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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西夏文书制度研究(5)

第五节 浅析西夏文书的保密制度

西夏是我国历史上唯一在宁夏并以银川(时称兴庆府)为中心建立的封建割据政权,为了扩大势力,立国图强,防止秘密外泄和被窃,西夏国制定了严格的文书保密制度。现就散见于西夏《天盛律令》及其他汉文史籍的有关记载,对西夏文书保密制度略作分析,以求教正。

一、军用文书的保密制度

西夏建国的前后,始终处于一种烽火连年、灾难频仍的局面,时而和辽抗宋,时而又联宋抵辽;同时为了扩大疆土,保持相对独立性,又入侵临近的小国。期间,西夏也多次获胜,如三川口、好水川、定川砦三大战役的胜利,西夏国严密的制度,特别是军用文书的保密制度起了很大作用。据西夏《天盛律令》记载,西夏军用文书保密制度规定是非常明确而严格的。首先,不经允准,不得翻阅军用文书。不论司内司外,一视同仁,如果要想查阅文书,不征得某衙署的同意和批准,是不允许任何人随意翻阅的。如果有心怀叵测和某种意图的人私下互相传阅或者允准阅读但却违反规定而偷偷带出规定场所者,传阅者和文书管理人员都要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军案内置官簿者,不准诸人随意来司内及拿到司外看阅。违律时如系司内人,则随意查阅者及局分人等一律徒六个月。如系拿到司外,则阅者及局分人等徒一年。”由此可看出,军用文书保密的严格性。其次,对了解掌握诏令文书内容的文书官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要求文书人员不准说的不能说,如果泄露秘密,一旦查明,依照所定法律,给予严厉的制裁。“不许军马、习事中令旨、军旨、台旨、帐下指挥等传行谕文。假若违律时,传行者之罪,当视其罪情奏告实行,持谕文传行者徒二年,听者徒三年。”再次,对火急军用文书的保密更是严格,不允许有丝毫马虎、疏忽。如《天盛律令》中规定:“持边中兴兵火急文字者,局分人失之及他人盗之等,当绞杀。失、盗军品文字者,一律徒三年。”我们知道,兴兵火急文书的失盗有可能会使国家沦亡,作为西北边陲的小国——西夏更是注重这一点。因此,对失、泄密者的处罚是相当严重的。这些明确的制度规定保证了西夏能在战争中处于主动地位,也是西夏国发展壮大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其他文书的保密制度

除军用文书之外,其他文书的保密制度同样是严格的。从历朝历代泄密的事实来看,国家秘密的泄露,很大程度上都是出自内部,尤其是“保管表册之司职者”,不法分子最容易盯准他们,以他们为突破口。导致泄密的原因很多,或因受贿、或因胁迫、或想高官厚禄,使文书人员成为不法分子的俘虏,将国家秘密泄露出去。为此,西夏国首先以法律形式明文规定,如果文书管理人员因管理不善,松懈对待,导致文书损毁、盗隐、亡失等,都要依律处置。如:“国内秘事中有自多族部议逃以上数种事兴起者,以计谋施行捕逃语及干连人部分未制捕等时,欲受贿而盗隐、损毁文字者与犯罪者同。其中无心失误而失之时,推问中有疑则当绞杀,无疑则徒六年。若推问已毕,典已置库中而盗隐损之者,徒三年,失之则徒二年。”如果由于文书人员的疏忽或其他原因,被盗隐、损毁、亡失的秘密文书中,有关于对方国家所属各个地方首领的言行的,而且都有关于其他族部人一同归降的内容,或者有关于投降时因什么信物、怎样迎接等事,或者两国间关于地界等问题而撰写的牒敕、誓文等,不管所谋事有疑无疑,轻重怎样都要根据情节和时间因素进行具体商议,然后奏报上级衙署定夺。

其次因受贿或其他原因而使秘密外泄,导致国家受损,要受到处罚。如:“诸司为种种文字,行之未毕及已毕,已藏置中,受贿盗、隐、损失等罪,依所定实行。其中盗、隐、损之中有相议,则以从犯判断。”《天盛律令》卷12对受贿而导致出现的不同泄密事件分别作了规定。

第一,文书正在形成过程中,被局外人所盗,而文书官员因受贿却释放了偷盗者,这时文书官员所犯罪与偷盗者相同,处以徒刑。“局分以外人等着手盗、隐、损失文典时,释放有罪人,则当与有罪人同”。

第二,获罪者因逃避罪责而偷盗文书者,“当于前所有罪上加一等”,其中已经是无期徒刑或死罪者,不再上加一等,只是按照法律“无期徒刑笞八十,获死罪笞一百”。其他情形按照获罪轻重,与以前所犯罪行比较,“从重者判断”。

