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收资本账户反映企业实际收到的投资者投入的资本。以投资者为依据进行分类,实收资本包括国家投入的资本、法人投入的资本、个人投入的资本和外商投入的资本四个方面。由于企业的组织形式不同,因此所有者投入资金的核算方法也有差异。除了股份有限公司对股东投资资本应设置“股本”账户外,其他企业对所有者投入的资本集中在“实收资本”账户中核算。
实收资本不仅表现为企业的所有者投入企业的资本,而且是企业的所有者分配利益、承担风险的依据,因此国家对实收资本作了详细的法律规定。但有些企业经常违反法律规定,在实收资本项目上弄虚作假,损害企业所有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1.实收资本账户常见会计造假的形式有:
(1)出资方式及形式的会计造假形态。
这方面的错弊又可能具体表现为如下情形:
①投资者以抵押物作为投入资本,骗取企业的投资收益,给接受投资的企业带来了经营风险和损失,也给企业的其他投资者带来了潜在的风险,同时损害了企业债权人的利益。
②无形资产所占的比重过高。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企业无形资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出资额一般不能超过注册资本的20%,在特殊情况下,例如含有高新技术,经有关部门批准……最高不得超过30%。但有些企业经常诱使验资机构出具这方面的虚假证明,骗取注册登记……以致影响了企业的正常运转。
③在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方投资者经常用陈旧、落后的机器设备和技术,甚至废弃的物资出资。现行法律规定,作为外国出资者出资的机器设备和其他物料必须是合营企业所必不可少的,中国不能生产或虽能生产但价格过高或在技术性能和供应时间上不能保证需要的,作价不能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当时国际市场价格。作为外国出资者出资的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必须是能够生产中国急需的新产品和出口适销产品的,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和提高生产效率的,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
(2)出资数额和比例的错弊。
有的企业不具备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本数额。
例如国家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 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
①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为50万元人民币。
②以商业批发为主的公司为50万元人民币。
③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为30万元人民币。
④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为10万元人民币。
投资者的出资比例是投资各方分享权益、承担责任的依据。一些企业无视法律规定,在出资比例上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损害其它利益集团的利益。《公司法》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额的35%;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上市,还应当符合持有股票面值在1 000元以上的股东不得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额的25%等规定;公司股本总额在4亿元以上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合营企业注册资金的25%
……
(3)出资缴纳期限的漏洞。
有些企业的投资者不能如期缴纳所认缴的股本,甚至故意拖欠所认缴的股本,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利益,也影响了企业的正常运营。
现行法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金可以一次筹集,也可分次筹集;如果一次筹集,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筹足。如果分次筹集,第一次筹集的资本金不得低于投资者所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必须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4)出资依据的漏洞。
有些企业出资没有相应的原始单据,搞虚假投资;有的投资者伪造、涂改、变造投资的依据……例如投资者投入的货币资金没有存入或汇入指定银行的进账单,投资者投入的房产没有产权证明和过户手续等。
(5)不合理的投入资本作价。
《公司法》规定,投资者投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必须评估作价……有些企业对投入的实物或无形资产未经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而是由企业或投资者任意作价,故意高估个人和外商投资,低估国家投资;或者注册会计师未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投入的实物或无形资产进行验资,造成验资报告或验资结果不真实、不正确。
有些企业在接受外商的外币投资时,不按照合同、协议约定的外汇汇率折算资本,而是故意用高汇率折算,多计外商投资额,从而损害了国家利益和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6)资本增减变动的漏洞。
有些企业的投资者随意抽走资本。例如投资者投入的货币资金待验资后又抽回,或以借款等名义向受资企业借款而长期不还等方式长期占用受资企业的资金,达到变相抽走资本的目的。
有些企业不符合增资或减资的条件而增资或减资,或不履行增资或减资的手续,而任意增资或减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应与实有资本相一致,企业法人的实有资本比原注册资本数额增加或减少20%时,应持资金证明或验资证明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股份有限公司股本增加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①由股东大会出决议并修订公司章程。
②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1年以上。
③公司在最近3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公司以当年利润分配新股,不受此限)。
④公司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⑤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到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⑥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公司通过股票股利增资时,应经过企业权力机构的批准。
企业由于特殊原因,例如经营规模缩小、资本过剩、发生严重亏损短期内无力弥补等必须减少资本时,也应满足下列条件方可申请减资:
①经股东会议批准,有限责任公司未设股东会的,由董事会做出决议。
②资本是偿还债务的保证,因此,企业在准备减资时,应在做出减少注册资本之日起10日内通知企业债权人,并在30日内至少在报纸上公告3次。
