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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家庭和睦合法维权(2)

父母侵犯了我的隐私权

案例回放:

徐丽是本市高一的一名品学兼优的女学生,今年十七岁。她的父母为了女儿的成长费尽了心思。因为徐丽相貌很出众,所以作为过来人的父母自从徐丽初中之后,一直对她管得比较紧。有几个星期,徐丽每天放学都回来得比平时晚,父母问起她干什么去了,她也是支支吾吾说学校补课。后来徐丽的父母疑心加重,打电话问学校才知道并没有补课一事。而且徐丽每天吃完晚饭就把自己关在房间锁上门,也不知道她在里面干什么。为了慎重起见,一天等徐丽去上学了,夫妇俩人来到宝贝女儿房间,仔细检查起徐丽的东西,终于发现了徐丽压在枕头下的日记本。只见日记中总是出现“阿辉”这个名字,还夹杂着什么“我越来越喜欢阿辉了。”“我每天都想跟阿辉待一会儿。”等语句。徐丽父母觉得这个“阿辉”可能就是最近跟自己女儿早恋的男孩子。夫妇俩人感到了事情的严重性。

等徐丽回到家里,父母开始严肃地质问徐丽,并拿出了徐丽的日记本。徐丽一见自己的日记本在父母的手里,感到非常的气愤:“你们凭什么偷看我的日记!这是我的隐私!”可是父母听她不老实承认错误,还在强词夺理,更加气愤,对徐丽说:“孩子在父母面前还有隐私?你是我们生的,我们连看你日记的权利都没有吗?老实说!最近是不是早恋了?”随后又足足骂了徐丽一个小时。徐丽越想越气,当晚趁父母不备,离家出走,三天后才被派出所民警找到并送回家中。后来经了解才知道,原来阿辉只是徐丽要好的朋友家里养的一只荷兰鼠。

律师说法

青少年在自己的成长过程中,总喜欢把自己心里的一些秘密写在日记本上,这些记载的内容最为真实和隐秘。可是在现实生活中,总有一些父母美其名曰关心自己的孩子、更好地教育自己的孩子,打着种种旗号偷看甚至是公然翻看子女的日记本,造成了父母与子女之间关系的裂痕,甚至在爱心的掩护下酝酿出悲剧。

那么,父母有权利随意翻看子女的日记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这是一种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因为侵权者往往是青少年最为亲近的父母、老师,所以现实中诉诸法律的极少,但是尽管如此,该问题中隐含的社会问题、法律问题仍值得我们深思。隐私权是我们每个人所享有的有关其个人生活秘密未经允许不被公之于众的权利。成年人有这个权利,青少年同样有这个权利。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精神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隐私权受法律保护。《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明确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而且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9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第58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此外,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也明确规定,儿童的隐私、家庭、住所或通信不应受到任何非法干涉,其荣誉和名誉不受非法攻击。

所以我们可以看到,虽然法律对此已经作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很多父母认为,青少年年龄小、幼稚无知,没有隐私可言,即便有隐私也谈不上权利。在这种思想支配下父母未经子女同意就随意翻看日记和信笺、偷听他们电话几乎成了天经地义之事。理由总是冠冕堂皇的:翻看日记也是为了更好地了解自己子女的情况,以便更好地教育他们,防止他们学坏或者走上邪路。可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青少年正处于成长阶段,心理尚未完全发育成熟,他们对自己的生活秘密看得很重,他们与成年人一样有着自己不愿让他人知晓的隐私,一样需要亲人乃至社会的尊重,他们理应享有隐私权。如果这种隐私被他人披露,对青少年的心理会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轻则使他们忧郁、苦恼、烦躁不安,重则会导致他们离家出走、仇视社会和他人,甚至做出自杀或者杀人的举动。所以承认青少年的隐私权,保护并尊重他们的隐私不仅是青少年自身的需求,也是社会健康发展的必然趋势。所以在本案中父母确实是本着爱自己女儿的心,但怎么个爱法却还是值得斟酌的。首先,翻看自己女儿日记本身是侵犯隐私权的违法行为,其次,这种教育子女的手段往往使得教育效果适得其反。

我的肖像可以随便使用吗?

