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省直管县”财政改革
我国目前实行的“市管县”体制是1983年以来逐渐形成的,这一模式在过去近30年中,一定程度上发挥了城乡合治、以市带县的功能,但随着县域经济的发展,其对县域经济发展的制约作用也日益显现,由于各财政层级间“事权重心下移、财权重心上移”,我国基层财政尤其是县乡财政困难问题进一步凸显。2003年后,在全国大部分地区推广以财政“省直接管理县”体制为主要内容的扩权强县改革,在本质上触动了地方政府职能层级结构,对提高行政运行效率,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具有积极意义。所谓“省直管县”模式是指:省、市、县行政管理关系由“省—市—县”三级管理转变为“省—市、省—县”二级管理,对县的管理由现在的“省管市—市领导县”模式变为由省替代市,实行“省直管县”。“省直管县”财政改革是我国加快地方政府机构改革、扩大县域发展自主权和提高县乡财政保障能力的一项重要举措。推进省直接管理县财政改革,重在理顺省以下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推动市县政府加快职能转变,更好地提供公共服务,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财政部2009年6月发布了《关于推进省直接管理县财政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了省直接管理县财政改革的总体目标,即2012年底前,力争全国除民族自治地区外全面推进省直接管理县的财政改革。近期首先将粮食、油料、棉花、生猪生产大县全部纳入改革范围。民族自治地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基层财政的扶持和指导,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实行“省直管县”财政改革就是在政府间收支划分、转移支付、资金往来、预决算、年终结算等方面,实现省财政与市、县财政直接联系,开展相关业务工作。
(一)省直管县财政改革的主要内容
1.收支划分
确定市、县财政各自支出范围。在进一步理顺省与市、县支出责任的基础上,确定市、县财政各自的支出范围,市、县不得要求对方分担应属自身事权范围内的支出责任。按照规范的办法,合理划分省与市、县的收入范围。
2.转移支付
由省直接核定并补助到市、县。转移支付、税收返还、所得税返还等由省直接核定并补助到市、县;专项拨款补助,由各市、县直接向省级财政等有关部门申请,由省级财政部门直接下达市、县。市级财政可通过省级财政继续对县给予转移支付。
3.财政预决算
市县各自编制本级财政预决算。市、县统一按照省级财政部门有关要求,各自编制本级财政收支预算和年终决算。市级财政部门要按规定汇总市本级、所属各区及有关县预算,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4.资金往来
取消市县之间日常资金往来关系。建立省与市、县之间的财政资金直接往来关系,取消市与县之间日常的资金往来关系。省级财政直接确定各市、县的资金留解比例。各市、县金库按规定直接向省级金库报解财政库款。
5.财政结算
市、县间结算必须通过省财政办理。年终各类结算事项一律由省级财政与各市、县财政直接办理,市、县之间如有结算事项,必须通过省级财政办理。各市、县举借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国债转贷资金等,直接向省级财政部门申请转贷及承诺偿还,未能按规定偿还的由省财政直接对市、县进行扣款。
(二)四川省省直管县财政改革的具体做法
1.重新界定省、市和试点县的财政体制
(1)确定参与省直管县改革的县(市)
为加快县域经济发展,促进城乡共同繁荣,按照中央的要求以及财政部关于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的有关规定,借鉴兄弟省市的经验和做法,结合四川实际,2007年,省委、省政府决定在全省的经济强县、人口大县和类区优势县中选择富顺县、盐边县、泸县、什邡市、绵竹市、广汉市、中江县、江油市、三台县、射洪县、威远县、资中县、峨眉山市、夹江县、南部县、仪陇县、阆中市、宜宾县、岳池县、华蓥市、大竹县、渠县、宣汉县、简阳市、安岳县、仁寿县、平昌县共27个县(市)进行首批扩权强县试点工作。2009年,按照中央1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省委、省政府决定适度扩大扩权强县试点范围,将粮、油生产和生猪调出大县中发展较快的县、新增百万人口大县、省辖市级代管的县级市、2008年县域经济激励考核先进县,即荣县、合江县、叙永县、古蔺县、罗江县、盐亭县、梓潼县、安县、苍溪县、剑阁县、旺苍县、蓬溪县、大英县、隆昌县、犍为县、井研县、西充县、蓬安县、营山县、南溪县、江安县、长宁县、高县、兴文县、邻水县、武胜县、万源市、开江县、南江县、通江县、彭山县、乐至县共32个县(市)纳入第二批扩权强县试点范围。至此,全省扩权强县试点县(市)已扩大到59个。
