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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中国农产品对外贸易保护政策建议

下面,我们将从进口限制政策、出口鼓励政策、国内支持补贴政策和政府积极参与国际谈判四个方面来探讨该政策体系的构建。

一、进口限制政策

(一)完善关税保护手段

关税是WTO的合法调控和保护手段,各成员国都在充分运用关税政策,保护本国农产品对外贸易发展。中国入世后,农产品关税税率已经大幅度下调,这会对国内的农业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为此,我们必须充分发挥关税灵活多变的特点,结合国内不同农产品的比较优势状况及贸易对象的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关税税率和关税结构,用好“关税减让表”,用足关税约束“例外”。具体而言,笔者认为,针对现有的关税状况,可以对其进行以下调整:

首先,逐步降低农产品平均关税水平,特别是针对中国出现的农产品非正式渠道进口的情况,下调这些进口农产品的关税,逐步减少一些税收优惠,可以起到打击走私和抑制腐败的作用。同时,关税下降产生的价格效应能使消费者获益,也有利于使用进口原料的出口企业降低成本,提高其出口产品竞争力。降低关税会导致国家财政收入的减少和招致国外廉价产品冲击的可能,但从长远来看,这种阵痛也正是促使企业提高效益、转变观念、走出困境的动力,也是国家利用国际市场实现资源有效配置的最佳途径。当然,平均关税税率的下降,并不一定意味着关税整体保护作用的减弱或消失,在相应的关税结构、关税立法、关税制度随之调整和改革的情况下,关税的作用可能会得到进一步的加强。

其次,优化关税的有效保护结构,据WTO有关条款规定,当一个国家在国际收支中出现重大困难时,或者当一个国家的“幼稚产业”在国外进口产品冲击下面临重大困难时,缔约国一方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可以利用关税手段对国内产业进行保护。这种保护的有效性不再是光看税则上所定税率的高低,更应着眼于生产过程中的真实情况,即对投入品的关税越低,则对产成品的有效保护水平越高,反之就会形成负保护。根据关税有效保护的要求,合理的进口税税率结构应该是按照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逐步由低到高、形成梯度保护,利用这一结构对不同农产品的生产提供不同水平的有效保护。

其次,完善关税征收手段,采用多种计征标准(如法定税率、优惠税率、特惠税率、特别税率等),使关税多样化,以适当限制国外农产品过度进入而冲击国内农业生产,例如,针对亚太地区贸易自由化的压力和降低关税对国内农业保护的冲击,可以建立包括季节税、复合关税、反倾销税、紧急关税等在内的特殊关税制度;

再次,可以合理运用特别保障条款措施,对那些进口价格或进口数量水平超过了预先设置标准的农产品征收报复性关税;另外,我们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调整农产品进口关税结构,对部分敏感的农产品提高关税,而且要随着农产品加工程度的提高,关税税率也不断提高,从而提高关税的有效保护水平。

另外,彻底清理农产品税收减免、统一税收、公平税负、扩大税基,这不仅符合国际通行规划,而且也是真正发挥关税作为主要调节手段的必要条件。虽然,从中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关税的减免优惠仍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从国际范围来看,关税减免政策的实施,不符合“国民待遇原则”。

(二)改革关税配额制度

从第六章的分析我们知道现行的关税配额制度既不利于保护中国农产品对外贸易,又与WTO有关规则相冲突。因此,我们必须对中国现有的关税配额制度进行改革,尤其要改革关税配额管理制度。在关税配额管理方面,首先要不断推进配额管理的法制化,继续完善相关外贸法律、法规,推进外贸依法行政。相关管理机构要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权限和职责,相关管理人员要树立法律意识,依法办事。要加快管理手段的创新,全面提升配额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其次要进一步加强关税配额管理的披露制度,增加配额管理制度和具体操作程序的透明度,保确关税配额管理规章的科学性、合理性,减少人为控制因素,防止暗箱操作和腐败的发生。再次,在申领配额时,政府应当不偏不倚,以公正平等的方式进行。除少数确需指定经营的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经济利益的品种外,任何符合法律和行政管理要求的个人、企业或机构(包括三资企业、中小企业、私营企业),都应该具有申请配额的同等资格。政府应从制度上鼓励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招标与竞争。

