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格斯说:“一个民族想要站在科学的最高峰,就一刻也不能没有理论思维。”理论思维的本质和核心,是辩证法和辩证逻辑。逻辑虽是“哲学思维”的“副产品”,但它却是哲学思维的精华。在一定意义上说,逻辑学作为一种思维法则,就是哲学思维活动的最高成果。墨家的科学成就正是靠其领先时代的“辩证逻辑”所支撑。
德国古典哲学家黑格尔(德语: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1770—1831)在《哲学史讲演录》中曾说了这样一番话:“中国哲学没有能力给思维创造一个范畴的王国。”“中国语言简直没有,或很少达到对思维规律本身有专门的和独特的词汇的地步”,“中文里面的规定停留在无规定之中”。西方思想学术界有一种说法:“东亚无论理之学。”这是西方文化中心论的反映。
在清末墨学第二次复兴时,孙诒让对《墨子》一书“研校十年,略识旨要”,写出了对后世墨学研究很有影响的《墨子间诂》。孙诒让在了解西方的形式逻辑、印度的因明学之后,感到墨子的辩学可与它们相通,认为墨子的辩学有其体系结构:“尝谓《墨经》揭举精理,引而不发,为周名家言之宗。窃疑其必有微言大义,如欧士亚里大德勒(今译亚里士多德)之演绎法、培根之归纳法及佛民之因明论者。”
学者沈有鼎是中国古文字学和训诂学方面的专家,又曾先后到美、德、英诸国留学、研究多年,精通西方和现代逻辑学。沈有鼎指出,墨家逻辑“代表了中国古代逻辑学的光辉成就”,“中国古代逻辑学思想的发展,到了《墨经》,就同登上高峰一样。《墨经》不仅在古代,就在现时,也还是逻辑学的宝库。”《墨经》作者总结了古代中国的科学,“把这科学所使用的一些方法提高到自觉的水平,并回过来推动科学的发展”,沈有鼎用西方逻辑符号语言,对《墨经》中“止”的推论方式,作了比较对照的解释,指出中、西逻辑的一致。用印度逻辑语言,对《墨经》“唱无过,无所用,若稗”,作了比较对照的解释,指出“这里的程序和印度的佛教因明完全相同”。从而表明中、印、西三种逻辑,在某些方面具有惊人的相似之处。同时又指出,“人类共同具有的思维规律和形式”,在中国古代语言中有其“表现方式的特质”,中国古代逻辑“在表达方面具有一定的民族形式”。
梁启超肯定墨家逻辑在世界逻辑史上的重要地位与科学价值。他认为墨家逻辑可与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英国培根、穆勒和印度支那的学说相比拟。梁氏把“以名举实,以辞抒意,以说出故”,分别解释为西方逻辑中的概念、判断、推论三种思维形式。他认为《墨经》的推论方式“与印度之‘因明’有绝相类处”,“和因明的三支极相类。内中最要紧的是‘因’;‘因’即‘以说出故’之‘故’”。《墨经》的演绎论证式,多为因明三支式或亚氏三段论的省略式。
胡适肯定墨家逻辑的世界意义,他说:“墨家的名学在世界的名学史上,应该占一个重要的位置。”他认为墨家逻辑的第一个优点,是“有学理的基本”,“能把推论的一切根本观念,如‘故’的观念,‘法’的观念,‘类’的观念,‘辩’的方法,都说得很明白透彻”;其第二个优点,是“能把归纳演绎一样看重”,“深知归纳法的用处”,“故能成一科学的学派”。
人类三个古老的民族(希腊、印度、中国)几乎在相同的历史阶段(约在公元前5至前3世纪)各自独立创建了自己的逻辑学说。汪奠基在《中国逻辑思想史》中认为:“在公元前四世纪,亚里士多德已经系统地研究了思维形式及其规律,区分了判断的各种类型,制定了演绎推理的形式。但是,同在公元前四世纪,有一个中国伟人——墨子——在同一领域里取得了同样伟大的成就。”“如果把中国墨辩论‘辞以故生、以理长、以类行’的‘三物必具’之说和墨子‘言有三表’的逻辑思想,拿来与亚里士多德的逻辑思想比照看看,正好说明人类逻辑思想的共同形式在不同民族的科学历史上,都有其不同形式的发现。”
