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我们在分析资本主义剥削实质时,简单地提出“按资”分配是资本主义分配的实质,把资本参与分配的分配方式同资本主义制度划等号,从而否定了一切物质条件和非物质条件在物质财富创造过程中的作用,把体力支出看成创造物质财富的唯一源泉。这种体力支出至上性和唯一性的观点马克思早已批判过。当拉萨尔派认为劳动是财富的源泉时,马克思指出这种观点是片面的、荒谬的,在劳动者变成一无所有的雇佣工人的情况下,资本与劳动的结合使创造价值的劳动者只拿到必要的劳动价值,而不劳而获的资本家拿到了劳动者创造的另外一部分价值,即剩余价值。社会主义条件下,资本并不控制在少数人手中,劳动者并非被雇佣的奴隶,在财富分配中承认劳动贡献大小是取得收入多寡之主要方式,这时的按资分配就同资本主义的那种按资分配不一样了。这时的资本不是创造剩余价值的那种资本,而只是参与物质生产活动的要素。所以说,资本本身不能决定一个社会是姓“资”还是姓“社”,它只有同许多社会条件结合起来才能反映它为“资”服务还是为“社”服务。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存在着各种所有者,他们都拥有一定的生产条件,掌握一定的生产要素。这些所有者可以直接将生产资料投入经济活动,也可以把生产资料租赁或承包给别人进行经济活动,比如说持有货币的人可以直接投资进行经济活动也可把货币存入银行或投入股票市场进行经济活动。这些资本既然参与生产经营活动,给企业和社会创造财富作了贡献,那么它们就应当参与分配,使其所有者获得应有收入。尤其是科学技术在社会财富的增长和物质资料的生产中的贡献日益增大,因而掌握科学技术的人应当参与收入分配。倡导生产要素参与分配,会充分调动各种人的积极性,使大家有力出力,有钱出钱,有物出物,进而充分发挥各种生产要素的作用,促进物质财富的增长。
三是提出规范投入分配、防止两极分化的方针。党的十五大既倡导效率优先,承认差别,允许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又明确指出按劳分配的主体性和收入差距的合理性,提出规范收入分配、防止两极分化的方针政策。第一,取缔非法收入,对侵吞公有财产和用偷税逃税、权钱交易手段获取利益的,坚决依法惩处。第二,整顿不合理收入,对凭借行业垄断和某些特殊条件获得个人额外收入的,必须纠正。第三,调节过高收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并开征遗产税等新税种。党的十五大确定的这些方针政策,对分配领域实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对于消除剥削行为、防止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具有重要指导性。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能实行单一的按劳分配,更不能推行按需分配,必须实行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制度。但是,既然是社会主义的分配制度,就要在分配领域重视按劳分配的主体性,强调允许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的人先富起来,绝不允许靠剥削剩余价值、靠利用权力牟取私利或侵吞国家财富而致富,也不允许钻市场秩序不规范的空子,偷税逃税,搞假冒伪劣,搞权钱交易,甚至敲诈勒索而致富。目前,在分配领域靠很高的剥削率致富的私人经营者有之;趁国有企业资产产权无人负责的空隙,大肆侵吞国有资产而暴富的经理人员有之;靠赖银行贷款而致富者有之。如此等等现象,是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绝不允许的。所以在贯彻十五大精神中要高度重视分配领域中出现的非法收入、不合理收入等恶性发展问题。我们一方面要大胆利用各种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分配方式,另一方面从完善市场机制和建立健全法制两个方面,逐步消除剥削收入,大胆取缔非法收入,有效限制不合理收入,调节过高收入。缩小收入差距的过分悬殊,防止产生严重的两极分化。
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了由单一的按劳分配方式向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的转变,是对社会主义收入分配原则的创新,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分配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适应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必然选择。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将劳动作为唯一参与分配的要素,这虽然符合公有制的背景,但在当时却往往被曲解成“吃大锅饭”,所谓的“按劳分配”,就是国家实行高度集中的工资报酬管理制度,劳动收益不与劳动的绩效挂钩,也不区分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对社会财富创造的最终贡献,这必然挫伤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收入分配的无效率必然导致生产经营的低效率。改革开放以来,市场机制取代传统计划机制以提高整个社会生产的经济效益,在收入分配上对按劳分配原则作了新的解释。