除此之外,充分利用关税配额制度对中国农产品对外贸易的保护还需要积极参与多边贸易谈判,特别是要倡导改革WTO关税配额制度。第一,要求WTO成员国大幅度增加除了谷物之外的配额数量,提高最低市场准入水平。中国的配额承诺中,除了谷物之外,其他产品的配额数量占国内消费的比例均很高,如果按占国内消费量的比例将最低市场准入(即关税配额)提高到一个统一的水平,别的成员将大幅度提高配额数量,这对中国农产品的出口更为有利。第二,确定最低市场准入水平时,所依据的不应当是国内总消费量,而应当是国内商品性消费总量。在发展中国家,由于农产品中的大部分为自给性消费,不进入市场,因此,应当只计算商品性消费部分。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减少中国农产品市场准入的规模,减轻对中国农产品的外力冲击。

(三)合理利用非关税堡垒

在WTO框架下,关税受到越来越多的制约和限制。然而,行业标准、产品质量标准、检验标准、环保标准、价格协调规则、反倾销等非关税措施在国际贸易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而中国在这方面却还刚刚起步。中国应该在对明显不符合WTO规则的技术性贸易措施进行修订和调整的同时,加快对国外新型非关税壁垒的研究,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建立和健全中国的环境保护措施、技术标准、安全标准,防止外国的不合格产品、污染产品以任何形式进入中国市场,从而既保护国内农产品对外贸易,又保障人及动物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第一,构建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根据WTO/TBT、WTO/SPS的有关规定,在涉及国家安全、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保护环境的前提下,各国可以制定本国的标准和规则,甚至可以实施超出国际标准的技术性措施。显然,这些规定为各国政府采用技术性贸易壁垒限制部分农产品进口提供了制度性保障。因此,中国亟需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构建自己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首先,政府应该加快有关农产品的技术法规标准和措施的国际化进程,有关部门应该认真研究国际制度,在原有国内立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相关法律;其次,有关职能部门,如国家检验机构、认证机构等应当积极执行国际标准,并结合中国农产品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技术操作流程;再次,强化检验检疫制度,对有可能冲击国内农产品市场的进口产品,可以实施安全质量许可证制度、加贴安全标志等。

第二,构建绿色贸易壁垒体系。随着全球环保意识的增强,绿色贸易壁垒逐渐获得了人们的认可,并逐步成为各国普遍采用的贸易保护手段。因此,要认真研究和借鉴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抓紧建立和完善中国的环境保护壁垒体系。我们要认真研究有关国际公约,充分利用国际环境公约、WTO协议中的环境条款、国际环境管理体系系统标准(ISO14000)、绿色标志制度、进口国国内环境与贸易法规、进口国环境与技术标准等来合理合法地限制部分外国农产品的进口。这样,一方面构筑中国进口农产品国际贸易的绿色贸易壁垒;另一方面对中国农产品的生产进行指导,保护环境、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加强反倾销能力。WTO倡导公平贸易,反倾销因此成了世界各国合理合法的贸易保护政策措施。从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对反倾销的规定,到2004年7月1日实施的《对外贸易法》第41、42条以及2004年修订后的《反倾销条例》,应该说,中国在反倾销立法方面的工作已经初见成效。但是,毕竟中国的反倾销在1997年才起步,而早在1947年,多边贸易协定第6条就对反倾销做出了规定。中国的反倾销能力还非常有限,很不成熟,特别是反倾销队伍亟需加强。虽然商务部成立了专门的机构(公平贸易局和产业损害调查局)负责反倾销,但是国内这方面的人力资源还是相对贫乏,尤其是擅长农产品反倾销的人力资源更是紧缺。为了加速提高中国反倾销机构的专业水平,中国应争取并积极利用国际组织的技术支持,积极引进国外人才,使国外先进成熟的反倾销经验为我所用。针对农产品的反倾销问题,必须培养一支专业的反倾销队伍,这样既可防止国外有补贴的农产品过度地进入而冲击中国的农业生产,又可避免中国农业成为国际反倾销的巨大受害者。

