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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章 依法治国的几个重大关系

一、依法治国与宪政建设的关系

(一)依法治国的实质在于依宪治国

(1)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基本内容的最高表现。所谓依宪治国,是指依照宪法所蕴含的内在精神及其所确认的基本原则、基本规范治理国家,确立宪法至高无上的地位和权威,使宪法得到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普遍认同和一致遵循。依法治国与依宪治国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一是依法治国中的法是治国的首要法律依据。二是依法治国必须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依法治国的各项举措必须符合宪法规定。三是依法治国必须贯彻宪法的内在精神和基本原则,使宪法规范的内容得以落实。这三者含义的统一,牢固树立了宪法在依法治国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2)依法治国与宪政建设关系密切。表现为:一是宪法是依法治国的起点和归宿。二是宪法为依法治国提供了保障。三是宪法为依法治国准备了条件。这些关系表明,依法治国最直接的标志是法律具有极大权威,而宪法的根本法和最高法地位、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宪法规范性内容决定了树立法律权威亦即树立宪法权威,依法治国的实质是依宪治国。

(二)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内在精神的根本反映

依法治国的重点对象是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其目的是以法律控制和限制权力的滥用。而法律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结果和表现,法律对权力的控制亦即权利对权力的控制。因此,依法治国的内在精神在于以权利控制权力,而宪法正是这种内在精神的根本体现。权利控制力,既是宪法产生的政治动因,也是宪法规范的核心内容,还是宪法实施的根本保证。宪法的实施是宪法规范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落实。从宪法实施的基本构成看,它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宪法的执行,即国家代议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贯彻落实宪法内容的活动,包括制定法律、法规,组织国家机关,选举罢免国家公职人员等。二是宪法的遵守,即国家机关依照宪法规定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社会组织、个人依宪法赋予的权利从事各种正当活动,同时履行宪法规定的义务。三是宪法的适用,即司法机关对违反宪法的行为予以制裁的活动。

(三)依宪治国是我国实现依法治国的现实要求

(1)依宪治国是树立国家权力机关权威的现实要求。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权力机关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从宪法的这些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宪法不仅规定了人民主权原则,而且还明确了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和实行当家作主的机关体系,因此只要各级人大认真全面地履行宪法赋予的各项职权,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就能够得到保障。只有这样,作为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的宪法和法律才会有至上的地位,才能使权力处于法律的支配之下。其次由于国家权力机关在国家机关体系中处于主导地位,并且享有监督宪法和法律的职权,因此,国家权力机关是实现法律支配权力、权利控制权力最有效的载体。

(2)依宪治国是理顺法律与政策、法律与政党关系的现实要求。只有依宪治国,真正树立宪法权威,才能保障依法治国的有效实施;只有按宪法规定,一切政党、社会团体、个人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才能保障依法治国的有效实施。为此,要真正理顺法律与政党、法权与党权的关系,就必须切实实现依宪治国,树立宪法至上的权威,使以国家权力机关为核心的国家机关体系享有足够的法定权能,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依法治国。

二、依法治国与法律完善的关系

(一)法律完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的经济。法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起着重要作用:

(1)市场主体的资格及它们之间的平等地位,需要依法确立。市场经济既要求法律规定市场主体的资格和客体范围,更要求法律规定人民行使权力的方法、原则和保障权利的程序,如果没有法治的思想制度和体制,没有法律完善,权利——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的权利,都是难以实现的。

(2)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有市场就有竞争,有竞争就有维护自由、公平竞争的规则。统一的市场规则,有序的市场活动,需要法律来确认和保障法的规范性、明确性、公开性、平等性、稳定性、权威性等特性,使法律在规范市场活动中具有其他手段都无法替代的功效。

(3)市场经济是权利经济。市场主体行为、各主体的经营、交换中彼此的权利和义务需要法律的规范和保障。市场经济行为的自主性、平等性、竞争性、契约性,必然要求运用法律手段来规范和保障经济主体在交换、经营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以维系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保证依法自治、公平交易、经营正当。

(4)市场经济具有自发性和盲目性的特点。这是其自身的弱点和消极面,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用宏观调控手段来解决市场经济的自发性和盲目性,需要用法律的手段来保证宏观调控的客观性、科学性和稳定性,保证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

