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税种分类
现代许多国家的税制都是复合税制,而不同税种之间,既有区别,又有共同点。
因此按不同的标准,把性质相近的归并为一类,以便认识各类税的特征、作用,进而完善本国税制,更好地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常见的税种分类主要有:
(一)按征税对象分类
按征税对象分类是最基本的分类方法,税种一般分为五类:
(1)流转税类。这是对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流转额而课征的税种。流转税宏观调节作用显着,是我国的主体税种,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等。
(2)所得税类。这是对所得额课征的税种。所得税具有调节纳税人收入水平、公平税负的作用,是我国的主体税种之一,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3)资源税类。这是对开发、利用、占有自然资源而征收的一类税。资源税对保护和合理使用国家自然资源有一定作用,主要包括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4)财产税类。这是对纳税人的财产数量、价值额而征收的一种税,主要税种有房产税、契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等。
(5)行为税类。这是对某些特定行为目的课征的税种,主要税种有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屠宰税、烟叶税等。
(二)按照税收收入归属和征收管辖权限的不同分类
按照税收收入归属和征收管辖权限的不同分类,税种可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1)中央税。这是指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具体包括消费税、关税、车辆购置税等。关税、进出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由海关征收,其余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
(2)地方税。这是指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由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主要包括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房产税、车船税等。
(3)中央与地方共享税。这是指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中央和地方按一定比例分享税收收入的主要税种,主要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个人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企业所得税根据归属分别由国税局、地税局征收管理。
(三)按税收与价格的关系分类
按税收与价格的关系分类,税种可分为价内税和价外税。税款作为价格组成要素的是价内税,如消费税,反之是价外税,如增值税。
(四)按税负是否易于转嫁分类
按税负是否易于转嫁分类,税种可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直接税是纳税人直接负担、税负不易转嫁的税种。如个人所得税。间接税是指税负容易转嫁的税种。纳税人通过提高售价、劳务费等,按含税价格转嫁给买方,如消费税。
(五)按计税依据分类
按计税依据分类,税种可分为从价税和从量税。从价税以征税对象的价值量为标准计征,税额随价格变化。如营业税。从量税按征税对象的重量、件数、体积、面积等实物量计税,税额与价格无关。如车船税。
四、我国的税制改革及对经济的影响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经济形势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税收制度也随之改革完善。近几年来,我国税制改革的措施及对经济的影响主要如下:
(一)流转税改革
我国现行流转税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等。这几个税种从实施以来不断在税法上作修订,2009年进行全面系统的改革,国务院重新颁布实施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另外从2006年起,取消农业税,同年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
1.增值税的改革
增值税是我国第一大税种,也是2009年改革力度最大的一个税种。具体表现在:
第一,将生产型增值税转型为消费型增值税。即过去不允许扣除任何外购固定资产的价款,现在允许将当期购入的固定资产价款一次全部扣除,这样就解决了对固定资产存在重复征税、国内外产品税收负担不公平的弊端,从而有利于鼓励投资,促进产业调整和技术升级,有利于提高我国产品的竞争力。虽然2009年增值税同比增长只有2.7%,比2008年增速低20.6个百分点,但从长远看,对经济的增长将起到重要的拉动作用,财政收入总量也会随之逐渐增长。同时,新增值税减少了非抵扣项目,从而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又简化计算和征收,提高了征管效率。
第二,下调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工业企业从年应税销售额100万元以上调整为50万元以上;商业企业从年应税销售额180万元以上调整为80万元以上。下调认定标准使更多的小规模纳税人加入到一般纳税人的阵营,税务机关通过要求一般纳税人安装税控装置,进项税额抵扣前发票比对认证等多种有效措施,加强了征管力度,保证了增值税顺利转型,从而促进税收增长。
第三,降低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征收率由过去工业企业6%、商业企业4%统一下调为3%,大幅减轻了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有利于小企业生存、发展。
2.消费税的改革
消费税立法主要集中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近年来消费税改革主要措施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扩大征收范围。消费税的征收范围由11个税目调整扩展为14个税目,新增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取消护肤品。
第二,提高成品油、卷烟、汽车的税率,增加卷烟批发环节计税,规范酒类生产企业的计税价格。这些改革举措成果显着,国内消费税实现高速增长。2009年国内消费税同比增长85.3%,比上年增速加快68.9个百分点。由此可见,消费税改革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限制某些奢侈品、高能耗产品、不可再生资源消费品的生产,调整产业结构,正确引导消费,缓解分配不公,及时、足额地保证财政收入。
3.营业税的改革
新营业税修订的内容不多,主要是取消转贷业务差额征税的规定,以及与增值税条例衔接,将纳税申报期限由10天延长至15天,增加1个季度的纳税期限。近年来,营业税收入保持稳定增长,淡化了金融危机的影响,其主要原因是国家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力度,实施一系列鼓励消费的税收、信贷政策,所以房地产和建筑业营业税实现了快速增长。
4.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改革
自2010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国务院1985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从而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
(二)所得税的改革
