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理工大学授予“名誉教授”称号、聘请“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岗位实施办法
为加强我校与科研单位、兄弟院校、大中型企业的交流与合作,增强我校各个学科的力量,扩大我校在国内学术界的影响,进一步提高我校在国内外的知名度,经研究决定拟设“名誉教授”名誉职衔和“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岗位,以此鼓励著名学者及知名人士来校兼职任教、合作研究,及以其他各类方式推动我校的建设和发展。为规范工作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一、条件和要求
(一)名誉教授
名誉教授是一种荣誉称号。应授予国内外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学技术及社会各界中享有盛誉的著名领导人、活动家、学者。
我校拟聘的名誉教授应能提高我校在国内外的知名度,对我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起推动作用,有利于我校的工作和未来的发展。
(二)客座教授
客座教授候选人一般应具有正高职的专业技术职务。在所从事的学术领域中取得显著成就,在国内外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有一定的影响力。
聘请的客座教授必须保证每年有一定时间在我校从事教学和科研活动,在聘期内有承担我校的教学、科研或指导研究生等工作的义务,应能及时介绍所从事的学术领域中最新的研究动态和发展趋势,能为教学质量的提升、学科的发展和实验室的建设提出建议。
(三)兼职教授
兼职教授是一支从校外聘请的我校流动的教师队伍。他们应是某一学科或某一研究方向造诣较深的专家或学者,原则上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身体健康,并在国内同行中有相当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兼职教授要能显著增强我校某专业的办学科研实力,填补该专业在某研究方向上的空白,或开设讲授本校尚无能力开设的新课程。聘请的兼职教授每年要承担指定的教学、科研、指导研究生、学科建设等实际工作。
二、授予、聘请程序
1.名誉教授由学校研究决定直接授予其称号
2.客座教授、兼职教授聘请程序
(1)由各院(部)提出申请,内容包括拟聘请人员的基本情况、聘期、聘请目的、所承担的任务和工作安排。
(2)提供聘请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任职资格文件(复印件)。
(3)所聘人员应填写《兰州理工大学聘请(客座、兼职)教授申请表》一份报送人事处。
(4)人事处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讨论后上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5)凡所聘人员聘期一般为3年,期满后因工作需要可续聘。
(6)所聘人员以学校名义聘任的,由校长签发聘书,加盖兰州理工大学公章。
三、客座教授、兼职教授聘后管理
1.聘任人员的职务,只在从事我校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期间有效,聘任期满后,其聘任职务随之无效。
2.聘请兼职教授、客座教授所需费用、发放标准及核发办法的制定,原则上由各聘请部门自行解决。
3.所聘人员聘期内与我校无人事关系。
4.各单位应对所聘人员在聘期内的工作进行考核,写出书面总结,报送人事处存档,并作为续聘的重要依据。
四、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兰州理工大学聘请(客座、兼职)教授审批表
兰州理工大学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的有关规定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校教育教学、科研水平,加强我校师资队伍建设,妥善解决一线骨干教师及学科带头人紧缺的矛盾,一方面要严格执行国家的退休政策,保护广大教职工的合法权益,顺利实现退休工作社会化的平稳过渡;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高级专家在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和科研开发中的重要作用,鼓励他们继续为学校的发展作贡献。
为了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规范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以下简称延退)制度,根据国家及省、部委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延退范围及条件
第一条 延退的范围
1.年满60岁的博士生导师;
2.紧缺专业的教授及相当职务的专家;
3.年满60岁,承担本科生、研究生公共课程授课任务的基础课教授;
4.年满55周岁的女性副教授。
第二条 延退原则
1.本人自愿;
2.工作需要;主要指:己承担的重要工作,如重点攻关科研项目和指导博士研究生等任务尚未完成,退休后将会给工作带来较大影响的;特殊专业和新学科、重点学科急需的;在业务上起把关作用的,退休后尚无人接替的;每年横向课题进款额10万元及以上者;
3.健康,能很好履行岗位职责。
4.延退期间不得再接受新的工作任务。
二、各类人员的延退
第三条 博士生导师延退
1.首次延退的条件及时间
在岗位聘任期内,很好地履行本岗位职责,完成了学校规定的各项任务,年度考核为称职及以上并且60周岁之前指导博士研究生的任务尚未完成,暂无人接替。首次延退时间一般为1~3年。
2.二次延退的条件及时间
在首次延退期内,很好地履行本岗位职责,身体健康,年度考核为称职及以上并且60周岁之前指导博士研究生的任务在首次延退期间尚未完成,仍然暂无人接替。二次延退时间一般为1~2年。
第四条 紧缺专业教授及相当职务高级专家延退
1.首次延退的条件及时间
在岗位任职期间,很好地履行了本岗位职责,圆满完成了学校及学院的各项工作任务,年度考核在称职及以上并且60周岁之前所承担的国家、省部级重点科研攻关项目尚未完成;本人所研究的领域是国家、省级新型学科或重点学科,退休后尚无人接替;作为课题负责人,横向课题进款数额较大,尚未结题。首次延退时间一般为1~3年。
2.二次延退的条件及时间
在首次延退期内,很好地履行了本岗位职责,身体健康,年度考核在称职及以上并且60周岁之前所承担的各项重点任务在首次延退期内尚未完成且无人接替。二次延退时间一般为1~2年。
第五条 基础课教授延退
1.首次延退的条件及时间
在校聘岗岗位上,很好地履行了本岗位职责,完成学校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工作量饱满,教学效果优秀,在课程建设等方面成绩突出并且在基础课教学工作中起把关作用,指导多名青年教师,退休后尚无人接替。首次延退时间一般为两年。
2.二次延退的条件及时间
在首次延退期内,出色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身体健康,年度考核在称职及以上并且由于客观原因在本科生、研究生基础课教学方面仍然严重缺乏把关教师,青年教师指导任务仍然很重。二次延退时间一般为1~3年。
第六条 女性副教授延退
在岗位聘任期内很好地履行了本岗位职责,工作量饱满,年度考核在称职及以上,在本学科具有较高声誉。延退时间一般不超过5年。
第七条 兼任省级以上政府职务的高级专家,延退时间以政府文件为准。
三、延退机构、程序及管理
第八条 学校成立高级专家延退审核小组,负责高级专家延退审核工作,具体日常工作由人事处负责实施。
第九条 延退审批程序
1.申请延退的专家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延聘期结束前6个月,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院(部)务会讨论同意后提前4个月报学校审核。
2.经学校审核同意延退的专家,按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 为了减轻延退专家的工作负担,所有的延退专家都不再担任任何行政职务,且一般不再推荐担任校内外各种学术职务。
第十一条 经审核不同意延退的高级专家,从到龄次月起办理退休手续,按退休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 延退专家由于身体等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超过6个月,或不能履行岗位职责者,随时办理退休手续。
四、延退待遇
第十三条 经审批同意延退的专家,其岗位聘任、工资、津贴、工资调整、考核等均与在职人员相同,并占用所在部门的编制和岗位职数,但不占专业技术职务限额。如遇国家有关退休等社会化政策出台,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五、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