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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竞争法(7)

2.品质瑕疵是指标的物质量或真伪方面存在的问题。《拍卖法》第18条第2款规定:“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标的的瑕疵。”第27条规定:“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未尽说明义务,应当承担品质瑕疵担保责任。

三、拍卖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拍卖人及其权利义务

1.拍卖人

拍卖人,是接受他人委托进行拍卖活动的中介组织,是按《公司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拍卖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是行纪合同。拍卖人与竞买成功的人之间的关系是买卖合同,拍卖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与买受人成立买卖合同关系的。

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

(3)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4)有符合拍卖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5)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拥有合格的拍卖师是设立拍卖企业的重要条件。拍卖师是拍卖人的工作人员,是在拍卖现场代理拍卖人主持拍卖活动的人。拍卖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和拍卖专业知识;(2)在拍卖企业工作2年以上;(3)品行良好。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拍卖师资格证书未满5年的,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拍卖师。

拍卖师是拍卖活动的具体主持者,只有经过资格考核合格的拍卖师才能主持拍卖活动。拍卖师资格考核,由拍卖行业协会统一组织。经考核合格的,由行业协会发给拍卖师资格证书。

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的行为,是一种职务行为,行为后果由拍卖人承担。拍卖师违法、违纪从事拍卖活动,造成委托人、竞买人损失的,应当由拍卖人承担。有关机关、拍卖行业协会、拍卖人可以依法、依规章对其进行处罚、处分。拍卖人对他人赔偿损失后,也可以向拍卖师追偿。

2.拍卖人的权利和义务

(1)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

(2)拍卖人接受委托后,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其他拍卖人拍卖。

(3)委托人、买受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的,拍卖人应当为其保密。

(4)拍卖人对委托人交付的物品承担保管义务。

(5)拍卖人不得在拍卖活动中从事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

(6)拍卖成交后,拍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委托人交付拍卖标的的价款,并按照约定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

(7)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收取佣金或费用。委托人、买受人可以与拍卖人约定佣金的比例。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5%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所谓成反比原则,是指成交价格越高,佣金的比例就越低,拍卖的价格较低,佣金的比例可以高一些。反比原则,体现了对委托人和拍卖人双方利益的保护。对反比原则,不能理解为拍卖价格越高,拍卖人的收入越低。比如,当事人可以约定,成交价格在100万元以下的按5%支付佣金,在1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4%支付佣金。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二)委托人及其权利义务

1.委托人

委托人,是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1)委托人可以自行办理委托拍卖手续,也可以由其代理人代为办理委托拍卖手续。

(2)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3)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

(4)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可以撤回拍卖标的。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5)委托人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

(6)按照约定由委托人移交拍卖标的的,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应当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

(7)向拍卖人支付佣金或者费用。

(三)竞买人及其权利义务

1.竞买人

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竞买人的权利义务

(1)竞买人可以自行参加竞买,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买。

(2)竞买人有权了解拍卖标的的瑕疵,有权查验拍卖标的和查阅有关拍卖资料。

(3)遵守竞买规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

(四)买受人及其权利义务

1.买受人

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买受人与竞买人不同,竞买人是参与出价的多个人,而买受人只有一个。

2.买受人的权利义务

(1)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价款。

(2)买受人未能按照约定取得拍卖标的的,有权要求拍卖人或者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未按照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的,应当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

(3)按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支付佣金或费用。

四、拍卖程序

(一)拍卖委托

拍卖委托是委托人与拍卖人建立行纪合同关系的过程。行纪合同是委托合同的一种。拍卖人又称为行纪人。委托人与拍卖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我国《合同法》设专章对行纪合同做出了规定。

(二)拍卖公告与展示

拍卖公告是拍卖人将拍卖的时间、地点、参加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等事项所作的公开表示。拍卖公告属于要约邀请。拍卖人应当于拍卖7日前发布拍卖公告。拍卖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拍卖的时间、地点;

2.拍卖标的;

3.拍卖标的展示时间、地点,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拍卖公告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发布。

(三)拍卖规则

1.在拍卖现场,拍卖的实施要遵循以下程序和规则:(1)拍卖师应当于拍卖前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2)拍卖标的无保留价的,拍卖前予以说明;(3)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方式表示买定的方式确定后,拍卖成交。

2.从实践中的情况来看,很多拍卖人制定了拍卖规则,作为拍卖活动的依据。拍卖人制定的拍卖规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无效。

(四)保留价

保留价又称为底价,是委托人确定的最低拍卖价格。只有竞买人提出的最高应价达到或者超过保留价,拍卖才能成交。拍卖标的无保留价的,拍卖师应当在拍卖前予以说明。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当停止对该拍卖标的的拍卖。

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

(五)开拍

法律意义上的开拍是指拍卖师提出起拍价或以其他方式邀请竞买人应价。在此意义上,开拍属于要约邀请。

(六)应价

应价,是竞买人以报价形式所作的应买的意思表示,在性质上属于要约。应价与一般的要约不同。要约一般能够撤销,而应价作为一种特殊的要约是不能撤销的,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在拍卖活动中,竞买人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

