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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章 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

一、民主与人权原则

(一)民主原则

民主是法治的基础。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应当建立在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上,要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的民主原则,实现民主的法制化和法制的民主化。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通过自己选出的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法律和法规,选举和决定国家工作人员,并通过他们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秩序。

现代民主的内容包括四个方面:公民的民主权利、国家的民主体制、政治运作的民主程序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民主方法。民主的关键是制度问题而不是方法问题。要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民主化、法制化要求社会主义民主的各个方面、全部内容都要运用法律加以确认和保障,使其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性,它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包含两层含义:法律对公民权利的确认,既保证它不受侵犯,也防止它被人们滥用;法律赋予各级领导人以权力,既保证这种权力充分行使,也限制他们的越权和对权力的滥用。同时,法制民主化要求法律以及相关的立法、司法和执法等方面的制度都要体现民主原则和精神,这是保障我国法律具有社会主义性质和实现法制现代化的基本标示和重要条件。

(二)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实现充分的人权是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目标。十五大报告指出,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正确认识和处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是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重要问题。公民权利的内容非常广泛,主要包括人身人格权利,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政治权利与自由,其中生存权是首要人权。公民权利是一个国家里人权的法律化。人权是人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应当享有和实际享有的权利。它是人依据人的尊严和人格所理应享有的,而不是任何国家、政党、个人或法律所赋予的。人民组成国家,制定法律,其唯一目的是为民谋利益,是为公民享受自己的权利而创造条件,人民通过宪法和法律赋予国家机关和领导人员以权力,这既是一种授权,也是一种限权,既不允许越权也不允许滥用权力。因此,是公民权利产生国家权力;权利是目的,权力是手段;人民是主人,国家工作人员是公仆。以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才能有力地保障公民权利能够有效主张,保障人权充分实现。

二、平等与自由原则

(一)平等原则

平等是现代法制的内在要求,是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应有之义。法治所要求的平等是通过宪法和法律确认公民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和与之相应的平等权利;公民的权利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任何人不得超越于法律之外,凌驾于法律之上。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宪法还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为使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得到实施,国家还制定了选举法、婚姻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对不同民族、不同性别和不同状况的公民的平等权利作出了具体规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法治原则下的平等是对社会平等的确认和保障。在社会生活中,效率与公平、经济发展与社会保障,是两对密切相连的社会矛盾,也是困扰我们的现实问题,只有处理好其间的辩证关系,才能使它们相互促进,达到新水平。十五大报告指出,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因此,“发展才是硬道理”。通过有先有后的发展,逐步缩小差距。十五大报告贯穿了一个精神,这就从认识上正视和承认有不平等,在实践中采取积极措施改变这种不平等,进而实现真正的平等。

(二)自由原则

自由是社会主义法制原则不可或缺的重要价值,它与平等都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等等。它详尽地规定了公民的各项自由和权利,自由被看作是宪法原则。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人们在经济上、政治上和文化上有更大的自由。因为只有人们能自由地安排自己的人身和财产,个人的思想和行为不再受到专横干涉,其创造性才能得到充分发挥,竞争机制才能形成,科学文化才能长足进步。当然,自由以不妨碍他人的、集体的和社会的自由和利益为限度,充分的自由必须用完善的法制加以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讲,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社会主义法律能够为人们享有充分的自由提供可靠的保障。十五大报告强调要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这将有力地促进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和自由的实现。可以充满信心地说,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必将要求人们享有更加广泛的自由,而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制的完善又必然为这种自由的实际享有提供更加切实的保障,使自由变得更加现实。

三、法律至上原则

(一)法律至上

法律至上,也就是法律有极大的权威,任何个人或组织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法律至上也就是人民意志至上、法的权威至上。法律是否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是检验真假法治的基本标准。作为法治的一个基本原则,法律至上虽然是资产阶级学者提出的,但是,它本身的科学性、合理性超越了提出者的阶级局限,使它成为全人类文化共同发展的结晶。正因为如此,它成为一种普遍原则被人们所接受。一个国家要实行法治,就要树立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的至高无上的权威。

法律至上、树立与维护法律权威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它不是抽象的宣传口号,而是贯穿依法治国方略中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也是实实在在的行动。它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法律至上。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等都要守法。二是法律至圣。就是说,法律是神圣的,是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它体现了人民的根本利益,集中反映了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符合客观规律。法律是神圣的、正义的,因而是不可侵犯的。三是法律至贵。四是法律至信。法律是全社会的信仰,如果它得不到人们的普遍信任,就很难得以贯彻执行。