(5)市场经济是开放经济。现代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使国内市场国际化,而在自由交易的国际市场上,用以调整交易行为的只能是公认的国际法律准则、原则和惯例,一个国家法律不完善是进不了国际贸易竞赛场的。我国的市场经济参与国际大循环,成为国际市场的组成部分,就必须按照国际经贸和民商领域的国际惯例、规则行事,使我国有一个健全的法律制度体系,法律完善在市场经济发展中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法律完善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和前提

依法治国是良法之治。它要求法律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具有极大的权威性。这种具有权威性、得到普遍遵守的法律必须是完善的法律。完善的法律有两个标准:一是内容,二是形式。内容上它要求这些法律充分体现社会主义的价值取向和现代法律的精神,代表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先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意志。在形式上要求建立一个部门齐全、结构严谨、内部和谐、比例科学完备的法律体系。“部门齐全”是指凡是社会生活需要法律作出规范和调整的领域,都应制定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各种规章,从而形成一张疏而不漏的法网,使各方面都能“有法可依”。“结构严谨”是指法律部门彼此之间、法律效力等级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做到成龙配套,界限分明,彼此衔接。“内部和谐”是指法的各个部门、各规范之间要和谐一致,前后左右不应该彼此重复和相互矛盾。“比例科学”是指法的名称要规范,以便执行与守法一看就明,法的用语、法的分布与生效要明确等。完善的法律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没有完善的法律,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就成为一句空话,“依法治国”也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三)法律完善是建设民主政治的基本要件

依法治国要求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而民主与法制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概括地说,民主是建立法制的前提和基础,法制是对民主的确认和保障。现代民主基本内容包括一个核心、四个内容。一个核心是指人民主权和主权在民原则。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四个方面的内容是指:公民民主权利和自由;政治权利的民主结构;国家权力的形式;公民权利的保障和民主程序、民主方法等。而这些都离不开法律的完善,现代民主的实现必须依靠法治作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和自由需要法律确认,执政党和合作党、在野党的关系、执政党和国家机构的关系、国家机构内部的关系都需要法律明确,国家权力的行使和合理配置,公民权利的实现以及官僚主义、特权现象等政治弊端的克服都需要法律的保障。在现代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没有完备的具有极大权威性的法律,公民各种权利的实现、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根本是靠不住的。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实际上讲的是依法治国与民主政治建设的关系。

(四)法律是人类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

法律完善在人类社会文明发展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法律有其特殊的功能。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集中了人民的智慧,反映了人民的愿望,较之个人独断专行无比优越。法律可以为制度文明建设创造必要的社会条件和物质基础,并直接反映制度文明的内容和程度。它还是保证制度文明的重要手段,依法治国可以保证两个文明建设高效而持续的发展。

三、依法治国与依法行政的关系

(一)严格依法行政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

宪法明确规定政府是国家权力的执行机关,必须严格执行人民的意志,它集中表现为宪法和法律。只有通过严格依法行政,确保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环境保护及社会其他生活领域的法治化。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各级政府行政权的行使,不仅需要而且完全能够将效率和民主统一起来,这种统一的最佳途径就是依法行政,尤其是严格行政执法,为此,各级政府必须自觉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二)严格依法行政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1.学法懂法是前提

要通过学习,懂得法律的精神实质,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的观念,要做到四个“树立”:一是要树立依法行政就是从严治政的意识,正确解决治“官”与治民问题;二是要树立依法行政的全局意识和大局意识,摆正法制工作与其他行政工作的关系;三是要树立依照法定程序办事的意识,使行政行为逐步规范化、制度化;四是要树立权责一致和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

2.依法决策是根本

依法决策是依法行政的根本。决策一旦失误,所有的行政活动将会无效,甚至带来负效应。因此,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只有坚持依法决策,才是抓住了依法行政的纲领。实行依法决策,其基本环节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决策程序法定化,确保法定程序具有过程的公开性和公众的广泛参与性;二是增强决策内容的透明度,每作出一项重要决策,都要采取一定方式,在一定公众范围内予以告示,广泛征求意见,集思广益;三是发挥决策咨询机构的作用,凡重大决策都要注重征询有关法律专家的意见,以保证决策的高度和长远效应;四是健全决策反馈机制,以发挥各种群团组织和各种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为主要途径,及时将决策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和信息反馈到决策中心,满足修正和完善决策的需要。

