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税率
1.基本税率17%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进口货物(除适用低税率和征收率以外),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一律适用基本税率17%。
2.低税率1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适用低税率13%:①粮食、食用植物油;②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③图书、报纸、杂志;④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⑤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主要包括初级农产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3.零税率
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4.增值税征收率
(1)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一律为3%。
(2)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①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②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某些货物(如自来水、石料等),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③一般纳税人代销寄售物品、销售死当物品,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四)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时采用购进扣税法。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因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抵扣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1.销项税额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销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1)销售额的一般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是不包括同时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因为增值税是价外税,税额不是价格的组成部分,不计入销售额。
另外下列项目不包括在销售额内:
①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②代垫运费满足条件: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并转交给购买方。
③符合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④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2)特殊销售额的确定。
①含税销售额的换算。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
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核定顺序首先按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没有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再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成本利润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统一为10%,但属于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除外。
2.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纳税人支付的进项税额只有满足条件才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①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②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③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④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扣除率7%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运输费用金额,是指承运部门开具的运费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另外,定额运费发票也不得计算进项税额。
⑤一般纳税人取得由税务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将专用发票上填写的增值税税额作为进项税额直接抵扣。
(2)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①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④纳税人自用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⑤上述购进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提示: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例6-1】
某酿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5月的有关经营资料为:
(1)当月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葡萄一批,普通发票上注明买价49万元;
(2)购进其他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增值税23.5万元;
(3)当月销售葡萄酒开具专用发票,金额220万元,税额37.4万元,开具普通
发票含税收入6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费结算单据当月已认证。月初进项税额留抵数1.8万元。
试问该厂当月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增值税额分别是多少?
【解析】需要强调的是购进农产品取得普通发票可计算进项税额,另外销售货物开具的普通发票金额为含税金额。
进项税额=49×13%+23.5=29.87(万元)
销项税额=37.4+6÷(1+17%)×17%=38.27(万元)
应纳增值税额=38.27-29.87-1.8=6.60(万元)
(五)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征收率,实行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上述公式中的“销售额”为不含税销售额。对销售额和增值税合并定价的,要分离出不含税销售额,其计算公式为: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例6-2】
某超市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0年8月零售粮食、食用植物油取得价税合计收入23000元,销售其他商品取得价税合计收入51000元;当月购进粮食、食用植物油金额为10500元,其他货物62000元。计算8月应纳增值税税额。
【解析】小规模纳税人计算增值税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能按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税。
应纳增值税=[(23000+51000)÷(1+3%)]×3%=2155.34(元)
(六)进口货物应纳税额计算
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进口的应税货物,均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适用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以上计算公式中的“关税完税价格”是指进口货物的到岸价格,即包括货价加上货物运抵我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费用构成的一种价格。关税是价内税,包括在进口货物增值税的组成计税价格中。
(七)征收管理
1.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承担纳税义务的起始时间。增值税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确定为:
(1)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一般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3)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2.增值税的纳税期限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之后,纳税人必须按期缴纳税款。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3.增值税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简称外管证),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4)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二、消费税
消费税是对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税。世界各国普遍实行了消费税。为了调节产业结构,限制某些奢侈品、高能耗产品、不可再生资源消费品的生产,正确引导消费,保证国家财政收入,1994年我国新设置了消费税这个税种。随后经过十多年的修订完善,从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实施新的消费税。
(一)消费税的征税范围、纳税人和税率
1.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
需要强调的是,金银首饰的纳税人是零售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的单位和个人。卷烟纳税义务人分别为在我国境内从事卷烟生产和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2.征税范围
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是在我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的应税消费品。
应税消费品根据具体经营情况,在生产、委托加工、进口、零售四个环节中指定一个环节,一次性缴纳,以后在流通环节无论再转销多少次,都不再缴纳消费税(金银首饰和卷烟除外)。
3.税目、税率
(1)税目。消费税税目按应税消费品的大类,目前设置了以下14个税目: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汽车轮胎、小汽车、摩托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
(2)税率。消费税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税率形式。其中比例税率最低为1%,最高为56%,共13档;定额税率,最低为每征税单位0.1元,最高为每征税单位250元,共8档。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由于消费税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其对应的计税依据就分别有销售额和销售数量两种,计税方法有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和从价从量复合计征三种。
1.从价计征应纳税额的计算
从价定率计征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销售额或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1)销售额的确定
实行从价定率征税的应税消费品,销售时计征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是含消费税而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与增值税的销售额规定基本相同。
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其换算公式为: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者征收率)
上述公式中,如果消费税的纳税人同时又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如果消费税的纳税人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适用3%的征收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