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13505000000013

第13章 执法规范(6)

一、执法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作出处理决定

1.关于“处理决定”。这里的“作出处理决定”包含以下四个情形:

(1)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行政处罚决定没收已被查封、扣押的物品的,予以没收;或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依法销毁的,予以销毁;除上述两种情形外,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后,应解除查封、扣押,返还财物。

(2)虽未作行政处罚决定,但已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或者可以采用其他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返还财物。

(3)因经调查核实没有违法行为,或违法情节轻微,危害后果不大不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返还财物。

(4)虽未作行政处罚决定,但被查封、扣押的是易腐烂、变质的财物,经县级以上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留存证据后先行拍卖或者变卖。先行拍卖或者变卖要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因违反规定变卖或者未及时变卖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的,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或者补偿。

2.关于“及时”与“法定期限”。这里的“及时”。首先是要求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不能超出法定期限;其次要求在法定期限内尽快作出处理决定,提高行政效率并最大限度减少当事人利益的损失。因此,必须加强办案方面的时间观念,尽量缩短办案时间。这里“法定期限”的含义:(1)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例如对无照摊贩实施查封、扣押的,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不得超过15日;案件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2)如果法律、法规没有专门就查封、扣押规定期限的,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的期限为查封、扣押的期限。(3)如果法律、法规既没有专门对查封、扣押规定期限、又没有规定作出行政处罚的期限的,查封、扣押的期限为作出查封、扣押决定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间。

二、关于超过“法定期限”查封、扣押的处理

这也是从另一角度要求执法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后必须及时作出处理。明确执法部门不及时作出处理的后果,即被查封的物品视为自动解除查封;执法部门不及时作出处理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要求退还扣押的物品的,执法部门应当立即退还。由此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对当事人弃留现场的财物,执法部门应当登记并妥善保管。当事人难以查明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的,应当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不能查明当事人或者不接受处理的,可以拍卖、变卖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处理。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可以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释义】本条是关于当事人弃留现场的财物如何处理的规定。

这是一个较重要的条文,从《条例》起草到一审、二审、三审,尽管每一次稿子的表述不尽相同,内涵也不断变化,但条文总体内容和精神一直保留,说明这一条规定的必要性是公认的。

当事人弃留现场的财物,执法人员应当清点、登记、保管,能分清不同当事人物品的需分别登记,并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签名确认,有条件的最好请第三人作为证人。其目的是为避免当事人的财物权利受到不公正对待,同时也为了防止日后争议的发生,有利于树立执法队伍良好的形象。当事人弃留现场的财物,实质上是与违法行为相联系的,与无主物品有所区别。这些财物,具有数量繁多、品种琐碎、规格杂乱、价值低廉的特点,许多当事人为逃避处罚,往往采取宁可放弃被扣物品,也拒不接受处理的态度,致使这些被扣物品长期积压。针对城管行政执法中经常遇到的当事人(主要是无证摊贩)弃留现场的财物处理问题,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尚存在空白,《条例》有必要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因此,根据我省的执法实践,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时参考了珠海、沈阳、南京、郑州等城市已出台办法中对此类问题的规定基础上,作出本条的规定。

一、本条适用的情形

本条规定适用哪些情形下的物品处理,起草过程中曾经有过多次变化,省政府通过的《条例(草案)》规定“当事人弃留在现场的财物的处理”,主要指因当事人逃逸而遗留在现场的财物的处理。后来修改中有意见提出“扣押物品,如当事人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应按本条规定处理”。我们认为“当事人逾期不来接受处理”有两情形:一种是执法人员知道当事人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可以找到当事人;另一种是执法人员无法知道当事人姓名、住址、联系方式,没有办法找到当事人。此条主要是关于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执法部门如何处理有关物品的规定。因此,前一种情形下,物品扣押后,执法人员知道当事人的下落,可以主动联系当事人,并按有关规定作出相应的决定的,就不适用此规定;而对后一种情形应该适用本条规定。因此,《条例》对这一条文的表述作了适当的修改。

这里的“对当事人弃留现场的财物的处理”主要适用以下两情形:

1.当事人已逃逸或下落不明,执法人员无法知道当事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的情况下,对弃留在现场的财物的处理。

2.实施扣押物品时,当事人虽然在场,但拒绝接受调查,拒绝将其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告知或不如实告知执法人员,且不按执法人员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的,对此类扣押物品处理按照弃留现场的财物处理。(这种情况,当事人虽在现场,实际上是放弃主张权利。)

二、哪些情形不能适用本条

1.当事人在现场,虽然不如实将其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告知执法人员,但违法行为轻微,不需要行政处罚,或者不需要对当事人的物品扣押的,不能适用本条规定。也就是说不能因为当事人不如实将其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告知执法人员,将本来属于情节显着轻微,不需要行政处罚的,或者不需要对当事人的物品扣押的情形,适用本条处理。

2.实施扣押物品时,当事人虽然不如实将其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告知执法人员,执法部门无法知道当事人基本情况,但当事人事后在规定期限内来接受处理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3.实施扣押物品时,当事人已如实将其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告知执法人员,并已经签字确认的,即使当事人事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来接受处理,也不适用此条的处理方式。

三、如何处理弃留现场的财物

1.登记,保管。对当事人弃留在现场的财物首先都要登记,保管。当事人已逃逸或下落不明的,执法部门可以不制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或扣押财物通知书,但应注明情况,登记财物清单,由执法部门妥善保管。当事人在场的,应当制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或扣押财物通知书,并注明当事人拒绝接受调查,拒绝将其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告知或不如实告知执法人员,且在实施扣押时,当事人不配合或拒绝签字确认的情况,将通知书交给当事人,并通知其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然后制作登记财物清单,由执法部门妥善保管。

