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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劳动争议(3)

关于劳动诉讼案件中的证据问题。证据在诉讼案件审理中具有重大的作用,关于证据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举证责任后果。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缺失或者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做出裁判。二是举证时限制度。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情确定举证期限,举证期限不得多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算;举证期限也可由当事人协商并经法院认可。逾期举证的,将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举证期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须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并经法院决定。三是证据交换制度。双方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可以互相交换证据,证据交换可以由当事人申请,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决定。四是要注意非法取证。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7.农民在诉讼时如何委托代理人

所谓诉讼代理人,是指依照代理权,以当事人名义代为实施或接受诉讼行为,从而维护该当事人利益的诉讼参加人。在劳动争议诉讼中,有些农民或者无诉讼行为能力,或者由于种种原因不能亲自参加诉讼,或者虽能亲自参加诉讼但因缺乏法律知识和诉讼经验,都可以由代理人进行。委托代理人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能担当代理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做诉讼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后,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对方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而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不予准许本院离任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担任其所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农民可以委托下列人员做自己的代理人。一是律师。律师是指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具有较为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诉讼经验,由其代为诉讼,能够更好地帮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从而更好地维护自身的权益。二是自己的近亲属。属于自己近亲属的主要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三是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自己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农民可以委托某农民工协会代理自己诉讼,也可以委托自己所在单位推荐的能够代表自己利益的人。四是经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需要注意的是,为了避免当事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并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其他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必须经过法院的许可。

在委托代理人的时候,要注意每个当事人,以及法定代理人和法定代表人,最多只能委托两个诉讼代理人。委托他人代理诉讼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以及权限。其中,委托权限必须写明是一般代理还是特别代理。一般代理即委托代理人在诉讼活动中,参加诉讼的行为,如提供证据、出庭、陈述事实和意见、参加法庭辩论等,但不能实施涉及处分实体权利的诉讼行为。特别代理即委托代理人除可以进行一般诉讼行为外,还可以进行那些涉及处分民事实体权利的诉讼行为,如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达成调解协议,提起反诉、上诉等。如果委托的是两个诉讼代理人,应分别授予代理权限;委托律师代理的,除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之外,还应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共同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代理合同。如果代理权限不明确,就无法确定委托代理人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

8.如何交纳仲裁费和诉讼费

在劳动争议解决的过程中,如何收费是广大维权的农民不得不考虑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劳动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劳动争议案件每件受理费标准是:3人以下的,20元;4至9人的,30元;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50元。处理费按实际开支收取,主要内容包括:鉴定费、勘验费、差旅费、证人误工补助等。与直接处理本案无关或超出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如差旅费标准)的开支不得列入处理费向当事人收取。

受理费由申诉方在收到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后五日内预交(职工当事人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四点第二款规定者除外),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放弃申诉处理。处理费由当事人双方预付,预付金额由受理案件的仲裁委员会视案情而定,申诉方应在收到受理通知后、被诉方应在收到申诉副本后,五日内预付(职工当事人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四点第二款规定者除外),结案后本着多退少补的原则,按实际开支收取。

关于诉讼费。国务院颁布实施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明确降低了诉讼费交纳标准。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案件受理费;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全国各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仲裁收费标准不尽一致。以广东省为例,根据《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劳动仲裁机构缴纳仲裁费(包括受理费和处理费)。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为:3人以下的,每件20元;4至9人的,每件30元;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每件50元。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费收费标准为:没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每件300元。有争议金额的案件,争议金额在1万元以内(含1万元)的案件,每件500元;争议金额超过1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部分,按3%收费;争议金额超过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按2%收费;争议金额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1%收费。

9.打官司丢不丢人

现在的农村,已经有很多农民不再把打官司当成丢人的事了。但是仍然有一部分人感到打官司丢人,其症结就在于法制观念的淡薄。具体分析则又和下面的因素紧紧地联系在一起:

一是农民自身残存的封建意识。我国封建社会持续了2000多年,很多思想观念还束缚着一部分农民。封建观念的一个基本特点就是思想迟滞、事事求稳、不求革新、委曲求全等。现实中,很多农民买到劣质品后,往往会自认倒霉,只有那些可以称之为“大件物品”的,比如电视、冰箱等,他们才会去退货或采取其他办法维权。如果说用打官司维权,则又上升了一个难度,往往是不得已的选择。“民不跟官争”的思想还有相当的市场,负面效应也很显着。

二是农业和农村的法制建设滞后,尤其在宣传和普及方面。现阶段,针对农村的法律虽然还没有臻于完备,但是基本体系可以说已见雏形。虽然国家也经常进行普法教育,但普法宣传“多注重形式、少注重实质”的特点使农民对法律缺乏切身体会,难以真正了解法律的规定,更不可能从根本上改变农民的知识结构和心理结构。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关于农村的法律法规也进行了很大程度的完善,并且在新的法律法规出台后国家总会通过新闻或报纸公布。但是广大农民通常不关心这些,而农村基层也不会向村民介绍新的法律法规,或者发放新的法律法规的资料。农民在法律上属于边缘群体。

三是农村基层执法人员素质比较差,不能依法办事,打击了农民对法律的信任。很多基层执法人员自身上不了解法律,在工作中官僚主义严重,起到了反面示范作用,从而对农民理解法律精神和法律内容形成错误引导,使农民对法律功能和法律价值形成错误评价。以农村选举为例,有些村民可能得不到选举的机会,即使得到了机会,其所选举的人也未必能真的成为基层干部。这些事实,打击了农民的积极性。更有甚者,一些地方法院打官司不依法而依人、依关系、依钱,结果是打官司便成了比谁的钱多、谁的关系硬。而这些都是农民的弱项。

四是农民自身素质低。很多农民都是初中毕业,有的甚至初中都没有读完。对于外出的农民,可能接触的新东西多一点儿,对法律也有那么一点点的了解。可是对于留守的人,整天和田地打交道,很多是体力上的活计,大多数情况下靠经验就应付得了,法律反而没有什么实际用处。发生纠纷的时候,要么依照风俗解决,要么私了,而不知法律之规定,也不知用法律来解决。

实际上,打官司不仅不丢人,还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产物。当然,有一点需要指出的是,打官司不是万能的。尽管不丢人,但是也绝对不是什么光彩的事。因此,建议广大农民朋友,打官司须谨慎,维护自身利益是出发点,也是落脚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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