③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④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⑤公司减资须修改公司章程,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7)不正确的资本分类。
企业应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根据投资者的投资比例或协议对各投资主体的投资进行分类记录。有些企业常将国家投资转入其他投资主体的账户,普通股和优先股的分类不正确,投入资本和借入资金的划分不正确,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金的划分不正确。
(8)投入资本会计处理的漏洞。
投入资本的会计处理不正确也直接造成会计错弊的产生。企业投入资本的会计处理不正确可能是由于会计人员的技术不过关引起的,也可能是企业故意造成的,前者为会计错误,后者则为会计舞弊。
2.实收资本业务会计造假识别的审查技巧审查企业实收资本业务中可能的会计造假,应当按照如下的审查程序进行:
(1)对实收资本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
审查人员可以编制实收资本内部控制制度调查表,来对企业实收资本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存在和遵守的情况进行鉴定。
(2)分析比较实收资本账户余额的变动情况。
审查人员应将本期实收资本账户余额的实际数与上期进行比较,将本期实际数与资本预算和现金预算进行比较,通过比较,分析有无异常的情况,并对此作进一步检查。
(3)检查实收资本业务是否合法。
判断实收资本业务是否合法,主要是审阅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记录,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府主管部门有关实收资本业务的文件、批文、营业执照等。
检查实收资本的业务是否合法,包括对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和出资期限、出资依据等进行检查。
①审查人员应检查企业投资者的出资方式是否符合企业的章程、合同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合资企业,还应结合外方实物投资的有关技术证明资料,检查其投资方式是否具备规定的条件。
②审查人员应检查出资依据是否合法。如果投资者以货币资金出资,应检查投资者存入或汇入企业开户银行的进账单、交款凭证或转账支票,看其存入银行的日期、用途、金额、币种是否与企业章程、合同的规定相一致;如果投资者以实物投资,应检查实物的原始发票……验资证明、财产所有权证明等原始单据;如果投资者以无形资产投资,应检查专利权证书……商标注册证书和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等原始单据。
③审查人员应检查企业章程、合同、招股说明书等有关文件中关于出资比例的规定是否合规……再检查企业“实收资本(股本)”、“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账簿和有关部门的批文等凭证,以判断投资者的实际出资与企业章程、合同、招股说明书等是否一致。
④审查人员应检查企业“实收资本(股本)”明细账、银行收款单据、财产移交证明、出资证明、验收报告等单据,检查出资者的实际出资日期与企业章程、合同的规定是否一致。
(4)检查实收资本的真实性。
审查人员应将“实收资本(股本)”明细账、有关的资产账户、原始凭证进行核对,检查其是否一致。审查人员应特别注意原始凭证所反映的内容,确认股本投入的种类、币种、汇率和投入日期等经济业务事项是否确实存在,必要时对实物资本进行盘点、核对和查询。
(5)检查实收资本的完整性。
审查人员除了应检查企业账面上所记载的实收资本是否确实存在,即是否真实外,还应检查企业的实收资本是否都已反映在账簿中,即是否完整。
审查人员应将“实收资本(股本)”明细账、有关的资产账户核对后的余额再与股本的备审查簿和有关的原始文件的记录进行核对,判断企业是否遗漏记录了股本业务。
(6)检查实收资本的计价和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①审查人员应检查企业是否按出资者的类型正确设置了明细分类账,有无错记、漏记和舞弊的行为。特别是应注意有无将国家投资记入其他投资主体账户的情况。
②审查人员应检查企业股票按面值发行时的发行费用是否作为开办费处理;溢价发行的溢价收入和扣除发行费用的余额是否全部记入“资本公积”账户。
③审查人员应检查企业股份制改造时,改组后的企业是否全部承担了原企业所有的资产和负债,净资产的作价入股是否正确。企业应将评估调整后的全部资产减全部负债的净资产折价入股,以净资产换取的股份按实际支付价折算的金额与净资产相比较,检查折算值是否全部计入“股本”账户;折算大于净资产的差额是否作为商誉;折算小于净资产的差额是否作为股本溢价记入“资本公积”账户。此外《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股份总额应当等于公司净资产额。
④如果投资者以实物投资,审查人员就要检查企业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如下规定:如果评估确认价值小于投出单位的账面原价,按投出单位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借记“固定资产”账户,按评估确认的价值贷记“实收资本(股本)”账户,按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与评估确认价值的差额贷记“累计折旧”账户。
⑤企业吸收外币投资时,如果企业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审查人员应检查企业是否按合同约定的汇率将外币折合成人民币入账。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汇率,审查人员应检查企业是否按下列原则进行处理:企业用于登记注册的货币如与记账本位币一致,按收到出资时的市场汇率折合;企业用于登记注册的货币如与记账本位币不一致,按企业第一次收到出资时的市场汇率折合。如果出资人分期出资,则各期出资均应按第一期第一次收到出资时的市场汇率折合。以上是关于资本折合汇率的会计处理办法。对于外币资产的折合汇率,一般按收到出资当日的市场汇率折合。因此,当企业收到外币投资时,将按收到出资当日的市场汇率折合的金额记入“银行存款”账户,将按上述资本折合汇率折算的金额贷记“实收资本(股本)”账户,将两者的差额记入“资本公积”账户。
⑥如果企业用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审查人员应检查企业是否按原有持股比例增加各股东的股本,并记入“实收资本(股本)”的明细账。企业用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一方面借记“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账户,另一方面贷记“实收资本(股本)”账户。
⑦如果企业在当期减资,企业收购股票的价格大于其票面价值的差额,审查人员应检查企业是否按下列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如果企业所收购的股票原来是溢价发行的,应首先用发行股票时的溢价进行弥补,即借记“资本公积”账户;资本公积不足弥补的,则再借记“盈余公积”账户;盈余公积仍不足弥补的,再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用未分配利润弥补,按实际支付的款项贷记“银行存款”等账户;如果企业所收购的股票原来是按面值发行的,应首先用盈余公积进行弥补,即借记“盈余公积”账户,盈余公积不足弥补的……再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用未分配利润弥补,按实际支付的款项贷记“银行存款”等账户;如果企业因严重亏损而减资,应按注销的股份借记“实收资本(股本)”
账户,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