(2)赋予试点县(市)与市相同的部分经济管理权限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与《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和扩大扩权强县试点工作的通知》文件规定,全省实施的扩权强县试点主要是在保持现有行政区划不变的前提下,通过扩大试点县(市)经济管理权限等政策措施,赋予试点县(市)与市相同的部分经济管理权限,为县域经济更好更快发展提供广阔空间,创造加快发展的体制机制环境和条件。
赋予试点县(市)与市相同的部分经济管理权限,主要包括计划直接上报、财政审计直接管理、税收管理权部分调整、项目直接申报、用地直接报批、资质直接认证、部分价格管理权限下放、统计直接监测发布等八个方面的管理权限。今后国家和省赋予所在市的经济管理权限,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试点县(市)直接享有。
(3)扩权强县试点财政管理体制调整的主要内容
其中扩权强县试点财政管理体制调整是四川省2007年、2009年扩权强县试点的重要内容。体制调整的总体原则是:确保既得利益,实行增量调控;坚持权责统一,强化激励约束;力求积极稳妥,逐步深化完善。扩权强县试点财政管理体制调整的主要内容:
①省对试点县(市)实行与市相同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即除中央、省按财政体制参与试点县(市)的税收分享外,市不再参与试点县(市)税收分享,同时不改变省与市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
②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相应调整试点县(市)与所在市的事权范围和支出事项,调整后市原则上不再承担试点县(市)范围内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对原市属企业、事业单位在试点县(市)范围内的,其隶属关系和收支基数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由省财政具体办理相关手续。
③财政管理直接到县。在预决算编报方面,试点县(市)的预决算编报直接对省;在资金调度方面,省对试点县(市)实行直接调度;在专项资金等申报方面,可直接向省申请并直接补助到县;在收入目标的下达和考核方面,省直接对试点县(市)下达收入目标;在政府性债权债务监管方面,试点县(市)与所在市按照财权与事权、支出责任对等原则,对截止试点前一年年底的债务进行合理分解,由省办理划转手续,今后试点县(市)举借新的债务时直接向省作出偿还承诺和担保;在财政审计监管方面,试点县(市)直接接受省级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直接监管。
2.理顺省、市和试点县(市)之间的财政关系
为适应我省深化和扩大扩权强县试点工作的要求,进一步促进试点县(市)更好更快发展,充分发挥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的积极作用,2009年省财政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扩权强县试点财政工作关系的意见(试行)》,进一步明确省、市、试点县(市)财政工作关系。主要内容是:
(1)省财政厅全面负责对试点县(市)财政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负责对试点县(市)相关政策的具体解释工作。执行中省财政厅主要委托市财政局对试点县(市)各项财政工作进行具体指导和监管。省财政厅从财政管理体制、预(决)
算管理、库款报解及资金调度管理、专项资金管理、收入目标的下达和考核、政府性债务管理、财政监管等方面实行对试点县(市)直接管理,促进试点县(市)财政管理水平提高。
(2)市财政局具体履行委托的指导、管理和监督试点县(市)职责,负责全市统计汇总工作。按照扩权强县试点工作的有关要求,调整职能,加快市级财政改革和发展。同时,切实履行好省财政厅委托的管理职责,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对所辖试点县(市)财政困难继续给予帮助;指导试点县(市)发展经济,协助省财政厅对试点县(市)进行指导和管理,督促试点县(市)完成省财政厅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除省财政厅直接布置到试点县(市)以外的工作,均由市财政局负责督促落实。
(3)试点县(市)财政接受省、市财政指导和监管,加强自身管理。强化组织观念,完善财政管理制度,提高财政管理水平。在完成省财政厅布置的各项财政工作的同时,自觉接受市财政局的指导和监督,完成市财政局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3.明确省、市和试点县(市)的工作职责