第四,尝试使用物种壁垒、舆论壁垒等多种新型农产品贸易壁垒。近些年来,由于主要发达国家经济增长乏力,贸易保护主义抬头,隐蔽性强、透明度低、不易监督和预测的新型贸易壁垒悄然兴起,并逐渐成为发达国家保护国内市场的主要手段。为了对中国农产品市场进行有效保护,我们也可以尝试效仿使用,如:对进口农产品进行种苗品种的登记制度、对国外劣质农产品进行大面积的负面报道等。

二、出口鼓励政策

(一)提供完备的信息服务

与农产品出口密切相关的信息包括相关国家的市场供求信息、有关贸易的法律、法规等,这些信息对农产品出口具有很强的指导作用。例如,只有在市场供求信息非常充分的条件下,中国农产品出口才不易产生盲目性,才能够避免因为出口而带来的不必要的损失;只有详细地了解了贸易对象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国的农产品出口商才能够掌握农产品出口的具体规定和要求,并努力在出口的过程中予以注意。正是鉴于信息资源的特殊重要性,许多企业、农户都在不断地搜集并处理信息,但由于工作条件和资金限制而做得不够理想,而且存在大量的重复劳动和资源浪费现象。因此,政府部门应该充分利用其手中特有的资源,尽可能为农产品出口及时地提供完备的信息服务。第一,为了获得较为翔实和权威的农产品数据信息,政府部门可以建立专门的农产品出口信息中心,向国际咨询机构或者国外的一些统计组织、行业协会购买国际农产品数据,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动态分析,及时、无偿地向农产品生产企业及农产品出口商提供数据分析结果;第二,可以主要向日本、韩国、美国、欧盟、中国香港等中国主要农产品对外贸易伙伴派遣农业专员,负责收集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农产品对外贸易信息,并及时传回到国内,供农产品生产者和出口企业参考;第三,政府可以充分发挥驻各国大使馆、领事馆的作用,协助收集农产品对外贸易信息;第四,政府可以成立特定的农产品出口机构,并设立国外分支机构,除协助解决中国农产品出口企业在国外遇到的困难外,还负责收集驻在国或者地区的农产品市场信息,及时传回国内总部,并转交到信息中心进行发布。

(二)便捷农产品出口渠道

“便捷农产品出口渠道”的实质含义就是为农产品的出口提供一系列的便利,在具体内容上应该包括:

第一,不断完善出口退税政策。逐步建立科学、规范的出口退税保障机制,确保出口退税的资金来源,强化对生产企业出口“免、抵、退”税管理,对出口退税进行专门立法,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之间要进行协调,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要相应增加出口退税指标,尽量缩小退税预算指标与实际需要的差距,及时办理出口退税,努力做到“应退尽退”,要加强征、退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简化和完善出口退税操作程序,提高出口退税效率,优先办理信誉良好的农产品对外贸易企业的出口退税,加快有比较优势农产品的出口退税。

第二,加大农产品出口的资金支持和免费服务力度。政府应该建立专项农产品出口信贷制度,对农产品出口企业直接提供政府贷款,或者提供有政府贴息的优惠贷款;政府根据出口发展情况,确定不同时期提供优惠贷款的科目。虽然出口信贷补贴在WTO农业协议中属于“黄箱政策”,但是我们可以改变其实施形式,借鉴美国的经验,采取“出口信贷担保计划”,为进口中国农产品的进口企业提供国家信贷担保。而且,为提高国外农产品进口商对中国农产品出口企业的信心,可以为中国农产品出口提供信用保险,并对农产品出口企业降低农产品出口信用保险费率,增加农产品出口重点国家和地区的风险限额。另外,中国还可以采取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加强对农产品龙头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对其促进农产品出口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优先安排贷款,并实施政府担保制度,给予资金支持。为提高中国农产品的竞争力,还可以对农产品出口企业提供免费产品检验服务,降低鲜活农产品航空运输收费标准,不足部分由政府补贴。