3.依法办事是关键

要整顿行政执法队伍,下大力气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把整顿执法队伍与改革工作机制、提高人员素质结合起来并把它作为依法行政的一项基础性、长期性工作抓紧抓好。二是要公开办事程序,通过公示制度、档案文件公开制度、咨询制度、听证制度等行政程序予以体现。三是加强执法协调。四是严格执行责任。

4.依法监督是保证

当前特别强调要完善行政机关自我约束机制,《行政复议法》就是一部规范政府行为、强化政府内部监督的重要法律。要高度重视这部法律的实施,切实强化内部监督,一旦执法有错误,要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法》予以纠正。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必须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作为其组织保障。政府法制工作是一项政治性、专业性都比较强的工作,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作为政府领导的参谋、助手,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明确指出:各地方、各部门要充分发挥法制工作机构在政府法制建设、依法行政中的参谋、助手作用,在机构改革中要按照国务院这次机构改革中提出的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精神,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努力培养一支素质强、业务精、作风正的政府法制工作队伍,使政府法制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与本地方、本部门政府法制建设任务(包括《行政复议法》实施后所承担的行政复议任务)相适应。

四、依法治国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一)司法公正是形成依法治国观念的关键因素和现实基础

首先,司法公正有利于人们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法治强调“法律至上”,司法公正首要的是依法判决,对事不对人,其目的是弘扬民主,高扬法治精神,保障共和国体,确保社会长治久安。其次司法公正通过依法正确界定权利和义务,使人们树立正确的权利和义务观念,确保依法治国。最后,司法公正直接影响社会民众对依法治国认同与否及认同程度,影响着社会成员依法办事与服从法律的状况。没有司法公正这一社会现实基础,对法制观念的追求无异于缘木求鱼。

(二)司法公正必须确保实现依法治国原则

1.司法公正是实现人民主权原则的重要保证

依法治国,是真正贯彻人民主权的表现。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因此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司法活动从根本上说是维护人民主权,确保人民真正掌握国家权力,从政治上和组织上保证人民真正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为此,必须有效地规范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以保障人民权利的行使。

2.司法公正能确保行政权的合法行使

行政是国家行使权力的重要方式,是国家对社会进行管理的基本途径。行政能否依法进行直接关系着一个国家能否实现法治。任何法治国家都以依法行政作为自己最基本的特征与非法治国家相区别,依法行政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

3.司法公正是社会主义人权原则的具体体现

保护和发展人权是依法治国的终极价值。依法治国是治国方略,这一治国方略应服务于人民的全面解放。

(三)司法公正必须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

司法公正必须确保法在市场经济中的两大方面的功能得以实现:一是保障法在宏观调控中的功能具体实现。通过具体的司法活动使法对市场经济的引导作用、促进作用、保障作用、制约作用得以彻底实现。二是法在微观经济方面的功能得以体现。法通过保护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解决经济活动中的各种纠纷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通过司法活动,依法严厉打击经济犯罪活动,对国家利益、个人利益乃至整个社会的利益给予有效保护,使一切经济活动始终在司法的轨道上运行,从而构建一个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

(四)司法公正必须有利于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建立

司法公正是构建法治文化的良好契机和现实条件。公正的司法活动中所体现的当事人法律地位的平等、诉讼权利的平等等司法平等原则、司法民主原则及当事人在一定范围内的自愿起诉和撤诉的权利的行使等为培育法治文化提供土壤并构成了法治文化的特色。司法公正,为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提供了法律保障。

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根本要求的具体体现。依法治国要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的活动应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只有司法公正,才能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五、依法治国与权力制约的关系

(一)依法治国要求权力制约

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并不是领导人随心所欲,而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1993年,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被庄严地载入宪法,表明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然而,经济基础的变革理性地要求上层建筑相应地变革,以适应其发展变化。因为市场经济在本质上是权利经济,是法制经济。它本能地反对权力至上和人治,反对权力的拥有者恣意地干预经济生活。我国正在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培育市场主体、维护市场秩序以及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取得长足进展。但是,30多年高度集中的政治体制和几千年封建历史的惯性并没有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而随之退出国家经济生活,在这一转轨时期,滥用权力干预经济的现象屡见不鲜,权力“寻租”获取暴利潜滋暗长,大大增加了市场经济主体的交易成本,严重地阻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要发展市场经济,就必须制约权力,对权力主体、权力的运行及其结果予以控制,以防止权力的私利化。