2.公告。当事人已逃逸或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而下落不明的,执法部门应当予以公告以查明当事人,要求当事人在60日内来接受处理。执法部门可以设置专门公告栏进行公告,也可以网络上、报刊上或其他方式进行公告。

3.处理方式。执法部门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仍不能查明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可以拍卖、变卖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处理。执法部门进行拍卖、变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四、适用本条应注意的其他要点

适用本条有一个例外规定,如果弃留在现场的物品是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可以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即执法部门可以在留存证据后先行拍卖或者变卖。

同类推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为加强法制宣传,迅速普及法律知识,服务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多年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审议通过、修订的法律,全品种、大规模的出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的系列法律单行本。该套法律单行本经过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权威审定,法条内容准确无误,文本格式规范合理,多年来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与好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为加强法制宣传,迅速普及法律知识,服务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多年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审议通过、修订的法律,全品种、大规模的出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的系列法律单行本。该套法律单行本经过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权威审定,法条内容准确无误,文本格式规范合理,多年来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与好评。
  • 律师告诉你

    律师告诉你

    本书由两篇组成,法律咨询篇包括:婚姻家庭、合同、物权、继承、民事侵权等有关方面的问题;案例篇包括民事、刑事方面的有关问题。
  • 专利侵权民事救济的经济分析

    专利侵权民事救济的经济分析

    侵犯专利权民事求济制度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尤其是随着技术的商品化而产生发展起来的。从经济学的角度看,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专利权二次界定制度,二是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制定制度,三是专利实施安排制度,四是外部性解决制度。侵犯专利权民事救济制度具有两大特点:一个是将权利行使制度与救济制度相互整合起来,形成禁止性规范;另一个是相对其他权利来讲,对产权更为严格的限制。
  • 法制读本

    法制读本

    本书是“新世纪农村青少年必读”的其中一本。策划的宗旨是结合农业、农村和农村青少年特点,贴近农村青少年,贴近生活,解决农村青少年生活中经常会遇到的法律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鼓励农村青少年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贡献绵薄之力。采取以案释法、以德释法的方式,既有常用的法律法规条文,又有对法律条文和典型案例的解释。 其内容涵盖了农村实用法律法规知识,浅显易学、文图并茂,非常适合农村青少年使用。
热门推荐
  • 山房随笔

    山房随笔

    本书为公版书,为不受著作权法限制的作家、艺术家及其它人士发布的作品,供广大读者阅读交流。汇聚授权电子版权。
  • 无上杀神

    无上杀神

    杀一是为罪,杀万是为雄,杀得千百万,是为雄中雄!小小杂役被人当场人肉沙包打死,却偶获杀神传承,修五府杀神决,诸天万界,满天神魔,无不可杀!
  • 凡化戒

    凡化戒

    想要年少轻狂么?想要权势滔天么?想要美女如云么?想要跨越界域么?想要无与伦比的力量么?凡化戒,化凡尘,化凡而上。
  • 邪王盛宠

    邪王盛宠

    她本是雪族遗忘的圣女,因一次意外的邂逅,造成雪族覆灭,待到重新归来又会掀起怎么样的浪潮?那些男子到底谁才能陪她执手天下?愿的一人心,白首不相离,往往有时候就轻易错过!
  • 武灵天下

    武灵天下

    带着异世界的吞天武灵,废物少爷绝地逆袭,一跃成为震惊大陆的武学天才!强大的武技信手拈来,强横的敌人踩在脚下。神秘的家族,未知的领域,一切的精彩,尽在武灵天下!
  • 从头到脚说保健

    从头到脚说保健

    本书从日常生活中的常见健康问题入手,从头到脚地讲解人体、分析人性,从病症、病因到养生方法,进行多角度、跨文化、图文并茂式的讲解,书中指出,现在很多人并不是死于疾病,而是死于不运动和不健康的生活方式。单纯地把健康寄托给医生是软弱的,真正的健康源于自我对本性的觉悟。
  • 闪烁星辰

    闪烁星辰

    这是一个即将面临资源枯竭的世界。这里丧尸横行、危险重重。这里有两种人,一种是生活在天空中的精英,一种是生活在废墟里的贱民。他是废墟里的贱民,但是,却没人知道,他还是联盟首号通缉犯。因为他曾经偷了一颗被联盟视为人类崛起希望的陨落星辰……
  • 豪婚来袭

    豪婚来袭

    一个即将结婚却被人横刀夺爱的她一个失去至爱的他两人在一艘豪华游轮上展开一段露水情缘。她走入一段梦想的婚姻,然而现实的残酷击破了她所有的幻想,她一心期待的婚姻她一心想爱的丈夫竟然是为了一段秘密而来疯狂地对她进行报复!嫁入豪门,她究竟是嫁入天堂还是万劫不复的地狱……
  • EXO之学不会放下

    EXO之学不会放下

    殷红的彼岸花在胸前慢慢的绽放,月圆之夜血性大开,鲜红的血液在身体里流淌,冥府的大门慢慢打开,走出娇媚的公主,招着手,再向你微笑,血族的血脉在复苏。。。。。。
  • 彬彬那些事

    彬彬那些事

    (更新时间不定期……请见谅)日常生活小短剧,无理取闹小集体。同性异性不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