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财政统计工作。试点县(市)各种财政统计报表(含财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报表)资料,报市财政局同时报省财政厅。市财政局汇总审核后将全市和试点县(市)统计数据报省财政厅。各市财政局要加强对所属县报送报表、资料的指导、督促和审核把关,保证质量和时效性。
(13)会议管理。除全省财政工作会议、财政决算会议或按省委、省政府要求必须开到试点县(市)的会议外,原则上省财政厅主办的其他会议只到市,由市负责传达到试点县(市)。
(14)公文报送。省财政厅下发试点县(市)的公文,均抄送市财政局。试点县(市)上报省财政厅的公文需同时报送市财政局备案。
(15)其他专项工作。省财政厅安排布置到市和试点县(市)的其他专项工作,市财政局应帮助督促试点县(市)财政实施和完成,试点县(市)的完成情况同时报省财政厅和市财政局,市财政局负责全市汇总后,上报省财政厅。其他未尽财政管理事宜,除明确规定由市财政局指导和管理之外,均由省财政厅负责直接办理。
4.加强省财政对县级财政运行的监管,规范财政运行
为更加全面、准确地掌握县级财政运行的真实情况,更好地帮助和指导县级财政提高理财水平,省财政将切实加强对县级财政运行情况的监督管理,规范县级财政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保障政权机构正常运转,保证各项财政改革稳步推进,督促落实市(州)管县帮县的责任。
5.省直管县改革政策效应
目前扩权试点县经济运行情况良好,2009年59个扩权试点县经济发展情况总体好于全省;自我发展意识明显增强;社会经济发展加快,表现在经济规模持续扩大、经济增速有所提高、经济结构进一步优化等方面;财政运行能力显着提高,表现在财政收入快速增长、收入质量明显提高、财力水平不断提高(可用财力总额大幅增长)、支出结构进一步优化、财政管理进一步加强等方面;促进市级加快区域协调发展;政府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明显提高。
第三节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
一、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概述
(一)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的含义
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以各级政府之间所存在的财政能力差异为基础,以实现各地公共服务水平的均等化为主要目标而实行的一种财政资金转移或财政平衡制度,其实质就是一种财政补助,体现国家的宏观经济财政政策。它的特征是事权与财权的对称性、资金流动的双向性、制度管理的科学性、政策实施的统一性和法制性。转移支付作为处理政府间财政关系的一种分配形式,在我国各个时期的各种财政体制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发挥了一定的调控作用,是财政体制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
政府间转移支付的根本目标是实现地方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基本公共服务是覆盖全体公民、满足公民对公共资源最低需求的公共服务,其属性在于它的公共性、普惠性和社会公平性。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基本均等化是指政府要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的、在不同阶段具有不同标准的、最终大致均等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
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主要实现手段是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
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包括:自上而下的纵向转移,即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各项补助;地区之间的横向转移,即富裕地区对贫困地区的直接补助。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一般以纵向转移为主。
(二)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的特点
1.转移支付的范围只限于政府之间
转移支付的客体是各级政府的财政资金,是各级政府财政资金的相互转移,活动范围只限于各级政府之间。
2.转移支付是无偿的支出
转移支付是一种不以取得商品和劳务作为补偿的支出,分配原则不是等价交换,而是按均等化原则来分配,是一种无代价的支出。
