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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 法律文本及条文释义(31)

根据本条的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这里所说的“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是指在公路、城市道路、单位管辖范围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之外的地方,机动车、非机动车因通行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如在农田作业、居民小区、工厂等地发生的事故。“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是指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应当参照本法处理交通事故等相关规定处理,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秩序;交通警察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应妥善保管,以备核查;委托专门机构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进行专业性较强的检验;根据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接受当事人的请求,对当事人之间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进行调解,等等。

执法监督

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的管理,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质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交通警察进行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业务培训、考核。交通警察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职务。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管理交通警察以及加强交通警察队伍建设的措施的规定。

【本条释义】

本条共分两款。第一款是关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交通警察严格管理并提高其素质和管理水平的规定。根据本法总则的规定,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对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负有重要的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只有加强交通警察的队伍建设,提高交通警察队伍自身的素质并提高管理水平,才能适应现代社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才能正确履行职责,完成使命。建立一支廉洁、公正、文明、高效的交通警察队伍,应当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政治素质过硬,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在工作中严格遵循方便群众的原则,公正、文明执法;(2)业务素质过硬,熟悉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律规定,熟悉交通安全管理业务,依法管理交通安全工作,及时、高效地疏导交通,处理交通事故;(3)身体素质过硬,许多交通警察是战斗在城市、乡村道路安全管理的第一线,没有好的身体素质难以胜任艰苦而重要的工作;(4)保障有力,就是要配备先进的管理设施和设备,要形成一套科学的管理体制,要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管理经验。

第二款是关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交通警察进行培训和考核的规定。本款主要是从如何加强交通警察的业务素质方面作的规定。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管理车辆和驾驶员等工作都离不开交通警察的具体工作,交通警察要胜任这些工作必须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本款规定了二层内容,一是规定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对交通警察进行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两方面业务的培训。法制培训是要使每一个交通警察熟悉和掌握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刑事、民事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以及《刑法》中有关交通肇事罪的规定、民事法律中有关交通事故各方民事责任的规定等。交通安全管理业务培训是要使交通警察对于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内容、工作程序及提高工作效率的办法等业务知识有全面的了解,并能熟练运用。二是规定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交通警察进行考核,只有考核合格,能够胜任工作的才能上岗工作,对于经过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职务。这一规定,对于促进交通警察提高业务素质,保证执法水平和执法效率有着积极的意义。

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简化办事手续,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时应当遵循哪些工作原则的规定。

【本条释义】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法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对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个别的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也有滥用职权,甚至是腐败的行为,如滥罚款,随意拦截车辆,恶意为难驾驶人员以及执法程序不规范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了正常的交通秩序,而且影响了交通警察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权威,必须予以坚决纠正。本条就是从交通警察的执法准则、行为规范方面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执法活动提出了三个方面的严格要求:

第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实施道路交通管理。首先,在实施道路交通管理时,有法可依,有理有据。这里所说的法,是指人民警察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以及各地方根据其道路安全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其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要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去实施道路安全管理工作。既不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也不能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职权,对违法行为眼睁眼闭,或者是对特权车辆或者关系人予以特殊的照顾。最后,依照法定的程序执法也很重要。程序公正才能保障实体的公正,才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如申请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等。

第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时,应当尽量简化手续。这既体现了方便群众的原则,也有利于维护道路交通的畅通、有序。近年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违章处罚、驾驶证的办理以及机动车检验等方面已经做了大量的简化手续的工作,但是最应当进一步改进的仍然是这方面的工作,群众最不满意的也是这方面的工作。有的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工作态度生硬,对于需要办理的有关手续不向群众解释清楚,让群众多次白跑;有的交通警察对于违法行为人缺乏尊重,处罚不告知事由或者扣留驾驶执照后不及时处理;有的办手续需要跑多个部门、多个地点办理,而不是从方便群众考虑搞“一条龙”的服务,等等。本条对此作出规定,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完善这方面的工作是一个积极的促进。

第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整体工作要求是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具体讲,“公正”,是指处理各种问题大公无私,对各方当事人不偏不倚;“严格”就是要严格依法办事;“文明”是言语、举止有礼;“高效”是指工作效率高,处理问题迅速。