(1)财政体制调整。省财政厅对试点县(市)实行与市相同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并根据中央对地方财政管理体制调整情况,制定省对市、试点县(市)财政管理体制调整政策。
(2)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管理。试点县(市)经同级人代会审查批准的预算及调整预算同时报省财政厅和所在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汇总审核后将全市和试点县(市)预算统一上报省财政厅。试点县(市)预算执行旬、月报及文字分析材料直接报送省财政厅,并同时报送所在市财政局。
(3)决算及结算办理。试点县(市)财政决算同时报省财政厅和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汇总审核后将全市和试点县(市)决算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和有关政策规定,分别下达全市、试点县(市)年终结算对账数据,市财政局负责与所辖试点县(市)财政结算项目的审核和对账工作。省财政厅直接与试点县(市)财政办理结算,结算结果抄送市财政局。
(4)收入目标的下达和考核。省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财政收入目标考核任务下达并考核到试点县(市),同时,对包括试点县(市)在内的全市收入进行考核。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根据省人大批准的收入预算将税收任务分解并下达到试点县(市)。市本级可根据实际情况下达试点县(市)收入目标,负责监督、检查收入计划执行,确保全市收入任务的完成。
(5)财政激励约束考核。省财政厅负责对市和试点县(市)财政激励约束考核办法的调整和完善以及具体实施,市财政局对试点县(市)有关财政激励约束考核指标进行复核,并报省财政厅。
(6)库款报解及资金调度管理。试点县(市)征收的税收收入按财政体制就地入中央、省和县级金库,非税收入按有关文件规定的办法解缴入中央、省、县级金库或专户。试点县(市)国库直接对中央、省报解财政库款。省财政厅单独确定试点县(市)的资金留解比例,资金调度由省财政厅调拨到县。
(7)各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管理。省对试点县(市)各项转移支付资金(包括财力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补助)按照规范、透明的办法直接分配下达到县,同时抄送市财政局,不再经过市财政局转拨。试点县(市)向省级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申报专项资金项目,须同时报市财政局备案。市财政局从统筹区域发展出发,根据掌握的情况对试点县(市)上报备案的申报项目,可以向省财政厅提出修改、调整意见和建议;省财政厅下达试点县(市)的项目计划和资金,抄送市财政局。
(8)政府性债务管理。按照权责统一原则,省财政厅对试点县(市)的债权、债务进行直接监管。试点县(市)举借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国债转贷资金和专项再贷款等债务,要向省财政厅承诺偿还,并根据相关贷款协议直接通过省财政厅按时还本付息,逾期省财政厅将通过财政结算扣收。各项贷款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到试点县(市),资金指标抄送市财政局。
(9)财政改革。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乡财县管、“金财工程”大平台建设等各项财政改革,省财政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市财政局受省财政厅委托负责对试点县(市)各项财政改革的具体指导和管理,督促推进各项改革。
(10)监督管理。省财政厅委托市财政局具体负责监督试点县财政运行情况,掌握全市财政信息,指导和帮助试点县(市)加强改革和管理等相关事务。各试点县(市)接受省、市财政部门的监管,接受省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对有关项目和资金使用的监管、执行、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价等,除按要求必须由省财政厅组织实施外,其他项目均委托市财政局负责,监管工作情况和检查、验收报告由市财政局出具并报省财政厅。
(11)干部培训。省财政厅负责组织试点县(市)科级以上干部和业务骨干的重点调训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组织试点县(市)其他财政干部的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