3.转移支付并非政府的终极支出
各级政府财政资金的相互转移不是直接的支出,只是资金使用权的转移,只有转移支付的主体将资金使用才会形成终极支出。
(三)我国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的依据和目标
1.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建立的客观依据
(1)地方政府履行职能的需要。我国地方政府作为中央政府的延伸,不但要承担贯彻中央政府的政令,维护国家的完整和统一的职责,同时还需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包括居民偏好)作出决策,以减少中央政府的决策失误。地方政府为解决某些问题但又缺乏财力时,中央政府就必须给予补助,这就产生了地方对中央的财力要求。
(2)社会公众对公平的追求。在现代文明社会,对公平的追求是人们的基本权利。政府可以通过建立公平的竞争规则,使人们有平等的竞争机会,做到竞争过程公平;通过税收和转移支付,使人们的付出和收入相对称,并将收入差距控制在社会可以忍受的限度以内,使结果相对公平。然而,由于资源禀赋等原因导致的经济发展差距必然会使各地政府的财力有较大的差距,要使居民都能得到大体均等的公共服务,就必须使各地的财力得到调剂和均衡。
(3)经济相对平衡发展的需要。从经济发展来看,一国经济相对均衡发展,不仅是经济发展本身的要求,也是国家得以存在的根本保证。要做到经济相对均衡发展,对基础条件差的贫困地区来说,需要从富裕地区转移一部分资源到贫困地区,这种转移,需要在中央政府的控制下有序地进行。
2.建立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的目标
转移支付制度的目标体现在两方面:终极目标和基本目标。
(1)转移支付制度的终极目标是要实现社会公平。社会公平包括两层含意:第一,个人公平。政府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对个人收入进行调节,使个人收入差距被控制在社会可接受的范围之内。第二,地区公平。中央政府运用经济、行政、法律手段调节不同地区的收入水平,保证各地区全体成员能享受大体均等的公共服务。
(2)转移支付制度的基本目标是实现经济相对均衡发展。经济相对均衡发展是公平和效率的要求。从效率这一角度来看,经济达到相对均衡发展,一方面会减少资源的无效流动,减少交易费用;另一方面会促进落后地区与发达地区之间竞争,提高市场配置资源的总体效率,从而促进经济加速增长和经济总量的增加。从公平方面来看,经济实现相对均衡发展是实现社会公平的必要条件。经验表明,在一个地区经济发展差距悬殊的国家里是不可能实现社会公平的。只有实现了经济相对均衡发展,落后地区有力量为本地居民提供最基本的公共服务,中央政府才有可能在落后地区和发达地区进行调剂,实现社会公平。
社会公平和经济均衡发展双重目标的实现,均需通过实现各级财政能力均等化这一必要的手段。只有提供均等化的财政能力,才能够保证落后地区财政有能力为本地居民提供与发达地区大致均等的基础设施、教育、卫生等生产生活条件,保证生活在贫困线下的居民能得到社会救助,不至于因部分居民丧失基本的生产生活条件而酿成社会的动荡,从而使整个经济得到相对均衡协调的发展。
(四)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的作用
转移支付制度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与分税制体制相配套,规范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关系,促进地区经济协调发展,均衡各级预算主体之间收支不对称的一种预算调节制度。转移支付的实质是一种补助,具有矫正均衡功能。在分税制财政体制下,转移支付在平衡各级政府财政能力、弥补地方政府财政缺口、提供均等化公共服务、优化各地区资源配置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1.矫正政府间财力分配的纵向不均衡
财力分配的纵向不均衡,通常是指不同级次的政府各自的收入与其承担的事权所需要的支出不相等,下级政府存在财力缺口。上级政府(主要是中央政府)需要将一定的财力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补助给存在财力缺口的下级政府。
纵向不均衡是必然的。主要原因有两点:一是由税种的属性所决定的。有些税种税基的流动性较强,地区间分布不均衡,年度间波动较大,宜由中央统一征为中央收入。这就决定了中央政府在初次分配中占有较大份额。二是国家要统一,民族要团结,市场要正常配置资源,必然要求上级政府动用资源帮助困难的下级政府和相应的地区,否则会导致区域封锁,难以形成统一市场,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被扭曲。
2.矫正地区间财力分配的横向不均衡