第三,逐步改革农产品出口管理体制。首先要明确农产品出口管理职责,加强部门之间的互相协调,制定统一、有效地促进农产品出口政策,避免农产品检验检疫等的重复收费;简化管理部门,提高管理效率。其次,逐步取消大豆、大米、玉米、棉花等农产品的出口限制,企业出口这些产品最好不再需要提出申请出口计划;取消出口的统一经营,具备外贸经营权的企业均可经营,出口价格可由行业协会统一协调。

(三)制定海外市场开拓计划

政府辅助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对于促进农产品出口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这是促进中国农产品出口最为实际和有效的方法,这也是发达国家成功的实践经验。针对中国目前的情况,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努力:

第一,辅助农产品出口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政府可以辅助农产品出口企业参与国际农产品展览和展销会,让中国农产品出口企业能尽快认知世界市场上的产品质量以及产品特点的发展趋势,更好地发现中国农产品的差距并尽快赶上,以增加中国农产品进入国际市场的机会。政府还可以资助农产品出口企业在国外进行农产品宣传和促销活动,主要包括为优质农产品做宣传广告、在新市场举办产品说明会,改善中国农产品的国际形象,提高中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知名度和占有率。而且,政府可以通过定期举办农产品博览会和展销会,邀请国外主要农产品进口商前来参加,加强和国外主要农产品进口商的合作与交流,稳固贸易关系。另外,为协助农产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政府还可以向一些农产品对外贸易大国以及一些现实的或潜在的贸易伙伴派遣农业专员开拓市场;同时利用农产品出口联合会的海外分支机构加强农产品国际市场的开拓。

第二,扩大国外对中国农产品的需求。政府可以通过提供出口信贷担保等手段扩大国外进口农产品的需求,促进中国农产品出口;在某些条件下,也可以向国外赠与和援助农产品。政府还可以通过加强与各主要农产品对外贸易伙伴进行双边或多边谈判和协商,以疏通农产品出口渠道,扩大中国农产品的出口。

第三,积极资助农产品出口市场开拓的研究。国家可以每年拿出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农产品出口示范基地建设,并将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资金转向出口基地建设。按不同优势的农产品类别划定若干区域,在区域内建设专门面向国际市场的出口基地,按照国际标准组织生产、加工,定向出口;目前的重点是建立无公害出口示范基地、无规定疫病区出口基地。政府可以邀请一些专家学者介绍促进出口的理论知识,也邀请一些农产品出口企业介绍其成功经验和应注意的问题,加强农产品出口企业相互之间的学习和交流。而且,可以由农业部出资,委托著名农业高校、外贸高校以及相关研究机构对农产品出口热点问题、国外农产品消费需求、农产品市场、贸易途径等进行研究,对未来市场进行预测,为农产品出口商提供策略建议。

(四)建立出口风险预警体系和保障机制

面对越来越频繁的国际农产品贸易摩擦,建立农产品出口预警和保障机制就显得格外重要。它有助于有效避免中国农产品对某个目标市场的出口过于集中或者增长速度过快的情况,避免目标市场所在国对我们实施反倾销或者特保措施。

第一,建立完善的出口预警系统。首先,通过政府间的合作与交流,购买或者互换等方式获得别国进口预警系统的数据库和运作模式,明确中国农产品对其出口达到什么水平时,该国家或地区将启动预警措施,从而合理控制和规划农产品出口;其次,根据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不同的农产品进口预警系统,确定中国农产品出口预警系统的临界指标。在临界指标制定中,以向某个目标市场出口的数量和价格为主要因素,根据不同的进口国家或地区不同的预警系统,在数量上和价格上可以确定“黄线”和“红线”两个档次,同时密切关注中国向该目标市场的出口情况(包括数量和价格变化等情况),随时和该目标市场进口预警系统的预警指标进行比较;再次,需要密切关注其他国家对该目标市场的出口情况,做好横向比较,注意农产品市场旺盛时和农产品市场疲软时需要有不同的考虑;另外,建立农产品出口预警通报制度,主要是及时地向农产品对外贸易企业通报国家对农产品对外贸易的最新规定以及中国农产品出口中发生的重大事件,帮助企业了解国内外农产品出口的最新动态和要求,协调、规范农产品行业出口行为,及时发现和制止不正当出口竞争,避免因为企业打乱仗可能带来的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第二,建立出口保障机制。首先,建立完善的农产品出口摩擦报告机制。中国农产品出口企业在农产品出口过程中遭遇到不公平的待遇时,应该及时向政府汇报情况,以便政府能够及时了解,协助出口企业解决问题。其次,建立完善的农产品争端应诉机制。当中国农产品出口遭遇到国外反倾销或其他救济措施时,政府应该及时对其展开调查,出面收集资料,认真组织企业进行应诉工作,并制定鼓励生产者以及出口企业的应诉政策,改变过去那种企业应诉不积极的状况;再次,设立专项应诉资金,专门用于农产品出口应诉。

