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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立齋閒錄二(4)

一、山東、河南、北平府州縣人民,有被兵不能種田者,並兔三年差稅。不曾被兵者,與直隸、鳳陽、淮安、徐州、滁州、楊州,今年秋、夏稅糧盡行蠲免。其餘直隸府州、山西、陝西、浙江、福建、江西、湖廣、兩廣、四川、雲南,蠲免一半。其有洪武三十五年七月初一日以前拖欠,一應錢糧、鹽課、段疋、木植、蘆柴等項,及軍民所養馬疋牛羊等項,倒死并欠孳牲者並免追賠,其弓兵砍辦蘆柴者,仍優免二年。

一、河南、山東、北平、淮南、北流移人戶,各還原籍復業,合用子種牛具,官為給付。

一、北方學校,仍依舊制開設,毋致廢弛。

一、建文除授并陞調文武官員,仍依見職不動。軍官有陞職事者,止終本身,子孫仍襲原職。

一、各處新收勇士、壯士,盡數放回為民,各安生業。所設衞分并軍民指揮司,盡皆除去指揮,千百戶。衞所鎮撫有係民間并舍人選用者,亦各罷官放還。

一、諸色人匠,除輪當正班外,其餘一應雜工人匠俱各放還,依次輪班。

一、各處見造軍器、軍裝、船隻,一切不急之務,盡皆停止,今後有司非奉上司明文,勿得一毫擅自科擾於民。

一、自洪武三十五年七月初一日以前,軍官為事充軍及罷閑者,赦免軍役,復其原職。亡故者,子孫承襲總、小旗,革役充軍者,各還原役。

一、北平衞分管旗軍人等, (「北平衛分管旗軍人等」,「管」原作「官」,「軍」原無,據舊鈔立齋錄改、補。) 有因公差或被拘執不得已赴京者,皆免其罪。

一、各處守城官軍,有係別衛調到并征進漫散軍士,見在他處,各還原衞所,本處官司不許留難阻當。其奉差守城文武官員及內官人等,詔書到日,俱各回京。

一、凡軍民人等,男女人口,有被官軍拘擄者,官為贖還。

一、遞年逃軍并征進漫散軍士藏躲山林者,詔書到日為始,限一箇月之內赴官,首告免罪,所在官司發回原衞所着役。

一、拋荒田土,除有人耕種納糧外,其無人佃種荒田,所司取勘明白,開除稅糧,免致拋荒損民。

一、所在城市鄉村,凡有骸骨,有司即為收斂埋瘞,毋致暴露。

一、天下各都司衞所官軍,皆太祖皇帝恩養者,奸臣迫脅調遣拒戰,衝冒矢石,情有可憫。見存者俱還原衞所,其有陣亡傷故、失陷病故者,官則襲其子孫。旗軍每名賞鈔五錠,戶無壯丁補役遺下寡婦母女者,所司善為存恤,願從親還鄉者聽從其便。有幼男者,給糧紀錄,出幼補役。