1.企业所得税的改革
2008年1月1日起,我国实施内外资企业统一的企业所得税,从而使内外资企业都享受相同国民待遇,体现税负公平。新企业所得税将法定税率从33%降低到25%,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低税率,同时还放宽了某些税前扣除项目的范围、条件,增加多项税收优惠项目,延长汇算清缴的期限到次年5月份。“两法合并”后,纳税人的税收负担降低了,计税更合理公平,对增加纳税人经营活力,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改革带来的减收效应也十分明显,2008年、2009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增速缓慢,不过,从长远看,有了良好的外部环境,企业持续发展就有了保障,企业所得税快速增长也就有了可能。
2.个人所得税的改革
个人所得税是近几年增长相对稳定的税种,改革措施较少,主要是2008年针对个人收入和消费水平的提高,将工资薪金收入减除费用标准从1600元上调到2000元。另外,为刺激消费、促进投资,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2010年加大了对房屋转让及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等所得的征收力度,这将成为个人所得税的新增长点。
(三)房地产相关税收改革
随着经济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房地产交易日趋活跃,商业地产保有量显着增长,全国平均房屋成交价格、租赁价格上升较快,房地产相关税收保持较快增长。
1.房地产交易环节的税收改革
除营业税外,房地产交易环节涉及的主要税收是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税种。
2010年以来,国家出台多个有关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政策,控制房价的过快上涨,税收政策是其重要内容。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2010年9月29日联合发出通知,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自2010年10月1日起,将对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减半征收契税调整为对个人购买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普通住房,减半征收契税;将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调整为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普通住房,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此外,通知还要求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和稽查。
2.房地产保有环节征收的税种
在房地产保有环节征收的税种目前有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在2007年已全面大幅上调税率,这对进一步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的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增加地方财政收入起到积极作用。目前房产税未作调整,但已经不适应房地产市场的变化,所以我国将推进房产税改革,新房产税可以成为地方政府一个稳定的主体税种。在当前一些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情况下,按照原值征收房产税不能体现房价波动,且难以起到调控作用。在改革方向上可能考虑差别税率,按原值征收改为按评估值征收。这既有利于调节居民收入和财富分配,也有利于健全地方税体系,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及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
税收总收入包括税务部门征收的国内税收收入,海关征收的关税、船舶吨税,代征的进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以及财政或地税部门征收的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并扣除了出口退税,为税收净收入数。
第二节流转税制
流转税是对以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流转额为征税对象而课征的税种。我国现行的流转税主要税种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等。
一、增值税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的增值额或货物进口金额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于1954年由法国推出,随后几十年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都实行了增值税。我国自199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增值税,为顺利完成增值税转型改革,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新增值税。
(一)征税范围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
1.销售货物
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其中“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货物”是指有形动产,不包括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但是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3.进口货物,是指申报进入我国海关境内的货物。
(二)纳税人
1.增值税纳税人的一般规定
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其中“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以下税种中的单位和个人的含义与此相同)
现行增值税制度是以纳税人年销售额的大小和会计核算水平这两个标准为依据,将增值税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对一般纳税人采用购进扣税法,对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的计税方法。
2.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其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50%以上),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
(2)从事货物批发、零售的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
(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3.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税销售额超过上述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小规模企业(商贸企业除外)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但不低于30万元,有会计、有账册,能够准确提供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