(五)支持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

随着经济发展以及农产品买方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市场对农产品的需求越来越注重其质量和安全卫生。然而,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特别是动物疫病防治问题已经成为了制约中国农产品比较优势提升的一个重要瓶颈因素。因此,必须要制定有利于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安全卫生水平的出口促进措施。

第一,尽快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相关法规,尤其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要结合中国农产品现实的生产水平,适当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并随着农业技术的推广以及农业生产水平的提高,有步骤地提高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争取尽快达到甚至超过国际标准。

第二,抓紧健全农产品质量和安全标准体系。争取在8年到10年时间内完成各项农产品行业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并通过宣传教育,强化农产品管理者、生产者、经营者的质量标准和安全标准意识。这里需要注意中国农产品即使达到了国际标准,也不一定能够进入某些国家的市场,因为有些国家的国别标准要高于国际标准。因此,在中国农产品质量标准达到国际标准以后,还需要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争取达到一些国家的国别标准。

第三,加强质量安全检测检验体系建设。与农产品质量和安全体系建设相配套,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检测和检验体系,逐步实现对农产品全过程的质量控制,提供生产、加工和出口的一条龙检验服务;同时要求生产、经营企业建立质量自检制度,加强企业对农产品质量的自我控制和检测。强化中国质检中心的国际信誉,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达到国际互认的水平。

(六)加强对农产品出口协会、商会的扶持

首先要对现有的农产品出口协会、商会等机构进行改革,转变其职能、机制,使其真正成为服务企业的中介组织;其次要支持行业组织开展农产品出口企业力量整合,改变企业多、规模小、互相恶性竞争的局面,规范农产品出口秩序;再次要支持行业组织开展提高产品质量活动,提高农产品国际竞争力;还要支持行业组织和出口企业积极应对国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限制措施,并给予一定的经费补贴。在加强对农产品出口协会的扶持过程中,要特别注意理顺农产品行业协会和政府主管部门的关系。农产品出口协会是在农产品种植、养殖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自愿基础上成立的,应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进行管理和规范,应是独立的社团法人,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可以加以扶持和引导,但不能包办代替。同时,政府有关部门要赋予行业协会必要的职能和手段。

三、国内支持政策

(一)调整“绿箱”政策

从WTO相关协定和多哈回合谈判趋势看,绿箱政策在目前和将来一定时期内只要符合绿箱支持的标准,补贴都没有上限。但是,对中国而言,由于受到中国财政的约束,目前调整绿箱政策最为关键的就是在有限的资金范围内,使补贴结构合理化,使资金使用效率最大化。在中国近年来的绿箱支出中,“政府一般服务”是比例最大的一项。由于政府一般服务是与整个农业生产息息相关的,它为农业生产的长期发展提供了原动力,一般服务支持的强弱直接决定了一国农业的长期竞争能力,因此,它在农业支持中受到普遍重视。现阶段,中国农村公共产品供应严重不足,导致农业基础设施脆弱,综合生产能力差,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和市场参与能力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低。因此,该项目的支出比例只能加强而不能弱化。除了继续加强在农业科研及技术推广、基础设施、培训、检验检疫、营销等绿箱清单中的一般服务项目外,还可以围绕现阶段中国农产品对外贸易的基本情况,在其他领域增加政府服务的力度。例如,帮助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领域转移,为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提供咨询和培训、为计划生育的家庭提供奖励和补贴等。其中,特别值得关注的是为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提供咨询和培训等服务。因为这是一项一举多得的工作,可以解决一些制约农产品对外贸易发展的深层次问题。就中国农村的现状看,农民组织化程度很低,占总人口60%的农村人口是由近2亿个农户组成的,他们是分散且无组织的弱势群体(张罗素,2003)。因此,必须通过专业化合作,在了解市场信息、组织农产品供应、进行市场谈判等方面形成合力,共同抗御市场风险。没有农民高度的组织化,就不会有发达的市场农业,也无力应对国际竞争。

