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院(系)管理职能
加强院(系)职能,增强院(系)活力,由院(系)具体安排自身的教学、科研、开发等工作,统一管理本院(系)人、财、物和思想政治工作,实现院(系)办学目标,使院(系)真正成为拥有相应的自主权、能相对独立运行的办学实体。
其职能主要如下:
(1)院(系)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提出院(系)属系、所设置方案,报学校备案;在学校核定的干部人数内,可以任免或聘任院(系)属的系、所主任,报学校备案;
(2)院(系)根据学校的总体要求,制定本院(系)各专业教学计划,在学校控制的专业数内,提出专业设置规划和进行专业方向调整;负责本院(系)所设课程任课教师的聘任;检查和协调教学工作;按照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负责学籍管理;负责院(系)所属课程建设和教学改革,保证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3)统筹全院(系)的学科建设与发展,负责重点学科、硕士点、博士点的申报;负责院(系)的科技开发工作;
(4)按学校有关规定,负责各类学生的培养和管理,以及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
(5)在学校核定的教师编制和结构比例范围内,根据需要,决定本单位调入、调出人员,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6)负责本单位讲师及以下职称的评定,报学校备案;
(7)院(系)在学校核定工资总额范围内,在不改变国家现行工资制度前提下,按实际工作业绩自行制定办法计发。积极探索以岗定薪、按劳分配的工资分配制度。院(系)有权聘任离退休人员及院(系)以外的人员兼任教学、科研工作,并按其工作数量和质量,给予相应的报酬;
(8)按照国家的财务制度和学校规定,院(系)全面负责校拨经费、本单位创收经费的管理,制定适合本单位的经费管理办法,在保证教学及重点工作的原则下,合理使用经费;
(9)院(系)有权对本单位成绩突出的各类人员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违法违纪人员按有关处分权限执行;
(10)负责本单位文书档案管理、统计、保密、安全、计划生育工作等。
(校、院(系)管理职能划分细则见附件一)
(二)符合建院条件的系成立学院
学院是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的基本管理单位,是一级相对自主的办学实体。
学院的建立要有利于强化教学和科研两个中心的职能,提高人才培养的质量;要有利于形成相关学科群优势、发挥学科特色、促进学科建设;要有利于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全面提高办学效益;要有利于实行科学管理,在责、权、利相一致的前提下,全面提高管理效能;要有利于院一级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学校对建院条件成熟的系将组建学院。拟建院的系应具有一定办学规模,学科建设有一定特色,教学、科研、管理有一定水平,队伍素质高,结构合理,具有一定规模的科研和实验基地、图书资料,能较好地完成办学目标。建院需由系提出申请,学校批准。
(三)院(系)经费动态包干方案
1.院(系)人员工资总额动态包干方案
根据教育部深化和完善高校工资总额动态包干,推进校内综合改革,实施目标管理,促进学校各项工作水平的提高的要求,现制定我校人员工资总额动态包干方案。
(1)院(系)人员工资总额动态包干办法
人员总额动态包干工资中又分为固定工资和津贴两部分计算,然后统一划拨到各院(系),由院(系)自主确定分配办法。
第一部分:院(系)各类人员档案工资中的固定部分及各种政策性补贴,按实有人数计算总额核拨。
第二部分:津贴部分,包括档案工资中的30%的津贴部分,课时酬金,校内业绩津贴等,按下列公式核拨。
G=(A×560)+(B×5820)+(C×2400)
其中:G——院(系)津贴总额/年;
A——院(系)教学标准学生总数;
B——院(系)党政管理人员、辅导员、实验技术人员编制总数;
C——除专任教师和党政管理人员、辅导员、实验技术人员编制数以外剩余的教师实有人数。
①560元/生——根据学校财力确定
②5820元/人·年——工资中30%部分+校内津贴
③2400元/人·年——工资中30%部分
(2)院(系)教学标准学生数(A)计算办法
建立教学标准学生数和标准学生数的概念,主要目的是经费划拨与招生学生数或承担课时量的大小挂钩。
教学标准学生数(A)=标准学生数+(E-e)/21