一、沿海軍民人等,近年以來往往私自下番交通外國,今後不許。所司一遵洪武事例禁治。

於戲!文帝入漢,尚資恭儉之風;武王紹周,願廣至仁之化。布告天下,其體朕懷。

洪武三十五年七月初一日。」

皇帝敕諭天下文武羣臣軍民人等知道:「昔者元末昏君壞其祖宗成法,荒淫無度,奸臣擅權,塗炭生民,羣雄並起,曠世無君,糜爛鼎沸。天命我父皇高皇帝龍飛淮甸,掃除禍亂,救民水火之中,措之袵席之上。立綱陳紀,政令惟新,官守其職,民樂其生,天下太平三十餘年。不幸太祖賓天,建文嗣位,荒迷酒色,不近忠良。作奇技淫巧以悅婦人,為禽獸之行,信任奸臣黃子澄、王叔英、齊泰等,改更祖宗法度。太祖不豫,不報各王,一日而殮,七日即葬。初崩之時,將鬼見愁、硫黃、雄黃調水遍灑滿殿,使穢氣觸忤梓宮。及至發引,仗劍在後,謂人曰:『我仗此劍,不畏強鬼。』矯稱不許諸王會葬。如此詭秘,事皆可疑。居喪未及一月,便差內官往福建、兩浙選取女子,將後宮拆毀,掘地二丈,大興土木之工,軍民不得聊生。溺於佛教,印經飭像,禮懺飯僧,糜費鉅萬。甚至改去公主名號,捨與道姑為徒,尼媼出入官闈,穢德醜露,瀆亂人倫,滅絕天理。又將父皇母后御容盡行燒燬。上天怒其無道,災於承天門,災於乙字庫,災於錦衣衞,飛蝗蔽天,餓殍盈路。猶不改過,愈加為惡,起夫運糧,點民為兵,造作科徵,天下被害。將欲成造砲架,雷火燒其木植;將欲練習水戰,雷震其大將之船;將欲守城,雷雨震陷其城,屢修屢陷,數十餘次。欽天監奏天象大變,占云國失山河。以其奏本擲於地,用腳蹉踏,怒罵上天,言:『我如此唸佛好善,天不護我到去護他?』如此逆天。又將呂太后之父呂本靈位與太祖皇帝同祀於西宮,判解褻瀆, (「判解褻瀆」,「判解」原作「廡廨」,各校本均作「判斛」,當為「判解」之誤。) 「如此悖祖。殘害一家骨肉,首謫周王於煙瘴,穴牆通食,體無完衣,妻子凍餓。及生一子,不與乳母,至以寶鈔買一乳羊乳之,困苦何可勝言?不旋踵,又罪代王,出其宮人,悉配於軍。湘王無罪,逼令闔官焚死。齊王、岷王,皆其無辜降為庶人。絕親親之義,紊綱常之理,我被他謀害到至極處,無故調兵圍我宮城,殺我父子。到此之時,哀號痛哭,叩天呼地,無所控訴。圖全性命,遂不得已,欽承祖訓,興兵誅討在朝奸惡,為父報讎,保全骨肉,扶持宗杜。四年之間,往來中原,進回再四,不肯長驅。觀兵濟南,振旅河北,朕之本心,惟欲使之悔悟。於是焚香告天,盡誠具奏,屢遣使者,懇求息兵。反以詔書辱罵,斷絕不許。密敕其總兵者,獲我父子必盡誅戮,勿令赴京。必欲逞兵,不顧軍士暴露寒暑,百姓轉輸勞困,無辜之人死者無算。朕深痛切於心,嚴約三軍,不許妄殺一人。賴天地祖宗鑒佑,屢戰屢勝,踰淮渡江,若履平地。入京之時,秋毫無犯。建文為閹豎逼脅,闔宮自焚。其奸臣黃子澄、齊泰等已凌遲處死,軍民人等皆無侵擾。我今主宰天下,謹遵父皇太祖高皇帝成法,纖毫不敢改違。今天下文武官員軍民人等,共守太祖高皇帝成法,為官者保守祿位,軍民士庶,百工技藝,安分樂生。若不守太祖高皇帝成法,是爾等自取其禍,但有違犯,必難輕饒。省諭之後,依我言語,永為遵守,共享太平之福。故敕。洪武三十五年八月囗囗日。」