案例回放

小贝今年3岁了,长得十分可爱。她的父母觉得自己的女儿既美丽又可爱,常给她照相。前些日子,她家附近的佳禾照相馆正在推出写真特价,十分吸引入。她的父母便让小贝也拍了一组。付完款后他们便离开了。三个月过后,小贝的阿姨给她的母亲打电话说看到贝贝童装厂用小贝的照片做宣传照。她的父母觉得很奇怪,经查是佳禾照相馆把小贝的照片偷偷洗了几张卖给贝贝童装厂,她的父母很是气愤,觉得小贝的照片不可以随便使用,打算去告照相馆和童装厂。小贝的肖像可以随便使用吗?

律师说法

本案主要涉及未成年人肖像权的法律问题。小贝的肖像不可以随便使用,照相馆和贝贝童装厂的做法不合法。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就是自然人所享有的以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的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肖像权的内容包括:第一,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拥有对肖像的制作专有权和使用专有权;第二,公民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或对肖像进行损害、玷污。

未成年人和成年人一样享有肖像权,其照片、画像、雕像、录像、摄像等,受到法律的保护。未经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任何人都不可以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未成年人的肖像,包括擅自制作和公开使用未成年人的肖像。否则,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有权要求停止使用,并要求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如果造成损害的,还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本案中,佳禾照相馆和贝贝童装厂的做法不合法。小贝的肖像权不可以随便使用。若想使用小贝的肖像权,必须征得小贝及小贝的父母的同意,否则任何人都不可以以营利为目的使用。

父母能为我订立婚约吗

案例回放:

王丹与任强的父亲是老战友,两家的关系非常好,王丹与任强打小就在一起玩,可以说是青梅竹马。眼看着两个人慢慢地长大了,两家的父母决定给他们订个亲,让两家的关系更近一步。于是两家办了酒席对外宣布了这个消息。王丹与任强转眼高三毕业了,他们一个学理,考上了北京理工大学;一个学文,来到了上海复旦。四年的大学生活对双方改变很多,不在一个城市,身边有了新的朋友、同学,两个人即使是假期回家待在一起,也感觉沉默了许多。而王丹在上海,慢慢地喜欢上了一个同班的男孩,两个人恋爱了。王丹跟家里说了这个情况,家里父母死活不同意。这让他们的脸以后往哪里搁?都订婚好几年了,任强家里还等着他们俩毕业后正式结婚呢。但是王丹决心已下,一定要自己选择自己的幸福生活,于是与家里的关系闹得很僵,两个家庭之间也因为这件事产生了裂痕。王丹对此很苦恼,一边是自己追求幸福的权利,一边是自己的亲生父母与一直对自己疼爱有加的任强的父母。她不知道以后的路该怎么走。

律师说法

这种案例在我国一些农村地区比较常见。父母为自己的未成年子女订立的所谓“娃娃亲”,经常在子女长大后引起纠纷。那么,法律对于这种父母为子女订立的婚约持一种怎样的态度呢?

在民间习俗中,父母一旦为子女订立了婚约,子女长大后,不管愿不愿意,都要履行婚约。如果一方无故不履行婚约,就要赔偿大笔费用。而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对于父母为未成年男女订立婚约或成年男女自己订立婚约的行为持中立态度,既不提倡、也不禁止。换句话就是我国的法律不保护婚约,婚约对男女双方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如果一方决定解除婚约,无需征得对方的同意,更不用经过法院或其他机关的准许。如果一方以已有婚约为由,强迫他方与己结婚,可能构成干涉他方婚姻自由或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严重的还可能构成刑法上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而对于父母为未成年的青少年订立的婚约,法律的态度则是严格禁止,将其界定为违法行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第53条又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可见父母为未成年的子女订立婚约是一种侵犯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为什么我国法律严厉禁止父母为未成年子女订立婚约呢?其深层次的原因是:这种行为不仅对青少年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危害,而且会对青少年的其他合法权益造成侵害。