财力分配的横向不均衡是指同级政府在收入能力和支出规模方面存在差异,有的地区出现结余,有的地区存在赤字。这种差异的存在不利于各地区均衡发展和社会共同进步。由于财源分布的不均衡,一些地区可能拥有较多的税基,在税收体系相对统一的情况下,各地方政府的收入能力不尽一致。同时,地区间财政支出成本存在一定的差异,有些地区支出成本较高,如高寒、人口密度小等,有些地区支出项目较多,如少数民族地区等,因此不同地区提供相同水平的公共服务需要不同的财政支出。横向不均衡是必然的、客观的。这主要是由自然与发展差异所决定的,在大国经济中,这种差异表现得尤为明显。因此,为了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需要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保证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或支出成本较高的地区政府具有为本地居民提供与其他地区相同公共服务的能力。
3.补偿区域性公共产品外溢
政府间转移支付的另一个理由是要解决一些公共项目由于受益“外溢性”而不能在地方得到足够投资的问题,以及促进特定公共事业的发展。如一些大型公共开支项目或国民经济主干工程、跨地区的道路、通信设施、大型农田水利和一些使外地受益的环保项目,地方政府往往由于“外溢性”或低估其整体效益而不愿投资,或者投入低于最佳投资额的数量。在此情况下,就需要中央政府对项目建设所需资金给以一部分或全部的支持,从而形成特殊的转移支付。另外,通过设立鼓励性转移支付,可以引导地方政府从事中央政府期望的活动;对一些地区因不可控因素如自然灾害等引起的收入减少或支出增加,上级政府需要给予扶持性转移支付。
2010年,中央对地方含税收返还在内的转移支付总规模为30611亿元,占地方财政支出的44.7%。这些数字说明我国地方政府对中央转移支付的依赖程度非常高。
中央对省的转移支付很大一块涉及对中西部地区和县、乡、村级的转移支付,中西部地区财政支出平均54.4%的资金来源于中央财政转移支付。
(五)政府间转移支付的种类
1.根据地方政府使用补助资金权限的大小,可以把政府间转移支付分为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
(1)一般性转移支付,又称无条件转移支付,是指不附带使用条件或没有指定资金用途的政府间转移支付形式,受助者(接受补助的一方)可自主安排支出。这是为弥补财政实力薄弱地区的财力缺口,由中央财政(上级财政)安排给地方财政(下级财政)的补助支出。它对下级财政自主权干预较小,是实现国家各地区公共服务均等化、缩小地区差异最重要的工具和最根本的财政转移支付方式。一般性转移支付包括体制补助支出,均衡性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支出,调整工资转移支付,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结算补助支出,体制上解支出,化解债务补助支出,资源枯竭型城市补助支出,企事业单位划转补助,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奖励资金支出,公共安全、教育、社会保障和就业转移支付支出等。
(2)专项转移支付,又称有条件转移支付,是指上级政府对承担委托事务、共同事务的下级政府给予的具有指定用途的资金补助,以及对应由下级政府承担的事务给予的具有指定用途的奖励或补助。这是一种具有明确的资金用途规定,即附有关于资金使用的附加条件的政府间转移支付形式,它体现着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定向支援或者委托下级政府办理某项公共服务的意图。受助者必须按指定的条件使用补助金,具有调整国家产业结构、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公共福利、补偿灾害损失的作用。专项转移支付是中央财政(上级财政)为实现特定的宏观政策及事业发展战略目标而设立的补助资金,重点用于各类事关民生的公共服务领域,包括:教育、科技、社保和就业、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农林水事务专项补助支出等。
专项财政转移支付是使特定领域公共服务提供水平的均等化,即政府将财政资金以专项转移支付的形式,对一些地方兴办的具有“外溢性”的特定公共项目和一些特定产业进行专项财政补助,从而使这些特定的公共服务提供水平不至短缺,进而间接实现均等化。
2.根据政府间的财政关系可把政府间转移支付分为纵向转移支付、横向转移支付、混合转移支付三种类型
(1)纵向转移支付,是上下级政府间自上而下的纵向资金转移,主要方法是拨付补助金。补助金又分为一般补助金和专项补助金。一般补助金是为了使下级同层次的预算主体具有大体均衡的公共服务水平,实现公平的目标。专项补助是特定用途的补助,是为了体现上级预算的政策调整意图,实现效率的目标。
(2)横向转移支付,是同级的各地方政府之间的平行转移,一般是财力富裕地区向财力不足地区转移,实行地区间的互助形式。此种模式一般是作为纵向转移支付的补充,与纵向转移支付配合使用。其功能在于调整横向失衡。如汶川地震灾区灾后恢复重建中的“一省帮一重灾县”式的“对口支援”即可归入横向财政转移支付的范畴。
(3)混合转移支付,是纵向转移支付和横向转移支付的结合,以纵向转移为主,辅之以横向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