20世纪以来,据孙诒让、梁启超、胡适及沈有鼎等人的研究成果,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肯定以墨家逻辑为代表的中国古代逻辑,是与亚里士多德三段论法为核心的古希腊的逻辑学、古印度的因明学逻辑并列为世界逻辑学的三大源流。墨子的逻辑学注重概念,亚里士多德侧重于命题,古印度的因明学强调推理。三者所揭示的推理形式大体是相同的,有一定的对应关系。
陈孟麟在《墨辩逻辑学》中指出:“墨辩”写出了“中国逻辑史上辉煌的一章,是中国逻辑史上第一篇划时代文献。”杨国荣的《中国古代思想史》认为:“墨家认定所有一切‘名’‘辞’‘说’等等观念的东西,应不只是纯观念,应有它们的具体内容,应是客观事物的真实反映,并且还是客观事物之反映的深刻化。这个,才是墨者建立辩学——亦即逻辑学——的旨意。”
墨家逻辑是指《墨经》四章,加《大取》《小取》两篇,合之称《墨辩》。《墨辩》六篇各有所重,分别论述了关于思维形式(概念、判断、推理)、思维规律(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充足理由律)和思维方法(归纳、演绎、类比)的认识。《经上》篇和《经说上》篇主要是给出了一系列的概念、定义,并对它们作了解说。《经下》篇和《经说下》篇论及了命题和定理及一些思维规律。《大取》篇着重谈了逻辑推理和判断的基本组织形式。《小取》篇总结了墨辩逻辑,说明了逻辑的作用、逻辑形式和逻辑方法的意义。《墨辩》六篇是墨子逻辑学的专著。
《墨子》一书中,充满着“与人辩”的火药味:《兼爱》篇是与以“兼”为“天下之难物”或为“于(迂)路”的君子来辩难,是与“非兼”的“别士”来辩难;《非攻》篇是与不知“义与不义”的“天下之君子”来辩难的,是与“饰攻战者”以及“好攻伐之君”来辩难;《节用》篇是与“其使民劳,其藉敛厚”的“为政者”来辩难,是与“兴师以伐邻国”的“王公大人”来辩难;《节葬》篇是与“以厚葬久丧为仁也、义也”的“后世之君子”来辩难,是与据“圣王之道”而“执厚葬久丧者”来辩难,是与为葬埋而“辍民之事,靡民之财”的“王公大人”来辩难;《非乐》篇是与“说乐而听”的“王公大人”来辩难;《非儒》篇是与“亲亲有术,尊贤有等”说以及“丧父母三年”说来辩难,是与“强执有命”说以及“必古言古服然后仁”说来辩难,是与“胜不逐奔”说以及“君子若钟”说来辩难。《非命》篇是与“执有命者”来辩难;《尚贤》篇是与无故富贵、面目姣好的氏族贵族来辩难;以及后面章节将要讲述的《尚同》篇、《天志》篇、《明鬼》篇……《墨子.小取》篇里,毫无掩饰地明确墨辩逻辑的六大任务:“夫辩者,将以明是非之分,审治乱之纪,明同异之处,察名实之理,处利害,决嫌疑。”墨子将明是非、审治乱、别同异、察名实、处利害、决嫌疑作为墨辩逻辑的目的。
《墨辩》中逻辑学的发展和成就,正是在与春秋战国之际诸多伶牙俐齿能言善辩之士的唇枪舌剑中发展修正成熟完善。其中最为著名的就是与惠施的“合同异”之辩、与公孙龙的“白马非马”“离坚白”之辩,与庄子的“辩无胜”之辩。
墨家与惠施的“合同异”之辩:
《汉书.艺文志》记载:“惠施多方,其书五车”,可见惠施是个多产作家,关于其辩诘之作“富书五车”。但在隋唐之后,人们欲一窥当年惠施雄辩的风采,就只能借重散见于古代典籍的辑录或评说性文字了。《庄子.天下》篇记载了那个脍炙人口的“子非鱼,安知鱼之乐”的惠施与庄子的“濠梁之辩”。
庄子和朋友惠施在濠水的一座桥梁上散步。
庄子看着水里的苍条鱼说:“苍条鱼在水里悠然自得,这是鱼的快乐啊。”
惠施说:“你不是鱼,怎么知道鱼的快乐呢?”
庄子说:“你不是我,怎么知道我不知道鱼的快乐呢?”