其中:标准学生数=博士生人数×3+硕士生人数×2+全日制普教本、专科生人数×1
E——本院(系)为外院(系)完成的本、专科生、研究生教学工作量;
e——外院(系)为本院(系)完成的本、专科生、研究生教学工作量。
21——全校教学工作量÷专任教师编制数=270学时,又因为师生比为1∶13,270÷13=21,即21个学时相当一个标准学生。
注:教学、实验工作量仍然按原办法计算
(3)有关规定
①本、专科生公共课、基础课等课程仍按教务处的安排要求合班上课,聘任教师工作仍按学校有关课程归口的原则进行。
②若几个院(系)的学生合班上课,该教学班的教学标准学生经费按各院(系)学生人数分摊到相应院(系)。
(4)经费发放办法
时间以自然年度核算,工作量以教学年计算。以元月份的人数为准,核定工资总额,秋季学期期末或寒假一周内学校进行上年决算与下年度预算。
若遇下列情况,应按以下办法处理:
①在包干年度内专任教师编制数内补充的教师,学校另拨固定工资、津贴、补贴等,时间从入院(系)开始到12月31日止。
②上交人才中心的人员,在包干年度内任按人才中心规定的发放标准由院(系)承担工资及津贴。
③如遇有国家规定的工资政策调升、增加补贴等,增加部分由人事处统一核拨。
④因机构调整发生的人员变动,工资总额作相应调整;校内部门之间人员调动,调出与调入单位之间结算,学校不在另拨工资额;承包年度退休人员的工资,由人事处核定标准,从退休之日起由学校支付。
(5)工资发放形式
工资发放仍然由学校财务处统一发放,各院(系)将工资名册一式两份,一份按规定时间报财务处,财务处从院(系)资金专户中支付,一份报人事处备案。
教职工的房租、水电费、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等由财务处从职工工资中代扣。
(切块定编方案见附件二)
2.院(系)公用经费动态包干办法
(1)院(系)公用经费中包括:学生实习费、毕业设计费、行政办公费、教学资料讲义费、交通费、邮电费、低值易耗费及设备维修费、计算机管理费等,另外将人员经费中涉及学生的人员经费如:学生奖学金、学生活动费、学生价格补贴等也一并下放院(系)并指标单列,由院(系)按有关职能部门要求计划安排,实行包干支用,超支不补,节余留用。
(2)院(系)包干经费按下列公式计算核拨指标:
J=A(a1+a2)+(a3+a4)W+B(b1+b2)
其中:J——院(系)全年包干经费指标;
A——院(系)自然本专科学生人数;
a1——本专科生业务费核拨标准;
a2——本专科生学生人头经费核拨标准;
a3——生均教学行政费核拨标准;
a4——生均其他管理费核拨标准;
W——调整系数
B——院(系)自然硕士研究生人数;
b1——硕士研究生业务费核拨标准;
b2一硕士研究生活动经费核拨标准;
(3)上述公式中各项标准的测算值:
a1=100元/生 a2=412元/生 a3=52元/生 a4=48元/生 b1=1000元/生 b2=26元/生
按上述各项标准分别乘以院(系)学生人数即为院(系)本年度包干经费指标总额,考虑到学生人数较少的系的实际情况和学科专业数及学位点的不同,设置调整系数W,W暂按下述办法规定:
①本专科生1000人以上院(系)为1,1000人以下院(系)每变化200人上调0.1;
②院(系)专业个数小于等于2,W不变;专业数大于2,每增加一个专业,W增加0.01;
③院(系)每有一个硕士点,W增加0.01;
④院(系)每有一个博士点,W增加0.02;
对于没有学生或学生人数很少的系、部,如:外语系、基础系、社科系、体艺部、计算中心,按下列公式计算:
J=(教学工作量/21-A)×(a3+a4)+A(a1+a2)+B(b1+b2)
(4)有关规定:
①院(系)包干经费由院(系)主任审批支用,但因按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的管理办法执行。
②涉及到学生人头经费单列,不能与其他办公经费混用;
(5)经费核拨办法:
以自然年度为核算时间,即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12月20日与财务处做年终结算。
每年1月份各院(系)按财务处要求,编报本院(系)预算,由财务处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核定学生人数,并编制学校总预算,上报学校办公会审定;每年秋季学期新生进校后修订追加预算,寒假前一周内集中办公核定。
各项经费的筹集与使用应按学校相关财经管理办法执行。
三、院(系)工作目标任务和监督、考核及奖惩
