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商品标准和标准化
一、商品标准的概念和作用
(一)标准
1983年7月,国际标准化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简称ISO)发布的第2号指南中对标准的定义为:标准是由有关地方根据科学技术成就与先进经验,共同合作协商起草,并取得一致或基本上同意的技术规范或其他公开文件。其目的在于促进最佳的公众利益,并由标准化集团批准。1983年,我国颁布的国家标准中对标准的定义为:标准是对重复性事务和概念所做的统一规定。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过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
按照标准化对象,通常把标准分为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三大类。
技术标准是指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商统一的技术事项所制定的标准。技术标准包括基础技术标准、产品标准、工艺标准、检测试验方法标准以及安全、卫生、环保标准等。
管理标准是指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商统一的管理事项所制定的标准。管理标准包括管理基础标准、技术管理标准、经济管理标准、行政管理标准和生产经营管理标准等。
工作标准是指对工作的责任、权利、范围、质量要求、程序、效果、检查方法和考核办法所制定的标准。工作标准一般包括部门工作标准和岗位(个人)工作标准。
(二)商品标准
1.商品标准的概念
商品标准是技术标准的一种,它是指对商品质量以及与质量有关的各个方面(如商品的品名、规格、性能、用途、使用方法、检验方法、包装、运输、储存等)所做的统一技术规定。它是评定、监督和维护商品质量的准则和依据。
商品标准是科学技术和生产力发展水平的一种标志。它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又是推动生产力发展的一种手段。凡正式生产的各类商品,都应制定或符合相应的商品标准。商品标准经主管部门批准、发布后,就是一种技术法规,具有法律效力,同时,也具有政策性、科学性、先进性、民主性和权威性。它是生产、流通、消费等部门对商品质量出现争议时进行仲裁的依据。
2.商品标准的作用
商品标准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商品标准是评定商品质量的准则。商品标准有利于加强商品质量管理工作,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不断改进和提高商品质量,增强企业市场的竞争能力。
(2)商品标准统一表达生产和消费对商品的要求。商品标准有利于提高生产、流通和使用的经济效益,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和用户的合法利益。
(3)商品标准是质量评价、监督检验、贸易洽谈等的准则。制定标准的过程是科学的反映过程,使商品的设计、生产、加工、流通都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都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从而有利于生产部门按技术标准生产,质量检验部门按技术标准对商品质量进行检验,贸易销售部门按技术标准订立合同。
(4)商品标准是冲破技术壁垒、扩大对外贸易的手段。随着关税的不断降低,非关税壁垒已成为各国贸易保护的重要手段,其中约30%以上的是技术壁垒。发达国家凭借其先进的技术,制定了各种名目繁多、苛刻的技术标准,使发展中国家的产品出口受到严重影响。近年来,我国许多大类产品,如食品、纺织品、陶瓷品、机电产品、建材等传统出口商品,均在出口时因技术壁垒的问题而严重受阻,已成为我国出口产品的头号拦路虎。如果产品在生产时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就获得了进入国际市场的通行证,从而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
二、商品标准的分类和内容
(一)商品标准的分类
商品标准分类的方法很多,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1.按商品标准的表达形式不同分类,可分为文件标准和实物标准
(1)文件标准。它是用特定格式的文件,通过文字(包括表格、图形等)的形式对商品的规格、质量、检验等有关方面的技术内容所做的统一规定。绝大多数商品标准都是文件标准。文件标准在其开本、封面、格式、字体、字号等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应符合《标准化工作导则》的有关规定。
(2)实物标准。它亦称为标准样品,是指对某些难以用文字准确表达的质量要求(如色泽、气味、手感、形状等),由标准化主管机构或指定部门用实物做成与文件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完全或部分相同的标准样品,作为文件标准的补充,同样是生产、检验等有关方面共同遵守的技术依据。例如,粮食、茶叶、烟草、羊毛、蚕茧等农副产品,都有分等级的实物标准,以在生产、检验、贸易洽谈、收购、定级定价时作为评定其质量和等级的技术依据。实物标准作为文件标准的补充,要经常更新。
2.按商品标准的约束程度不同分类,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1)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又称法规性标准,即一经批准发布,在其规定的范围内,有关方面都必须严格贯彻执行,而不允许制定与此标准功能相同的标准。国家对强制性标准的实施情况依法进行有效的监督。1985年以前,我国各级标准都属于强制性标准。1989年4月1日我国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均属于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则是推荐性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也有推荐性地方标准。强制性标准包括:药品标准、食品卫生标准、兽药标准;商品及商品生产、储运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标准;通用的商品试验、检验方法;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商品的质量标准等。强制性商品标准的范围不是固定不变的,国家根据商品质量的情况颁布重要商品目录,借以控制商品质量,因而强制性商品标准的数目会随着目录的变化而变化。强制性标准必须严格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
(2)推荐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又称自愿性标准,即国家制定的标准由各企业自愿采用、自愿认证,国家利用经济杠杆鼓励企业采用。推荐性标准一旦纳入指令性文件,就具有了相应的行政约束力。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大多数实行推荐性标准。
我国从1985年开始实行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相结合的标准体制。截至2006年底,国家标准总数为21410个。其中,强制性标准为3084个,占14.41%;推荐性标准为18231个,占85.15%,指导性技术文件95个,占0.44%。