首先,父母为未成年子女订婚,是剥夺了他们在成年后的恋爱自由与婚姻自主的权利。每个人都有追求自己幸福的权利与自由,我国的婚姻法即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婚姻法》规定婚姻自由,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所以为未成年子女订婚首先就侵犯了婚姻自由的权利与法律的基本原则。

其次,父母为自己的子女订婚,眼光往往带有某种功利性,他们往往是从自己的角度人手为子女挑选配偶,所以这并不符合子女的利益。而且如此小的年纪便订婚很容易直接影响到青少年的学习与成长,逢年过节频繁的礼尚往来成为了他们心理与生理上的巨大负担。而且在现实中因为追求门当户对往往会剥夺某一方子女继续升学的权利,又侵害了子女的受教育权。而且订婚还可能导致处于青春期的孩子非法同居或偷尝禁果,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这对整个家庭乃至社会都是一个不稳定因素。

最后,因为父母的订婚行为涉及两个家庭的关系,所以还会在订婚后增加许多民事纠纷,甚至导致恶性事件的发生。在订婚期间男方一般会不断给女方送彩礼等财物,而当女儿长大后不再遵守原婚约时,双方就会因不履行婚约而产生各种财产纠纷,小则要求对方返还财产,大则引起逼婚、抢婚、凶杀等刑事案件。

本案的王丹,以及在实际生活中遇到这种情况的青少年们,首先应当坚定自己的立场,对这种婚约进行坚决抵制;其次要注意方法与态度,向父母坦陈利害关系与法律规定,向对方的家长说明情况,相信大多数的家庭都还是讲理与守法的;当这一切都不能奏效时,要及时地向当地的居委会、村委会请求帮助调解,情况恶劣威胁到自己的人身安全时要及时地向司法机关求助。

父母双亡的我由谁来抚养

案例回放

十三岁的张霞是一个苦命的孩子,她六岁的时候母亲就生病去世了,十岁的时候父亲又被车撞死了。她的祖父母年纪也很大了,而且没有什么收入,靠卖废品为生,老两口常常过着有了上顿没下顿的生活。外祖父母在她未出生时就已经不在人世了。她还有一个亲姐姐张岚,现在已经结婚了,在北京的一家国企当部门主管,有车有房,生活得很不错,但是她不想管张霞。张霞这样的情况,应该由谁抚养较为合适?

律师说法

本案主要涉及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按我国的法律规定,张霞应该由其姐姐张岚抚养。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8、29条的规定,如果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能力抚养自己的子女,在这种情况下,下列亲属也有抚养该子女的义务:

1.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

2.有负担能力的亲兄、姐,对弟、妹有扶养义务。

在本案中,十三岁的张霞父母双亡,外祖父母也去世了,仅有的亲人为年迈且无什么经济来源的祖父母和生活条件比较优越的亲姐姐张岚。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由于张霞的祖父母自己都难以维持正常的生活,没有能力抚养年幼的张霞,张霞不应由其祖父母抚养。而张霞的姐姐张岚,虽然她已经结婚了,但也不能改变她是张霞亲姐姐的法律事实,而且她的生活条件较为优越,有抚养张霞的经济能力。所以按照我们《婚姻法》的规定,她应当抚养张霞。这是张岚的法定义务,不可以结婚或其他理由拒绝抚养张霞。所以,张霞应由其姐姐张岚抚养。

离异后仍须监护

律师说法

《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既然离婚后不和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还是父母,那么就必须要承担监护职责,应当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用。抚养费的数额、支付的方式等问题,父母双方可以坐下来协商,如果一方不给孩子抚养费,另一方可以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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