(二)法律至上的根本是“宪法”

法治,归根结底就是“宪治”。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母法”。一切法律都必须依据宪法,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服从宪法和法律。宪法和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不仅在于它们具有公正、理智的品格,还由于它们体现了“人民主权”原则。我国宪法和法律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通过民主程序由立法机关制定的,它们凝聚了群众的智慧,反映了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体现了全国人民的意志。因此,法律的至上权威,就是人民意志的至上权威。现行宪法明确规定,本宪法以法律形式确定了中国各民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还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依据宪法的规定,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十五大报告再次强调,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必将增强全党和全国人民的法治意识,树立法律至上的权威,推动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三)法治至上要求排斥人治

法治必然排斥人治,依法治国依照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来治理国家,要确立法律在国家、社会事务管理中的支配地位,树立法律的极大权威。它清楚地表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是树立法律的至高无上的权威。

四、依法行政原则

(一)依法行政的概念

依法治国能否取得成效,主要取决于依法行政。也就是说,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所谓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行使管理国家公共事务的行政权力,必须依据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法律是行政机关据以活动的标准,是公民对行政机关活动评判的标准和行政机关违法并对公民造成损害时实行救济的标准。

(二)依法行政的要求

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通过宪法和法律的授权来管理社会,行政机关非以法律授权不得拥有并行使某项职权;法律规定必须依据宪法,只有依据法律的规定和授权,行政机关才能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在法律已有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性法规和规章不得与宪法相抵触,这些法规先于法律作了规定的,一旦法律就此作出了规定,就必须服从法律;行政机关职权与职责统一,不依法行使职权,就要承担责任。

(三)政府应当依法行政

政府的行政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政府应当依法行政,人民必须有可能影响政府的行为,必要时可以对政府的合法性提出置疑。十五大报告指出,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依法行政原则应是我国行政机关的一项最根本的活动原则,也是依法治国的一项基本原则。

为了既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又使行政机关在管理国家公共事务中有章可循,除贯彻执行好已颁布的《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深入宣传《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外,必须进一步完善行政立法。通过行政立法,一方面授予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充分的行政权力,保证其依法参与国家管理和社会管理,完成人民的委托,实现人民的意志;另一方面,对行政机关而言,法无规定即无权,政府的权力范围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禁止越权和滥用权力,不得有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或授权的行为,防止和纠正行政机关违法行政,以保护公民、法人和社会的利益。

五、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原则

(一)司法独立原则

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的一项重要原则,这一原则已被现今各国宪法所普遍采用,也是国际文献的一项重要内容。其基本含义是司法机关独立于政府,只对宪法和法律负责,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人、国家机关和政治势力的影响和干涉。在我国,司法独立原则已经在现行宪法中得到确认,为司法独立提供了最有力的法律依据。十五大报告重申,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监督权。必须指出,司法独立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必须将其从抽象的原则物化为具体的制度,使理论上的司法独立具备实践上的物质外壳,这就要求制定相应的法律,以确保这一原则在实践中真正实现。

(二)司法公正原则

司法公正与司法独立是密切相连的。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司法公正是司法独立的结果,两者是实现国家法治的重要保障。在我国,自古以来,人们心目中的法是公平与正义的化身。在当代,司法是保护公民权利、维护社会正义、惩治犯罪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的公平和正义是一个国家民主、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司法是否公正,主要依赖于司法是否独立。

司法权是用于维护社会正义、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的,司法机关是制裁犯罪、惩治腐败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司法者抛却公平正义,漠视法律法规,泯灭道德良知,肆意徇私裁判,那么,依法治国就不可能实现。因此,廉洁司法队伍、杜绝司法腐败是实现司法公正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解决问题的关键是,严格按《法官法》、《检察官法》的规定选举、任免、考核司法人员,法律业务水平差、道德素质低下的人坚决拒之门外,对已混迹于司法队伍中的不学无术、品行败坏者坚决清出门户,让腐败分子在司法机关无藏身之地。