詔曰:「仁義之推,施由親始,帝王之治,睦族為先。歷觀往古,克致太平,未有不由茲道也。朕皇考太祖高皇帝,受天明命,奄有萬方。隆厚親親,及於異姓,寰宇同風,咸敦孝友。仍遵古制,封建諸王,藩屏帝室,與國咸休。允炆無道,不孝不君,不耻不仁,不畏不義,滅絕天理,敗壞人倫,恣其狂狠,悖祖滅親,即位三年,骨肉幾盡。周王奉藩,守法循理,匡輔朝廷,初無罪愆。忠不見信,以賢見疑,偏聽讒言,忽興師旅。藉其資財,空其宮室,害其官屬,周王莫知其由。自來京師,欲伸枉屈,略不加察,即竄之蠻夷萬里瘴癘之鄉。流離道路,父子殊方,幽囚困苦,穴牆通食,體無完衣,窮窘挫辱,淪於死亡。誣搆湘王,令其闔宮自焚,加以惡謚。執齊王於京邸,囚代王於大同,囚岷王於雲南。日夜所思,惟戕賊骨肉之計,不盡不饜。乃以懿文太子薨逝之時,皇考欲立朕為嗣,尤所猜忌。無釁可圖,聽信奸臣,縱兵害朕。朕不得已,舉兵自救。荷天地神明,祖宗孚祐,皇考之靈,兵至畿甸,索其奸回。允炆自知慚負天地,無顏相見,自焚而死。諸王臣民,尊朕為皇帝。重念骨肉之親良深,存没之感是用,復封周王於河南,齊王於青州。湘王賜謚曰「獻」,治其墳廟。代王、岷王皆脫拘監,還其封爵。秦愍王之子尚烐封為興平王,尚灴為永壽王,尚炌為安定王。晉恭王之子濟熿為平陽王,濟熇為廣昌王。周王長子有燉復為周世子,次子有慟封汝南王,有烜為順陽王,有爝為祥符王,有熺為新安王,有囗〈火光〉為永寧王,有煽為汝陽王,有爌為鎮平王,有炥為宜陽王。齊王次子賢烶為樂安王,賢焌為長山王,賢囗〈完上炅下〉為平原王。於戲!天有顯道,厥類惟彰,善惡之應,捷於影響。皇考重分封之意,允炆絕骨肉之恩,不孝違天,天命殛之。今朕奉天,復遵舊制,藩屏宗親,期百世本支之盛,山河帶礪,資萬年磐石之安。布告天下,咸使聞知。永樂元年正月十三日。」

敕諭天下文武官員軍民人等:「朕以高皇帝嫡子奉藩於燕,高皇帝以燕地與胡虜連境,屢屬以邊事。後懿文太子薨,高皇帝以朕堪屬大事,欲正位東宮,永固基本。不幸高皇帝賓天,允炆矯遺詔嗣位,戕害諸王骨肉,懷釁之意已具,疑朕之心實深。即位未幾,首遣奸臣圍逼,如金魚罝兔,決無生理。朕實不得已,起兵相救,初豈有心於天下哉?竟以一隅之眾,敵天下之兵,三四年間,大戰數十,小戰無算,制勝克捷,卒平禍難,此豈人力所能為也?賴天地宗社之靈,父皇母后之佑,天意所集,人心所歸,是以至此。永樂元年四月囗囗日。」

詔曰:「朕聞帝王之道,立愛惟親,為子不祗,不及於父。朕皇考聖神文武欽明啟運俊德成功統天大孝高皇帝,皇妣孝慈昭憲至仁文德承天順聖高皇后,咸有一德,克享天心,創業垂統,傳之萬世。朕長兄懿文皇太子降生弗永,胤子允炆幼冲嗣立,昏愚自暴,顛覆舊章,崇信奸邪,戕害骨肉。舉兵攻朕,必欲咸劉,俾無噍類,天下蕩然,社稷幾墜。朕惟祖宗積德之功,父皇母后創業艱難,不得已而應兵。賴天地之佑,內難廓清,允炆罪惡貫盈,闔宮赴火。諸臣民同辭勸進,朕以宗社為重,勉循輿情,君臨大寶。長兄諸子允熥、允熞,仍錫王封。不意允熥、允熞弗知省躬,自生疑懟。朕以長兄至情,不忍譴責,免為庶人,以保全之。朕痛切於心,常存念慮長兄未有承嗣。其第四子允熙生十有四年矣,器資端重,改封甌寧王,世守懿文皇太子之祀。於戲!協和之道,睦族為先,惇敘之仁,繼祖為重,大展同氣之情,庶續親親之義。布告天下,咸使聞知。永樂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永樂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二年」原作「三年」,據舊鈔立齋錄、太宗實錄卷二九改。)

【陳杰點校】

國朝典故卷之四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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