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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家庭和睦合法维权(3)

案例回放

原告黎鑫(化名)的父母黎某和何某于2002年7月离婚,离婚时双方协议,原告随母亲生活,由被告每年给1000元抚养费。但离婚后被告未支付一分抚养费,原告母亲无固定职业,靠打零工维持生活。母亲含辛茹苦地将儿子从5周岁抚养到了11周岁。随着李鑫年龄的增大,所需的抚养费与日俱增,生活、学习等一系列问题凸显出来。已经懂事的李鑫不忍心看着母亲如此艰辛,一纸诉状将生父告上了法庭,要求生父承担其至18周岁的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父母离婚后,原告一直随母亲生活,被告依法应承担原告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被告目前无固定收入,但有房屋等财产,且被告欲出售其名下房屋。根据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可以出卖房屋款支付原告的抚养费。法院在综合考虑其生父目前的生活情况后,作出了父亲一次性支付儿子抚养费人民币3万元的判决。

谁来赔偿我给他人造成的损害

案例回放

七岁的文文在他的爸爸妈妈去世后,一直由他的爷爷奶奶和叔叔轮流抚养,没有确定监护人。一天,文文因为调皮砸坏了学校小卖部的电视机。小卖部的店主找到文文的叔叔要求赔偿。文文的叔叔带着店主,找到了文文的爷爷奶奶,让文文的爷爷奶奶赔偿。但文文的爷爷奶奶却说让文文的叔叔赔偿。到底应该让谁来赔偿呢?

律师说法

本案主要涉及监护人不明确时,未成年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赔偿的法律问题。文文的爷爷奶奶应该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9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给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了损害,需要由监护人进行赔偿,但没有办法确定谁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而有监护资格的人又互相推脱,谁也不肯进行赔偿的,就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对未成年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而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顺位,作了如下的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

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1款、第2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本案中,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由于监护人没有确定,且他的爷爷奶奶与他的叔叔相互推托;而他的爷爷奶奶的顺位在前,应当由文文的爷爷奶奶承担赔偿责任。

我的监护人如何承担责任

案例回放

陈某11岁的儿子小军活泼好动,在体育课的自由活动时与同伴相互追逐玩耍,把同伴小鹏推倒,致其轻微脑震荡,共花去医疗费1735元,小鹏的家长找到陈某,说要告小军,陈某觉得莫名其妙。一来小军才11岁,告他没有法律依据,二来是在学校出的事,小鹏家长应当状告学校。面对被监护人对他人造成的伤害,作为监护人的陈某理由是否成立?

律师说法

未成年人很长时间是在学校度过的,而对学校发生的伤害事故如何处理一直是家长和学校普遍关心的问题。未成年人在学校接受教育并非意味着学校成为监护人。国家对未成年人致人伤害的责任承担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九条,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明确的监护人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不明确的,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这就确定了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法律责任的承担。

在本案中,陈某的理由不成立。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小军将小鹏推倒导致其受伤的行为,造成了小鹏的人身伤害,侵害了小鹏的人身利益,根据“对于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人必要的生活费用等费用”这一法律规定,小军应对小鹏的身体伤害赔偿医疗费用。但因为小军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无力承担民事责任,所以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应由其父陈某承担民事责任。另一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本案中,是小军的行为直接导致小鹏的受伤,是主要责任人,学校只需要承担适当的连带责任。小鹏父母可以小军和学校为共同被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我不是监护人也要承担责任吗

案例回放

小杨在外地上大学,暑假放假回家了。小杨三岁的小表弟小陈到小杨家玩,小杨受小表弟的爸爸老陈所托照顾他。小杨把玩具放在客厅里,让小陈玩。看到小陈玩得很起劲,他也就安心了,便回到了自己的屋子里。他刚进屋子,突然听到一声脆响,只见小陈把小杨爸爸老杨珍藏的古董花瓶给打破了。老杨得知后很生气,让老陈赔偿。老陈拒不赔偿,说是由小杨没看护好所致,让老杨自认倒霉。老陈的说法对吗?

律师说法

本案主要涉及受监护人委托照管未成年人的人对于未成年人造成的损失的赔偿责任问题。老陈的说法不完全正确。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2条的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委托其他人照顾未成年人,比如将未成年人寄养在别人家里一段时间。在受监护人委托照管未成年人期间,因为未成年人的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一般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而非受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有两个例外:

第一,如果监护人和受托人之间早就约定了在此类情况下由受托人来赔偿的,那么就由受托人来赔偿。

第二,如果受托人有疏忽,他本来应该发现未成年人的行为会损坏别人的财产或者会危及别人的人身安全,但是,由于疏忽大意没有发现;或者受托人故意让未成年人去损坏别人的财产或者伤害别人的人身的,则受托人需要和监护人一起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本案中,小杨把年仅三岁的小表弟放在客厅让他自由玩耍,没有尽到受托人应尽的义务。对于小表弟小陈所造成的损失,他和老陈一起负连带责任。

我偷偷变更了房产证

案例回放

小强趁父母亲到亲戚家串门之际,将父亲的身份证以及房产证偷走,然后伪造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私下将房屋更改至自己名下。小强父亲知道此事之后,将该地区房产事业管理局和小强一同告上法庭,要求撤销产权更名登记。对于小强父亲的诉求,法院会受理吗?