六、权力制约与权力监督原则

(一)权力制约原则

在实行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对国家权力制约的基本思路是:首先是以人民权力制约国家权力,即以人民的权力通过由人民代表组成的权力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等来制约国家权力。人民将自己的权力托付给人民公仆后,在这部分权力领域并不是无所作为,更非对之放任自流,而是仍然以权力所有者的身份,依靠对国家政权力量的运用,对国家权力进行间接的调控即形成人民权力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其次是以人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即以公民享有的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各项权利尤其是监督制约权利制约国家权力。人民将权力委托给政治国家而衍化为国家权力后,绝大部分的国家权力都不再由人民直接行使,但这并不意味着人民丝毫也不享有直接参与、管理和监督国家事务的权利了。事实上,历史的发展昭示人们,随着社会文明和民主进程的不断演进,人民直接行使权力的范围呈不断扩大的发展态势。这样,人民便可以以自身所拥有的公民权利(直接的人民权力被法律化的表现)对委托出去的权力进行直接的制约、监控。现在公民的建议权、批评权、申诉权、控告权等已被宪法和法律规范化、形式化,这正是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的重要表现。再次是实现国家权力的职权分工。权力制约与职权分工是密不可分的,从一定意义上说,职权分工是权力制约的前提条件和内在要求之一。这里的职权分工并非国家权力的分离,而是在人民主权原则的支配下对行使国家权力的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权限进行的一定的划分。我们不主张“三权分立”,但并不是不要对权限的合理划分。

(二)权力监督原则

十五大报告特别强调加强对国家权力的监督。在我国的法律监督体系中,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对国家权力监督的首要环节。就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而言,在我国,指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为保证国家法律实施,以法定程序和方式对由它产生的国家机关实施的监督。

在我国的法律监督中,社会力量的监督是对国家权力进行监督的强能动力的保障。社会力量的监督包括党的监督,人民政协、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的监督,社会舆论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等。

七、改进和加强党的领导原则

(一)党的领导是实现法治的保证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离不开党的领导。我国是实行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不是代替人民执政,而是领导人民组成国家,通过国家机关,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党始终代表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十五大报告指出,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而实行依法治国就意味着,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对国家和社会生活的领导,主要在于领导人民,通过国家机关制定适合社会发展和符合人民意愿的法律、法规,又领导人民监督、保证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社会团体、各政党和人民群众坚决依据已制定的、现行的法律、法规所体现的人民意志办事。党的政策和主张要来自人民群众并要通过国家机关进一步集思广益,取得人民群众的支持、检验和补充而转化为人民的共同意志并上升为法律、法规。与此同时,党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二)党的领导必须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实现依法治国,首先要有反映社会发展规律和时代潮流、代表人民意志和利益的法律体系,做到有法可依。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主要应当由以下几类法律构成:一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设置的宪法;二是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职权、行为、行使职权的程序、行政人员产生方式的行政法;三是国家从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生活进行必要干预、对经济秩序予以维护和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的经济法;四是对行政机关侵犯公民或法人的权利进行救济的行政诉讼法;五是规定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制度、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制度、行为规则制度和公司、票据、保险、海商制度的民商法;六是解决民事、商事、经济纠纷的民事诉讼法;七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刑法;八是公正地进行刑事诉讼,有效地惩治犯罪和保护无辜者的刑事诉讼法;九是规定保护劳动者权益、提供社会保障、对社会弱者予以救济的社会保障法。这个法律体系应该是一个部门齐全、结构严谨、内部和谐、体例科学的完备的法律体系。这种法律应当充分体现和反映社会主义价值观,克服部门立法比较普遍、部门之间争权夺利或只考虑部门利益而不顾整体利益比较严重的现象。这种法律应当是反映客观规律和时代精神,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处理好权利保障与权力行使的界限和必要的管理之间的关系,处理好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关系。

(三)加强法学教育,提高全体干部和人民的素质

法学教育是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先导性工作。只有加强法学教育和加快法学教育的步伐,才能为实施依法治国提供人才基础。必须提高全体干部和人民的素质。提高立法者的素质,才能制定出良法;提高执法者的素质,才能依法裁决案件,使法律固有的公平、正义品格得以实现;提高人民群众的素质,才能使法律得到切实遵守,才能对立法、执法和司法进行有效监督。我们必须建立一支高素养的执法队伍,包括公务员队伍、行政执法队伍、法官队伍和检察官队伍。同时,还要建立从事高质量法律服务的律师、公证员队伍。所谓高素养,一是要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道德素质,要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忠于事实、大公无私、廉洁奉公和具有以身殉法的精神;二是要有较高的业务素质,避免一些庸才滥竽充数;三是要有崇高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不仅要廉政,而且要勤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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