3.按标准的成熟程度不同分类,可分为正式标准和试行标准
试行标准与正式标准具有同等效用,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试行标准一般在试行二三年后,经过讨论修订,再作为正式标准发布。现行标准绝大多数为正式标准。
4.按商品标准的保密程度分类,可分为公开标准和内部标准
我国的绝大多数标准都是公开标准。内部标准是指少数涉及军事技术或尖端技术机密的,只准在国内或有关单位内部发行的标准。
另外,商品标准还可以按性质分为:产品标准、方法标准、基础标准、安全标准、卫生标准、管理标准、环保标准、其他标准等。
(二)商品标准的基本内容及确定原则
1.商品标准的基本内容
根据《标准化工作导则》编写标准的一般规定,商品的文件标准由概述部分、技术内容部分和附录部分三部分组成。
(1)概述部分。商品标准概述部分概括地说明标准化的对象和内容、适合范围以及批准、发布、实施的时间等。包括封面、目录、标准名称、引言等内容。标准名称的制定有一定的原则,即当标准内容包括商品的全部技术特征或包括的技术特征比较完整时,以商品名称作为标准名称;当标准内容除包括商品的技术要求外,还包括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储存等,以商品名称及技术条件合并作为标准名称。
(2)技术内容部分。商品标准技术内容部分是整个标准化的核心,其中对标准化对象的实质性内容作了具体规定,规定商品的质量指标和不同等级商品的基本要求。技术内容部分包括:名词术语、符号代号、产品品种规格、技术要求、试验方式、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储存等内容。
(3)附录部分。商品标准附录部分是对标准条文所做的必要补充说明和提供使用的参考资料。商品标准分为补充件和参考件。前者与标准条文具有同等效力,是对标准技术特征的补充;后者是参考性内容。根据具体情况,一个标准可以有若干个附录(也可以不加附录)加以说明。
2.确定商品标准内容的原则
制定商品标准是一项技术性很高、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认真谨慎地对待。能否制定出一个既符合实际又先进的标准,将决定着商品质量的优劣,影响经济效果的大小。因此,在制定商品标准时要坚持以下原则:
(1)适用性。商品标准是一定时期社会生产力水平的一种反映和标志。因此,制定和修改标准时,一定要对现有的生产技术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掌握确凿的资料,以科学技术和生产的先进经验为基础,适应科学技术与生产的要求,并结合自然条件和资源情况,使其有利于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提高经济效益,同时保证人民的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保护环境。总之,一定要根据本国、本部门、本企业的实际情况,使制定的标准既适合当前的需要,又要考虑今后的发展。
(2)统一性。在每项标准或系列标准内标准的结构文体和术语应保持一致,系列标准的结构及其章节编号应尽可能相同,类似的条款应使用类似的措辞,相同的条款应使用相同的措辞。在每项标准或系列标准内某一给定的概念应使用同一术语,每个选用的术语应尽可能只有唯一的含义。
(3)协调、配套性。在制定标准时,要对国内外同类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用途等进行选优和合理的分类、归档形成系列化。特别是那些工业产品中量大面广的零件、部件、元件、配件等,做到尽量扩大使用范围,提高通用互换的程度,使各类产品的标准尽量协调、配套。
(4)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为了适应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对于国际标准中的基础标准、方法标准、原材料标准、通用零部件标准以及有关安全、卫生、环境保护标准,要尽量优先采用;对于商品质量指标和测试方法,可以择优采用,以提高商品质量,开拓国际市场,增强我国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促进我国经济技术、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的发展。
三、商品标准的级别与代号
(一)我国商品标准的级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按制定部门、适合范围等的不同,将商品标准划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四级。
1.国家标准
国家标准是指由国家标准化主管机构批准发布的,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国家标准对国家经济、技术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它包括:通用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语言要求和互换配合要求;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技术要求,包括产品(如药品、食品、化妆品、易燃易爆品、锅炉压力容器等)的安全、卫生要求,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要求,工程建设的安全、卫生要求,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基本原料、材料、燃料的技术要求;通用基础件的技术要求;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的要求;工农业生产、工程建设、信息、能源、资源和交通运输等通用的管理技术要求;工程建设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的重要技术要求;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重要产品和工程建设的通用技术要求。
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即由其负责编制计划、组织草拟,统一审批、编号和发布。工程建设、药品、食品卫生、兽药、环境保护的国家标准,分别由国务院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草拟、审批,其编号、发布办法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特别重大的,报国务院审批和发布。
2.行业标准
行业标准即专业标准,是指由专业标准化主管机构或专业标准化组织批准发布,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如行业的工艺规程标准,行业范围内通用的零配件标准,行业范围内通用的术语、符号、规则、方法等基础标准。
根据我国《标准化法》的规定: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统一审批、编号和发布,并需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行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标准相抵触。在发布实施相应的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