第八十条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交通警察在执行职务时警容警纪方面的规定。

【本条释义】

交通警察在执行职务时,直接面对社会和群众,对他们的警容警纪做出统一的规定,可以树立交通警察的良好形象,密切警民关系,是从严治警、加强交通警察队伍建设的必然要求,对于保证交通警察有效地执行职务,广泛地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具有重要的意义。

按照本条规定,交通警察在执行职务时,在警容警纪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一,按照规定着装。交通警察的制式警服与其他警种的警服有所不同,不同季节的服装也有严格区别,男女交通警察的服装式样也不相同。

为了便于人民群众识别,保证执法的严肃性、权威性,因此,交通警察必须按照公安部的规定统一着装。第二,佩带人民警察标志。这是指佩带帽徽、肩章、臂章、警号等。

交通警察佩带人民警察标志,必须规范、齐全。第三,持有人民警察证件。这是指应当持有能够证明人民警察身份的有效证件,如工作证和执行某项职务时用的证件。第四,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这是指交通警察在执行职务时,总体上要做到着装规范,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正确齐全;精神面貌良好,举止文明礼貌,严肃认真;指挥交通的动作正确而规范。

第八十一条依照本法发放牌证等收取工本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并全部上缴国库。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牌证等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收取费用并全部上缴国库的规定。

【本条释义】

本条的规定主要是严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核发牌证时超标准、超范围收费,以及为了部门和地方的利益截留应当上缴国库的费用。本条对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收费从两个方面做了严格规定:一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费的标准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不准许超标准多向当事人收费。各项收费都应当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法律的规定核定收费的标准,而且收费后,应当向缴费人出据有关的票据。任何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定的收费标准或者是高于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都属于超标准的不合理收费,有关当事人可以拒绝缴纳,并向有关部门及时反映情况予以纠正。二是收取的各项费用应当全部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行政经费由国家有关部门统一拨发。这样规定切断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费与自身经济利益的联系,有利于避免滥收费的现象。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即对机动车进行登记、发放牌证的职权,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职权,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职权以及对机动车驾驶证进行审验的职权等。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在行使上述职权收取工本费用的,也应当遵守本条的规定,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并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以及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罚款的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以及罚款与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上缴国库的规定。

【本条释义】

本条的规定是为了解决实践中存在的个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滥罚款问题,当场处罚不开罚款收据的问题,开罚单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不严格执行罚款与收缴相分离制度以及罚没收入不上缴或者不完全上缴等问题,这些问题往往导致腐败,影响了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群众中的形象,而且不利于公正、高效执法。

本条的规定有如下含义:一是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处罚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依照本法规定,对于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有的可以由交通警察当场处罚,有的责令当事人到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罚,无论以何种方式处罚,都应当依照本法及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处罚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即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出处罚决定,但不直接收取罚款,而是由违法行为人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这是为了彻底切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利用职权进行处罚与自身经济利益的联系,杜绝个别单位和交通警察滥罚款的现象。二是收缴的罚款以及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全部上缴国库。任何单位、任何个人都不得截留。国家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以防止个别地方、个别单位为了局部的利益不顾全局利益,为了小集体的利益而损害国家的利益,同时,也保证了执法的公正严明。

第八十三条交通警察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交通警察在调查处理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当回避的情形的规定。

【本条释义】

交通警察调查处理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处理交通事故,是与公民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为了保证查处违法行为和处理交通事故的公正性、合法性,防止交通警察的徇私枉法行为,规定交通警察的回避制度是十分必要的。依照本条的规定,交通警察在调查处理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处理交通事故时,有下列三种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本案的当事人”,是指处理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的交通警察本人即是违法行为人或者是交通事故中的一方。在这种情况下,交通警察不能自己办理自己涉及的案件,而应当主动回避。“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是指办理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的交通警察是其中一方当事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在这种情况下,处理案件的交通警察也应当回避。第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这是指处理案件的交通警察或者其近亲属,虽然不是本案的当事人,但是本案的处理结果涉及他们比较重大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交通警察应当主动回避。第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是指处理案件的交通警察与本案的一方当事人是亲戚、朋友关系,或者有重大的恩怨关系等情况。有这种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交通警察才应当回避。一般的认识关系,不会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交通警察可以继续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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