按劳分配作为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基本收入分配原则,劳动的实际效果应与满足社会需求相联系,而不再是理解为简单的劳动时间。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是在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条件上,市场化的资本运作的必然要求,在多种生产要素的共同参与下发展社会生产力创造社会财富,其收入也应该按各要素对新增价值的贡献大小进行合理分配。其中核心是允许和鼓励相对稀缺和相对贡献较大的资本和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人们在选择投资方向和项目时,必然会理性的按收益最大化原则,把与收益相联系的高效率收入放在决策的首位,低效率收入的见效必然被人们理性地规避。可以看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无论是按劳分配还是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参与分配,都必须把效率摆在优先地位。虽然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在分配方式和分配原则上有一定的差异,但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收入分配都必须做到效率优先。任何非经济手段导致的“公平”都不利于社会财富的创造,政府只有在财力、物力迅速增长的前提下,才有可能运用宏观调控手段来兼顾公平。
公平是反映社会主义制度本质特征的必然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收入分配原则,允许一部分人和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通过市场机制刺激效率,为全社会过渡到共同富裕创造物质基础。另一方面要通过国家宏观调控等手段构筑平等竞争的空间和平台,保证分配的公平。国家对个人收入分配进行调节,不是为了消灭收入差异,而是把差距保持在合理的范围之内,防止两极分化或贫富差距过大。
为了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特征,实现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富裕,政府对从市场收入的初次分配和国民收入的二次分配两个层次加以调控。就业是民生之本,要合理调控产业结构,注意发挥中国劳动力资源丰富的优势,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多容纳劳动人口就业,扩大就业机会,从而也保障其基本收入。由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要素(包括劳动)在市场上的价格和社会成员个人所拥有的生产要素数量,以及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都会直接影响社会成员个人的收入状况。因此,合理调节市场初次分配形成的收入差距,弥补市场初次分配的某些缺陷十分重要。如制定最低工资标准,保障低收入劳动者基本的生存发展权利。又如政府对一些垄断行业的产品或劳务价格、资产运行和收入分配进行调控,有利于抑制这些行业的不当过高收入,从而体现收入分配的公平原则。
利用税收来调节过高收入,是政府在二次分配中应加强的重要手段。这包括建立法人支付居民收入申报制、居民收入申报制和储蓄存户实名制,对存款征收利息税;完善城乡居民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适时开征遗产税、赠予税以及特殊消费税等。要鼓励和支持先富起来的人将个人收入用来建立慈善基金或扶贫开发、教育等基金,或者无偿捐赠给社会公益事业,对困难群众进行帮助和扶持,减轻政府负担,补充政府对民政救济财力的不足。
三、缩小差别实现公平和谐之路
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完全消除物质利益的差别实现分配上的不平等是不现实也是不必要的。但是,社会主义条件下,还必须预防收入差别的扩大和贫富两极分化的现象,使社会各阶层物质利益相对均衡,两极分化受到限制。我们的社会基础和历史进步完全具备逐步缩小收入差别的条件。这里,我们设想从六个方面来缩小差别,达到分配领域的相对公平,以实现分配关系的基本和谐。
1.坚持公共资源公众共享
针对目前一些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大量公共资源,诸如宾馆、饭店、培训中心及过剩办公设施,并以出租、自我经营和出售的方式为单位和少数工作人员谋利的现象,着手恢复这些公共资源、国有财富的本来面目。可以采取建立政府工资发放结算中心的方式,使所有单位、部门的过剩设施和经营性实体,由政府结算中心经营。对多余办公设施,可由政府调节,分配给有需求的单位,解决一些单位办公紧缺的困难;对那些经营性的经济实体,有的可以分离出去,让它们走市场化道路,有的难以分离的,由政府结算中心掌握收益,把它公平分配给所有公务人员。这样做,既限制政府出资修建设施为少数单位和个人小团体谋利益的不公现象,又限制了一些行政权力人员利用公共资源为个人谋利的腐败行为,同时也使广大公务人员的收入水平有所提高。目前,此方法上海等地已经试行,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2.控制垄断行业的价格水平和人力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