第三,文书已经置于典中,除上司要求查阅之外,不允许文书人员贪收雇值盗隐及索予损坏,如果损坏,处罚比局分人失典还要严重。

第四,官文书“行之已毕”,而已“藏置中”却“被盗、损时”,处二年苦役;如果无意失之时,则判处一年苦役。

第五,移军册以及赏赐臣民、陛任官事等的文书,如果正在运行之中,由于管理不善被盗、隐、损失时,依法应判处三年苦役;如果文书人员责任心强,但偶尔有人钻空子盗走文书,这时依法当减二等判处;如果文书完成它的现实效用,已保管起来,被人偷或损坏时,与前两种情况相比应各自减一等判处。

第六,由于受贿而有意被盗、损种种官方文书,应按受贿钱数多少计算,根据偷盗法的规定,且与前面几种情形相比较,“从重者判断”。

第七,得到官方所失文书而不交局分处者,也要治罪。文书亡失后又被别人得到,而得到者识字就要判处苦役一年,不识字也要判处苦役半年。其中得到文书者知道文书是何人丢失的,但有意隐瞒或损毁,这时,不管得文书者识不识字,都要比前面加一等治罪。如果有人得到文书,应当立即到就近局分处检验,并在一个月内报诸司、军首领、迁溜检校登记在案,然后派专人急速送交原所属司内。如果失之文书得到,已送交局分处,但局分处松懈对待,不及时进行检验,或诸司等已验而不及时送交原所属司内时,都要依律判处,“有官罚马一,庶人十三杖”。

第八,为了缩小泄密范围,《天盛律令》规定,凡官方文书被盗,不但盗贼要依法治罪,而且文书管理人员也要按律判处,“有马罚马一,庶人十三杖”。并且要限期追回,交原所属司内。如:“失自引导族部逃以上要言及兴兵火急文字等者”,如果在规定时间内追回,不追究责任;如果追不回,不管最后追回与否,都要按律“承全罪”。如果“失秘事及写牒诏等者”,在三日以内追回者,不追究责任,三日以内追不回,就要依法追究责任,若已承罪而后又追回了,“当减三等”判罪。特别是对“失降恩者”,要求立刻追回,并送往所属司内,这时不追究其罪责,如果逾期,不管最后追回与否,都要按稽缓罪进行处罚,且不需要减刑。假如文书人员因忙于其他公事而文书被盗,这时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死罪、长期徒刑应得四十日劳役,二十日尔外,大小公事当于十日期间寻得”,这时不治罪,如果十日内追不回,当要依法治罪,如果治罪之后追回被盗文书,那么,在已判处罪行基础上减三等判处。如果所失文书是普通文书,也要限一个月内追回,追回不治罪,追不回依律治罪,已治罪后又追回者依律当减三等判罪。

第九,委托代理保管文书而丢失者也要依法处理,“本局分已遣出不在,其状典已委托相共事者,尔后亡失者,原局分罪勿治,相共事失之者依法判断”。

第十,由于所属司内官员之间产生了矛盾,为了达到报复的目的,就采取了偷盗司内文书或皇帝诏书的行为,导致文书丢失或隐藏,泄露了司内或皇帝的秘密,要处以不同时间的苦役,“诸人及门下人等相恨,盗窃官敕、上谕、印、旗、金、鼓等时”,不论偷盗者丢失与否,都要依律判处一年苦役。如果偷盗了大大小小官僚所保管的皇帝诏书,不管偷盗者的理由如何,都要按律处三年苦役。

第十一,内宿司的官员如果不轮值,可以在司内读书写字,绝对禁止胡乱穿行其衙署,使秘密泄露,如果违律,要给予严厉制裁,“非当值人胡乱入内时,有官罚马一,庶人十三杖”。

此外,文书传递人员由于粗心大意丢失了文书,造成秘密的泄露,这时按律当绞杀。如果在审判过程中,丢失的文书找回来了,那么依律当判五年苦役,如果已经定刑,尔后又找回来了,依律当判处六年苦役,“执符出使处大意失符者,当绞杀。判断未至而得之则徒五年,判断之后得之者徒六年”。

上面我们粗略地分析了西夏文书保密制度及其对西夏国所作出的贡献。由于“西夏国建国二百余年,文献无征,公私撰述,十不存一。良以元昊自制蕃书,摈汉文不用,简册流传,翻译不易,故典章制度,概以没”。我们相信,随着西夏文献的不断发掘研究,西夏文书保密制度的研究会逐渐完善和清晰。

(原载《秘书》1998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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