惠施说:“我不是你,固然不知道你;你不是鱼,无疑也没法儿知道鱼是不是快乐。”
庄子是何等汪洋恣肆无拘形迹之人,鲲鹏展翅九万里天马行空,惠施却能“踩住尾巴”掐住软肋,可见其辩技辩术之厉害。
惠施是战国时政治家、哲学家和著名辩士。惠施是合纵抗秦的主要倡导者和组织人。他主张魏国、齐国和楚国联合起来对抗秦国。魏惠王在位时,惠施因为与张仪不和而被驱逐出魏国,他先到楚国,后回家乡宋国,在那里与庄子成为朋友。惠施的学问很渊博,魏王经常听惠施讲学。有一年,魏国的宰相死了,魏王急召惠施。惠施接到诏令,立即起身,日夜兼程直奔魏国都城大梁,准备接替宰相的职务。惠施途中有一条大河挡住去路。惠施心里记挂着魏王和魏国的事情,心急火燎,结果,过河时,他一失脚跌落水中。由于惠施水性不好,他一个劲儿地在水里扑腾着,眼看就要沉入水底,情况十分危急。正在这时,幸亏有个船家赶来,将惠施从水中救起,才保住了惠施的性命。船家请惠施上了船,问道:“既然你不会水,为什么不等船来呢?”
惠施回答说:“时间紧迫,我等不及。”
船家又问:“什么事这么急,让你连安全也来不及考虑呀?”
惠施说:“我要去做魏国的宰相。”
船家一听,觉得十分好笑,再瞧瞧惠施落汤鸡似的失魂落魄的样子,脸上露出了鄙视的神情。他耻笑惠施说:“看你刚才落水的样子,可怜巴巴的只会喊救命,如果不是我赶来,恐怕连性命都保不住。像你这样连凫水都不会的人,还能去做宰相吗?真是太可笑了。”
惠施听了船家这番话,绵里藏针地说:“要说划船、凫水,我当然比不上你;可是要论治理国家、安定社会,你同我比起来,大概只能算个连眼睛都没睁开的小狗。凫水能与治国相提并论吗?”
深谙水性的船家当然不是惠施的对手,一番话,说得船家目瞪口呆。
“合同异”是惠施名家的主要观点,他认为:“大同而与小同异,此之谓小同异,万物毕同毕异,此之谓大同异。”意思说:“大同”和“小同”,不同的同异叫“小同异”,所有的事物都同于自己又都异于自己的叫“大同异”。总之,无所谓异与同,其归根结底都只是“齐一”。这“齐一”就是合,就是“合同异”。当然,惠施的“合同异”还不是“求大同存小异”的概念。
惠施的学说受到墨家的批驳。
《经上》论同异之确定意义,分为四种:“同:重,体,合,类……”《经说上》释之曰:“同:二名一实,重同也;不外于兼,体同也;俱处于室,合同也;有以同,类同也。”所谓“同”,有四种情况:重同、体同、合同、类同。两个名词反映的是同一事物,叫作重同,如狗与犬之称;不脱离整体之外,即同一整体的不同构成部分,叫体同,如以尺为单位,分与寸都属于尺的整体部分,而分与寸与尺,就是所谓的“体同”;事物所在的处所相同,叫合同,拿人来说,不管是“王公大人”,还是“贱民”,同处于一处,叫“合同”;属于同一类的东西,叫类同。有黄马,有白马,有黑马,但都属于马一类,就是“类同”。事物的“同”是丰富多彩的,情况各各不同,具体的情况只能具体分析,不能笼统地“眉毛胡子一把抓”。其后,《墨子.大取》篇中,更进一步把“同”细分为十种:重同、具同、连同、丘同、鲋同、同类之同、同名之同、是之同、然之同、同根之同。
对于惠施之“异”,墨家也予以无情驳斥。
《经下》:“异:二、不体、不合、不类。”《经说下》:“异:二必异,二也。不连属,不体也。不同所,不合也。不有同,不类也。”两个事物必有不同,这是二之异。比如牛、羊,这两个事物之间有着很大的差异。不属于同一物的构成部分,这是不体之异。如牛与马蹄就是“异”,只有马与马蹄才是“体同”;不在同一处所,就是不合之异。如牛在栏,马在厩,这是不合之异;不具有成为同一事物的属性,叫不类之异。如牛与鸡,前者属于兽类,后者属于禽类,这是不类之异。
“合同异”即否认“同”与“异”二概念之确定性。万物毕同毕异之说,虽似诡异,其实甚为浅显。万物彼此间皆有某一层次、某一部分之相同,亦有许多异点。取其异点,万物之中无两物相同,甚至同一物在两瞬间中,亦成为互不相同之两状态,怎么可以否定,怎么可以混淆呢?墨家批驳了惠施相对主义的诡辩,颇有“世界上不存在两片相同的树叶”“人不能把脚伸入同一条河流”的辩证哲学意味。
墨家与公孙龙的“白马非马”之辩:
公孙龙是战国时期赵国人,曾经做过平原君的门客,战国时期名家的代表人物。主要著作为《公孙龙子》,西汉时有十四篇,现在我们可以看到的只残留六篇,其中最重要的两篇是《白马论》和《坚白论》。公孙龙因其“白马非马”之论,而一举成名,“天下谁人不识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