绿箱政策的制定要区分轻重缓急,而非齐头并进,要重点确保关键性项目的建设。目前,尽管要求支持农业的呼声越来越强烈,但因受财力的限制,中国对农业的支持总量仍是低水平的。因此,要充分运用那些有导向和溢出效应的绿箱支持措施,以带动和激励社会资本对农业的投入。一般服务项下的支出,在一定意义上说,可以改善农业和农村的投资环境和基础条件,从而有利于吸引和带动全社会对农业的投入。如:增加与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紧密联系的基础设施建设,既可改善农村的生活居住环境,缩小城乡差距,又可启动农村的存量需求,消化制造业现存的过剩生产能力;增加对基础性的农业科技和教育的投资,可以为农业科技的应用和科技成果的商品化创造条件;对农民进行系统的培训,提高他们的素质和职业技能,不仅可以解决农民自身的问题,还可以激发其参与社会各项改革的热情,毕竟9亿农民本身就是不可估量的创造力源泉;建立开放、竞争、有序的全国农产品统一大市场,将有利于充分发挥各地农业的比较优势,而这一市场的建设有赖于硬件建设,包括道路、通讯、运输、仓储等基础设施的建设,还有赖于软件建设,包括市场中介、信用、法律体系的建设,在绿箱支出中应充分保证在这些领域的支出。总之,在财政资金还不够充裕的情况下,绿箱支出要尽可能体现公益性、规模性、非竞争性、动力性、溢出性和持续性等原则,支持风险大、投资经济效益低、对农产品对外贸易发展起着基础性、开发性、示范性作用而其他投资主体所难以承担的项目。

要确保提高“绿箱”资金使用效率。由于财政法律制度不够完善,透明度缺乏,往往使政府资金的使用偏离最大化原则。尤其是绿箱中大部分公共产品具有非竞争性、缺乏降低成本的内在动力和外在压力,很容易引起预算规模扩大化和社会资源的浪费。因而,有必要定期公布财政增收情况及其原因,财政增收的资金如何支出,财政对农业、农村和农民的相关支出,财政支农资金又是如何使用的。使财政支出朝着公开、公正、透明、高效方向发展。透明度的提高有利于社会各界对中央和地方各项资金投入及使用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也有利于学者和研究人员获得更准确的数据和信息,从而提出更具针对性的政策建议。

另外,在调整现行绿箱政策时要因地制宜。中国农村各地区发展差距较大,各地农民的市场经济意识不同。在东部沿海地区农民已经开始谈论国际接轨、网络经济、公民意识、环境保护等议题时,广大中西部地区的农民关注的主要问题依然是温饱、疾病、子女学费等基本生活问题。因此,应针对不同地区农民的需求和农产品对外贸易发展的特点来制定相应的绿箱政策。

(二)改革“黄箱”政策

从长远来看,大量运用“黄箱”措施并非是明智之举。“黄箱”补贴政策实施的空间将越来越小,并已经作为主要减让对象为WTO所禁止或限制。但是,目前中国农业“黄箱”支持尚有一定的空间,我们应积极研究和借鉴各国农业支持结构调整的经验,将对部分“黄箱”支持措施转到“绿箱”支持的合法名义下来。同时,由于各国虽然对“黄箱”支持和特定农产品支持总量进行了大幅度削减,但对部分重点农产品却加强了保护。因此,中国在进行农产品补贴结构调整时也可借鉴国际经验,充分利用微量标准允许的黄箱补贴政策,重点加大特定产品的补贴力度。