实施管理重心下移改革方案后,学校要加强对院(系)工作的监督和考核,其中对经费包干试点院(系)工作的监督和考核,其中对经费包干试点院(系)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一)实施目标管理责任制的院系,其目标任务含学科(专业)建设;教改与教学工作;科研和科技开发;师资队伍建设;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人事、财务管理与安全保卫、计划生育等。试点院(系)根据学校总体年度目标任务,初步确定本院(系)年度目标任务,并上报学校;学校职能部门审核,最后由校长和院(系)负责人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
(二)校机关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对学院(系)工作进行宏观指导、作好服务工作同时,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实施监督检查。
(三)考核按《院(系)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进行。
(四)院(系)年终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五)奖励与惩罚
1.超额完成管理目标任务,考核为优秀的院(系),学校发给优秀奖奖金,奖金金额按该单位年度工资额度的3%计算,且个人年度考核优秀率增加五个百分点,该院(系)。党政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等级定为优秀,不占用本单位个人年度考核优秀指标。
2.完成管理目标任务,考核为良好的院(系),学校发给完成任务奖奖金,奖金额按该单位年度工资额度的1%计算。
3.考核为不合格的院(系),须向学校上交本单位年度工资总额的1%的经费。
4.发生重大事故,对事故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者予以处罚。
(院(系)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实施办法细则见附件三)
四、方案的实施
根据“积极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一年进行试点或部分内容实施,理顺校、院(系)关系;两年全校改革基本到位。总体方案的具体实施工作意见如下。
(一)在总体方案中,关于校、院(系)管理职能的划分部分(涉及试点的内容除外),关于公用经费的部分,2000年春季学期在全校实施。
(二)新学院的组建工作,工资总额包干方案试点工作拟在两个系中进行。
(三)实行管理权限重心下移、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全校上下要转变观念,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方案实施前要充分酝酿,并经教授咨询委员会和教代会审议。实施前,在全校中层干部中进行培训,对试点单位要加强具体指导。此项工作在寒假进行。
(四)改革方案的实施中,要制定并完善配套的管理制度、条例和配套的政策、措施。此项工作学校各职能部门要在寒假中完成。
(五)本方案的解释权属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在实施本方案的过程中,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应加强指导和协调,保证方案的顺利推进。
附件一
人员定编方案
人事处是人员编制的主管部门。
为了更好地进行编制管理,在省编委下达的总编制内,学校将各类人员的编制数切块,由人事处与各主管部门制定办法,具体下达到各单位。
原则:精简学校管理机构和人员,压缩非教学科研人员,近两年主要增加教学、科研人员,努力提高教师与教职工总数的比例;根据事企分开的原则,大部分附属单位随着后勤工作社会化的推进,逐步从学校规范分离。
一、教学人员编制
根据教育部文件规定,高校“十五”期间师生比应达到1∶14,我校目前师生比暂定为1∶13以上。我校2000年秋季有标准学生8500人,应设专任教师编制654人,具体分配办法可根据课程设置、专业数量、教学工作量等因素综合考虑。
二、专职科研人员编制
2000年全校暂定为100各编制,可根据科研项目,经费等因素提出分解办法,原则上应定编到人。
三、教辅人员编制
1.实验技术人员编制
原则上应从紧掌握,要鼓励教师下实验室承担教学实验,实验室人员主要从事实验室管理及部分教学实验。2000年暂定为80个编制。
2.图书馆及其他教辅部门编制维持现状。
四、学生辅导员编制
按1∶400学生标准分配编制,不足200学生按0.5个编制配备,超过200学生按一个编制配备,鼓励专兼职相结合,2000年暂定2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