律师说法

房屋所有权、使用权、买卖、租赁等权利的确认及变更有特殊规定。房屋转让程序的第一步就是房产所有权的转让必须双方当事人当面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即变更房产的双方当事人必须都在场,如在一方不在场的情况下由另一方操作,签订了合同,则视为程序违法。本案中,小强瞒着父亲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没有履行好监督管理的职责,未按照规定审查是否符合转让的条件,违反了法定程序,侵犯了小强父亲的财产权。因此,小强父亲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继母对我不好怎么办

案例回放

三岁的金阳在父母离婚后被判决和父亲金桥一起生活。金桥在离婚一年后,和同事路丹结婚,金阳和他们一同生活。金桥因为工作原因要长期在外出差,难得有时间回家照顾金阳。金阳由路丹来抚养,但是由于不是亲生的孩子,路丹对金阳很少关心。一次,金阳因为车祸不幸住院治疗,金桥当时正在外地出差,路丹得知金阳出事后也漠不关心,不去医院照顾,医药费也不打算出。金阳的病情因此而延误,留下了后遗症。在国企工作的金阳的母亲韩慧得知后,十分气愤,在多次提醒未果后,起诉到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韩慧这样做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律师说法

本案主要涉及抚养权变更的法律问题,韩慧的做法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离婚后,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可能会有所懈怠。尤其是在成立了新的家庭后,就可能难以保障对子女的精心照顾了。为了让夫妻离婚后的子女能够和一般的孩子一样得到正常的抚养、教育,我国法律作了极为严格的规定。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的相关规定,与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没有尽到抚养义务或者有虐待子女的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实有不利影响,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也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

在下面几种情况下,另一方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因为患有严重疾病或因为伤残没有能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的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本案中,由于金桥和路丹的没有尽到应尽的抚养义务,使得金阳的病情有所延误,并且留下了后遗症。而他的母亲韩慧,在国企工作,有抚养能力,所以法院应该支持韩慧的变更抚养关系的申请。

做一个听话的好孩子

案例回放

2006年9月5日的《燕赵都市报》报道了一起中学生为了摆脱父母的管教,竟然在父母的早饭中下毒的案件,最终这名学生也付出了失去人身自由的代价。

据县人民检察院介绍,2006年5月23日早晨6时许,年仅16岁的少年李某为了摆脱父母的管教,吃过早饭趁父母不在,将一瓶用于梨树灭虫的农药倒入了剩余的玉米粥中,然后以上学为名离开了家。之后,忙完活计的老李夫妇盛上玉米粥准备吃早饭,发现粥中带有农药味而未食用。在父母的逼问下,李某承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在父母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虽然李某不满18周岁,属于未成年人,但其投毒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因此已于同年6月7日对其依法逮捕,送往县看守所羁押。

李某表示,投毒时只想到父母死后就没有人管教自己了,就可以想怎么玩儿就怎么玩儿,根本没有对日后的生活做长远打算,这也是青少年思想简单的一个典型体现,青少年犯罪往往就是一时冲动,不计后果。

律师说法

父母都是为了自己的孩子好,希望孩子以后能有所发展,父母的人生经验比我们多,对人生的一些看法会给我们很多启示和帮助,尽管有些人会觉得父母生长的年代和看问题的角度与现代社会的现状有些不符,但无论时代怎么变,父母的经历永远是一笔宝贵的财富。我们可以有自己的想法,有自己的主见,但不能把他们的建议视而不见,至少要作为一种参考,不要无视它的存在,否则将来很有可能因此而吃亏。

家长有责任管教孩子,使孩子健康成长。在孩子有不良行为时,家长也可以采取严格管教,帮助孩子改正这些行为。虽然父母管自己的孩子“天经地义”,但是管教也是要有分寸的,家长的管教方式不能给孩子造成伤害。父母如果采取家庭暴力或者长期打骂的方法管教孩子,是违法的,如果给孩子造成严重后果,有可能构成虐待罪或者故意伤害罪。

如果父母经常打骂或者虐待孩子,未成年人应该依法保护自己。可以将情况告诉老师,或者向居住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反映,也可以向公安局、团委、妇联、法律援助中心等部门求助。但是未成年人也应该记住,父母正确的管教是为了自己好,应该听父母的话。如果父母的方式不当,可以和他们沟通,但是不能采取过激方式,如离家出走或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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