(二)权力制约是依法治国的核心

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决定了国家的权力真正属于人民,但是,权力的所有者与运用者的分离及权力本身的特性,使权力在运行过程中出现偏差,再加上我国社会主义是从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脱胎出来,封建特权思想不可能因社会主义国家的建立而销声匿迹,反而因经济不发达、经济体制的转型等因素使得权力异化现象还比较普遍。

我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历史经验教训,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给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带来的灾难性后果,多次强调权力制约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大意义,并深刻地分析了诸多弊端存在的根源,认为这些弊端首先“同我们长期认为社会主义制度和计划管理制度必须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都实行中央高度集权的管理体制有密切关系”,这是一个认识问题,是最重要的根源。其次,我国“长期缺少严格的从上而下的行政法规和个人负责制,缺少对于每个机关乃至每个人的职责权限的严格明确的规定”,即法制不健全,缺少权力制约的制度。最后,“干部缺少正常的录用、奖惩、退休、退职、淘汰办法,反正工作好坏都是铁饭碗,能进不能出,能上不能下”,即缺少竞争机制。邓小平同志从认识和制度两个方面指出了在我国必须实行权力制约的客观必然性,科学地总结了权力制约的方法和途径。

(三)权力制约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国家的长治久安是任何一个社会的统治阶级所追求的目标,但是,从人类历史发展来看,无数次的社会动荡和改朝换代无不与国家权力运行有着密切的关系。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国家权力失控,势必导致腐败丛生,从而使民不聊生,经济衰退,政治危机四伏,国家就会出现动荡的局面。

从社会主义发展历史来看,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苏联从建立到瓦解不到100年的时间。当然,苏联解体有许多因素。特别是在斯大林时期,产生了斯大林极端个人专权的现象,为苏联社会主义走向灭亡埋下了祸根。邓小平同志在总结这段经验教训时将建立权力制约制度提高到关系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的高度,并指出了这一问题的紧迫性。古今中外历史昭示我们:权力制约是国家长治长安的重要保障。

六、依法治国与我国基本治国方略的关系

(一)中国特色的依法治国方略

十五大报告把依法治国定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这是党执政方式的重大变革,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深入发展的重要成果。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这充分表明了我党治国方式的转变,实现了由人治到法治的转变,由以党治国到依法治国的转变。依法治国也是在新形势下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执政党领导水平的必然要求。

(二)依法治国有利于加强党的领导、提高执政水平

(1)有助于克服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以党代政”。依法治国,使党尊重政权机关,在对国家实行领导时,主要在于领导人民,通过国家机关制定适合社会发展和符合人民意愿的法律、法规,又领导人民群众监督其实施情况,保证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社会团体、各政党和人民群众坚决依法办事,实现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愿。(2)理顺了共产党与宪法、法律的关系。在我国,宪法和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它是党的政策的定型化、固定化和条文化。党的领导同依法治国、依法办事是一致的,党绝对不能超越宪法和法律的范畴从事活动。(3)有利于党从国家具体工作中摆脱出来,集中精力抓方向、抓大事。(4)有利于在新时期加强党的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的先锋模范作用,带领全国人民共同实现四化,实践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参考文献

[1]《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2]江泽民:《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21世纪》(1997年9月12日),《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

[3][英]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

[4]李龙主编:《依法治国方略实施问题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5]江泽民:《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十三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

[6]江泽民:《在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全国政协八届一次会议党员负责人会议上的讲话》(1993年3月13日)。

[7]江泽民:《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1992年12月16日。

[8]江泽民:《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夺取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更大胜利》(1992年10月12日),《十四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册)。

[9]江泽民:“当前经济工作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2000年11月28日),《论“三个代表”》。

[10]江泽民:“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的讲话”(2001年1月10日),《论“三个代表”》。

[11]江泽民:《在四川考察工作时的讲话》(2002年5月21日)。

[12]江泽民:《在中央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00年6月28日)。

[13]李龙主编:《依法治国方略实施问题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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