(七)成交与成交确认书

成交的表现方式是买定(也称卖定)。买定或卖定是拍卖人同意与最高报价的竞买人成交的意思表示。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定后,拍卖成交。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确认书是合同的一种表现形式,具有法律约束力。

五、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一)委托人和拍卖人违反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的民事责任

委托人委托拍卖其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拍卖人明知委托人对拍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理的,仍进行拍卖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这里所说的责任和连带责任,是指民事赔偿责任。

(二)委托人和拍卖人违反品质瑕疵担保义务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拍卖人、委托人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失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因拍卖标的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有关规定。《产品质量法》第33条第1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期间为2年,在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三)拍卖人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1.拍卖人参与竞买及其责任

拍卖人参与竞买,是指拍卖人或其工作人员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拍卖人参与竞买,具有获取不正当竞争利益的目的。通常情况下,拍卖人参与竞买,是通过“哄价”,即不断地应高价,使其他竞买者提出更高的应价,从而使买受人付出了比正常价格更高的价格才能获得拍卖标的。拍卖人是按成交价的一定比例收取佣金的,哄高了价格,等于哄高了佣金。委托人多得的价款及拍卖人多得的佣金,是在牺牲买受人利益基础上产生的。拍卖人或其工作人员参与竞买,有时是为了低价获得拍卖标的,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掌握“内幕信息”,如了解保留价、竞买登记情况等,其竞买成功的可能性因此增大,这使其他竞买人处于竞争中的不利地位,同时也会损害委托人的利益。拍卖人参与竞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拍卖人给予警告,可以处以拍卖佣金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2.拍卖自营及责任

拍卖自营是指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财产权利。拍卖人所从事的经营活动,具有中介服务的性质。其服务过程是接受委托人的拍卖委托,在拍卖现场确定买主,以自己的名义与买受人成交。这是一种双向服务,正因为如此,拍卖人可以同时向委托人、买受人收取佣金。如果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服务的目标演化为在自己争取拍卖标的的高价位。这样,拍卖人就会利用自己的地位误导竞买者,使买受人付出的价款,比在正常情况下更高。拍卖人高价出卖标的以后,又要按高价位向买受人收取佣金。此种行为侵害了参与竞买的人及竞买成功的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允许拍卖自营,拍卖人还可能利用自身的优势,从委托人那里低价买进标的(不是采取拍卖的方式),然后再进行拍卖,获取利润。这样也会造成对委托人利益的侵害。有拍卖自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拍卖所得。

(四)委托人作为竞买人参与竞买及其责任

拍卖是通过竞买者的直接竞争,由出价最高者为买受人的买卖方式。直接竞争,促使了拍卖标的价格的提高,从而使委托人能够获得最大利益。委托人是拍卖标的的物主或拥有者,是独立的一方主体,如果委托人参与竞买,那么他的意图不是购买自己的物品或财产权利,而是通过竞价诱导、推动拍卖标的的价位上升,使买受人在不正常的高价位成交。委托人因此获得了不正常的利益,破坏了正常的拍卖秩序。为了确保竞争的公正性,拍卖人应当认真审查竞买人的资格,不能允许委托人或其代理人参与竞买。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委托人处拍卖成交价30%以下的罚款。

(五)竞买人与他人恶意串通的行为及其责任

竞买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表现为“恶意串通”。

1.竞买人之间的恶意串通行为

竞买人之间存在直接竞争关系,是利益相对立的主体。竞买人串通竞买,就会损害委托人、拍卖人的利益。竞买人之间的恶意串通,是众竞买人事先确定低价位的应价,确定一人出相对较高的报价,最后使相对应价最高者成为买受人。买受人成功后,再给其他应价者(“托”)以补偿金或其他好处。表面上,买受人是最高应价者,由于竞买人事先通谋,最高应价者实际上是低价,使委托人、拍卖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2.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的恶意串通行为

竞买人与拍卖人恶意串通,也破坏了竞争规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串通的主要表现是拍卖人将保留价和其他商业秘密泄漏给竞买人,该竞买人在与保留价持平或稍高于保留价的价位上应价,使拍卖丧失或减弱了竞争性,使委托人不能得到合理的利益。

3.恶意串通的责任

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价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招标投标法

一、招标投标法概述

(一)招标投标的概念和特点

招标投标是由招标人向数个相对人或不特定的相对人发出招标邀请,并在诸投标者中选择最优者与其订立合同的交易方式。其特点是:

1.招标投标作为一种竞争性缔约方式,是招标者与多个互有竞争关系的投标者之间进行的。投标人之间产生了直接竞争关系,优胜劣汰,条件最优者与招标者建立交易关系。正是这种竞争压力,促使投标人认真核算成本,了解市场行情,提出自己的合理条件,使利润率掌握在合理的幅度,避免了漫天要价和盲目性,使招标者能够比较选择,确定最有利于自己的交易伙伴,获得最优交易条件。这就是招标人所希望取得的竞争利益。

2.招标投标限制了交易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尽管招标投标也会受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干扰和影响,但招标投标这种竞争性的缔约方式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也会有所抑制。比如以招标投标方式购买物品、发包工程等就限制了收取回扣、误导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就投标人而言,招标投标为其提供了公平的竞争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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