形成的合理性和它的顺利实施,而且可以减少医患相互间的矛盾或纠纷以及医生、医疗单位的民事、刑事责任。

自主原则是医生必须履行的义务。医生有义务不去干预甚至主动帮助和鼓励患者理性的决定,把患者看作有能力作出合理决定的人。这种义务的履行并不是否定医生的自身价值。患者的自主权利优先于医生,但患者为使自己的自主性判断与决定更合乎理性,必须求助于医生。因此,患者有权作出有利于自己治疗和康复的判断和决定,而医生有帮助患者判断与决定的责任。

自主原则从根本上表达了患者的选择权利。患者的选择权利是患者自主权利的体现,也是医患关系的重要伦理原则。它包括两方面:

第一,患者有权选择愿意接受或拒绝医生制定的诊治方案。患者的这种权利,并不会剥夺医生的正当权利,因此医患关系是建立在双方同意基础上的契约关系,医生拥有医学知识和技术,在诊治方案的制定、实施过程中仍具有决定性。但如果医生滥用自己的权利,忽视或轻视患者的选择权利,使患者完全处于一种被动的状态,患者易产生不信赖,不尊重医生的建议,从而使诊治效果下降,有时患者还会采取隐蔽或公开的方式与医生对抗,使诊治方案难以确立和实施。如果在患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诊治方案亦有可能发生医患纠纷或诉讼,从而恶化或中断医患关系。

第二,患者有权选择医生。患者选择医生就是患者可以根据自己对医疗的需求和对医生的了解,选择自己信任的医生,从而使自己的自主权得以实现,也体现了医疗机构和医生对患者自主权的尊重。长期以来,患者求医生,医生是患者心目中的“上帝”的观念一直是医疗活动中固定的思维模式。在诊治过程中,医生处于主动地位,具有权威性,患者处于服从的地位,具有的是被动性。或者说,患者必须遵从医生的指令行动,其自我的主动性或自主性被剥夺。患者选择医生可以使患者自主权利得到尊重和实现,从而调动患者的主动性,增强对医生的信任,同时也增强医生的信誉感和责任感,有利于建立相互合作型和共同参与型的新型医患关系。

医生和医疗机构尊重患者选择的权利,绝不意味着放弃自己的责任,还是要帮助、劝导、甚至限制患者进行选择。医疗机构应该向患者提供诊治医生的有关信息,帮助患者正确选择医生。医生在提供可供选择的诊治方案时,必须做到信息公开,使患者的选择达到真正的自主、自愿。一般来说,当患者在知情的基础下,患者的选择与医生和医疗机构的建议往往是一致的。但当患者的选择与医疗机构和医生的建议不一致时,医疗机构和医生应冷静地提出劝告,使之选择合适的医生,选择某种最佳的诊治方案。劝告无效时,若不危及患者生命,仍要尊重患者的权利。当患者的选择与他人、社会的利益发生矛盾时,医疗机构和医生方应本着既不损害他人、社会,又要使患者的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的原则,帮助患者调整。而当患者的选择对他人和社会构成危害时,患者的自主选择权应受到限制。对于无自主选择能力的患者,医疗机构和医生要尊重其家属、监护人或代理人的选择权利。

医生和医疗机构尊重患者的选择权利,绝不是说医生和医疗机构完全听命于患者的任意摆布,更不是说可以加入到患者的不道德行为中去。此外,随着医疗改革的深化、患者自主权利的增强,在患者自主地选择医生的过程中,也要防止这样一种现象:个别医生为了被患者选择或保持被选择的优势,采取技术垄断保密。

②有利与无伤害原则

有利与无伤害原则是医学伦理学的重要原则,也是医生必须遵循的原则之一。有利与无伤害原则包括有利原则和不伤害原则。不伤害原则是基础,有利原则是建立在不伤害原则基础上的。

不伤害是指在医学实践中,尽可能不使患者的身心受到损伤。一般来说,凡是医疗上必需的,或是属于医疗适应症范围的,那么所实施的诊治手段都是符合不伤害原则的。相反,如果诊治手段对患者是无益、不必要的或是禁忌的,而有意或无意去勉强实施,从而使患者受到伤害,那么就是违背了不伤害原则。不伤害原则具有相对性,因为很多检查和治疗,即使符合适应症,大多也会给患者带来某些躯体或心理上的伤害。如肿瘤的化疗,既能抑制肿瘤,又对造血和免疫系统有不良的影响,因此,符合适应症并不意味着可以忽视对患者的伤害。应努力避免各种伤害的可能,将伤害减低到最低限度,或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弥补不可避免的伤害。对在适应症范围内的伤害必须运用双重效应原则来加以判断。

双重效应原则是指某一个行动的有害效应并不是直接的、有意的效应,而是间接的、可预见的效应。诊疗方案的实施在可以带来明确的良好效应的同时,有可能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伤害或负作用。例如,一糖尿病患者,足部严重溃疡,经治疗病情未减轻,有发生败血症的危险,此时为保住患者的生命只能予以截肢。应该说,截肢对患者是一种伤害,但与败血症的危险相比,截肢对患者的伤害是间接的、可预见的,而败血症的危险才是对患者最大的、最直接的伤害,因此,尽管截肢会对患者造成伤害,但这时保全生命是直接的、有益的效应。在这种情况下对患者所产生的伤害,在伦理和法律上都是能接受的。

在医疗实践中,对患者可能造成的伤害有:一是技术性伤害:由于医疗技术使用不当对患者造成的肉体或健康的伤害。

二是行为性伤害:由于医生语言、态度等行为对患者造成的精神性伤害。三是经济伤害:由于医生出于个人或集团的利益导致的“过度医疗消费”,而使患者蒙受经济利益的损失。医生应该避免这种种情况的发生。

不伤害原则是医生最起码的伦理观念和原则,但仅此还不够,必须在对患者不伤害的基础上,遵循行善原则和有利原则。在医疗实践过程中,医生对患者必须直接或间接履行仁慈、善良或对患者有利的德行,减少或预防对患者的伤害,促进患者的健康,增进幸福。

行善原则和有利原则要求医生的行为对患者确有助益,而在利害共存时要权衡利害大小。由于几乎所有的诊疗手段都会给患者带来不可避免的损伤,因此,行善原则和有利原则要求医生对患者应有一颗仁慈之心,权衡利害,使用最优化原则,以最小的损伤代价获得患者最大的利益。当有些医疗行为对患者的有利作用与伤害作用均衡,或无法确定有利与无伤害哪一个为主时,应使用双重效应原则来确定。当医疗行为对患者没有直接利益,但可能会有一定的伤害时,则不能在患者身上实施。

4.临床诊疗各环节的道德规范与要求

(1)临床诊断的道德要求

临床诊断是医生通过询问病史、进行体格检查以及各种辅助检查,收集患者的病情资料,加以归纳分析,作出概括性判断和采取治疗的全过程。临床诊断的道德要求贯穿于询问病史、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的各个环节之中。

①询问病史的道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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