第一,根据国内外农产品的竞争态势,努力使补贴结构合理化,突出补贴重点,提高资金补贴效率。一是重点补贴优质化、专用化农产品、绿色产品以及精深加工农产品;二是农业投入品以良种和节水型灌溉中的水电费补贴为主,其中良种补贴又要向大豆、玉米、小麦和棉花倾斜,以降低这些产品的生产成本;三是对受冲击较大的粮棉油糖等敏感性农产品主产区的中低收入纯农户进行补贴;四是以贴息贷款和直接补贴农产品基地建设的方式,重点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收购、加工和销售活动。

第二,建立健全农产品价格支持体系,保证竞争性农产品的市场稳定。应充分利用WTO国内支持“微量允许标准”条款,对那些竞争性农产品建立灵敏、高效的价格支持体系。但是,WTO《农业协定》要求政府提供的价格支持应针对农产品生产者,而不是流通部门。因此,尽管今后价格支持在总量上有一定调控空间,但在支持结构及补贴目标上则需作较大的改革,应通过调整农产品价格支持目标、支持重点,深化农产品流通体系改革,逐步减少对流通环节的补贴,把支持与补贴的重点转向农业生产者。

第三,建立和完善对农业生产资料、信贷以及主要农产品储运、流通、市场信息等的支持服务体系,根据测算,按照WTO农业协定“微量允许标准”条款规定,政府的非特定农产品支持也有一定的补贴空间,可在目前的基础上增加上千亿元。但也存在同样的问题,需调整支持补贴的目标,由目前对中间环节、流通部门的支持,转向对农业生产者的支持和服务,降低农产品生产成本,提高农产品竞争能力。

四、积极参与WTO农业谈判

国际规则是中国制定农产品对外贸易保护政策的基本框架。根据中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加入WTO后中国面临的国际农产品贸易环境以及其他WTO成员的立场,明确中国的立场,积极有效的参与谈判,对配合国内农产品对外贸易保护,争取有利于中国农产品对外贸易发展的协议,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鉴于中国的现实国情,作为一个发展中成员和新成员,中国应在WTO新一轮农业谈判中,坚持以下立场:

(一)市场准入

市场准入必须有助于解决制约当前农产品市场准入机会扩大的高关税、关税高峰和关税升级等突出问题,消除成员之间关税水平和关税结构方面的巨大差距和不平等性,关税减让应与出口补贴和国内支持减让挂钩,以降低发达成员与不发达成员之间实际存在的不公平竞争的程度。同时,应充分考虑发展中成员发展需要,给予发展中成员切实有效的差别待遇,确保多哈回合成为真正的发展回合。

(二)国内支持

要消除发达成员与发展中成员之间的严重不平衡,大幅度削减乃至取消发达成员扭曲贸易的黄箱和蓝箱等国内支持政策,规范绿箱政策的使用,防止发达成员转箱以规避削减义务;给予发展中成员特殊与差别待遇,包括“较小减让幅度”、“较长实施期”等,充分考虑发展中成员在粮食安全、农村发展和消除贫困等方面的关注。

(三)出口竞争

大幅度削减乃至取消各种形式的出口补贴,明确取消出口补贴的具体步骤;规范和约束出口信贷,确保以平行方式削减出口信贷中的出口补贴成分;出口促进限制措施不得损害粮食净进口国的粮食安全利益,完善和严格粮食援助纪律,发展中成员有权维持其出口国营贸易企业的垄断权。

(四)新成员特殊关注

为了实现多哈宣言确定的建立公平和以市场为导向的贸易体制,新成员在入世过程中对多边贸易体制的贡献必须得到充分认可,必须在农业谈判减让模式中得到体现。必须综合平衡乌拉圭回合和多哈回合两轮谈判提出的削减承诺要求,以及新成员对农产品对外贸易自由化已经做出的贡献,给予新成员切实有效的灵活性,解决其关注。

同时,我们还应该看到新一轮农业谈判的复杂性和中国利益的独立性,中国既有与发展中国家成员利益一致的方面,也有与某些发达国家成员努力扩大市场准入、推动农产品对外贸易自由化的主张相似的方面。因此,我们既要防止中国问题边缘化,也要防止过于依赖某个成员集团而丧失自己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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